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拥军 优抚 安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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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溪县志(1991-2007)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0232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拥军 优抚 安置
分类号: D632.3
页数: 4
页码: 320-323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91-2007年安溪县拥军、优抚、安置工作的具体内容介绍。
关键词: 安溪县 民政 安置工作

内容

一、拥军
  1991年,县政府向县武警中队、县消防科和县武装部拨出(筹集)设施建设资金及慰问金2862.3万元。1995年8月,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和凤城镇等单位筹资13.5万元,帮助县消防科购置泡沫消防车及宿舍;县公安局等单位集资5.3万元,帮助县武警中队购置防暴器械、文化娱乐用品和建设地热基础设施。1998年,县政府筹资30多万元,帮助县武装部翻建办公楼。2001—2003年,县财政拨出435万多元,用于县武警中队、县武警消防大队购置训练器械和电脑,建设训练场地、文化设施、“菜篮子”工程和“拥军书库”,举办电脑和文化知识培训班,实行粮、油、煤专供制度和差价补贴等。2006—2007年,县政府拨出494万元,支持县武警中队、县武警消防大队改善战备、训练、工作和生活条件。
  二、优抚
  (一)现役军人家属优待
  1991—1995年,服义务兵役家属优待金由各乡(镇)统筹,每年度一次性兑现,全县无统一标准,但逐年略有提高。5年间,农村户籍由每年每户不少于200元提高到1000元;城镇户籍由每年每户100元提高到500元。1996年起,根据《安溪县优待金社会统筹实施办法》,服义务兵役家属优待金由县统筹兑现。是年,农村户籍每户1200元,城镇户籍每户600元,共发放1203户136.08万元。2004年,提高优待金标准,农村户籍每户2835元,城镇户籍每户1345元,共发放1046户283.12万元。2005年起,优待金改由县财政按统一标准(不分农村、城镇户籍)发放。2007年始,服义务兵役家属优待金发放标准再次改变并提高,农村户籍每户4050元,城镇户籍每户1840元,共发放903户
  345.57万元。
  (二)补助
  定期补助 1991年,对符合优抚条件对象及时给予办理并足额发放定期补助款。是年,定期补助复员军人496人,发放补助款12.8万元;退伍军人153人,发放补助款2.88万元;县区人员101人,发放补助款5.6万元;“五老”人员318人,发放补助款3.02万元;红军失散人员185人,发放补助款5.9万元。1994年1月始,对485名复员军人全面实行定补,年发放补助款17.46万元;7月1日始,对健在的“五老”人员全面实行定补,其中,已享受定补的,仍按原标准执行;未享受定补的,每人月15元—20元。1998年起,对达不到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优抚对象,优先列入低保范围。至2002年,共有优抚对象445户936人纳入低保。2005年,对256名年满80周岁的“五老”人员发放高龄补助,每年每人500元;52名特困“五老”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每年每人1000元。2007年,定期补助复员军人238人,发放补助款120.23万元;退伍军人165人,发放补助款39.61万元;红军失散人员21人,发放补助款17.98万元;县区人员28人,发放补助款32.42万元;“五老”人员392人,发放补助款118.54万元。
  临时补助 1991年,对生活、医疗、住房困难的优抚对象,给予临时补助。1995年,临时补助生活困难户412户557人,发放补助款6.68万元。2000年,帮助43户优抚对象解决住房困难(其中新建26户,修缮17户),发放补助款24万元。2005年9月起,按照《安溪县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制度实施细则(暂行)》规定,对优抚对象医疗困难的家庭,实行医疗救助。至2007年,救助优抚对象33人,发放医疗救助金4.54万元。
  (三)抚恤
  “三属”抚恤 1991年,抚恤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简称“三属”)130人,发放抚恤金5.2万元。此后,抚恤标准逐年提高。1995年,抚恤“三属”128人,发放抚恤金7.68万元。1996年,县政府制定《安溪县优待金社会统筹实施办法》,重新明确“三属”抚恤标准。是年,抚恤“三属”128人,发放抚恤金9.52万元。2007年,抚恤“三属”84人,发放抚恤金62.29万元。
  伤残抚恤 1991年,全县各类伤残军人147人,发放抚恤金8.89万元。1996年起,执行《安溪县优待金社会统筹实施办法》。是年,各类伤残军人182人,发放抚恤金19.65万元。2002年4月,按照省民政厅《关于失业伤残军人抚恤问题的复函》,全县32名失业伤残军人改领伤残抚恤金。2007年,全县各类伤残军人214人,发放抚恤金208.78万元。
  三、烈士褒扬
  (一)烈士追认
  1991年11月,省政府追认詹署为革命烈士。1992年2月,省政府追认陈仲琪为革命烈士;7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追认苏进春为革命烈士。1993年7月,省政府追认黄江魄为革命烈士。1997年,公安部追认何福财为革命烈士,省公安厅追记一等功。2006年9月,省政府批准苏志杰为革命烈士。
  (二)烈士纪念碑建设
  安溪县革命烈士纪念碑 1990—1991年,县政府拨款12万元,修建该纪念碑沿山台阶、右侧挡土墙及排水沟。1993年11月,投入资金24万多元,对该纪念碑园区进行扩建整修,四周用花岗岩条石砌筑、石栏杆防护,瞻仰台扩建,面积增至1021平方米。1996年3月,该纪念碑被市委、市政府命名为第四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每年清明节期间,党政军及社会各界人士前往瞻仰,缅怀革命先烈。
  龙门闽西南革命烈士纪念碑 1991年3月25日,在龙门石炭山,动工兴建龙门闽西南革命烈士纪念碑,纪念在闽西南边区革命斗争中英勇牺牲的林思柴、王安居等28位革命烈士。6月26日建成,碑高9.5米,周围石栏杆防护,占地面积1500平方米。
  郭节革命烈士纪念碑 1991年12月,在魁斗镇佛仔格村下路池山,重建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安、南、永边区党的创始人之一郭节革命烈士纪念碑。1992年3月竣工,占地面积300平方米。
  金谷东溪革命烈士纪念碑 1992年2月,在金谷东溪深洋村猪腰仔山,动工兴建金谷东溪革命烈士纪念碑,纪念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牺牲的陈体、陈仲琪等8位革命烈士。6月18日建成,造价5万多元,碑高3.6米,占地面积120平方米。
  彭亭革命烈士公墓 1994年,因修建漳泉铁路和公路拓宽,彭亭革命烈士公墓迁移于原址附近(铁路内侧)小山坡上。
  郭文卿 高颜德等11位革命烈士墓 1996年,因公路拓宽,郭文卿、高颜德等11位革命烈士墓迁移于安溪中华职校后面小山坡上。
  四、退伍士兵安置与开发使用
  (一)退伍士兵安置
  1991年,全县接收安置退伍士兵286人,其中,城镇户口116人,根据有关政策安排就业;农村户口170人,回原地安置。1993年,城镇户口退伍士兵,实行“双向选择”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是年,安置就业120人。1995年,城镇户口退伍士兵(含转业志愿兵),全部实行用工合同制,安排就业96人。2000年,采取“双向选择、有偿转移”办法,安置126人,其中,“双向选择”安置64人,“有偿转移”安置62人。至2007年,全县累计接收安置退伍士兵7623人(含转业志愿兵78人),其中,回农村安置6182人,安排就业950人,补偿转移安置491人。
  (二)“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
  1991年,县民政部门注重开发使用退伍士兵“军地两用人才”,发挥其所学专长。1997—2000年,推荐武警部队退伍的“军地两用人才”105人,到福建炼油厂和广州等地企业担任保安员。至2007年,共推荐退伍士兵“军地两用人才”436人,到省内外多家企事业单位工作。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1991-2007)上册

《安溪县志(1991-2007)上册》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1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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