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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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溪县志(1991-2007)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0229
颗粒名称: 第一章 民政
分类号: D632
页数: 14
页码: 318-331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91—2007年,县民政工作坚持“为党和政府分忧,为人民群众解愁”宗旨,加大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指导、监督力度,做好拥军、优抚及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开展赈灾救济和社会救助,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解决收入低于生活保障线对象的困难,加强少数民族和社会事务管理,发挥人民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桥梁作用,促进社会稳定与文明进步。
关键词: 安溪县 民政 民政工作

内容

1991—2007年,县民政工作坚持“为党和政府分忧,为人民群众解愁”宗旨,加大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指导、监督力度,做好拥军、优抚及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开展赈灾救济和社会救助,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解决收入低于生活保障线对象的困难,加强少数民族和社会事务管理,发挥人民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桥梁作用,促进社会稳定与文明进步。
  第一节 机构
  一、县级机构
  1991年1月,安溪县民政局(简称县民政局)内设人秘民政股、优抚复退股、社会救济股、财务股、基层政权建设股,安溪县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老区办),编制21人。下属事业单位有安溪县残疾人联合会(简称县残联)。3月,安溪县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下设办公室(简称县社团办)。1992年3月5日,安溪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下设办公室(简称县双拥办)。4月,安溪县地名领导小组更名为安溪县地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县地名办)。
  1996年9月,安溪县勘界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下设办公室(简称县勘界办),临时事业编制4人。12月,县民政局内设人秘计财股、救灾救济保险股、优抚复退安置股(加挂县老区办牌子)、基层政权建设股、社会事务管理股,行政编制19人,事业编制8人。2002年,县民政局内设办公室、救灾救济股、优抚安置股、基层政权与社会事务股,挂靠单位有县老龄委办公室,行政编制13人,事业编制2人,工勤编制1人。8月,县民政局设立纪律检查组,配备组长1人(副科级)。2005年3月,县残联与县民政局脱钩,升格为正科级事业单位。
  2007年8月,县民政局内设办公室、救灾救济股、优抚安置股(加挂县双拥办、县老区办牌子)、行政审核审批股、纪检监察室,行政编制13人,工勤编制1人。
  二、基层机构
  1991年,全县24个乡(镇)各配备民政助理员1人。1992—1995年,全县24个乡(镇)民政办公室成立(简称民政办),编制1人—3人。1996年,24个乡(镇)民政办更名为社会事务办公室。至2007年,乡(镇)社会事务机构及编制没变。
  第二节 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一、村(居社区)委会选举
  1991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全县444个村(居)委会进行新一轮换届选举,由村(居)民直接选举产生村(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选出村(居)委会主任420人,副主任380人,委员1297人。
  1994年,全县448个村(居)委会依法进行换届选举。共登记选民530762人,参加选举529414人,参选率99.75%。一次选举成功446个村(居)委会,占99.55%;二次选举成功2个村委会,占0.45%。共选出村(居)委会主任437人,副主任278人,委员1154人。委员中有中共党员814人,占43.55%;年龄35岁以下527人,占28.2%;文化程度高中以上474人,占25.4%。
  1997年,全县456个村(居)委会依法进行换届选举。共登记选民598449人,参加选举560866人,参选率93.72%。一次选举成功403个村(居)委会,占88.38%;二次选举成功53个村(居)委会,占11.62%。共选出村(居)委会主任449人,副主任276人,委员1031人。委员平均年龄由上届的41.36岁下降至36.38岁;文化程度初中以上由上届的72%上升至88.9%;村(居)委会主任中有经济能人156人,占总数34.74%
  2000年,全县449个村(居)委会依法进行换届选举。共登记选民633580人,参加选举576558人,参选率91%。共选出村(居)委会主任451人,副主任258人,委员1028人。其中,新当选的村委会成员有中共党员999人,占60.5%;平均年龄37.1岁;文化程度初中以上1575人,占95.5%;女成员232人,占14.1%;连选连任452人,占27.4%。
  2003年,依照国家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县459个村(居)委会进行换届选举。共登记选民680763人,参选率96.93%。一次选举成功410个村(居)委会,占89.32%;二次选举成功49个村(居)委会,占10.68%。共选出村(居)委会主任459人,副主任276人,委员1016人。委员整体素质进一步增强,中共党员1200人,占68.5%;文化程度初中以上1737人,占99.2%;女成员423人,占24.2%。
  2006年,全县456个村(居、社区)委会依法进行换届选举(感德镇潘田村因移民推迟)。一次选举成功389个,占85.31%;二次选举成功51个,占11.18%;多次选举成功16个,占3.51%。共选出村(居、社区)委会主任455人,其中,女主任19人、占4.2%,“一肩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18人、占3.9%;副主任142人;委员1023人。
  二、村(居社区)委会自治建设
  1991年,继续开展村民自治示范达标、居委会升级达标及创建明星村活动,加强村(居)民自治建设。1992年,采取分级培训办法,举办村级新班子成员培训班,培训率100%,其中,县委党校举办村(居)委会主任培训班2期,参训400多人次;乡(镇)举办村(居)委会副主任、委员培训班24期,参训1600多人次。
  1995年,开展第二轮村民自治示范达标和居委会升级达标活动。县委、县政府重新制定村民自治示范达标和居委会升级达标标准。1996年,调整充实安溪县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并按新标准规范88个村民自治示范达标村委会和10个三级达标居委会。1999年,全县有410个村(居)委会参加村级组织自治示范达标活动。至年底,经泉州市村级组织自治示范达标检查评比,参加活动的村委会60%达标,其中,城厢镇经岭村等15个村被确定为学习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示范点。
  2003年,各村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章程》,推行基层自治组织村务“十规范”,增强村民自治功能。2004年,根据省、市开展村(居、社区)整合改制工作通知精神,全县25个居委会整合为22个,其中,19个居委会改制为社区居委会。2006年,县民政局制定《安溪县农村和社区基层政权建设规划》。2007年,开展创建“民主法制示范村”活动,有8个村委会被泉州市司法局授予市级“民主法治村”称号。
  第三节 拥军 优抚 安置
  一、拥军
  1991年,县政府向县武警中队、县消防科和县武装部拨出(筹集)设施建设资金及慰问金2862.3万元。1995年8月,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和凤城镇等单位筹资13.5万元,帮助县消防科购置泡沫消防车及宿舍;县公安局等单位集资5.3万元,帮助县武警中队购置防暴器械、文化娱乐用品和建设地热基础设施。1998年,县政府筹资30多万元,帮助县武装部翻建办公楼。2001—2003年,县财政拨出435万多元,用于县武警中队、县武警消防大队购置训练器械和电脑,建设训练场地、文化设施、“菜篮子”工程和“拥军书库”,举办电脑和文化知识培训班,实行粮、油、煤专供制度和差价补贴等。2006—2007年,县政府拨出494万元,支持县武警中队、县武警消防大队改善战备、训练、工作和生活条件。
  二、优抚
  (一)现役军人家属优待
  1991—1995年,服义务兵役家属优待金由各乡(镇)统筹,每年度一次性兑现,全县无统一标准,但逐年略有提高。5年间,农村户籍由每年每户不少于200元提高到1000元;城镇户籍由每年每户100元提高到500元。1996年起,根据《安溪县优待金社会统筹实施办法》,服义务兵役家属优待金由县统筹兑现。是年,农村户籍每户1200元,城镇户籍每户600元,共发放1203户136.08万元。2004年,提高优待金标准,农村户籍每户2835元,城镇户籍每户1345元,共发放1046户283.12万元。2005年起,优待金改由县财政按统一标准(不分农村、城镇户籍)发放。2007年始,服义务兵役家属优待金发放标准再次改变并提高,农村户籍每户4050元,城镇户籍每户1840元,共发放903户
  345.57万元。
  (二)补助
  定期补助 1991年,对符合优抚条件对象及时给予办理并足额发放定期补助款。是年,定期补助复员军人496人,发放补助款12.8万元;退伍军人153人,发放补助款2.88万元;县区人员101人,发放补助款5.6万元;“五老”人员318人,发放补助款3.02万元;红军失散人员185人,发放补助款5.9万元。1994年1月始,对485名复员军人全面实行定补,年发放补助款17.46万元;7月1日始,对健在的“五老”人员全面实行定补,其中,已享受定补的,仍按原标准执行;未享受定补的,每人月15元—20元。1998年起,对达不到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优抚对象,优先列入低保范围。至2002年,共有优抚对象445户936人纳入低保。2005年,对256名年满80周岁的“五老”人员发放高龄补助,每年每人500元;52名特困“五老”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每年每人1000元。2007年,定期补助复员军人238人,发放补助款120.23万元;退伍军人165人,发放补助款39.61万元;红军失散人员21人,发放补助款17.98万元;县区人员28人,发放补助款32.42万元;“五老”人员392人,发放补助款118.54万元。
  临时补助 1991年,对生活、医疗、住房困难的优抚对象,给予临时补助。1995年,临时补助生活困难户412户557人,发放补助款6.68万元。2000年,帮助43户优抚对象解决住房困难(其中新建26户,修缮17户),发放补助款24万元。2005年9月起,按照《安溪县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制度实施细则(暂行)》规定,对优抚对象医疗困难的家庭,实行医疗救助。至2007年,救助优抚对象33人,发放医疗救助金4.54万元。
  (三)抚恤
  “三属”抚恤 1991年,抚恤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简称“三属”)130人,发放抚恤金5.2万元。此后,抚恤标准逐年提高。1995年,抚恤“三属”128人,发放抚恤金7.68万元。1996年,县政府制定《安溪县优待金社会统筹实施办法》,重新明确“三属”抚恤标准。是年,抚恤“三属”128人,发放抚恤金9.52万元。2007年,抚恤“三属”84人,发放抚恤金62.29万元。
  伤残抚恤 1991年,全县各类伤残军人147人,发放抚恤金8.89万元。1996年起,执行《安溪县优待金社会统筹实施办法》。是年,各类伤残军人182人,发放抚恤金19.65万元。2002年4月,按照省民政厅《关于失业伤残军人抚恤问题的复函》,全县32名失业伤残军人改领伤残抚恤金。2007年,全县各类伤残军人214人,发放抚恤金208.78万元。
  三、烈士褒扬
  (一)烈士追认
  1991年11月,省政府追认詹署为革命烈士。1992年2月,省政府追认陈仲琪为革命烈士;7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追认苏进春为革命烈士。1993年7月,省政府追认黄江魄为革命烈士。1997年,公安部追认何福财为革命烈士,省公安厅追记一等功。2006年9月,省政府批准苏志杰为革命烈士。
  (二)烈士纪念碑建设
  安溪县革命烈士纪念碑 1990—1991年,县政府拨款12万元,修建该纪念碑沿山台阶、右侧挡土墙及排水沟。1993年11月,投入资金24万多元,对该纪念碑园区进行扩建整修,四周用花岗岩条石砌筑、石栏杆防护,瞻仰台扩建,面积增至1021平方米。1996年3月,该纪念碑被市委、市政府命名为第四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每年清明节期间,党政军及社会各界人士前往瞻仰,缅怀革命先烈。
  龙门闽西南革命烈士纪念碑 1991年3月25日,在龙门石炭山,动工兴建龙门闽西南革命烈士纪念碑,纪念在闽西南边区革命斗争中英勇牺牲的林思柴、王安居等28位革命烈士。6月26日建成,碑高9.5米,周围石栏杆防护,占地面积1500平方米。
  郭节革命烈士纪念碑 1991年12月,在魁斗镇佛仔格村下路池山,重建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安、南、永边区党的创始人之一郭节革命烈士纪念碑。1992年3月竣工,占地面积300平方米。
  金谷东溪革命烈士纪念碑 1992年2月,在金谷东溪深洋村猪腰仔山,动工兴建金谷东溪革命烈士纪念碑,纪念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牺牲的陈体、陈仲琪等8位革命烈士。6月18日建成,造价5万多元,碑高3.6米,占地面积120平方米。
  彭亭革命烈士公墓 1994年,因修建漳泉铁路和公路拓宽,彭亭革命烈士公墓迁移于原址附近(铁路内侧)小山坡上。
  郭文卿 高颜德等11位革命烈士墓 1996年,因公路拓宽,郭文卿、高颜德等11位革命烈士墓迁移于安溪中华职校后面小山坡上。
  四、退伍士兵安置与开发使用
  (一)退伍士兵安置
  1991年,全县接收安置退伍士兵286人,其中,城镇户口116人,根据有关政策安排就业;农村户口170人,回原地安置。1993年,城镇户口退伍士兵,实行“双向选择”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是年,安置就业120人。1995年,城镇户口退伍士兵(含转业志愿兵),全部实行用工合同制,安排就业96人。2000年,采取“双向选择、有偿转移”办法,安置126人,其中,“双向选择”安置64人,“有偿转移”安置62人。至2007年,全县累计接收安置退伍士兵7623人(含转业志愿兵78人),其中,回农村安置6182人,安排就业950人,补偿转移安置491人。
  (二)“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
  1991年,县民政部门注重开发使用退伍士兵“军地两用人才”,发挥其所学专长。1997—2000年,推荐武警部队退伍的“军地两用人才”105人,到福建炼油厂和广州等地企业担任保安员。至2007年,共推荐退伍士兵“军地两用人才”436人,到省内外多家企事业单位工作。
  第四节老区建设
  1991—1998年,老区扶建,着重解决老区人民温饱问题;扶持项目,采取因地制宜,建设开发性生产企业与建立名优特品种生产基地并举;扶建资金,坚持投入与开发相结合、有偿与无偿相结合,累计投入扶持资金228.8万元(其中有偿资金108.7万元,无偿资金120.1万元),及部分钢筋、水泥等物资,用于帮助发展种植业、乡镇企业、加工业和修建公路、桥梁、校舍、水坝、水渠、人饮工程以及“造福工程”等。
  1999—2007年,各级政府加大老区扶持力度,带动老区人民奔小康。累计投入无偿扶建资金513.7万元,用于公路硬化、茶果园开垦、科技试验示范基地建设、毛竹垦复等项目,促进老区各项事业发展,老区人民逐步摆脱贫困。2007年,老区人均纯收入6435元,比1991年增长10倍。
  1991—2007年,在老区扶建中,注重人才培养,共选送63名“五老”人员直系后裔到大中专院校就读深造。
  第五节 救济 低保
  一、灾害救济
  (一)自然灾害救济
  1991—1993年,每年均发生不同程度的台风暴雨或干旱等灾害。每次灾情发生,各级党委、政府立即行动,组织抢险救灾,妥善安置灾民,帮助灾民生产自救,重建家园。3年间,县政府拨款及社会各界捐献救灾款46.87万元,救济粮195吨,衣服7760件,毛毯140床,毛线120公斤。其中,1991年,省外经贸委、粮食厅、建行、地震局、农科院等单位干部职工捐助粮票20257公斤,衣服7760件,人民币25981.5元;凤华制衣有限公司捐助布料1000米。1992年5月2日,金谷镇河山村发生地裂,县人大、政府、政协和有关部门领导实地勘察、现场办公,邀请省地质大队工程师进行勘测,县财政拨出10.9万元,在河山村建设临时安置房14间(200平方米),安置地裂后无家可归灾民。
  1994—1996年,每年均遭受台风暴雨袭击,全县民房倒塌9050间,死亡52人,受伤281人。县政府共下拨救灾救济款139.34万元,救济粮22304公斤,棉絮1782床,蚊帐1843顶及衣服240件(套),救济受灾群众。其中,1996年,市、县政府拨款18万元,帮助河山村41户灾民完成第一期新村建设;晋江市、鲤城区向灾民捐赠衣物478件。是年,建立救灾工作分级负担、分级管理制度,县设立救灾预备金20万元,乡(镇)分别设立救灾预备金2万元—5万元,使救灾机制更完善。
  1997—2000年,遭受台风暴雨袭击,全县民房倒塌11859间、损坏14497间,受灾99万多人,死亡83人,受伤84人,失踪5人,紧急安置54321人,直接经济损失4.5亿元。省、市、县政府均按照生产自救、国家扶助政策,共拨出扶助金、慰问金948.8万元,救济粮5.65万公斤。其中,1997年,省、市、县政府拨出专款127万元,帮助河山村兴建二期灾民新村工程,以及景坑、吾培等11个村96户灾民重建家园。1999年,县委、县政府成立重建家园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担任组长,印发《关于对重点灾区村实行挂钩帮扶重建家园的通知》和《关于切实做好灾后重建家园工作的通知》,出台15条优惠政策,扶持灾区重建家园。县政府拨出自然灾害救济款344.5万元,其中,150万元用于帮助172户重灾户修建房屋。2000年,县政府下拨救灾救济款414.6万元,动用救灾预备金10万元,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办法,帮助733户灾民重建家园(其中集中重建117户,分散重建616户)。
  2001—2004年,受强热带风暴袭击,湖上、剑斗、感德等乡(镇)多次诱发地质灾害。全县累计民房倒塌319间、受损278间,受灾4万多人,死亡7人,受伤23人,直接经济损失1.7亿元。灾后,县委、县政府立即组织工作组到灾区一线,采取“五到位”(组织部署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工作力量到位、重点防范到位、督促指导到位)措施,及时抢险赈灾,做到有灾无饿死人,有灾无疫情。4年间,拨出救灾款542.5万元,其中,拨给湖上、剑斗等乡(镇)88户灾民重建房屋90万元。
  2005—2007年,气候反常,全县24个乡(镇)普遍多次受灾。累计民房倒塌1137间、损坏77440间,死亡22人,受伤23人,紧急转移安置23.51万人,直接经济损失12.8亿元。灾后,省、市、县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捐款累计2208.6万元,其中,省、市政府拨款396万元,香港安溪同乡会捐款33.8万元。2005年始,县委、县政府把“安居工程”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至2007年,共投入资金454万元,为270户因灾贫困户解决住房问题。
  (二)非自然灾害救济
  1991—2007年,县内每年均有多种非自然灾害发生。每当灾害发生,县民政局都及时代表政府,向受灾群众施予救济。仅1991—1998年,全县共发生火灾350起,烧毁房屋1238间,因灾死亡23人,伤80人。县民政局共拨出9.9万元及部分衣服、棉被,帮助受灾群众渡过难关。
  (三)零星灾害救济
  1991—2007年,每年都有各种零星灾害发生。为妥善解决此类灾民具体困难,每年均下拨1批—4批零星灾害救济款,其中,1991年,分2批为32户灾户发放救灾款0.68万元;2005—2006年,分5批为588户灾户发放救灾款24.29万元。17年间,共为2300户零星灾户发放救灾款89.09万元,帮助他们解决临时吃、穿、住困难。
  二、社会救济
  1991年后,根据“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方针,每年在春夏和冬令期间,对生活有困难的贫困户、灾民等进行救济。是年,分两次下拨救济款17.17万元,棉絮824床,被单884床等,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1993年,对享受原工资40%救济费老弱职工,改为领取定期补助:农村户籍每人每月55元,城镇户籍每人每月65元。1995年,根据市政府加强民政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对全县农村年人均收入低于450元,丧失劳动能力的鳏、寡、孤、老、残、病等特困户4735户9930人,每人每月发放救济金10元。1998年起,特困户全部纳入低保范围。至2007年,全县下拨春夏和冬令救济款253.9万元,棉被11265床,蚊帐74388顶,用于救济临时困难户。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997年10月15日,县政府下发《关于制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保障标准为城镇人月90元,农村人月70元;实施时间从1998年1月1日起;保障金分担比例为市、县、乡(镇)、村(居)2∶3∶3∶2。1998年,确定全县低保对象2351户4675人,其中,城镇60户123人,农村2291户4552人;共发放保障金205.78万元。
  2001年,加强低保动态跟踪管理,核实应保而未保人数,扩大低保覆盖面,城乡保障金分担比例改为县、乡(镇)、村(居)4∶4∶2。2002年,全县城乡低保对象增至4426户10003人,其中,城镇771户1726人,农村3655户8277人,基本实现应保尽保目标。同时,提高低保标准,城镇人月增至150元,农村人月增至90元。城镇保障金分担比例改为县镇6∶4。
  2003年,城镇低保金分担比例为县镇7∶3。2004年,农村低保金由县财政统一支付,全县城乡低保金由县财政通过银行直接发放给低保对象,确保及时、足额、到位。2005年,全县城乡低保对象10340户20090人,实现“双过万”目标。低保工作达到“零投诉”。
  2007年,全县城乡低保对象10895户20065人,其中,城镇867户1629人,农村10028户18437人。保障标准为城镇人月200元,农村人月100元。全年发放保障金1597.6万元。
  第六节 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
  一、敬老院
  1991年,全县有敬老院5所,收住院民36人。1993年后,先后有剑斗、湖上、蓬莱、长坑、桃舟、尚卿等乡(镇)创办敬老院。至2007年,全县有福利敬老院14所,收住院民123人。政府和福利敬老院对院民及分散在各村安置的“五保”老人实行“五保”(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每年春节,市、县、乡(镇)均对院民和“五保”老人进行走访慰问,发给慰问金,为他们解决困难,使他们晚年生活基本无忧。
  二、福利企业
  1991年,全县有福利企业3家,安置残疾人员27人,总产值51万元,创利4.5万元。1992年后,先后有湖上、尚卿、城厢、湖头、金谷等乡(镇)创办福利企业。1994年,福利企业发展到11家,安置残疾人就业45人,总产值300多万元,创利20多万元。1995年,福利企业因基础较薄弱,加上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等,难以巩固和发展。至2007年,只有县福利综合厂和尚卿乡尤俊福利竹藤加工厂2家,就业人员68人,其中残疾人员17人,当年总产值600多万元、实现利税90万元。
  三、福利彩票
  1991—1995年,全县共销售福利彩票116.5万元,上缴省募办94.9万元,县筹集福利基金21.6万元。1995年,拨出2万元支持县第三医院建设。1996—2001年,全县共销售福利彩票2322.5万元,上缴省募办1858.1万元,县筹集福利基金464.4万元。至2007年,福利基金累计支出377万元。主要用于资助社会福利事业、特殊困难群体(流浪儿童救助、残废军人装配假肢补助等)和支持社区发展服务业。
  四、慈善事业
  2002年,安溪县慈善总会筹备工作小组成立,草拟《安溪县慈善总会章程》,发动社会各界捐赠慈善款。2007年底,共募集慈善基金466.4万元,拨出帮助社会困难和弱势群体260万元。
  第七节 少数民族事务
  一、少数民族分布
  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安溪县有少数民族25个,人口10908人,其中,绝大多数是畲族,有聚居地,人口8673人;其余为壮族1266人、土家族184人、苗族175人、布依族99人、蒙古族82人、回族77人、藏族74人、瑶族63人、侗族57人等,因婚嫁迁入的多为女性,散居在全县各个乡(镇)、各个村(居)。
  畲族姓氏以蓝、钟两姓为主,大多在明、清时期迁入定居。钟氏分布于官桥镇善坛畲族村、湖上乡盛富畲族村、白濑乡寨坂村圆潭仔自然村、凤城镇祥云居委会等地,人口7700多人。蓝氏分布在湖上乡横坪畲族村和长林村白山同自然村、白濑乡长基村五龙自然村、剑斗镇潮碧村欧树自然村等地,人口930多人。全县共有官桥镇善坛畲族村、湖上乡盛富和横坪畲族村3个民族村。
  附:安溪县民族村简介
  官桥镇善坛畲族村 位于官桥镇西北部山区,距镇政府驻地9公里,海拔400米—500米。全村有8个自然村、31个村民小组;耕地106.67公顷、山地401.4公顷。该村多次被市、县、镇评为先进单位。2007年,全村1262户5400多人,村财收入15万元,人均纯收入5000元,是全县经济较好的民族村,被列为全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
  湖上乡盛富畲族村 位于湖上乡西北部,是安溪县北部较大的畲族聚居地。全村面积约8平方公里,海拔650米;24个村民小组,分布在8个自然村。该村地处偏僻,地理条件较差,8个自然村中有6个距离县道2公里以上,最远的五龙自然村有6公里多。全村耕地60.4公顷,由于缺乏水资源,基本属旱地;山地面积266.67公顷,有林地53.33公顷,稀有林地和幼林地213.33公顷;茶园80公顷。村民经济收入主要以茶业生产和外出打工为主。1998—1999年,该村曾是市定特困村。2007年,全村967户3773人,人均纯收入4380元,村集体收入35000元。
  湖上乡横坪畲族村位 于湖上乡西北部,距乡政府3公里,是全县3个少数民族村中人口最少的一个少数民族村,也是一个典型的人口少耕地少的偏僻山区小村。全村4个村民小组,土地面积101.8公顷,其中,耕地10.13公顷,山地91.67公顷,山地多耕地少、自然条件差。2007年,全村123户585人,工农业总产值205万元,人均纯收入3500元,低于湖上乡平均水平,是经济欠发达的少数民
  族村。
  二、优惠政策
  参政议政 1991年,县委组织部门建立少数民族后备干部资料库,及时把年轻、优秀的少数民族干部选入科级干部进行培养选拔。在少数民族人口千人以上的官桥镇和湖上乡,各配备1名少数民族领导干部。2007年,全县少数民族中有省人大代表1人,市人大代表1人;市政协委员1人,县政协委员7人;处级干部1人,科级干部9人。
  专项补助款 2005年起,县民族专项补助款按少数民族人口人均10元列入县财政预算,每年10万元做到专款专用。2007年,随着全县少数民族人口的增加及经济社会的发展,民族专项补助款逐年增加。
  考生加分 2002年,全县少数民族学生参加中考、高考实行加分或同等条件优先录取政策。是年,中考加10分,高考享受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待遇。2003—2005年,中考改为统一加35分(升学考试总分的5%),高考享受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待遇。2006—2007年,中考加5分,计入语文、数学、英语3科考试成绩总分,高考享受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待遇。
  教育文化卫生设施建设 2002年后,利用各级扶持资金、侨资、希望工程款改扩建少数民族地区学校校舍,对有寄宿生的学校完善膳宿等配套设施。优先配备师资力量,提高教育水平。各民族村均建立简易的卫生室、文化室。
  关爱弱势群体 2006年,为生活特别困难的少数民族黄太平(其先辈从台湾移居安溪的高山族)筹集资金17.85万元,在城关地区购置一套二房一厅商品房。至2007年,全县享受低保的少数民族89户202人。县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多方协调,落实资金17.43万元,为18户83人少数民族建“安居工程”。
  三、扶持少数民族村
  1991年,省、市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人士扶持安溪少数民族地区资金近1000万元,用于饮水、道路、电力、电话、广播电视、教育、文化、卫生等设施建设。2003年4月,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厅长林文斌率省民宗厅、市民宗局有关人员到湖上乡盛富畲族村调研,筹集30万元资金支持该村道路硬化、饮水工程建设。2007年7月,县政协主席苏宇霖率县直有关单位和部分私营企业主到湖上乡横坪畲族村现场办公,落实资金59.3万元,用于茶园改造、道路、村部建设。11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傅圆圆率市直有关单位到湖上乡横坪村调研,落实资金29万元,用于茶园改造。至2007年底,全县贫困的少数民族学生有35名大学生和454名中小学生得到资助,解决上学难问题。2007—2008年,官桥善坛经济能人筹集210万元,支持善坛畲族村环村公路和官桥至善坛公路升级改造建设。
  第八节 社会事务管理
  一、登记管理
  (一)婚姻登记
  公民婚姻登记 1991年,各乡(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共办理公民结婚登记11227对。2001年4月后,各乡(镇)依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共办理公民结婚登记11630对,公民离婚登记97对。2003年10月,公民婚姻登记改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构统一办理。2007年,办理公民结婚登记10916对,公民离婚登记339对。
  涉华侨港澳台胞婚姻登记 1991年起,华侨、台胞与县内公民结婚、离婚登记由泉州市民政局办理。1991年至2003年9月30日,港、澳同胞与县内公民结婚、离婚登记由县民政局办理,共办理港、澳同胞与县内公民结婚登记266对、离婚登记2对。2003年10月1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港、澳同胞与县内公民结婚、离婚登记改由泉州市民政局办理。
  (二)收养登记
  1991—1995年,县民政局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办理收养登记4人。1999—2007年,遵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办理收养登记12人。
  (三)社团登记管理
  1991年3月,对全县社会团体(简称社团)进行清理整顿和登记发证。至8月,清理社团211个,其中,自行解散26个,合并、缓期登记、责令解散各1个,当年登记发证182个。此后,每年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团进行一次年度检查。1997—1998年,暂停各类社团设立审批登记。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调查,全县有民办非企业单位51个。1999年,继续开展社团清理整顿工作,复查、清理整顿社团46个。审定后,登记34个,注销12个。下半年,又进行社团重新登记。2000年,恢复各类社团设立审批登记。年底,新成立社团登记1个。2002年,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3个。至年底,依法重新登记社团34个,全面结束县内社团重新登记工作。2007年,全县共有社团81个,民办非企业单位4个。
  二、殡葬改革
  (一)治理土葬
  1991年,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墓地管理的通知》,县政府确定以治理土葬为突破口,规划建设县土葬公墓区、火化区,逐步推进殡葬改革。1994年,征用城厢镇员宅村10.4公顷山地作为县土葬公墓地。1996年9月,贯彻省政府专项治理乱建坟墓工作会议精神,对县内“三沿两区”(省道、国道、铁路沿线,凤冠山、清水岩风景区和经济开发区)乱建坟墓进行专项治理,共清理乱建坟墓117穴。
  1997年,县土葬公墓开始建设。共投入资金245万元,完成16个平台1000多穴,完善周围排水沟、简易公路、步行台阶等配套设施。是年,县政府批准湖头镇湖一村建立琥珀山公墓区,治理土葬开始由城区推向农村。1998年,县土葬公墓区定名为南山宫陵园,并投入使用。2000年7月,县政府出台《安溪县城区、规划区殡葬管理暂行规定》,推行殡葬改革。至年底,南山宫陵园土葬315穴。
  (二)推行火葬
  2000年,县民政局着手在南山宫陵园筹建安溪县殡仪馆(火葬场),推动土葬向火葬转化。2002年7月,初步完成县殡仪馆主体工程及配套设施建设,同时购置殡仪车4辆。8月,火葬场试运营。至年底,火葬遗体26具。2003年,贯彻执行《安溪县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和《安溪县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意见》,全年火葬遗体207具。
  2006年,县政府批准乡、村投建公益性骨灰堂27处,当年投入使用5处。至年底,累计投资1200多万元,完成县殡仪馆总体建设,共购置殡仪车20辆。县殡仪馆严格执行遗体火化制度,规范殡仪工作人员行为,促进火葬工作顺利实施。
  2007年,全县火葬遗体5375具,殡葬火化率、骨灰寄存率均为100%。火葬有效地制止乱埋滥葬,年防止土地资源流失11.33公顷,节省丧葬费用2300万元。
  三、地名管理
  1991年,地名管理工作主要是对补查更新资料进行整理、复查补正、填写成果表等。至1992年,共落实各类地名资料5079条,补查新增地名151条,并标制1∶50000《军事地名图》《安溪城区图》及《街道地名图》。地名补查更新资料经市、省地名办验收合格后,分别报送市、省、中央地名办存档。
  1994年6月,对1994年前县城区第一批新形成的街、路、巷进行清理整顿。7月13日,县政府公布《安溪县城区第一批街、路、巷标准名称》,重新命名街7条、路23条、巷54条。同时,在城区设置街、路牌标志85块,巷牌109块,安装门牌7413块。1995年1月,对湖头镇区街、路、巷进行勘查,命名街4条、路8条、巷46条。12月,命名参内乡罗内村街3条、路1条、巷8条。1996年8月,县政府公布《安溪县城区第二批街、路、巷标准名称》,命名1994年后城区新形成的街1条、由巷转为街1条、路13条、巷23条(包括原已命名,街道延长1条)。1998年,对官桥镇区的片区、街、路、巷、门牌进行清理整顿,命名片区1个、街3条、路10条。2006年12月5日,县政府公布《安溪县城区第三批街、路、巷、小区标准名称》,命名1997年后城区改造、扩建、开发新形成的街13条、路34条、居民小区11个。
  (一)县界
  1996年9月,开展县级行政区域勘界工作。经勘查,安溪县与毗邻永春、南安、同安、长泰、华安、漳平6个县(市、区)接壤界线总长424.86公里,涉及16个乡(镇):与永春县交界有桃舟、感德、剑斗、白濑、湖头、金谷等乡(镇);与南安市交界有金谷、魁斗、参内、城厢、龙门等乡(镇);与同安区交界有大坪、龙门等乡(镇);与长泰县交界有大坪、虎邱、龙涓等乡(镇);与华安县交界有龙涓、祥华、福田等乡(镇);与漳平市交界有福田、桃舟等乡(镇)。因这些接壤界线多数未定,历年纠纷不断,甚至出现多起群众械斗事件。
  1998年,完成安溪—永春(全长101.6公里)、安溪—漳平(全长44.67公里)、安溪—同安(全长55.11公里)、安溪—长泰(18.8公里)的县(市、区)界线勘定任务。并完成除安溪—长泰界线外其余3条勘定界线埋桩;完成安溪、漳平、永春,安溪、南安、同安,安溪、长泰、同安三个三交点勘定。
  1999年,完成安溪—南安(92.1公里)、安溪—华安(66.3公里)县(市)界线勘定任务,完成安溪、南安、永春三县(市)三交点勘定及埋桩等工作。
  2000年,完成安溪—长泰(全长54.08公里)界线勘定及界桩埋设任务。完成上述勘定的接壤线(413.86公里)的资料汇总上报,并通过省、市联合检查组检查验收。尚未勘定的安溪与华安县接壤界线(11公里),经协商,由双方各自搜集、整理相关资料、绘制图表,送省勘界领导小组裁定。至此,安溪县级行政区域勘界工作基本结束。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1991-2007)上册

《安溪县志(1991-2007)上册》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1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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