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行政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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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溪县志(1991-2007)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0216
颗粒名称: 第四节 行政审判
分类号: D925.34
页数: 2
页码: 309-310
摘要: 本节记述了安溪县行政审判案件,包括了自然资源行政诉讼案件、公安行政诉讼案件等。
关键词: 安溪县 行政审判 审判

内容

一、自然资源行政诉讼案件
  1991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为审理自然资源行政诉讼案件提供法律依据。至2001年,县法院共审结自然资源行政诉讼案件121件。
  2002年起,土地侵权、土地处罚行政案件,土地、宅基地、房屋被征用拆迁等纠纷案件,超越批准范围采矿、买卖出租和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等案件时有发生。至2007年,共审结自然资源行政诉讼案件55件,其中,土地行政案件9件,林业行政案件9件,拆迁行政案件27件,其他自然资源行政案件10件;判决维持7件,判决撤销3件,确认违法或无效1件,驳回起诉7件,原告撤诉35件,其他裁定2件。
  1991—2007年,共审结自然资源行政诉讼案件176件,占行政案件59.46%。
  二、公安行政诉讼案件
  1991年,县法院受理公安行政诉讼案件增加收容审查、劳动教养、消防管理等,故受理的公安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增加。至2001年,共审结公安行政诉讼案件58件。
  2002年,受理的公安行政诉讼案件继续上升,并以治安案件为主。县法院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治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只就公安机关的后一次裁决是否符合事实和合法进行审理。至2007年,共审结公安行政诉讼案件41件,其中,治安行政案件21件,其他公安行政案件20件;判决维持17件,判决撤销5件,确认违法或无效1件,驳回诉讼请求1件,驳回起诉5件,原告撤诉9件,其他裁定3件。
  1991—2007年,共审结公安行政诉讼案件99件,占行政案件33.45%。
  附:典型案例
  张某豆不服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案 2000年5月16日,县委和被告县人民政府联合下文成立安溪县整治“六合彩”赌博活动领导小组。2001年3月14日,授予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参与“六合彩”赌博活动的人予以没收和罚款、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票等职权。2002年1月24日,原告张某豆因涉嫌传销“六合彩”,被县整治“六合彩”赌博活动领导小组直接查处。是年1月30日,县整治“六合彩”赌博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原告涉嫌传销“六合彩”赌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七条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原告处以没收11000元、罚款3000元。县整治“六合彩”赌博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该办公室于2002年1月30日收取原告人民币14000元时,仅出具福建省代收行政罚款收据1张,并未出具处罚决定书和告知原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原告在庭审过程中,增加新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0元,但没有提供逾期增加诉讼请求的正当理由。
  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县委和被告县人民政府共同成立的安溪县整治“六合彩”赌博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主体不适法,且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未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未出具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应予撤销。鉴于本案原告有涉嫌违法的事实,撤销该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失,因此,本案在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罚时,应由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即由被告将本案移送给有权处理的机关进行处理。原告在庭审中增加新的赔偿请求,但没有提供逾期增加诉讼请求的正当理由,不予准许。
  县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县人民政府对原告的处罚。被告县人民政府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天内将本案移交给安溪县公安局进行处理。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县法院一审判决。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1991-2007)上册

《安溪县志(1991-2007)上册》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1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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