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林业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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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溪县志(1991-2007)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0217
颗粒名称: 第五节 林业审判
分类号: D925.218.25
页数: 1
页码: 310
摘要: 本节记述了安溪县林业审判,开展打击毁林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有效打击各种毁林犯罪活动等。
关键词: 安溪县 林业审判 审判

内容

1991—2000年,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开展打击毁林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有效打击各种毁林犯罪活动;及时调处一大批纠纷时间长、争议面积大、案情复杂的老大难山林权属纠纷,同时,审结一批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10年间,共审结各类林业案件114件,其中,盗伐滥伐林木、森林失火犯罪等林业刑事案件71件,山林权属纠纷、承包合同纠纷等林业民商事案件19件,林业行政案件24件。
  2001—2007年,全县林业案件有所下降。县法院虽仍保留林业庭这一内设机构,但未配备专职审判人员。林业各类案件由各相关审判庭受理并负责审判。7年间,共审结林业刑事案件124件134人,其中,森林失火案件94件94人,毁林案件13件15人,盗伐林木案件13件21人,滥伐林木案件4件4人;林业民商事案件3件,林业行政案件7件。
  1991—2007年,共审结林业案件248件,其中,林业刑事案件195件,林业民商事案件22件,林业行政案件31件。
  附:典型案例
  李某水盗伐林木案 1994年10月至1995年6月,被告人李某水在黄某法的招集下,分别伙同黄某法、李某木、李某福等人(另案处理),携带单手锯,先后13次窜到国有安溪半林林场及龙涓乡山坛村,盗伐半林林场老坪林地福建柏(国家二级珍贵树种)23株,立木材积1.84立方米;盗伐山坛村的杉木3株,立木材积0.167立方米。
  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伙同他人盗伐国家二级珍贵树种福建柏多株及其他林木,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且应认定盗伐林木数额巨大。鉴于被告人有3次作案时未满18周岁,认罪态度好,酌情从轻处罚。
  县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水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1991-2007)上册

《安溪县志(1991-2007)上册》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1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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