卷十 编制 人事 劳动和社会保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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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溪县志(1991-2007)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0246
颗粒名称: 卷十 编制 人事 劳动和社会保障
分类号: F241.32;C913
页数: 32
页码: 339-370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安溪县1991-2007年编制、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的具体情况,内容主要介绍了机构编制、人事、劳动、社会保险等。
关键词: 安溪县 人事 社会保障

内容

第一章 机构编制
  1991—2007年,安溪县按照省、市统一部署,进行三次党政机构改革,落实定职能、定内设机构、定编制和领导职数的“三定”工作,理顺机构职能关系,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和人员编制,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同时,配套推行事业单位改革,围绕政企、政事、政社分开,稳步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化,增强其活力和服务功能。机构编制管理妥善处理改革与发展、控制与调整的关系,严格坚持“凡属机构编制的事一律由机构编制部门一家承办,主管机构编制的领导一支笔审批,机构编制部门一家行文批复”的“三个一”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有力促进高效、廉洁、法治政府建设。
  第一节 机构改革
  一、县级党政机构改革
  1996年6月7日,《安溪县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本次改革,主要是做好“三定”工作,理顺党政机构之间的关系,精简机构和人员,提高办事效率。
  县委机构改革如下: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与监察局合署办公;机要局由县委办公室管理;老干部局由组织部管理;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更名为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由县委宣传部管理;县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更名为县直属机关党委会;台湾工作部更名为台湾工作办公室(挂县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牌子);县委办公室加挂政策研究室牌子;撤销农村工作部(农业委员会),设立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县政府农业办公室牌子),作为议事机构承担原农村工作部职能和原农业委员会部分职能。
  县政府机构改革如下:经济委员会、财贸委员会、商业局合并,组建经济贸易局,加挂技术监督局牌子;经济作物局、茶业委员会合并,组建茶果局;文化局、体育运动委员会合并,组建文化体育局;物资局建制改为经济实体,其行政职能由经济贸易局承担;计划委员会更名为计划局,加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牌子;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科学技术局;建设委员会更名为建设局;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计划生育局;乡镇企业管理局更名为乡镇企业局;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更名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与人事局合署办公;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更名为对外经济贸易局;国家保密局、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并入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加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国家保密局牌子;脱贫致富办公室改为议事协调机构;档案局与档案馆合并,改为县委直属的事业单位,保留档案局牌子;第二轻工业局改为第二轻工业总会,广播电视局改为广播电视事业局,均为正科级事业机构,赋予行业管理职能;信访局(县委信访局)由县政府办公室管理;物价委员会更名为物价局,由计划局管理;侨务办公室加挂外事办公室牌子;财政局加挂国有资产管理局牌子。
  改革后,县级党政机构由55个精简为36个(县委工作机构5个,县政府工作机构31个),精简34.5%。县委、县政府工作机构规格为正科级,部办局管理的机构(除县委老干局和县委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保留正科级外)为副科级。是年底,县委、县政府、县群团机关各部门全部完成“三定”工作。
  1997年底,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检察院、县法院机构改革方案全部批复到位。同时,全面启动改革,落实“三定”方案。
  2001年11月,成立县机构改革领导小组。2002年1月16日,《安溪县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本次改革,重点是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和人员编制,规范领导职数管理。
  县委设置工作部门9个: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监察局与其合署办公)、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一战线工作部(民族宗教事务局与其合署办公)、政法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台湾工作办公室(挂县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牌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加挂政府机构编制办公室、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牌子)、县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设置部门管理机构3个:县委老干部局(正科级),由县委组织部管理;县委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正科级),由县委宣传部管理;县委、县政府信访局(副科级),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管理,以县委办公室管理为主。政策研究室、机要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并入县委办公室,对外挂牌。设置议事协调办事机构1个: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挂脱贫致富办公室牌子。
  县政府设置工作部门24个:计划局更名为发展计划局(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设在发展计划局);对外经济贸易局更名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不再保留经济贸易局、乡镇企业局,重新组建经济贸易局(加挂乡镇企业局牌子);不再保留农业局、茶果局,组建农业与茶果局;不再保留水利水电局,组建水利局;不再保留建设局,组建规划建设局;不再保留劳动局,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再保留土地管理局、地质矿产局,组建国土资源局;不再保留侨务办公室,组建外事侨务办公室;保留县政府办公室(国防动员委员会支援前线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人事局、公安局、司法局、监察局(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不占政府机构限额)、教育局、科学技术局、文化体育局(新闻出版、版权管理职能由文化体育局承担)、卫生局、计划生育局、审计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并入)、林业局、交通局(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设在交通局)、环境保护局、民政局(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民政局)。设置部门管理机构2个:统计局(副科级),由政府办公室管理;物价局(副科级),由发展计划局管理。设置合署办公机构2个:粮食局与经济贸易局合署办公;组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正科级),与县委统战部合署办公。设置议事协调办事机构2个:国防动员委员会人民防空办公室;组建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加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牌子。
  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统一称股,级别为股级。至7月,县级党政机关“三定”工作全部完成。2002年10月—11月,县检察院、县法院分别按其机构改革方案实施“三定”。2005年11月29日,《安溪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本次改革,主要是合理划分县域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责权,进一步整合行政资源,优化组织结构,理顺关系,完善运行机制,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规范市场秩序,优化社区服务,提高行政效率,加快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县政府机构除少数略作调整外,总的格局和人员编制保持相对稳定,不作精简。县政府授权县财政局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县发展计划局更名为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计划生育局更名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组建县行政执法局(加挂县行政执法大队牌子),与县政府办公室合署办公;县政府办公室加挂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牌子;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承担对外开放和开发区行业管理职能;县卫生局原承担的保健品审批职能划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至2006年3月,县政府机构改革完成。
  二、乡(镇)党政机构改革
  1996年6月,乡(镇)党政机构改革启动。本次改革,重点是改进乡(镇)党政机构管理方式,完善行政管理职能,规范机构设置,建立配套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乡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对乡(镇)分类的划分标准,全县24个乡(镇)划分为:一类乡(镇)13个(城厢、蓬莱、金谷、湖头、剑斗、感德、官桥、龙门、虎邱、西坪、龙涓、尚卿、长坑);二类乡(镇)9个(凤城、参内、魁斗、湖上、蓝田、祥华、桃舟、芦田、大坪);三类乡(镇)2个(白濑、丰田)。乡(镇)党委、政府的工作机构按乡(镇)分类确定:一类乡(镇)设置综合性办公室6个(党政办、农业办、财经办、社会事务办、乡村建设办、计划生育办);二类乡(镇)设置综合性办公室5个(党政办、农业办、财经办、社会事务办、计划生育办);三类乡(镇)设置综合性办公室3个(党政办、财经办、社会事务办)。至1997年6月,乡(镇)党政机构“三定”工作全部完成。
  2002年7月,实施新一轮乡(镇)党政机构改革。本次改革,重点是贯彻《福建省乡镇工作纲要(试行)》,进一步发展与完善农业和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乡镇企业的发展创造条件;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全县24个乡(镇)划分为一类乡(镇)21个(凤城、城厢、参内、魁斗、蓬莱、金谷、湖头、湖上、剑斗、感德、官桥、龙门、虎邱、大坪、龙涓、西坪、芦田、尚卿、长坑、蓝田、祥华);二类乡(镇)3个(白濑乡、桃舟乡、福田乡)。一类乡(镇)设置综合性办公室5个〔党政办、财经办、社会事务办(加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牌子)、计划生育办、村镇建设办〕;二类乡(镇)设置综合性办公室4个〔党政办、财经办、社会事务办(加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牌子)、计划生育办〕。至7月底,乡(镇)党政机构“三定”工作全部完成。
  三、事业单位机构改革
  1996年,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编委《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全县事业单位机构进行调查摸底,做好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准备工作。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清理整合部分事业机构。1998年,实施县广播电视事业局与县广播电台、县有线电视台“局台合一”改革。1999—2000年,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顺利完成会计师、资产评估、审计师、律师四种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改变其与行政机关的隶属关系,成为自立经营的社会中介机构。2004—2007年,继续稳步推进县级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先后对县农业与茶果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农机系统的直属事业单位及县畜牧兽医机构进行归并调整,共撤销事业单位机构9个。
  2002年,根据福建省《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和《泉州市乡镇党政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的实施意见》,进行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经营管理站、畜牧兽医站(不含集体所有制部分)、农业机械推广站、水利站、经济作物推广站等进行归并,设立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与林业站合署办公;设立乡(镇)财政所,与财经办合署办公;设立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乡(镇)文化站更名为文化体育服务中心,乡(镇)土地所更名为国土资源所,乡(镇)计生服务所更名为计生服务中心。保留乡(镇)广电站、林业站及卫生院(集体所有制)。取消农村学区制,其主要职能由农村中心校承担。改革后,每个乡(镇)设置农业、企业、文体、计生4个服务中心和财政所、综合行政执法队,共6个事业单位(凤城镇增设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湖头镇增设环卫所,白濑、桃舟、福田3个乡分别增设村镇建设规划站)。2007年8月,每个乡(镇)恢复设立畜牧兽医站。
  至2007年底,全县事业单位845个(所),其中,县直属事业单位159个,乡(镇)事业单位(含垂直管理的国土所、林业站、广电站)241个,各类学校(完中、高级中学、职专、初级中学、小学、特教学校、幼儿园)417所,医疗卫生单位(医院等)28所。
  第二节 编制管理
  一、党政群机关编制管理
  1991年,全县机关行政编制2547人,实有在职人员2636人,其中,县级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1206人,实有在职人员1296人;政法机关行政编制461人,实有在职人员437人;乡(镇)机关行政编制880人,实有在职人员903人。
  1992年,按照“控制总量、保证重点、改善结构、提高素质”的要求,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冻结党政群机关行政机构编制;控制县级机关新招人员,机关缺编单位补充人员主要从机关内部调剂。通过堵、疏结合,县级机关实有在职人员比1991年减少28人。
  1995年,开展编制工作调研活动。组织工作人员到不同类型的8个乡(镇)、25个县直机关、12个事业单位,对其工作职能、人员编制、内设机构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形成职能转变、编制人员状况、机构改革意见三方面综合材料,并结合实际,草拟8个机构改革的配套文件,对“三定”工作、人员分流、经济实体转制管理、二级机构管理、科级领导职数设置等问题作出规定,为机构改革定编定岗和人员分流打好基础。1996年,县党政机构改革,核定县级党政群机关(不含政法系统)行政编制750人,比1991年减少37.81%;乡(镇)机关行政编制909人,比1991年增加3.3%。
  1998年,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精神,严格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实行机构编制“三个一”管理制度。全县党政群机关实有在职人员1695人,比1997年减少23人。
  1999年,全县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人员编制结构管理和增减人员核编制度。县委编办完善与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县财政局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制约机制,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同意设立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领导职数范围内,组织(人事)部门才配备人员和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才列入政府预算核拨经费。县委编办牵头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自聘人员和在编不在岗人员进行全面清理,共清退2253人(县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127人、乡镇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216人、教育系统1654人、卫生系统256人),减轻县、乡(镇)财政负担。2000年,建立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国库统一支付工资制度,办理国库支付工资,需先经县委编办核准,国库才予支付。
  2002年,县乡(镇)党政机构改革,分流在编在职人员244人(县党政机关126人、乡镇机关118人)。2003年,建立核编数据库,实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核编微机动态管理,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协调的约束机制。县委编办认真把握编制限额、人员结构及流向,控制人员盲目增长,减轻财政负担。中央编办主办的《中国机构》(福建机构编制2003卷)以《抓改革、严管理、减财负、促发展》为题,介绍县委编办探索机构编制管理的做法。
  2005—2006年,贯彻中央编办《关于严格控制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精神,对现有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进行核实、冻结,5年内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
  2007年,全县机关行政编制2020人,实有在职人员1890人,空编161人,其中,县级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514人(不含动植物检疫检验2人),机关事业编制46人,实有在职人员562人,超编2人;政法机关专项编制763人(含县公证7人),实有在职人员692人,空编64人;乡(镇)机关行政编制745人,实有在职人员636人,空编109人。全县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81人,实有122人,空编59人。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数、编制数、在职人数占全省比重均大幅度低于主要社会经济指标比重。财政供养人员与总人口比例为64(人口)∶1(财政供养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其中,财政供养行政人员与总人口比例为564(人口)∶1(行政人员)。
  二、事业单位编制管理
  1991年,全县事业单位机构970个,编制10752人,实有在职人员8985人,其中,党群部门编制42人,实有27人;监督检查部门编制54人,实有33人;综合部门编制141人,实有130人;农林水部门编制824人,实有720人;工交部门编制46人,实有35人;贸易部门编制5人,实有1人;文教卫生部门编制9521人,实有7916人;其他部门编制119人,实有123人。1992年,严格控制事业单位编制,除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急需外,实行冻结。1999年,县委编办会同县财政局、教育局,对142所各类中(职专)、小学和公办幼儿园班数、生数及在职人员进行核查核定,较好地刹住冒报、虚报编制的不正之风;并核实1999—2000学年度全县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员工编制12506人,比上学年度减少1784人,为县财政减负近千万元。
  2000年,重新核定全县医院(卫生院)人员编制2164人,收回事业编制151人。是年起,对教育系统、卫生系统全面实行核编制度。教育、卫生系统要招聘补充人员及校际、院际之间人员流动须报县委编办核准。2001年,调整县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重新核定事业编制45人,精简25%。2002年,全县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员工编制变以班定编为以生定编的办法,核定2002—2003学年度教职员工编制11681人,比上学年度减少629人。实施《福建省乡镇工作纲要(试行)》,对全县乡(镇)直属事业单位进行归并,人员编制减至1010人,精简13.5%。2003年,对县直事业单位进行清理整顿。2004年,配合农村税费改革,对乡(镇)农业、企业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队、林业站等事业编制再次进行精简,人员编制减至895名(含垂直管理的国土所、林业站、广电站),精简11.4%。2005—2006年,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对县澳江渠、三英渠管理体制进行理顺,使其成为财政全额拨款的纯公益性事业单位。
  2007年底,全县事业单位编制13186人,实有在职人员13934人,其中,县直事业单位编制1504人,实有在职人员1165人;乡(镇)直属事业单位编制895人(含垂直管理的国土所、林业站、广电站),实有在职人员635人;教育系统编制8638人,实有在职人员10683人;医疗卫生单位编制2149人,实有在职人员1451人。
  第三节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
  1997年,县编办根据《福建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首次对全县934个事业单位进行法人登记、发证,其中,法人单位587个、非法人单位347个,登记、发证率均为100%,为事业单位参与社会经济服务活动提供“身份证”。2000年,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完成1997年后全县办理登记的929个事业单位年检工作。县委编办被省委编办评为“全省事业单位登记工作先进单位”。2001年,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开展事业单位重新登记换证工作。全县有946个事业单位换发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002年,对国家统一登记换证的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年检,参检946个,年检率100%。2007年12月,全县登记发证事业单位共有845个。
  第四节 机构
  1991年,安溪县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编委办,正科级),与县人事局合署办公。1996年,安溪县编制委员会更名为安溪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其办公室也更名为安溪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仍与县人事局合署办公。1998年5月,安溪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更名为中共安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县委编办),加挂县政府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牌子,挂靠县人事局,内设综合股,机关事业编制股,编制4人。2000年12月12日,安溪县事业单位登记中心成立,为县委编办直属事业单位,在登记管理活动中使用安溪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牌子,编制3人。2002年,全县党政机构改革,县委编办机构、编制单列,加挂县政府机构编制办公室、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牌子,列入县委机构序列。至2007年,县委编办机构和事业编制没变,行政编制5人。
  第二章 人事
  1991—2007年,安溪县人事工作深入贯彻党的人事人才方针、政策,实施人才强县战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行和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抓好公务员培训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围绕经济建设,加大人才资源开发力度,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体系,建立与健全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体制,加强公务员、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为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一节 干部任用
  一、国家公务员考录
  1991—1996年,推行人事制度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坚持“公开、平等、竞争、考试、考核、择优”的原则,采用报名考试、全面考核、择优选调的办法,公开选调补充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打好基础。6年间,全县国家行政机关共录用工作人员127人。
  1997年,全县实施国家公务员考录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福建省录用国家公务员面试暂行办法》及省纪委、省监察局、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加强首届考试国家公务员和党群机关工作者监督的通知》等文件精神,首次开展国家公务员和党群机关工作者考试录用工作。县成立由县纪检、组织、人事、编制等单位领导组成的领导小组,严格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录用的程序,实行全省统考,统一试卷,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评分标准,统一评卷,共录用公务员57人。此后,坚持国家公务员考录制度,实行“有进必考”,考录工作做到“三公开”(政策、报考条件公开,考试办法、成绩公开,录、聘用结果公开)。加强考官的选拔培训,实行考录全过程的跟踪管理。1998年,全县通过考试、考核,录用国家公务员和党群机关工作人员114人。
  1999年,从优秀村主干中考试录用乡(镇)公务员4人;从县、乡机关单位中公开考试录用县交警大队警员10人。2000—2007年,全县共考录国家公务员和党群机关工作人员152人。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聘用
  1991—1996年,县人事局根据全县事业单位用人需求,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分配、安置、调入和招收工作。至1996年底,全县共录用事业单位人员183人,其中,录用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183人,安置退伍军人7人,从各单位职工中招收和从企业单位调入22人。
  1997年,推行以聘用制度、职员制度为重点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出台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录聘用工作人员考试办法。是年,通过考试录聘用事业人员166人。1998年起,强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从严控制从企业单位调入人员,对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实行“公开招考、择优录用、择优安排”。1999年,公开考试聘用15名退伍军人到县城建监察大队工作,招考聘用15名卫生技术学校毕业生到基层卫生院工作。
  2000年,推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改革,实行聘用单位与受聘者个人之间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办法,并试行由县人才中心代管新招聘人员的人事档案的办法。至2003年,全县共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371人,其中,从城镇的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中公开招考聘用50人,从往届、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中择优招考聘用321人。
  2004年,根据事业单位不同岗位对人才素质、学历、专业对口等要求,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并全面推行人事代理制度。是年,招考录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52人,从师范类毕业生中公开招考录用教师135人。2005—2007年,通过考试录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428人。
  三、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1991—2002年,县人事部门把军转干部安置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12年间,共接收安置营、连、排军转干部117人,其中,安置行政机关80人,事业单位37人,分别占68.38%、31.62%。
  2003—2004年,军转干部安置采取指令性分配与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办法,完成9名军转干部安置任务,并做好军转干部调查摸底、登记建卡、慰问工作。2005—2007年,全县接收安置营、连、排军转干部9人。同时,落实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政策,解决企业军转干部医疗保险、生活补助、工资补差等问题。其中,2006年,为企业军转干部发放困难补助金13.88万元,慰问金2.35万元。
  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
  1991—1996年,全县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坚持面向农村、工矿、基层和专业对口的原则。分配办法主要是统配。其间,对统配的传统做法逐步进行改革,引导大中专毕业生进入人才市场,实行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6年间,全县共接收分配大中专毕业生1003人。
  1997年,对大中专毕业生采取计划分配与人才市场推荐就业相结合的办法,优先安排统配生和县内急需专业的毕业生就业。注重发挥人才市场作用,扩大就业门路。是年,全县有73个用人单位参加县人才交流中心举办的人才招聘会,355名大中专毕业生签订就业意向。
  1999年,按照省取消派遣报到分配方式,实行《就业通知》和《待就业证明》,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进一步与人才市场接轨。2000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采取推荐和考试相结合的办法。2001—2004年,全县返回安溪待业的非师范类毕业生1692人,累计推荐就业1120人,年均就业率66.19%。
  2005年,对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优惠办法。县政府规定,愿意到安溪县非公有制企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不受生源地、学历、专业的限制。是年,全县接收各类大中专毕业生档案437份,其中,推荐到非公有企业就业的102人,占接收档案毕业生总数的23.3%。2006年,确定安溪县(铭选)医院、八马茶业有限公司和聚丰工艺品有限公司为省级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是年,接收非师范类毕业生报到311人,其中,研究生4人,本科100人,大专140人,中专67人;接收档案386份,考录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185人,推荐到企业就业112人,就业率77%。
  2007年,接收非师范类毕业生报到502人,其中,本科223人,大专250人,中专29人;接收档案411份,考录到企事业单位就业231人(教育系统75人),推荐到企业就业138人,就业率90%同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艰苦地区工作,接收安排4名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支农、支教、支医、扶贫),到乡(镇)工作。县人事局与县委组织部联合招聘42名大中专毕业生为专职村务工作者,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五、干部任免
  1991年,县人事部门按干部任免的程序、范围、权限,进行干部任免工作和科员、办事员任职确认工作,使德才兼备、成绩突出、群众拥护的人才脱颖而出。至1998年,全县审批科员553人、办事员104人。
  1999年,县人事部门依照县委、县政府印发的《安溪县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和《关于全县股级干部管理暂行规定》,对政府口干部的德、能、勤、绩表现和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审批科员22人、办事员5人,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28人,任命股级干部22人。2000—2006年,全县审批科员229人,任命股级干部469人。
  2007年,推进竞聘上岗,对规划建设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股级职位面向全县公开竞聘上岗,设正副股级干部竞聘岗位13个,全县23人报名竞聘,选拔13人。是年,依据任职条件、选拔程序,全县共审批科员18人,任命股级干部72人。
  第二节 干部管理
  一、干部调配与流动
  1991年,在干部调配上,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有任教条件且要求改为教育工作的调出从宽;企业干部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和从基层调入县直单位及教师改行的从严;企业干部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须经县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同意,报县委分管领导批准,方能办理调动手续。1992年,冻结党政群机关行政编制和控制事业编制。大中专毕业生、农村招干、军转干部安置严格按照缺编单位才能进人、超编单位先出后进的原则。在干部流动上,选调部分干部到乡(镇)、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社会创办、领办企业,发展第三产业。是年12月,县人事局与县委组织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完善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借调到企业受聘或离岗创办经济实体制度的通知》,机关、事业单位(除教育、卫生部门外)的工作人员到“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受聘或离岗创办、领办、承包、租赁企业,实行离岗后其政籍、工资、户粮挂靠原单位,2年工资照发,3年免交退休养老金、待业金等优惠政策。至1994年底,全县办理借调到“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和离岗领办或创办企业共61人。至1995年,全县共调配干部429人,其中,调出县外89人,县外调入68人,县内调整211人。
  1996年,贯彻市人事局《关于做好在机关干部岗位上工人分流录用干部工作的通知》,规定在机关干部岗位上的工人要求转为国家干部的,必须分流到企业或自收自支、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是年,全县报市审批分流干部38人。1997年,由于党政机构改革、机关人员分流,全县干部调动人数由1996年113人增加到330人,为1991年以来全县干部调动人数最多的年份。
  1998年,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调配宏观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县委、县政府出台《关于事业单位调配干部职工的若干规定》,干部调配按照“有利于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提高队伍素质和合理流向、保证重点、适当照顾”的原则,各级行政机关急需补充国家公务员的应在核定编制内,从其他机关调剂,一般不得从企事业单位调入,从企事业单位调入行政机关的按录用国家公务员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控制干部从企业单位调入事业单位;严格控制教师改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派师范专业毕业生和借调、接收中小学教师;鼓励、支持科技人员及有一定经济、技术管理能力的人员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
  2000年5月,县委、县政府出台《关于冻结机关事业单位调入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2007年,根据县委、县政府推行人事制度改革部署,对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通过合理的交流、调配、流动、调动,激活干部队伍的活力。配合县委组织部抽调干部到县重点项目工程交流、挂职。同时,引进人才,为发展经济服务。
  二、培训教育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教育
  1991—1994年,着重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岗位培训教育。共举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共必修课培训班5期,参训3000多人次。1994年,举办全县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必修课培训班2期,参训2237人次。举办招干考试辅导培训班,参训95人。
  1995—1997年,举办党政机关干部岗位的职工参加分流转干培训班3期。1996年,举办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过渡培训班4期,参训2000多人次。举办公务员电脑培训班8期,参训216人次。举办各类考前(包括招聘、任职资格等)辅导班4期,参训385人次。
  1998年,组织青年干部1047人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一级B类考试。1999年,举办全县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一级B类考试培训班1期,参训465人。举办全县青年干部因特网知识培训班1期,参训105人。2000—2001年,举办全县青年干部因特网知识培训班4期,参训581人次。2002年,举办全县计生、卫生工作人员招聘考前培训班2期,参训153人次。举办全县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培训班1期,参训164人。举办全县公务员依法行政考试培训班3期,参训1036人次。1998—2002年,举办全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业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班8期,参训1784人次。
  2003年,组织35名新录用公务员和1475名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初任培训和依法行政业务培训。2004年,举办全县公务员学习《行政许可法》培训班6期,参训2039人次。2005年,抓好《公务员法》的学习、培训,举办《公务员法》培训班8期,参训2235人次。举办公务员进修班3期,参训134人。2006年,举办全县学习《公务员法》培训班12期,公务员电子政务培训14期,参训3758人次。举办首次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4期,参训613人次。2007年,举办公务员普通话培训与测试培训班10期,参训2103人次。举办全县职工岗位继续教育新知识培训班7期,参训765人次。5年间,以县委党校、县进修学校为依托,抓好公务员培训基地建设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选派县委党校、进修学校的优秀骨干教师参加省、市举办的各项师资培训,为公务员培训提供高水平的师资保证。
  (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1991—1995年,对全县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理论和专业资格统考培训。其间,举办乡(镇)招聘农机干部和农民技术员培训班2期,参训98人次。举办全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经济、会计系列资格考前培训班3期,参训205人次。颁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2000本,选送8人到集美财经学校财会专业进修。举办外语培训班5期,参训人数204人次。
  1996—1999年,强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其间,举办经济、会计系列职称资格考前培训班6期,参训1704人次。举办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岗前、岗位培训班10期,参训2590人次。举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15期,参训人员3345人次。对1996—1998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进行验证,验证11765人。
  2000年,举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18期,培训内容为公共必修课《创造力开发》,参训12000多人次。举办经济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班4期,参训300人次。2001—2002年,配合建筑、教育、农业、农技等部门举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10期,参训945人次。2003年,举办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知识产权与WTO知识培训班12期,参训1456人次。举办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电脑知识培训4期,参训199人次。
  2004—2006年,县人事局制定《加强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管理的实施意见》,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工作。其间,举办全县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员公共必修课和专业课培训班13期,参训1896人次。
  2007年,举办全县专业技术人员《创新能力与职业道德》继续教育培训班45期,参训12094人次。举办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课培训班2期,参训400多人次。
  三、干部分流 轮岗
  1996年,全县党政机构改革,县人事局率先进行内部岗位轮换,为全县行政机关开展干部轮岗和竞争上岗起示范作用。
  1998年,县委、县政府出台《安溪县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单位结合实际逐步推行轮岗和竞争上岗,特别要求对从事人、财、物管理,证、照、牌核发,项目、经费、配额审批的重点职位及在一个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符合轮岗条件的公务员,要有计划地轮岗。是年,全县机关工作人员分流40人到企事业单位工作。
  2000—2001年,根据县委、县政府制定的《安溪县县、乡机关事业单位副科级(不含)以下干部轮岗的实施办法》,实施国家公务员轮岗和竞争上岗工作,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对410名副科级以下干部实行岗位轮换,其中,跨乡(镇)、跨单位轮岗143人,单位内部轮岗267人。
  2002年,全县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人事部门重点抓好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分流工作。是年,全县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分流244人,其中,县直机关126人;乡(镇)分流118人。2003年,全县干部轮岗人数37人。
  2004—2007年,没有进行全县性干部轮岗。
  四、考核奖惩
  (一)考核
  1991—1993年,县人事部门坚持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有计划、有目标地对所属干部进行考核。每年对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进行一次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任免的依据。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奖由县人事局审批。
  1994年起,对干部、职工的全面考核以考“绩”为主。实行领导评与群众评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设立优秀、称职(合格)、不称职(不合格)、不定等次4个考核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人员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1996—1999年,建立健全平时考核制度,对干部奖惩、转正定级、确认职务、晋升工资等事先按程序予以考核。4年间,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参加考核人员28662人,其中,优秀3511人,称职24763人,不称职39人,不定等次349人。
  2000—2007年,全县参加考核人员119538人,其中,优秀14677人,占12.28%;称职103222人,占86.35%;不称职198人,占0.17%;不定等次1441人,占1.20%。
  (二)奖惩
  奖励
  1991—1995年,县人事部门对在“两个文明”建设和改革开放中涌现出来的各行各业先进人物,给予及时表彰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资奖励为辅。全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各种奖励1120人。
  1996年,贯彻执行市人事局《关于加强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开展评选表彰先进工作管理的通知》,规范奖励工作,严格评选方法和审批程序。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记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奖和授予荣誉称号5种,对获记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和嘉奖的国家公务员,发给奖品或奖金;对授予荣誉称号的国家公务员,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或给予一次性奖金。至2007年,全县有公务员受到各种奖励1590人。被评为市级以上各系统先进个人114人次。
  惩戒 1991—1995年,对违纪失职人员,采取“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方针,并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种类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8种。全县行政处分公职人员223人,其中,警告10人,记过9人,记大过8人,降级4人,撤职3人,开除留用察看96人,开除93人。
  1996—2007年,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行政处分改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触犯国家刑事法律的公职人员,提请司法部门依法惩处。全县公职人员受行政处分464人,其中,警告39人,记过14人,记大过209人,降级11人,撤职9人,开除182人。至2007年,全县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人员执行临时工资35人。
  五、干部档案管理
  1999年7月,县人事局设立干部档案室,对全县干部人事档案进行管理。2000年,完善干部档案室基础设施,按干部档案室达标工作要求,实行库房、办公室、阅档室“三室”分开,投入20万元购置计算机、打印设备、空调机、去湿机、冰柜、复印机、切纸打孔机、铁皮柜等办公设备。并聘用5名退休党员干部和7名品学兼优的大中专毕业生参加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档案收集、审查、分类和装订,制定干部档案管理10项职责、8项制度。2001—2007年,县干部档案室共收集各种档案材料61314份,已装入干部个人档案61016份。
  第三节 人才市场
  一、人才市场建设
  1991—1995年,安溪县人才市场处于初创阶段,主要工作是建立健全人才交流中介机构、人才信息库和配备人员等,制定《安溪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和《安溪县经济技术人才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按照平等竞争、互惠互利的原则,为人才供需双方提供服务。
  1996年,着力加强人才市场建设和管理,完善服务体系。是年3月,县经济技术人才公司和县人才服务中心组建成安溪县人才市场,迁往城区大同路,内设经理室、公关部、经济技术开发部、人才智力开发部、企划广告部、电脑技术服务部,增添办公设备。6月,在5个重点乡(镇)成立人才中心(公司)服务站。
  1997—1999年,贯彻《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规范县人才市场管理,拓宽服务领域。在县人才市场开设老年人才窗口和就业指导、信息服务、档案管理、人事代理、人才测评、人才培训、人才输出、委托招聘等服务项目。开通公开的数字媒体169网,与中国海峡人才市场联网建立人才信息库,储存各类人才1500多人。
  2000年,加大人才市场硬件、软件设施建设投入,完善人才市场服务功能。每月举办人才集市之前进行多渠道广告宣传,定期发布人才供求信息。2002年,因旧城改造,安溪人才市场租借县委党校六楼作为人才交流中心新的办公地址,面积500多平方米。
  2003年5月,开通安溪人才网,健全人才信息库,共储存各类人才1600多人。2004年,完善大中专毕业生信息库,至年底,安溪人才网有企业用户751家,个人用户3725人,求职简历1081份,招聘信息797家,站内文件3861件。
  2005—2006年,对安溪人才网进行全新改版调试,在网上充实职位信息库和人才信息库。开设档案查询系统,为各类人才免费发布求职信息,提供查询档案53人次,调入档案812份,调出档案71份。
  2007年,县人才市场服务功能由开办人才集市、交流洽谈发展到跨省、市人才交流,具有人事代理、人事管理、咨询服务、档案管理、人才信息网站、人才交流、人才开发培训等多种服务功能,成为软件硬件设施较为完备、初具规模的人力资源调配机构。是年底,安溪人才网内共有企业会员3474家,个人会员11139人,共发布求职者简历3307份,招聘信息5451条。
  二、人才交流
  1991—1994年,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对全县不同类型的人才进行分类登记,逐步建立人才信息库,为人才交流提供中介与保障服务。
  1995年8月,县人才市场正式开业,在安溪文庙召开安溪首次人才交流大会,参加交流大会3000多人,有45家企事业单位到会摆摊设点招聘人才,当场有500多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意向。1996—1998年,举行3次安溪人才供需见面洽谈会,签订协议200份,上报审批录聘用干部90多人;为企事业单位输送大中专毕业生107人,为用人单位推荐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人才12人。专程到四川攀钢和省龙钢引进冶炼工程人员,共引进各类急需人才53人,其中高级职称12人,中级职称12人。
  1999—2000年,为便利大中专毕业生双向选择、供需见面,县人才交流会由不定期举行改为每月18日定期举行。赴沈阳等地为县重点企业、支柱企业招聘高层次急需人才51人。
  2001—2004年,探索乡土人才资源开发的新形式和新办法。县人事部门与县茶管委联合举办两届乌龙茶审评暨拼配技术大赛,获奖选手优先参评茶叶加工检验专业技术职称44人。举办安溪茶叶初制大赛4期,参赛茶农246人,获“制茶能手”称号的录入“安溪茶叶乡土人才库”。开展对全县企业人才情况调查及人才需求预测,制定短期和长期人才规划纲要。
  2005年,举行元宵大型人才招聘会和夏季企业人才招聘会,共有108家用人单位和1032名求职者参加,提供职位252个,计划招聘990人,达成意向238人。2006年,举行3场大型招聘会,142家用人单位和1732名求职者参加,提供职位282个,计划招聘2512人,达成意向623人。赴外地招聘引进各类急需人才108人。2007年,与安溪广播电台“茶都之声”联合开展招聘活动,举行3场大型人才招聘会,参加现场招聘的包括厦门、泉州、晋江等地137家企业和1300多名求职者,达成意向310人。组织县建设局、三安钢铁有限公司、闽华电池有限公司等17家企事业单位赴外地参加大型人才招聘会,引进人才112人。
  第四节 职称评聘
  一、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1991年,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调整充实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成员,组建14个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评委会为依托,指导各主管部门开展职改工作。是年,部分专业开始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制度,全县参加经济员资格考试98人。1992年,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职数宏观控制,全县事业单位实行“职数卡”制度,评聘工作持“职数卡”办理。建立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绩档案,对专业技术人员择优晋升。
  1994年,全县抓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岗位设置、清理职数、确定限额、宏观控制。1996年,着力改善专业技术队伍结构,做好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定和选拔优秀中青年技术人员晋升高级职务工作。是年,批准确认乡(镇)企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161人;办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2人,上报全国“百千万工程”人选1人。
  2000年,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竞争上岗工作。以县中医院为试点,在原有职数指标不变的基础上,实行评聘分开,按岗设位,竞争上岗,初步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的“终身制”。2001年,组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职改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立非公有制建筑工程技术初级职务评委会和茶叶技术初级职务评委会。2003年,成立福建三安集团工程系列3个专业技术初级职务评委会,评审确认工程、茶叶系列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687人,推荐评审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78人。2004年,制定《安溪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开展考核确认茶叶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实施意见》,评审非公有制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任职资格537人。是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竞争上岗”在事业单位工作全面铺开,按照“总量控制、宏观管理、因事设岗”的原则,根据各单位人员编制、人员结构、事业需要,设定岗位,竞争上岗,并实行年检制度。
  2005年,全县事业单位全面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至2006年12月,全县已聘任高、中级职务人员4449个,其中,高级职务613个,中级职务3836个。
  2007年,全县有专业技术职务人员26150人,其中,高级职务1203人,中级职务7928人,初级职务17019人,分别占专业技术职务总数的4.6%、30.3%和65.1%。全县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已聘任15770人,其中,高级职务702人,中级职务3986人,初级职务11082人。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升级
  1995年,根据省、市人事部门有关部署,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1431名工人工种进行分门别类、登记造册,为746名报考人员征订培训资料。1996年,组织对746名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试、考核,涉及工种66个。至1997年,全县共有632人通过考核升级,其中,高级工164人,中级工316人,初级工152人,合格率84.72%。1998年,全县参加技术等级岗位考试、考核人员373人,通过考核升级241人,合格率64.61%。
  2001年,成立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升级考核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申报技术等级的培训、考试、考核、发证和管理工作。至2007年,全县共考核7批1041人,通过考核升级633人,其中,高级工238人,中级工220人,初级工175人,合格率为60.81%。
  第五节 工资福利
  一、工资
  (一)工资制度改革
  1991年至1993年9月,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工资制(含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奖励工资4部分)。1993年10月起,实行第三次工资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分别实行不同工资制度。在机关建立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即职级工资制,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4部分组成。事业单位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实行5种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一般是由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部分构成。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分别建立岗位等级(职务)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全县共有363个单位11717人参加工改,其中,机关104个单位2368人,参照机关工改25个单位260人;事业233个单位9084人。工改后机关(含参照机关)月增资271831元,人均月增资103.44元;事业单位月增资942747元,人均月增资103.98元;离(退)休人员参加工改2483人,月增离(退)休费321079元,人均月增资129.31元。
  2006年7月,全县实行第四次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对机关公务员工资实行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基本工资结构由原来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4项简化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2项。同时,完善机关工人工资制度,技术工人基本工资由原来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岗位工资、奖金3项简化为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岗位工资2项,普通工人基本工资由原来的岗位工资、奖金2项简化为岗位工资1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4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绩效工资根据事业单位类型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全县共审核机关、事业单位539个,在职人员16197人,离退休人员3900人。至2007年,全县参加工改在职人员15748人,月增资480.27万元,人均月增资304.97元;离退休人员3785人,人均月增离退休费245.05元。
  (二)工资调整与晋升
  1991年,根据省人事厅、财政厅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均月增考核奖6元。1992年1月起,按国务院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由每人0.5元增至1元。7月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发职务奖金,人均月增资23.96元。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连续两年考核等级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从1995年10月起每两年可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1个工资档次。1997年,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规定,适当调整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相应增发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90元提高到110元,机关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岗位)工资各档次均增加14元。1999年,根据省人事厅、财政厅文件规定,对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8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15级一1级每月55元—470元提高到85元—720元。同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工人工资构成中的固定工资部分。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计发比例为100%的,均按在职同职务同条件的人员增资办法,进入模拟档确定增加离退休费的数额。其他退休(职)人员在80元—210元的范围增加退休(职)费。
  2001年,两次调整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职)人员离退休(职)费,全县参加调资19872人,月增资343万元,人均月增资172.60元。2003年,根据省政府文件规定,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再次调整工资标准,参加调资人员18101人,月增资252万元,人均月增资139.22元。同时,对机关、事业单位73名19级以下离休干部离休费进行套改。2002—2007年,依据省人事厅文件规定,每年对经考核等级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6年间,全县审批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1个月基本工资)88877人次,计发放奖金6945.2万元。
  (三)各项津贴补贴
  1993年8月,省人事厅、财政厅出台山区补贴标准,其中,科员、助教及以下30元/月,科级、讲师40元/月,处级、正副教授50元/月。1996年7月,调整山区补贴标准,其中,科员、助教及以下90元/月,科级、讲师110元/月,处级、正副教授130元/月。
  1997年4月,适当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其中,办事员、技术员45元/月,科员、助教50元/月,副科长55元/月,科长、讲师60元/月,副处长65元/月,处长、副教授70元/月,教授80元/月。1998年7月,适当增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贴(省补贴),其中,科员、助教及以下55元/月,副科长60元/月,科长、讲师65元/月,副处长70元/月,处长、副教授75元/月,教授85元/月。
  2000年7月,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类津贴、补贴进行归并后,岗位津贴64元/月—132元/月;职务津贴、地区补贴分别为90元/月—165元/月、75元/月—140元/月。
  2003年10月,适当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安溪地区补贴标准,其中,未定级人员140元/月,办事员、技术员170元/月,科员、助教180元/月,副科长215元/月,科长、讲师225元/月,副处长、副教授、教授265元/月,处长280元/月。2004年7月,再次调整安溪地区补贴标准,其中,未定级人员210元/月,办事员、技术员250元/月,科员、助教270元/月,副科长320元/月,科长、讲师340元/月,副处长、副教授、教授400元/月,处长430元/月。
  (四)工资基金管理及工资审批
  1991年,县人事部门强化工资基金管理及工资审批工作,制定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建立完善工资基金管理制度。是年,审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资2158人,月增资9770元,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143人。1992年,按照省教委、省人事厅文件规定,把好政策关,对不符合“双满”条件的483名退休教师取消享受100%标准工资待遇。
  1996年,审批民办教师增资75人,公、检、法系统干部警衔津贴296人,办理各类人员工资变动1431人,其中,职务变动185人,级别工资变动177人,省岗位津贴变动326人,职称变动743人。1997年,审定全县政法干警享受特殊岗位津贴502人,月增资49360元。
  2000年,实施国库统一支付工资改革,配合县财政部门审核办理纳入由国库统一发放工资的县直机关、事业单位79个1945人。2002年,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换发232本,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2005年,审核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落实工资政策,对28个单位3825人的工资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检查。
  2007年,审批2006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14834人,计发奖金1536.80万元,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级别工资或薪级工资9372人,月增资40.73万元。
  二、福利
  (一)洗理费 书报费 福利费
  1991—1993年,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有洗理费每人每月2元,书报费每人每月3元。1993年10月,工改后取消。1991—2007年,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享有福利费每人每月2元。
  (二)假期制度
  1991年6月,执行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正的《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国家干部、职工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23周岁以上)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可享受135天—180天的产假。夫妻为双职工,男方可享受7天的照顾假。其他假期待遇,包括婚、丧假、病假、探亲假仍沿用1991年前的休假制度。1999年起,根据国务院对“五一”节、国庆节假期调整,法定节假日有:元旦1天、“五一”节、国庆节、春节各3天,全年法定节假日有10天。法定节假日若逢公休日可按日顺推补假。至2007年没变。
  (三)抚恤遗属补助
  1991年9月,执行省人事厅、财政厅、民政厅联合修订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规定,死亡工作人员丧葬费一次性发给1000元,一次性困难补助600元;抚恤金:因公死亡的,按其死亡时的20个月工资一次性补发;病故的,按其病故时的10个月工资一次性补发;遗属定期定额补助标准为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65元,农业人口每人每月55元。1994年12月,对符合1978年国务院和1984年省人事厅规定退职的人员,其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提高至1500元。
  1999年1月,执行省人事厅、财政厅、民政厅联合规定,机关、事业在职和离退休(职)人员死亡的丧葬费、遗属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统一以福建省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应数额计发。丧葬费按7个月计发;一次性困难补助,退休6个月计发,退职5个月计发。遗属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费,以省定的安溪县最低工资标准,因公死亡的,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60%计发,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55%计发;非因公死亡的,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50%计发,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45%计发。离休人员遗属的定期定额生活补助费,仍按省人事厅规定,每人每月200元执行。提高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因公死亡的,按其死亡时的40个月基本工资发给;病故的,按其死亡时的10个月基本工资发给。根据省人事厅规定,从2000年5月起,归并后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职务津贴和归并后的基本离退休费、生活补助费、生活补贴费分别作为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数。
  2002—2007年,共8次提高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的定期定额生活补助费标准,其中,对离休人员的遗属补助调整3次,2002年1月调整为220元,2003年为330元,2007年7月500元。退休人员的遗属补助调整5次(2003年1月、2004年10月、2005年7月、2006年8月、2007年8月),因公死亡和非因公死亡的定期定额生活补助费分别提高到342元、285元。抚恤金标准,从2006年10月起,因公死亡和非因公死亡的按其死亡时10个月的工资计发。
  (四)退休干部高龄补贴
  1996年7月,执行省人事厅、财政厅对机关、事业单位满70周岁以上退休干部增发高龄补贴费规定,其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至2007年,全县共有1254人享受高龄补贴。
  第六节 退休干部管理
  一、退休干部安置
  1991年,县人事部门执行到龄即退的干部退休制度。按照国家干部、职工退休管理办法,干部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工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则办理退休。对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经审批可提前退休。
  1993年10月,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1995年1月,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联合下发《关于在党政机构改革期间工作人员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党政群机关干部,男性年满55周岁或连续工龄满30年,女性年满50周岁或连续工龄满25年,本人愿意,经组织批准,可以提前退休。提前一周年以上办理退休的人员,报经批准后,可上调一档职务工资,计入其本人退休费基数,从批准退休次月起发给。
  2002年,全县党政机构改革,县委文件规定,在该次机构改革中,提前退休时间在一年以内的,从办理退休的下个月起,在原职务工资基础上晋升1档;在1年以上不足2年的,可晋升职务工资2档;在2年以上不足3年的可晋升职务工资3档,在3年以上的可晋升职务工资4档,晋升的职务工资最高不超过4档;对2004年底前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离岗待退。是年,全县办理干部提前退休26人,离岗待退14人。
  2004年,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退休工作的通知》,干部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不再由本人提出申请或征求本人同意,直接由所在单位办理报批手续,不再列为在编人员,到龄后的一个月内办理手续,办理退休的次月起改发退休费。按国务院、省人事厅规定,干部退休由原工作单位一次性发给安家补助费、房屋修缮费。
  1991—2007年,全县办理退休3630人。
  二、退休干部管理服务
  1991年,成立县退休干部管理工作委员会和县退休干部社会化管理委员会,制定《安溪县退休干部社会化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各乡(镇)成立退休干部社会化管理服务站,建立乡级活动室(中心)9个,配置相应的活动设施;村级活动场所62个。1994年11月,省、市人事部门组织验收,确定安溪县为“退休干部社会化管理工作达标县”。1998年,组织183名退休干部参加泉州北京同仁眼科诊疗中心在安溪县举行的眼科义诊活动。1999年,成立乡(镇)离退休干部协会和乡、村退管站建设,筹措退休干部活动经费,建立阅报室、棋牌室,开展各种活动。
  2000—2007年,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才全面调查摸底,建立835名老年“银色人才库”。协调县财政部门,将各乡(镇)416名退休干部退休费的地方补贴和住房补贴纳入国库统一支付,完善国库统发退休人员退休费工作。每年春节、老年节、“七一”、国庆节等重要节日,县委、县政府组织有关人员下乡(镇)、进医院慰问退休干部。7年间,共慰问特困、高龄、重病、住院退休干部279人次,发放慰问金5.87万元;一年一度春节慰问退休干部27600人次,发放慰问金(品)236.78万元。
  第七节 机构
  1991年,安溪县人事局(简称县人事局)内设秘书股、考录调配股、考核任免股、职称专干股、工资福利股、退休办(副科级建制)6个股室,编制15人,实有17人,下辖安溪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1993年3月,安溪县经济技术人才开发公司成立(事业编制),是年8月,安溪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公司成立(事业编制)。
  1996年12月,县人事局内设秘书股、考录调配股、考核任免股、工资福利股(加挂县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加挂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5个股室,编制21人,其中,工勤事业编制2人,实有24人。下辖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县经济技术人才开发公司、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公司。1997年11月,安溪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安溪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公司分别更名为安溪县人才服务中心和安溪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公司。1998年6月,县人才服务中心升格为副科级建制。1999年7月,增设干部档案室(事业编制)。
  2002年,县人事局内设办公室、职称专家股、公务员管理与流动开发股、考核奖惩培训股、工资福利与退休股5个股室,编制17人,其中,工勤事业编制2人,实有24人。下辖县人才服务中心、干部档案室,挂靠单位为安溪县退休干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2004年8月,增设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事业编制)。
  2007年底,县人事局内设办公室、职称专家股、公务员管理与流动开发股、考核奖惩培训股、工资福利与退休股、行政审批股6个股室,实有干部、职工24人。下辖3个事业单位,挂靠单位1个。
  第三章 劳动
  1991年,安溪县劳动用工制度由过去的计划安置为主改为以合同制为主,劳动管理职能向规划、协调、监督、服务方向转变。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施行后,全县劳动就业由计划和审批管理转到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劳动事务由管理国有企业转到管理全社会,劳动合同制度覆盖全县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建立以签订劳动合同形式为主要内容的新的用工制度,基本实现确立劳动关系法制化,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制度化,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第一节 用工制度改革
  1992年,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下发后,全县开始对国有企业用工制度进行改革。县劳动局转发省劳动局制定的《福建省国有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办法》,根据“国家宏观调控、企业自主用工、多种形式并存、全员劳动合同”的劳动制度改革总体目标,在全县国有企业中逐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企业原有干部、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是年,全县有98家国有企业、719名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改变长期以来用计划和审批管理职工的老办法,逐步形成企业自主用工、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新机制。
  1994年,按照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在全县企业中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年,全县有167家企业、20441名职工签订劳动合同。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施行后,劳动者以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和原企业的全民工、固定工、临时工都要签订劳动合同,统称为企业职工。1998年,全县有1170家企业、41914名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2000—2007年,企业在用工制度改革中,打破“铁饭碗”和“铁交椅”,全面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打破职工身份界限,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企业与职工之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新型劳动关系。至2007年,全县有2469家企业、53200名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节 劳动就业
  一、城镇人员就业
  1991—1999年,全县经济发展尚在初级阶段,企业用工量较少,城镇劳动力人数又处于高峰期,城乡劳动力双过剩,就业形势比较困难。县劳动局把城镇人员就业作为工作重点,一方面贯彻“先培训、后就业”的办法,加强职业培训,使城镇待业人员掌握一定的从业技能;另一方面深入调查了解用工信息,掌握用工需求情况,然后妥善安置就业。9年间,全县安置城镇人员就业12876人,招收全民和集体合同制工人1728人。
  2000—2007年,全县经济发展速度加快,用工量增加,城镇人员就业择业观念转变,就业机率提高。8年间,全县安置城镇人员就业10431人,招收全民和集体合同制工人75人。
  1991—2007年,全县累计开展就(职)业培训62476人,安置城镇人员就业23307人,招收全民和集体合同制工人1803人。
  二、下岗职工再就业
  1991年,全县有部分国有企业或因市场变化、或因经营不善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出现严重亏损。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有关规定,对严重亏损企业采取关闭或改制措施。至1996年,全县先后有4家国有企业关闭或改制,共有544名职工下岗。
  1997年,加大再就业工作力度,安溪县实施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成立,下设办公室,挂靠县劳动局。2001年,安溪县再就业服务中心成立,挂靠县劳动服务公司。县劳动部门落实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组织再就业培训。至2002年,全县累计办理《再就业优惠证》175本,组织1727名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帮助1081名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2003年,全县每年都开展“再就业援助月”活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帮助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至2007年,全县累计办理《再就业优惠证》1725本,组织2504名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帮助2430名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三、政策性安置
  1991—1996年,全县大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到国有企业、县办集体企业工作,仍实行分配安置。大中专毕业生由县人事局分配工作,技校毕业生由县劳动局分配工作。6年间,全县共安置445名技校毕业生工作。1997年起,大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不再实行分配工作制度。
  第三节 用工管理
  一、合同制管理
  1992年,全县部分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固定工、合同工一律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1994年,全县国有企业、县办集体企业实行劳动合同管理。1995年,开展国有企业签订集体合同试点,全县有5家国有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是年,全县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企业实行劳动合同管理。至年底,全县有773家企业、13978名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1996年,用人单位开始建立劳动合同档案管理,县劳动部门对劳动合同进行监督,及时纠正不符合规定和不规范的环节。至2007年,全县劳动合同档案日趋完善,累计签订劳动合同企业5981家、职工14.50万多人。
  二、退休职工管理服务
  1991年,全县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目标,从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减轻企业负担出发,积极推进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服务。2004年5月,县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县总工会移交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挂靠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2005年底,全县初步建立企业退(离)休职工信息库,管理服务工作由企业转移给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退休职工管理服务机构,并在退休职工密集的凤城镇,依托社区居委会,成立15个退休职工工作站。县、乡(镇)和社区退休职工管理服务机构,陆续建立退休职工活动场所,组织开展各种文娱体育活动,每年不定期举行一两次全县性文体活动,组织参加市退休人员体育比赛。每年元旦、春节期间开展“送温暖、献爱心、解忧难”活动,走访慰问特困和灾病退休职工。至2007年,全县企业退休职工4587人,全部实行社会化管理,其中,95%纳入社区管理。
  第四节 劳务输出
  一、国家援外
  1991年5月,安溪通过泉州市对外经济服务公司(简称市外经公司)承办1名国家援外人员往塞拉利昂当汽车修理师。此后,随着国际劳务市场的发展变化,这项业务停办。
  二、公派劳务
  1992年5月,安溪通过香港聚恒兴制衣公司、市外经公司、县国际合作公司联合承办3批22名公派劳务往毛里求斯当制衣工。8月,中国泉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简称市中泉公司)与县国际合作公司联合承办安溪3批25名公派劳务往中国澳门当电子工。11月,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简称省中福公司)与县外经办联合承办安溪21名公派劳务往中国澳门当电子工;市中泉公司承办安溪5名公派劳务往中国香港,其中,船员3人,服装管理员2人。
  1993年2月—3月,县国际合作公司承办73名公派劳务,分别派往毛里求斯和中国香港当制衣工。6月,市中泉公司与县国际公司联合承办10名公派劳务往中国澳门当电子工。7月,县国际合作公司承办9名公派劳务往新加坡当印刷工和车床技工。10月,县国际合作公司承办31名公派劳务往新加坡,其中,木工15人、钢筋工16人。
  1994年1月,市中泉公司与县国际合作公司联合承办4名公派劳务往新加坡当车床技工;2月,联合承办12名公派劳务往中国澳门当电子工。
  1995年4月,市中泉公司承办安溪15名公派劳务往美国塞班岛当制衣工。此后,公派劳务随着劳务市场的改革变化,逐步转向民间劳务输出。
  三、民间劳务
  1992年7月,安溪通过福建省福通公司承办32名民间劳务往斐济当远洋轮捕鱼工人。10月,承办30名民间劳务往斐济当制衣技术工。
  1993年2月,县国际合作公司承办24名民间劳务往新加坡当建筑工人;6月,承办26名民间劳务往新加坡当冲床机械技术工。8月,莆田市国际合作公司承办安溪1名民间劳务往新加坡当建筑技工;厦门市国际合作公司承办安溪2名民间劳务往中国香港当海员。1994—2000年,县捷顺劳务公司等4家公司共承办147名民间劳务,分别往斐济、沙特阿拉伯、美国塞班岛、新加坡、南非、莱索托、阿联酋、毛里求斯和中国澳门等国家与地区当制衣工、建筑技工、古建筑木雕刻技师等。2001年3月,惠安县国际合作公司与县国际合作公司联合承办5名民间劳务往毛里求斯当针织机绣工。9月,市外经公司与县捷顺劳务公司联合承办6名民间劳务往斐济当制衣工。2002年11月,福建三木国际公司与市外经公司联合承办安溪5名民间劳务,分别往莱索托和中国澳门当服装裁剪师和制衣工。2004—2007年,市外经公司共承办安溪16名民间劳务往斐济和莱索托当制衣工。
  第五节 职业中介服务
  一、职业介绍机构
  1991年,县劳动服务公司仍是全县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承担全县职业介绍工作。1993年4月,安溪县职业介绍所成立,挂靠县劳动服务公司。1995—1996年,全县24个乡(镇)相继成立劳动就业服务站,挂靠乡(镇)企业管理站。1996年,安溪县就业训练中心成立,挂靠县劳动服务公司。2007年1月,安溪县劳动服务公司更名为安溪县就业管理中心,经费由县财政核拨。
  二、就业服务
  1991—1997年,针对全县城乡劳动力双过剩的实际,县劳动部门采取企业职工余缺调剂,并向沿海经济发达的县、市寄发劳动用工信息,组织人员往晋江、石狮等地联系就业。7年间,全县累计组织介绍外出劳务就业8737人,缓解就业压力。1998年,全县加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投入和建设,制定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以及劳动事务代理等就业服务制度,落实和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建立以求职登记、发布用工信息、开展就业培训、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办理招工手续、劳动法律咨询服务为一体的人力资源市场。至2007年,全县累计发布用工信息186期,提供12多万个工作岗位就业信息;组织就业用工招聘会50多场,招聘2万多人;开展就业培训62476人,介绍县内就业22987人。
  第六节 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
  一、就业培训
  1991—2007年,全县继续贯彻“先培训、后就业”的办法,就业培训体系不断完善。县劳动局成立就业培训中心,先后开展电工、电焊工、茶叶加工、茶艺、评茶技术、服装加工、电机维修、发电技术、家用电器维修、计算机、中药调剂、市场营销等技术培训。重视培训质量,使参加培训人员能掌握一定的技能,顺利走上就业岗位。17年间,全县累计培训就业人员62476人,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46466人。
  二、技校培训
  1994年,泉州市技工学校安溪分校开展社会职业技能培训。为提高培训质量,该校不断加强师资力量,选派符合条件的优秀专业教师,聘请有关行业的优秀工程技术人员(校内18人、校外10人),组成一支校企结合、素质优良的职业技能培训力量。至2007年,先后开展茶艺、评茶、水轮机发电、电器检修、计算机应用等10多个职业培训项目,累计培训各类人员9112人。
  三、职业技能鉴定
  1994年12月,成立泉州市技工学校安溪分校职业技能鉴定站。2004年8月,安溪县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成立,协调全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2005年,成立中国茶都(安溪)职业技能鉴定站、陈利职校职业技能鉴定站、慈山农中职业技能鉴定站。是年5月,成立安溪华侨职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站,职业技能鉴定体系初步形成。主要从事电工、电焊工、发电变电、电机维修、烹饪、茶叶加工、茶叶审评、茶艺、计算机应用、服装缝纫、装饰美工、竹藤加工、中药调剂、家用电器维修等职业技能鉴定。一方面面向技校、职校学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双证书制度;另一方面面向社会,开展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对合格者发给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为社会输送实用型技术人才。至2007年,全县累计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发证书18067人。
  第七节 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监察
  一、劳动争议仲裁
  1991年,成立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县劳动局。1993年7月,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处理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及职工。1995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正式实施,劳动争议处理步入法制化轨道。1996年,全县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步伐加快,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迅速,劳动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劳动争议案件逐渐增多。是年,全县受理劳动争议案件98件,调解89件,立案依法裁决9件。2002年,全县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3件,调解27件,立案依法裁决6件,涉及劳动者431人,涉案金额276万元,妥善处理一些群体性劳动纠纷。2003年,全县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3件,调解16件,立案依法裁决7件,涉及劳动者1146人,涉案金额350.58万元,其中,成功解决新成制衣有限公司、诚志工艺品有限公司因业主逃逸而造成拖欠上千名工人工资的集体劳动争议大案。
  1991—2007年,全县累计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33件,调解276件,立案依法裁决57件,涉及劳动者2211人,涉案金额883.11万元。
  二、劳动监察
  1991—1992年,全县劳动监察队伍力量比较薄弱。1993年,贯彻执行劳动部《劳动监察规定》、省政府《福建省劳动监察暂行规定》、省劳动局《福建省劳动监察规程》等文件规定,劳动监察工作有较明显的进展。1994年,县劳动局内设劳动监察室,依照劳动监察规定,对企业的劳动用工、劳动合同签订、工作时间、劳动工资、劳动保护等开展劳动监察。是年,检查企业153家,个体工商户2500多户。1995—2001年,检查企业1667家,发现和纠正克扣工资、超规定加班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职工提高劳动法制观念。
  2002年8月,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立县劳动监察大队,围绕劳动保障工作重点和稳定社会的目标,开展农民工权益保护专项检查、禁止使用童工专项检查、欠薪举报专查和劳动常规监察活动。是年,全县检查企业143家,涉及职工19024人,责令用人单位与职工补签劳动合同1560份,为4073名职工追讨被拖欠工资37.3万元;清退童工2名,严肃查处非法使用童工行为。
  2003年,全县劳动信访案件逐渐增多,县劳动部门建立劳动信访处理机制,开通信访投诉电话,开展信访专查,对涉及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信访投诉案件,实行“立即受理、快速办理、限期办结”制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04年11月,国务院颁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监察形成专门法规,全县进一步强化劳动监察工作。
  1991—2007年,全县累计检查用人单位4484家,发出整改指令书395份,查处劳动违法案件650多件,清退童工42人,清退押金3万多元,责令用人单位与职工补签劳动合同4.5万份,为9326名职工追回被拖欠工资596.84万元。
  第四章 社会保险
  1991—2007年,安溪县社会保险制度经历从启动、实施到社会保障职能全面整合的过程,原先由县人事部门承担的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县民政部门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县卫生部门承担的职工医疗保险等,2002年全部划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制度全面建立,管理机制逐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加快,社会保险功能增强,社会保险水平不断提高,广大劳动者得到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
  第一节 养老保险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991年,安溪县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国有企业职工为重点,逐步向集体、“三资”企业职工发展。企业职工养老基金缴费标准,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8%逐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是年,全县参保单位175家,参保职工8139人,征收保险基金333.02万元;发放离(退)休职工养老金1441人、240.92万元,人均月139.32元。
  1992年,企业职工养老基金缴费标准调整为21%,其中,用人单位承担19%,职工个人承担2%。1993年5月起,企业职工养老基金缴费标准调整为25%,其中,用人单位承担18%,职工个人承担7%。1994年,全县部分企业解散、停产或半停产,加上原行政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统筹金移交人事部门征管,参保单位从1993年的191家减少到112家,参保职工由8139人减少到6625人,保险费大幅度下降。
  1996—1998年,全县执行《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开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检和委托审计等工作,加大保险费征收力度,3年参保单位增加30多家,征收保险基金分别增长3.93%、25.41%和11.57%;但由于企业离(退)休职工不断增加,养老金逐年提高,全县企业职工养老金支大于收,1996年、1997年分别短缺19.66万元、20.42万元。1999年,县劳动保障部门成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扩面领导小组,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允许一些企业先从劳动关系较稳定的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参保,以后逐渐扩大范围。通过强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参保单位和人数大幅度增加。是年,全县参保单位314家,参保职工12800人,分别比1998年增长1.26倍、65.42%
  2001年1月,全县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由县地税机关代征。是年,参保单位490家,参保职工9460人,征收保险基金1543.16万元,支付养老金1470.88万元,改变企业职工养老金支大于收的局面。2004年,企业职工养老基金缴费标准调整为26%,其中,用人单位承担18%,职工个人承担8%。2006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中心,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努力扩大职工养老保险覆盖面。至2007年底,全县参保单位1855家,参保职工21523人,征收保险基金4265.93万元,支付离退休职工养老金4587人、4049.72万元,人均月735.72元,比1991年增长4.28倍。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
  1994年,安溪县贯彻《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安溪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公司成立,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工作,隶属县人事局管理。1995年,开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6种对象)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缴费标准为28%,其中,用人单位承担26%,职工个人承担2%。是年,全县参保单位173家,参保职工2116人。
  2002年,全县党政机构改革,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公司划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2004年1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缴费标准调整为30%,其中,用人单位承担26%,职工个人承担4%。2007年底,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单位228家,参保职工2683人;征收保险基金1644万元,支付离(退)休职工养老金631人、1394万元,人均月1700元以上,比1995年增长4.1倍。
  1995—2007年,全县累计征收保险基金9816万元,发放养老金7122万元。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993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安溪县农村社会保险公司成立,负责全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隶属县民政局管理。是年,全县参保人数235人,征收保险基金9.32万元。2002年,全县党政机构改革,县农村社会保险公司划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2002—2007年,农村养老保险尚处于改革探索阶段,相关政策尚未配套,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热情不高。6年间,全县累计参保人数仅1133人。
  1993—2007年,全县累计参保人数38568人,征收保险基金1124.54万元,发放养老金12.42万元;退保203人,退保金额20.98万元。
  第二节 职工失业保险
  1991年,全县参加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单位62家,参保职工10287人,征收待业保险基金14.19万元。1992年,省政府下发《福建省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1993年4月,国务院颁布《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县劳动部门深入各企业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努力扩大待业保险覆盖面,加强待业保险基金的征收。1994年,为县瓷厂、糖厂、食品厂等7家停产、半停产的企业职工发放救济金36.23万元。
  1997年10月1日,执行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1998年7月1日起,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2%缴纳,职工按个人标准工资1%缴纳。全县加大失业保险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力度,失业保险工作有新的进展。
  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保险金按职工工资总额2%缴纳,职工按个人标准工资1%缴纳,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全县加强失业保险宣传和登记工作。至年底,全县参保单位59家,参保职工8764人,征收失业保险基金99.58万元,享受失业保险788人,发放救济金7.12万元。
  2001年1月,全县失业保险金由县地税机关代征,县劳动部门与县地税部门密切配合,有力推进失业保险工作。至2002年,全县参保单位540家,参保职工11016人,分别比2000年增加500家、5016人。2003年,职工失业保险逐步发展到私营企业,参保单位、参保职工大幅度增加。至2007年底,全县参保单位1576家,参保职工18055人,分别比2002年增长1.92倍、63.90%,征收保险基金395万元,享受失业保险1090人,发放救济金43.97万元。
  第三节 职工工伤保险
  1994年12月,省政府批转《福建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规定》。1995年,安溪县在国有企业中试行职工工伤保险,由县劳动社会保险公司负责办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基金缴费标准,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服务行业0.5%、生产行业1%、采矿行业1.5%)征收,职工个人不缴费。是年,全县参加职工工伤保险单位110家,征收工伤保险基金10.1万元。此后,国有企业或改制、或关闭、或停产,参保单位、参保职工大量减少。至2004年底,全县参保单位51家,比1996年减少65家,下降127.45%;参保职工3866人,比1996年减少2462人,下降63.68%。
  2004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全县开始发展“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参保,推进建筑业、采矿业等高风险行业参保,职工工伤保险有较大发展。2005年1月,职工工伤保险基金缴费标准调整,按职工工资总额(服务行业0.5%、生产行业1%、采矿行业按2%)征收,由县地税机关代征。是年底,全县参保单位750家,参保职工10194人,分别比2004年增长13.7倍、1.63倍。至2007年底,全县参保单位768家,参保职工14993人,累计征收工伤保险基金423.17万元,享受工伤保险134人,发放保险金176.42万元。
  第四节 职工生育保险
  1994年12月,劳动部颁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1995年,安溪县在国有企业中试行职工生育保险,由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负责办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缴费标准,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0.7%征收,列入企业管理费用,职工个人不缴费。是年,全县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单位110家,征收生育保险基金7.1万元。此后,国有企业关、停、并、转,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大量减少。至2004年底,全县参保单位51家,参保职工3866人,分别比1996年下降127.45%、63.68%。
  2004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职工生育保险。2005年,职工生育保险在全县各类企业中推行,并由县地税机关代征。是年,全县参保单位431家,参保职工7100多人。至2007年底,全县参保单位439家,参保职工13144人,累计征收生育保险基金326.08万元,享受生育保险433人,发放保险金163.15万元。
  第五节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999年6月,根据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安溪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立,下设办公室,挂靠县劳动局,并组建安溪县医疗保险中心,隶属县劳动局管理。县劳动部门组织人员到企事业单位调查、测算,制定《安溪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下发17个政策性文件,认真做好医疗保险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2000年,全县开展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确定县(铭选)医院、县中医院、城厢卫生院、官桥医院、龙门卫生院、蓬莱卫生院、湖头医院、剑斗中心卫生院、长坑中心卫生院等28家医院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县医疗保险中心开展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的登记、电脑录入、1C卡制作等工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费标准: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7.5%缴纳,职工个人按工资总额2%缴纳。
  是年,全县参保单位321家,参保职工21063人(其中,在职职工17851人,退休职工3212人)。
  2001年1月1日,全县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享受公费医疗人员也参加医疗保险。是年,全县参保单位324家,参保职工21494人,征收医保基金1618.98万元,支出医保金1074.59万元(其中,支付医疗费372.78万元,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694.46万元)。2002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服务质量,扩大覆盖面,解决国有企业特别是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并加强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工作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虚假录入、开大处方、过度使用医保用药目录范围外的药品、增加参保人员负担等问题进行查处,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有力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2005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县地税机关代征。至2007年底,全县参保单位1950家,参保职工37423人,征收医保基金2984万元,支出医保金2670.6万元(其中,支付医疗费1473.61万元,划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1197万元)。
  第六节 机构
  一、行政机构
  1991年,安溪县劳动局(简称县劳动局)内设人秘股、就业调配股、工资股,编制9人,实有9人。1994年,增设职业技能开发股。1996年,县劳动局内设人秘股、劳动关系与监察股(加挂劳动监察中队牌子)、工资福利保险股、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股、职业技能开发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编制12人,其中,工勤1人,实有12人。2002年,全县党政机构改革,撤销县劳动局,安溪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立,内设人秘股、监察股(加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综合股,编制10人,其中,工勤1人,实有10人。至2007年,机构、编制没变。
  二、事业机构
  1991—2000年,县劳动局隶属的事业单位有县劳动服务公司、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编制12人,实有11人。2000年,县医疗保险中心成立。
  2002年,全县党政机构改革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隶属的事业单位有县劳动服务公司、县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县医疗保险中心、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公司、县农村社会保险公司。是年8月,县劳动监察大队成立,编制33人,实有32人。至2007年,机构、编制没变。
  2003年3月—12月,先后成立凤城镇、城厢镇、魁斗镇、蓬莱镇、金谷镇、湖头镇、官桥镇、龙门镇、虎邱镇、西坪镇、芦田镇、剑斗镇、感德镇、参内乡、龙涓乡、尚卿乡、长坑乡、福田乡18个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隶属所在乡(镇)管理。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1991-2007)上册

《安溪县志(1991-2007)上册》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1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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