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商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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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溪县志(1991-2007)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021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民商事审判
分类号: D923.09
页数: 3
页码: 307-309
摘要: 本节记述了安溪县民商事审判案件,包括了债务纠纷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等。
关键词: 安溪县 商事审判 审判

内容

一、债务纠纷案件
  1991—2001年,随着经济社会迅猛发展,债务纠纷案件的内容和结构都发生新的变化,因借贷、买卖、承揽加工、代购代销等产生的债务纠纷日益增多,标的额越来越大。县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依法保护合法的债务关系,对债务人有清偿能力故意拖欠不还的,强制其按约定清偿;债务人确实经济困难,一时无力清偿的,判令债务人分期清偿。11年间,共审结债务纠纷案件7308件。
  2002年后,安溪县域经济不断发展,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及农村基金会大量放贷。由于诚信经营理念的不断深化,起诉到县法院的债务纠纷案件不断下降。至2007年,共审结债务纠纷案件2654件。
  1991—2007年,共审结债务纠纷案件9962件,占民商事案件28.11%,居所有民商事案件第一位。
  二、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1991—2001年,金融部门施行“控制信贷,紧缩银根,收讨贷款”政策,起诉到法院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逐渐增多。县法院增强服务意识,成立调解中心,加大支付令这一督促程序的适用力度,组织巡回办案小组到各乡(镇)巡回办案,主动帮助金融单位尽快收回贷款,并且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帮助金融部门堵塞漏洞。11年间,共审结借款合同纠纷案件4219件。
  2002—2007年,金融部门加强对信贷资金的管理,不断剥离不良资产,金融部门诉到法院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不断下降,而个人、企业诉至法院的借款合同纠纷不断增加。6年间,共审结借款合同纠纷案件5131件。
  1991—2007年,共审结借贷合同纠纷案件9350件,占民商事案件26.39%,居所有民商事案件第二位。
  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1991—2001年,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随着人们的思想观念不断变化,审结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不断增多。11年间,共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2419件。
  2002年,新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县法院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随之发生新的变化,增加由于家庭暴力或婚外情等引发离婚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等新的内容。至2007年,共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1854件。
  1991—2007年,共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4273件,占民商事案件的12.06%,居所有民商事案件第三位。
  四、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991—2001年,全县公民之间争地界、争水利、争宅基地等纠纷频发,损害赔偿诉讼日益增加。11年间,共审结损害赔偿案件691件。
  2002年起,按照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人身损害赔偿由原先的伤害赔偿扩大到医疗事故赔偿、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事故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由原先主要是生活资料赔偿扩展到包括生产资料赔偿。侵害公民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案件也不断增加,导致大量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起诉到县法院。至2007年,共审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451件。
  1991—2007年,共审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1142件,占民事案件3.22%。
  五、劳动纠纷案件
  1991—2001年,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得到长足发展,劳动法律关系范围日益扩大,审理的劳动纠纷案件逐渐增多,案件主体和类型也呈现多样化。11年间,共审结劳动纠纷案件354件。
  2002年起,劳动纠纷案件也趋向多元化。至2007年,共审结劳动纠纷案件184件,其中,劳务合同纠纷案件61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86件,工伤损害赔偿纠纷案件37件。
  1991—2007年,共审结劳动纠纷案件538件,占民商事案件1.52%
  附:典型案例
  一、王某贤、易某琴诉安溪县魁斗镇蓬洲小学人身损害赔偿案
  原告王某贤、易某琴的儿子王某斌在被告安溪县魁斗镇蓬洲小学上幼儿园,2002年3月12日15时40分幼儿园放学,老师在家长未到校领走幼儿时,就让王某斌自己回家。15时55分左右,王某斌回家途中走上铁路,被急驰而来的火车撞倒并死亡。
  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疏失对幼儿的保护措施,在幼儿王某斌的家长未到校接领的情况下,就让王某斌独自回家,导致王某斌被飞驰而来的火车撞倒死亡的严重后果,应承担管理、教育和保护不力的过错责任。原告作为死者的父母,负有法定的监护义务,应在幼儿园规定的放学时间到学校接领其回家,两原告监护失职,应承担次要责任。
  据此,县法院判决:被告安溪县魁斗镇蓬洲小学赔偿原告王某贤、易某琴因其儿子王某斌死亡的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计20914.41元。
  判决宣告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二、吴某雄与黄某月离婚案
  1990年12月23日,原告吴某雄与被告黄某月经人介绍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1991年12月8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1992年10月8日,生育婚生女吴某凤。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1998年春节,双方又因家庭琐事吵架,被告即回其娘家居住,自此两人分居至今。女儿吴某凤则随被告一起生活。1998年间,原告吴某雄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县法院经审理,以双方虽于1998年春节分居,但感情尚未破裂为由,于1998年6月2日作出不准离婚的民事判决。之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未能改善,感情继续恶化。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黄某月于1999年12月23日,生育女婴吴某丽、吴某燕(双胞胎)。2001年2月27日,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原告提出吴某丽、吴某燕(双胞胎)非其亲生女,要求作亲子鉴定,法院准予原告的申请。但被告则称该双胞胎是与吴某雄共同生育,多次推诿、拒绝配合作亲子鉴定。
  2001年11月27日,在县法院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乃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吴某雄与被告黄某月自愿离婚。婚生女吴某凤由原告吴某雄负责抚养并自行负担抚育费。女孩吴某丽、吴某燕由被告黄某月自行抚养并负担抚育费。原告吴某雄于2002年2月1日前付给被告黄某月经济帮助款人民币1万元整。被告黄某月放弃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1991-2007)上册

《安溪县志(1991-2007)上册》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1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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