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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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溪县志(1991-2007)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021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刑事审判
分类号: D915.18
页数: 5
页码: 303-307
摘要: 本节记述了安溪县的刑事审判案件,包括了失火犯罪案件、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故意伤害犯罪案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等等。
关键词: 安溪县 刑事审判 审判

内容

一、失火犯罪案件
  1991—2001年,村民的防火意识不断增强,加上农民上山劳作逐渐减少,失火案件也逐步减少。11年间,共审结失火犯罪案件67件。
  2002—2007年,内安溪许多村民不断擅自在山上开垦茶园,外安溪村民上山扫墓烧纸钱经常引发森林火灾,失火案件频发。2004年,县法院在森林失火多发区集中进行专项审判,有效地提高村民的防火法律意识。7年间,共审结失火犯罪案件74件,占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16.5%。
  1991—2007年,共审结失火犯罪案件141件,占刑事案件2.11%。
  二、交通肇事犯罪案件
  1991—2001年,全县居民拥有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不断增多。安溪地处山区、地势险峻,有些居民无执照驾驶或未具备安全技术驾驶,交通事故案件频发,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不断上升。11年间,共审结交通肇事犯罪案件136件。
  2002—2005年,为应对交通肇事犯罪案件逐年上升趋势,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限,提高法官办案速度与质量,对交通肇事犯罪量刑进行细化规范。2006年,县法院出台《关于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细化量刑标准指导意见》,使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量刑逐渐标准化。至2007年7年间,共审结交通肇事犯罪案件319件,占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71%。
  1991—2007年,共审结交通肇事犯罪案件455件,占刑事案件6.82%。
  三、故意伤害犯罪案件
  1991年,随着“严打”成效的显现,全县故意伤害案件有所下降。1996年起,故意伤害案件又逐渐上升,其中,故意重伤案件尤多。至2001年,共审结故意伤害犯罪案件207件。
  2002—2007年,社会上有些人拉帮结派故意殴打伤害他人,故意伤害案件不断增多。7年间,共审结故意伤害犯罪案件314件,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案件53.2%。在审理故意伤害犯罪案件中,县法院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大胆采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重化解矛盾纠纷。
  1991—2007年,共审结故意伤害犯罪案件521件,占刑事案件7.81%。
  四、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
  1991年,安溪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不断上升。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决定》,提高对拐卖人口的法定刑罚标准,并对明知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依法予以惩处,加大打击力度。县法院以此为契机,连续5年开展“打拐”专项斗争,并多次前往龙涓乡、长坑乡等案件多发地区召开集中宣判大会,有力地打击违法犯罪分子。至2001年,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262件。
  2002年,全县“打拐”专项斗争取得明显成效,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逐年减少,案件中以拐卖儿童的案件居多。至2007年,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61件,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案件10.3%。
  1991—2007年,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323件,占刑事案件4.84%
  五、抢劫犯罪案件
  1991年,全县抢劫犯罪活动呈上升的趋势。县法院按照中共福建省委召开的沿海地区社会治安工作会议的精神,开展为期两年的打击抢劫犯罪专项斗争。1993年,按照中央、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部署,连续9年开展以打击“车匪路霸”为重点的反抢劫专项斗争。至2001年,共审结抢劫犯罪案件292件。
  2002年,继续以打击抢劫犯罪为重点,坚持“快立快审、从重从严、边打击边教育”方针,开展专项审判活动,结合“两抢”专项审判活动集中召开宣判大会,并到学校上法制课,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至2007年,共审结抢劫犯罪案件335件,占侵犯财产罪案件18.5%
  1991—2007年,共审结抢劫犯罪案件627件,占刑事案件9.4%。
  六、盗窃犯罪案件
  1991年起,县法院按照中央和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部署,开展为期3年的反盗窃专项斗争。至2001年,共审结盗窃犯罪案件999件。
  2002年,全县盗窃犯罪案件仍居高不下,呈现“七多”(入室盗窃及盗窃机动车辆多,犯罪分子年轻人多,本地人作案多,团伙作案多,累犯多,销赃渠道多,因赌博而引起的盗窃案件多)趋势。至2007年,共审结盗窃犯罪案件629件,占侵犯财产罪案件34.7%。
  1991—2007年,共审结盗窃犯罪案件1628件,占刑事案件24.41%。
  七、诈骗犯罪案件
  1991—2001年,全县诈骗犯罪案件以合同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卡诈骗等犯罪为主。11年间,共审结诈骗犯罪案件226件。
  2002—2007年,安溪有极少数的犯罪分子不断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他人钱财,致使安溪成为全国信息诈骗犯罪的重灾区,省、市、县多次组织“猎狐行动”等专项打击虚假信息诈骗活动。县法院依照《刑法》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诈骗等案件掌握数额标准等问题的规定》,出台《关于诈骗犯罪案件细化量刑标准指导意见》,针对诈骗数额、犯罪情节、相应刑罚及罚金作出规范,防止和杜绝“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保证办案质量。先后在凤城镇、魁斗镇、长坑乡等虚假信息诈骗活动重灾区召开公开宣判会25场,收到较好的威慑效果。6年间,共审结虚假信息诈骗犯罪案件696件,并处罚金1058万元,占侵犯财产罪案件38.3%。
  1991—2007年,共审结诈骗犯罪案件922件,占刑事案件13.83%。
  八、赌博犯罪案件
  2000年,香港“六合彩”赌博传入安溪,并不断蔓延,县法院审结的赌博犯罪案件大量上升。至2001年,共审结赌博犯罪案件142件。
  2002年,县政法机关加大对“六合彩”赌博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六合彩”赌博犯罪活动不断变换手法,从公开转入地下。至2007年,共审结赌博犯罪案件185件,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案件30.9%。
  1991—2007年,共审结赌博犯罪案件327件,占刑事案件4.9%。
  九、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1991—2001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部署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示精神,加大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把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案件作为打击重点,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取得重大成效,共审结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30件,其中贪污案件44件,受贿案件86件。
  2002—2007年,县法院审结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以挪用公款罪居多,审结25件,占贪污贿赂犯罪案件38.5%;其次为受贿罪,审结24件,占贪污贿赂犯罪案件36.9%;此外,还有贪污罪、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分别审结13件、1件、2件。7年间,共审结贪污贿赂犯罪案件65件。
  1991—2007年,共审结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95件,占刑事案件2.92%。
  除上述9类案件外,县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还有非法经营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渎职罪等83种犯罪案件,占审结的刑事案件22.96%。
  1991—2007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6669件9527人。在生效判决中,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482人,被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140人,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6226人,被单处罚金20人,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4人,被宣告无罪7人。
  附:典型案例
  一、龚某清等人虚假信息诈骗案
  2004年2月—3月,被告人龚某清、龚某明、龚某兰、蔡某婷、林某美伙同龚某进、张某洁、张某红、蔡某萍(后4人另案处理)等人,在安溪、厦门等地以韩国三星公司的名义,用手机拨打北京、云南等地的电话,谎称该公司在中国举办电话抽奖活动,要求中奖者支付奖品邮寄费、税费、保险费等,并存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李某、茹某志等9人人民币174780.9元,引起全国各大媒体的关注。
  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清等5人伙同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钱财,数额均超过较大,公诉机关指控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龚某清、龚某明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雇佣教唆他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龚某兰、蔡某婷、林某美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为受雇佣或协助,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龚某清、龚某明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予以酌情从轻处罚。2004年9月21日,县法院宣判:被告人龚某清、龚某明、龚某兰、蔡某婷、林某美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5年、1年3个月、7个月、7个月,并处罚金计7万元,没收作案工具诺基亚手机6部、银行卡6张。
  二、廖某鸿等人妨害公务、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案
  2005年7月18日16时许,安溪县龙门镇龙美村村民林某旗驾驶一辆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往同安方向行驶,行至安溪县龙门镇湖山路段时,从后视镜看到车后有警车,因害怕被查处而加速行驶,致摔倒受伤。随其后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官桥中队警员见状,即将林某旗送往安溪县龙门医院救治,并进行现场勘察等工作。被告人肖某球、蔡某标、林某东等人在现场大喊交警撞死人,没处理就要走,要打就来等,煽动围观群众一起拦截勘察现场的警车、围攻交警。至23时多,被告人廖某鸿、肖某桂、郑某洪、肖某球、蔡某河、陈某灿、林某荣、白某辉、施某贤、林某筑、林某锋、沈某溪、白某央、白某地、施某桂、林某两、林某华、施某全、蔡某标、蔡某田伙同肖某龙、林某福、林某接、林某东、白某荣、林某辉、沈某剑等人(均另案处理)先后到该交通事故现场,伙同林某旗家属及周边群众,以交警的警车撞死人未处理为借口,持石头、砖头、锄头、木棍等,对处理事故的交警及赶赴现场维持秩序的县公安局局长方某群、副政委陈某庭、民警李某章、陈某炎、刘某辉、王某宗等人进行围攻、殴打,并砸、掀翻警车17辆和过路的轿车1辆,致30多名警察受伤,18辆车辆被毁。经法医鉴定,方某群、陈某庭、李某章、陈某炎、刘某辉、王某宗、陈某芳、高某清、王某、陈某绵、黄某峰、谢某春、谢某军、许某坚、叶某溢15名警察的伤情属轻微伤,支付医疗费合计人民币11324.27元。经有关部门鉴定,该18辆车辆受损价值人民币403194元。
  由于在此前被告人廖某鸿还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告人廖某钦涉嫌故意伤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及寻衅滋事犯罪,被告人林某平、林某民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也一并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县法院认为:廖某鸿等21名被告人,采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廖某鸿等20名被告人,用砸、掀翻的方法,故意非法毁坏警车等18辆,损害国家财物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廖某鸿、廖某钦、林某平受招集伙同他人,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廖某钦参与他人,采用点燃汽油瓶的方式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廖某钦、林某平、林某民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述一人犯数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县法院判决:被告人廖某鸿犯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被告人廖某钦犯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2个月;被告人林某平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被告人肖某球、郑某洪、陈某灿、施某全、蔡某标、林某荣犯妨害公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均判处有期徒刑9年;被告人林某筑、沈某溪、施某桂、林某锋、林某华犯妨害公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均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被告人蔡某河、白某辉、白某地犯妨害公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均判处有期徒刑8年;被告人施某贤、林某两、蔡某田犯妨害公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均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被告人肖某桂、白某央犯妨害公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4年;被告人林某东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林某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廖某鸿、肖某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廖某坤、黄某真、肖某龙、施某治共同赔偿县公安局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郑某洪、肖某球、陈某灿、施某全、蔡某标、林某筑、林某荣各赔偿县公安局经济损失人民币2.3万元;被告人沈某溪、林某华各赔偿县公安局经济损失人民币2.2万元;被告人蔡某河、施某贤、林某锋、白某辉、白某地、施某桂、蔡某田、白某央各赔偿县公安局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林某两赔偿县公安局经济损失人民币19518.27元;从廖某鸿至林某两24名被告人赔偿县公安局的经济损失总金额人民币414518.27元7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林某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孝地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
  被告人廖某钦等19名被告人不服,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县法院原一审判决。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1991-2007)上册

《安溪县志(1991-2007)上册》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1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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