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救济 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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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溪县志(1991-2007)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0234
颗粒名称: 第五节 救济 低保
分类号: D632.5
页数: 2
页码: 324-325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安溪县救济低保工作的具体情况,内容主要包括灾害救济、社会救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
关键词: 安溪县 民政 救济工作

内容

一、灾害救济
  (一)自然灾害救济
  1991—1993年,每年均发生不同程度的台风暴雨或干旱等灾害。每次灾情发生,各级党委、政府立即行动,组织抢险救灾,妥善安置灾民,帮助灾民生产自救,重建家园。3年间,县政府拨款及社会各界捐献救灾款46.87万元,救济粮195吨,衣服7760件,毛毯140床,毛线120公斤。其中,1991年,省外经贸委、粮食厅、建行、地震局、农科院等单位干部职工捐助粮票20257公斤,衣服7760件,人民币25981.5元;凤华制衣有限公司捐助布料1000米。1992年5月2日,金谷镇河山村发生地裂,县人大、政府、政协和有关部门领导实地勘察、现场办公,邀请省地质大队工程师进行勘测,县财政拨出10.9万元,在河山村建设临时安置房14间(200平方米),安置地裂后无家可归灾民。
  1994—1996年,每年均遭受台风暴雨袭击,全县民房倒塌9050间,死亡52人,受伤281人。县政府共下拨救灾救济款139.34万元,救济粮22304公斤,棉絮1782床,蚊帐1843顶及衣服240件(套),救济受灾群众。其中,1996年,市、县政府拨款18万元,帮助河山村41户灾民完成第一期新村建设;晋江市、鲤城区向灾民捐赠衣物478件。是年,建立救灾工作分级负担、分级管理制度,县设立救灾预备金20万元,乡(镇)分别设立救灾预备金2万元—5万元,使救灾机制更完善。
  1997—2000年,遭受台风暴雨袭击,全县民房倒塌11859间、损坏14497间,受灾99万多人,死亡83人,受伤84人,失踪5人,紧急安置54321人,直接经济损失4.5亿元。省、市、县政府均按照生产自救、国家扶助政策,共拨出扶助金、慰问金948.8万元,救济粮5.65万公斤。其中,1997年,省、市、县政府拨出专款127万元,帮助河山村兴建二期灾民新村工程,以及景坑、吾培等11个村96户灾民重建家园。1999年,县委、县政府成立重建家园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担任组长,印发《关于对重点灾区村实行挂钩帮扶重建家园的通知》和《关于切实做好灾后重建家园工作的通知》,出台15条优惠政策,扶持灾区重建家园。县政府拨出自然灾害救济款344.5万元,其中,150万元用于帮助172户重灾户修建房屋。2000年,县政府下拨救灾救济款414.6万元,动用救灾预备金10万元,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办法,帮助733户灾民重建家园(其中集中重建117户,分散重建616户)。
  2001—2004年,受强热带风暴袭击,湖上、剑斗、感德等乡(镇)多次诱发地质灾害。全县累计民房倒塌319间、受损278间,受灾4万多人,死亡7人,受伤23人,直接经济损失1.7亿元。灾后,县委、县政府立即组织工作组到灾区一线,采取“五到位”(组织部署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工作力量到位、重点防范到位、督促指导到位)措施,及时抢险赈灾,做到有灾无饿死人,有灾无疫情。4年间,拨出救灾款542.5万元,其中,拨给湖上、剑斗等乡(镇)88户灾民重建房屋90万元。
  2005—2007年,气候反常,全县24个乡(镇)普遍多次受灾。累计民房倒塌1137间、损坏77440间,死亡22人,受伤23人,紧急转移安置23.51万人,直接经济损失12.8亿元。灾后,省、市、县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捐款累计2208.6万元,其中,省、市政府拨款396万元,香港安溪同乡会捐款33.8万元。2005年始,县委、县政府把“安居工程”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至2007年,共投入资金454万元,为270户因灾贫困户解决住房问题。
  (二)非自然灾害救济
  1991—2007年,县内每年均有多种非自然灾害发生。每当灾害发生,县民政局都及时代表政府,向受灾群众施予救济。仅1991—1998年,全县共发生火灾350起,烧毁房屋1238间,因灾死亡23人,伤80人。县民政局共拨出9.9万元及部分衣服、棉被,帮助受灾群众渡过难关。
  (三)零星灾害救济
  1991—2007年,每年都有各种零星灾害发生。为妥善解决此类灾民具体困难,每年均下拨1批—4批零星灾害救济款,其中,1991年,分2批为32户灾户发放救灾款0.68万元;2005—2006年,分5批为588户灾户发放救灾款24.29万元。17年间,共为2300户零星灾户发放救灾款89.09万元,帮助他们解决临时吃、穿、住困难。
  二、社会救济
  1991年后,根据“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方针,每年在春夏和冬令期间,对生活有困难的贫困户、灾民等进行救济。是年,分两次下拨救济款17.17万元,棉絮824床,被单884床等,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1993年,对享受原工资40%救济费老弱职工,改为领取定期补助:农村户籍每人每月55元,城镇户籍每人每月65元。1995年,根据市政府加强民政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对全县农村年人均收入低于450元,丧失劳动能力的鳏、寡、孤、老、残、病等特困户4735户9930人,每人每月发放救济金10元。1998年起,特困户全部纳入低保范围。至2007年,全县下拨春夏和冬令救济款253.9万元,棉被11265床,蚊帐74388顶,用于救济临时困难户。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997年10月15日,县政府下发《关于制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保障标准为城镇人月90元,农村人月70元;实施时间从1998年1月1日起;保障金分担比例为市、县、乡(镇)、村(居)2∶3∶3∶2。1998年,确定全县低保对象2351户4675人,其中,城镇60户123人,农村2291户4552人;共发放保障金205.78万元。
  2001年,加强低保动态跟踪管理,核实应保而未保人数,扩大低保覆盖面,城乡保障金分担比例改为县、乡(镇)、村(居)4∶4∶2。2002年,全县城乡低保对象增至4426户10003人,其中,城镇771户1726人,农村3655户8277人,基本实现应保尽保目标。同时,提高低保标准,城镇人月增至150元,农村人月增至90元。城镇保障金分担比例改为县镇6∶4。
  2003年,城镇低保金分担比例为县镇7∶3。2004年,农村低保金由县财政统一支付,全县城乡低保金由县财政通过银行直接发放给低保对象,确保及时、足额、到位。2005年,全县城乡低保对象10340户20090人,实现“双过万”目标。低保工作达到“零投诉”。
  2007年,全县城乡低保对象10895户20065人,其中,城镇867户1629人,农村10028户18437人。保障标准为城镇人月200元,农村人月100元。全年发放保障金1597.6万元。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1991-2007)上册

《安溪县志(1991-2007)上册》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1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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