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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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溪县志(1991-2007)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0212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审判
分类号: D915.18
页数: 11
页码: 302-312
摘要: 本章记述了安溪县审判,包括了机构与队伍、刑事审判、民商事审判、行政审判。
关键词: 安溪县 审判 公判大会

内容

1991—2007年,安溪县人民法院(简称县法院)以“建过硬班子、带合格队伍、创一流业绩”为目标,坚持队伍教育培训,不断探索审判改革,充分发挥各项审判职能,法院队伍建设和审判工作与时俱进。共审、执、结各类案件71826件,其中,刑事案件6669件,民商事案件35435件,行政诉讼案件296件,林业案件248件,执行案件29312件;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41316人次,为维护政治安定、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第一节 机构与队伍
  一、机构
  1991年1月,县法院内设办公室、纪检组、政工科、信访科4个科室和刑一庭、刑二庭、民庭、经济庭、林业庭、行政庭、执行庭7个审判庭,下设城关、蓬莱、湖头、官桥、西坪、感德、长坑7个人民法庭。3月,刑二庭撤销,刑一庭更名为刑庭。7月,法警队成立。10月,信访科更名为告诉申诉庭。1996年1月,法警队升格为县法院司法警察大队。10月,监察室成立,与纪检组合署办公。1998年1月,撤销长坑人民法庭并入湖头人民法庭。8月,再次成立刑二庭,刑庭同时更名为刑一庭;成立研究室。1999年1月,纪检组改为县纪委派驻机构。2000年8月,撤销告诉申诉庭,成立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2004年8月,政工科更名为政治处,民庭更名为民一庭,经济庭更名为民二庭。2007年底,县法院有内设机构13个,直属机构1个,派驻机构1个,派出机构6个。
  二、队伍
  1991年1月,县法院配备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政工科科长、纪检组组长、信访科副科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法警等。至2007年底,县法院有院长、副院长、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研究室副主任、司法警察大队长、副大队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法警等,在编干警员工107人,其中,审判员67人,助审员13人,书记员17人,法警5人,工人5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4人,占干警员工总数的97.2%;三级高级法官1人,四级高级法官11人,四级高级检察官1人,一级法官19人,二级法官32人,三级法官12人,四级法官1人,五级法官1人;司法警察中有二级警督1人,三级警督1人,二级警司1人,三级警司1人。
  第二节 刑事审判
  一、失火犯罪案件
  1991—2001年,村民的防火意识不断增强,加上农民上山劳作逐渐减少,失火案件也逐步减少。11年间,共审结失火犯罪案件67件。
  2002—2007年,内安溪许多村民不断擅自在山上开垦茶园,外安溪村民上山扫墓烧纸钱经常引发森林火灾,失火案件频发。2004年,县法院在森林失火多发区集中进行专项审判,有效地提高村民的防火法律意识。7年间,共审结失火犯罪案件74件,占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16.5%。
  1991—2007年,共审结失火犯罪案件141件,占刑事案件2.11%。
  二、交通肇事犯罪案件
  1991—2001年,全县居民拥有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不断增多。安溪地处山区、地势险峻,有些居民无执照驾驶或未具备安全技术驾驶,交通事故案件频发,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不断上升。11年间,共审结交通肇事犯罪案件136件。
  2002—2005年,为应对交通肇事犯罪案件逐年上升趋势,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限,提高法官办案速度与质量,对交通肇事犯罪量刑进行细化规范。2006年,县法院出台《关于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细化量刑标准指导意见》,使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量刑逐渐标准化。至2007年7年间,共审结交通肇事犯罪案件319件,占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71%。
  1991—2007年,共审结交通肇事犯罪案件455件,占刑事案件6.82%。
  三、故意伤害犯罪案件
  1991年,随着“严打”成效的显现,全县故意伤害案件有所下降。1996年起,故意伤害案件又逐渐上升,其中,故意重伤案件尤多。至2001年,共审结故意伤害犯罪案件207件。
  2002—2007年,社会上有些人拉帮结派故意殴打伤害他人,故意伤害案件不断增多。7年间,共审结故意伤害犯罪案件314件,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案件53.2%。在审理故意伤害犯罪案件中,县法院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大胆采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重化解矛盾纠纷。
  1991—2007年,共审结故意伤害犯罪案件521件,占刑事案件7.81%。
  四、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
  1991年,安溪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不断上升。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决定》,提高对拐卖人口的法定刑罚标准,并对明知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依法予以惩处,加大打击力度。县法院以此为契机,连续5年开展“打拐”专项斗争,并多次前往龙涓乡、长坑乡等案件多发地区召开集中宣判大会,有力地打击违法犯罪分子。至2001年,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262件。
  2002年,全县“打拐”专项斗争取得明显成效,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逐年减少,案件中以拐卖儿童的案件居多。至2007年,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61件,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案件10.3%。
  1991—2007年,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323件,占刑事案件4.84%
  五、抢劫犯罪案件
  1991年,全县抢劫犯罪活动呈上升的趋势。县法院按照中共福建省委召开的沿海地区社会治安工作会议的精神,开展为期两年的打击抢劫犯罪专项斗争。1993年,按照中央、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部署,连续9年开展以打击“车匪路霸”为重点的反抢劫专项斗争。至2001年,共审结抢劫犯罪案件292件。
  2002年,继续以打击抢劫犯罪为重点,坚持“快立快审、从重从严、边打击边教育”方针,开展专项审判活动,结合“两抢”专项审判活动集中召开宣判大会,并到学校上法制课,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至2007年,共审结抢劫犯罪案件335件,占侵犯财产罪案件18.5%
  1991—2007年,共审结抢劫犯罪案件627件,占刑事案件9.4%。
  六、盗窃犯罪案件
  1991年起,县法院按照中央和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部署,开展为期3年的反盗窃专项斗争。至2001年,共审结盗窃犯罪案件999件。
  2002年,全县盗窃犯罪案件仍居高不下,呈现“七多”(入室盗窃及盗窃机动车辆多,犯罪分子年轻人多,本地人作案多,团伙作案多,累犯多,销赃渠道多,因赌博而引起的盗窃案件多)趋势。至2007年,共审结盗窃犯罪案件629件,占侵犯财产罪案件34.7%。
  1991—2007年,共审结盗窃犯罪案件1628件,占刑事案件24.41%。
  七、诈骗犯罪案件
  1991—2001年,全县诈骗犯罪案件以合同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卡诈骗等犯罪为主。11年间,共审结诈骗犯罪案件226件。
  2002—2007年,安溪有极少数的犯罪分子不断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他人钱财,致使安溪成为全国信息诈骗犯罪的重灾区,省、市、县多次组织“猎狐行动”等专项打击虚假信息诈骗活动。县法院依照《刑法》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诈骗等案件掌握数额标准等问题的规定》,出台《关于诈骗犯罪案件细化量刑标准指导意见》,针对诈骗数额、犯罪情节、相应刑罚及罚金作出规范,防止和杜绝“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保证办案质量。先后在凤城镇、魁斗镇、长坑乡等虚假信息诈骗活动重灾区召开公开宣判会25场,收到较好的威慑效果。6年间,共审结虚假信息诈骗犯罪案件696件,并处罚金1058万元,占侵犯财产罪案件38.3%。
  1991—2007年,共审结诈骗犯罪案件922件,占刑事案件13.83%。
  八、赌博犯罪案件
  2000年,香港“六合彩”赌博传入安溪,并不断蔓延,县法院审结的赌博犯罪案件大量上升。至2001年,共审结赌博犯罪案件142件。
  2002年,县政法机关加大对“六合彩”赌博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六合彩”赌博犯罪活动不断变换手法,从公开转入地下。至2007年,共审结赌博犯罪案件185件,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案件30.9%。
  1991—2007年,共审结赌博犯罪案件327件,占刑事案件4.9%。
  九、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1991—2001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部署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示精神,加大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把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案件作为打击重点,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取得重大成效,共审结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30件,其中贪污案件44件,受贿案件86件。
  2002—2007年,县法院审结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以挪用公款罪居多,审结25件,占贪污贿赂犯罪案件38.5%;其次为受贿罪,审结24件,占贪污贿赂犯罪案件36.9%;此外,还有贪污罪、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分别审结13件、1件、2件。7年间,共审结贪污贿赂犯罪案件65件。
  1991—2007年,共审结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95件,占刑事案件2.92%。
  除上述9类案件外,县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还有非法经营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渎职罪等83种犯罪案件,占审结的刑事案件22.96%。
  1991—2007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6669件9527人。在生效判决中,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482人,被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140人,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6226人,被单处罚金20人,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4人,被宣告无罪7人。
  附:典型案例
  一、龚某清等人虚假信息诈骗案
  2004年2月—3月,被告人龚某清、龚某明、龚某兰、蔡某婷、林某美伙同龚某进、张某洁、张某红、蔡某萍(后4人另案处理)等人,在安溪、厦门等地以韩国三星公司的名义,用手机拨打北京、云南等地的电话,谎称该公司在中国举办电话抽奖活动,要求中奖者支付奖品邮寄费、税费、保险费等,并存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李某、茹某志等9人人民币174780.9元,引起全国各大媒体的关注。
  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清等5人伙同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钱财,数额均超过较大,公诉机关指控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龚某清、龚某明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雇佣教唆他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龚某兰、蔡某婷、林某美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为受雇佣或协助,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龚某清、龚某明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予以酌情从轻处罚。2004年9月21日,县法院宣判:被告人龚某清、龚某明、龚某兰、蔡某婷、林某美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5年、1年3个月、7个月、7个月,并处罚金计7万元,没收作案工具诺基亚手机6部、银行卡6张。
  二、廖某鸿等人妨害公务、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案
  2005年7月18日16时许,安溪县龙门镇龙美村村民林某旗驾驶一辆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往同安方向行驶,行至安溪县龙门镇湖山路段时,从后视镜看到车后有警车,因害怕被查处而加速行驶,致摔倒受伤。随其后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官桥中队警员见状,即将林某旗送往安溪县龙门医院救治,并进行现场勘察等工作。被告人肖某球、蔡某标、林某东等人在现场大喊交警撞死人,没处理就要走,要打就来等,煽动围观群众一起拦截勘察现场的警车、围攻交警。至23时多,被告人廖某鸿、肖某桂、郑某洪、肖某球、蔡某河、陈某灿、林某荣、白某辉、施某贤、林某筑、林某锋、沈某溪、白某央、白某地、施某桂、林某两、林某华、施某全、蔡某标、蔡某田伙同肖某龙、林某福、林某接、林某东、白某荣、林某辉、沈某剑等人(均另案处理)先后到该交通事故现场,伙同林某旗家属及周边群众,以交警的警车撞死人未处理为借口,持石头、砖头、锄头、木棍等,对处理事故的交警及赶赴现场维持秩序的县公安局局长方某群、副政委陈某庭、民警李某章、陈某炎、刘某辉、王某宗等人进行围攻、殴打,并砸、掀翻警车17辆和过路的轿车1辆,致30多名警察受伤,18辆车辆被毁。经法医鉴定,方某群、陈某庭、李某章、陈某炎、刘某辉、王某宗、陈某芳、高某清、王某、陈某绵、黄某峰、谢某春、谢某军、许某坚、叶某溢15名警察的伤情属轻微伤,支付医疗费合计人民币11324.27元。经有关部门鉴定,该18辆车辆受损价值人民币403194元。
  由于在此前被告人廖某鸿还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告人廖某钦涉嫌故意伤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及寻衅滋事犯罪,被告人林某平、林某民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也一并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县法院认为:廖某鸿等21名被告人,采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廖某鸿等20名被告人,用砸、掀翻的方法,故意非法毁坏警车等18辆,损害国家财物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廖某鸿、廖某钦、林某平受招集伙同他人,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廖某钦参与他人,采用点燃汽油瓶的方式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廖某钦、林某平、林某民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述一人犯数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县法院判决:被告人廖某鸿犯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被告人廖某钦犯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2个月;被告人林某平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被告人肖某球、郑某洪、陈某灿、施某全、蔡某标、林某荣犯妨害公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均判处有期徒刑9年;被告人林某筑、沈某溪、施某桂、林某锋、林某华犯妨害公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均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被告人蔡某河、白某辉、白某地犯妨害公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均判处有期徒刑8年;被告人施某贤、林某两、蔡某田犯妨害公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均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被告人肖某桂、白某央犯妨害公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4年;被告人林某东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林某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廖某鸿、肖某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廖某坤、黄某真、肖某龙、施某治共同赔偿县公安局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郑某洪、肖某球、陈某灿、施某全、蔡某标、林某筑、林某荣各赔偿县公安局经济损失人民币2.3万元;被告人沈某溪、林某华各赔偿县公安局经济损失人民币2.2万元;被告人蔡某河、施某贤、林某锋、白某辉、白某地、施某桂、蔡某田、白某央各赔偿县公安局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林某两赔偿县公安局经济损失人民币19518.27元;从廖某鸿至林某两24名被告人赔偿县公安局的经济损失总金额人民币414518.27元7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林某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孝地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
  被告人廖某钦等19名被告人不服,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县法院原一审判决。
  第三节 民商事审判
  一、债务纠纷案件
  1991—2001年,随着经济社会迅猛发展,债务纠纷案件的内容和结构都发生新的变化,因借贷、买卖、承揽加工、代购代销等产生的债务纠纷日益增多,标的额越来越大。县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依法保护合法的债务关系,对债务人有清偿能力故意拖欠不还的,强制其按约定清偿;债务人确实经济困难,一时无力清偿的,判令债务人分期清偿。11年间,共审结债务纠纷案件7308件。
  2002年后,安溪县域经济不断发展,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及农村基金会大量放贷。由于诚信经营理念的不断深化,起诉到县法院的债务纠纷案件不断下降。至2007年,共审结债务纠纷案件2654件。
  1991—2007年,共审结债务纠纷案件9962件,占民商事案件28.11%,居所有民商事案件第一位。
  二、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1991—2001年,金融部门施行“控制信贷,紧缩银根,收讨贷款”政策,起诉到法院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逐渐增多。县法院增强服务意识,成立调解中心,加大支付令这一督促程序的适用力度,组织巡回办案小组到各乡(镇)巡回办案,主动帮助金融单位尽快收回贷款,并且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帮助金融部门堵塞漏洞。11年间,共审结借款合同纠纷案件4219件。
  2002—2007年,金融部门加强对信贷资金的管理,不断剥离不良资产,金融部门诉到法院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不断下降,而个人、企业诉至法院的借款合同纠纷不断增加。6年间,共审结借款合同纠纷案件5131件。
  1991—2007年,共审结借贷合同纠纷案件9350件,占民商事案件26.39%,居所有民商事案件第二位。
  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1991—2001年,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随着人们的思想观念不断变化,审结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不断增多。11年间,共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2419件。
  2002年,新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县法院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随之发生新的变化,增加由于家庭暴力或婚外情等引发离婚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等新的内容。至2007年,共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1854件。
  1991—2007年,共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4273件,占民商事案件的12.06%,居所有民商事案件第三位。
  四、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991—2001年,全县公民之间争地界、争水利、争宅基地等纠纷频发,损害赔偿诉讼日益增加。11年间,共审结损害赔偿案件691件。
  2002年起,按照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人身损害赔偿由原先的伤害赔偿扩大到医疗事故赔偿、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事故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由原先主要是生活资料赔偿扩展到包括生产资料赔偿。侵害公民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案件也不断增加,导致大量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起诉到县法院。至2007年,共审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451件。
  1991—2007年,共审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1142件,占民事案件3.22%。
  五、劳动纠纷案件
  1991—2001年,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得到长足发展,劳动法律关系范围日益扩大,审理的劳动纠纷案件逐渐增多,案件主体和类型也呈现多样化。11年间,共审结劳动纠纷案件354件。
  2002年起,劳动纠纷案件也趋向多元化。至2007年,共审结劳动纠纷案件184件,其中,劳务合同纠纷案件61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86件,工伤损害赔偿纠纷案件37件。
  1991—2007年,共审结劳动纠纷案件538件,占民商事案件1.52%
  附:典型案例
  一、王某贤、易某琴诉安溪县魁斗镇蓬洲小学人身损害赔偿案
  原告王某贤、易某琴的儿子王某斌在被告安溪县魁斗镇蓬洲小学上幼儿园,2002年3月12日15时40分幼儿园放学,老师在家长未到校领走幼儿时,就让王某斌自己回家。15时55分左右,王某斌回家途中走上铁路,被急驰而来的火车撞倒并死亡。
  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疏失对幼儿的保护措施,在幼儿王某斌的家长未到校接领的情况下,就让王某斌独自回家,导致王某斌被飞驰而来的火车撞倒死亡的严重后果,应承担管理、教育和保护不力的过错责任。原告作为死者的父母,负有法定的监护义务,应在幼儿园规定的放学时间到学校接领其回家,两原告监护失职,应承担次要责任。
  据此,县法院判决:被告安溪县魁斗镇蓬洲小学赔偿原告王某贤、易某琴因其儿子王某斌死亡的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计20914.41元。
  判决宣告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二、吴某雄与黄某月离婚案
  1990年12月23日,原告吴某雄与被告黄某月经人介绍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1991年12月8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1992年10月8日,生育婚生女吴某凤。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1998年春节,双方又因家庭琐事吵架,被告即回其娘家居住,自此两人分居至今。女儿吴某凤则随被告一起生活。1998年间,原告吴某雄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县法院经审理,以双方虽于1998年春节分居,但感情尚未破裂为由,于1998年6月2日作出不准离婚的民事判决。之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未能改善,感情继续恶化。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黄某月于1999年12月23日,生育女婴吴某丽、吴某燕(双胞胎)。2001年2月27日,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原告提出吴某丽、吴某燕(双胞胎)非其亲生女,要求作亲子鉴定,法院准予原告的申请。但被告则称该双胞胎是与吴某雄共同生育,多次推诿、拒绝配合作亲子鉴定。
  2001年11月27日,在县法院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乃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吴某雄与被告黄某月自愿离婚。婚生女吴某凤由原告吴某雄负责抚养并自行负担抚育费。女孩吴某丽、吴某燕由被告黄某月自行抚养并负担抚育费。原告吴某雄于2002年2月1日前付给被告黄某月经济帮助款人民币1万元整。被告黄某月放弃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
  第四节 行政审判
  一、自然资源行政诉讼案件
  1991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为审理自然资源行政诉讼案件提供法律依据。至2001年,县法院共审结自然资源行政诉讼案件121件。
  2002年起,土地侵权、土地处罚行政案件,土地、宅基地、房屋被征用拆迁等纠纷案件,超越批准范围采矿、买卖出租和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等案件时有发生。至2007年,共审结自然资源行政诉讼案件55件,其中,土地行政案件9件,林业行政案件9件,拆迁行政案件27件,其他自然资源行政案件10件;判决维持7件,判决撤销3件,确认违法或无效1件,驳回起诉7件,原告撤诉35件,其他裁定2件。
  1991—2007年,共审结自然资源行政诉讼案件176件,占行政案件59.46%。
  二、公安行政诉讼案件
  1991年,县法院受理公安行政诉讼案件增加收容审查、劳动教养、消防管理等,故受理的公安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增加。至2001年,共审结公安行政诉讼案件58件。
  2002年,受理的公安行政诉讼案件继续上升,并以治安案件为主。县法院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治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只就公安机关的后一次裁决是否符合事实和合法进行审理。至2007年,共审结公安行政诉讼案件41件,其中,治安行政案件21件,其他公安行政案件20件;判决维持17件,判决撤销5件,确认违法或无效1件,驳回诉讼请求1件,驳回起诉5件,原告撤诉9件,其他裁定3件。
  1991—2007年,共审结公安行政诉讼案件99件,占行政案件33.45%。
  附:典型案例
  张某豆不服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案 2000年5月16日,县委和被告县人民政府联合下文成立安溪县整治“六合彩”赌博活动领导小组。2001年3月14日,授予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参与“六合彩”赌博活动的人予以没收和罚款、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票等职权。2002年1月24日,原告张某豆因涉嫌传销“六合彩”,被县整治“六合彩”赌博活动领导小组直接查处。是年1月30日,县整治“六合彩”赌博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原告涉嫌传销“六合彩”赌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七条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原告处以没收11000元、罚款3000元。县整治“六合彩”赌博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该办公室于2002年1月30日收取原告人民币14000元时,仅出具福建省代收行政罚款收据1张,并未出具处罚决定书和告知原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原告在庭审过程中,增加新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0元,但没有提供逾期增加诉讼请求的正当理由。
  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县委和被告县人民政府共同成立的安溪县整治“六合彩”赌博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主体不适法,且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未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未出具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应予撤销。鉴于本案原告有涉嫌违法的事实,撤销该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失,因此,本案在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罚时,应由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即由被告将本案移送给有权处理的机关进行处理。原告在庭审中增加新的赔偿请求,但没有提供逾期增加诉讼请求的正当理由,不予准许。
  县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县人民政府对原告的处罚。被告县人民政府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天内将本案移交给安溪县公安局进行处理。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县法院一审判决。
  第五节 林业审判
  1991—2000年,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开展打击毁林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有效打击各种毁林犯罪活动;及时调处一大批纠纷时间长、争议面积大、案情复杂的老大难山林权属纠纷,同时,审结一批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10年间,共审结各类林业案件114件,其中,盗伐滥伐林木、森林失火犯罪等林业刑事案件71件,山林权属纠纷、承包合同纠纷等林业民商事案件19件,林业行政案件24件。
  2001—2007年,全县林业案件有所下降。县法院虽仍保留林业庭这一内设机构,但未配备专职审判人员。林业各类案件由各相关审判庭受理并负责审判。7年间,共审结林业刑事案件124件134人,其中,森林失火案件94件94人,毁林案件13件15人,盗伐林木案件13件21人,滥伐林木案件4件4人;林业民商事案件3件,林业行政案件7件。
  1991—2007年,共审结林业案件248件,其中,林业刑事案件195件,林业民商事案件22件,林业行政案件31件。
  附:典型案例
  李某水盗伐林木案 1994年10月至1995年6月,被告人李某水在黄某法的招集下,分别伙同黄某法、李某木、李某福等人(另案处理),携带单手锯,先后13次窜到国有安溪半林林场及龙涓乡山坛村,盗伐半林林场老坪林地福建柏(国家二级珍贵树种)23株,立木材积1.84立方米;盗伐山坛村的杉木3株,立木材积0.167立方米。
  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伙同他人盗伐国家二级珍贵树种福建柏多株及其他林木,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且应认定盗伐林木数额巨大。鉴于被告人有3次作案时未满18周岁,认罪态度好,酌情从轻处罚。
  县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水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第六节 案件执行
  1991—1998年,县法院改变过去在执行环节上的“软弱”状态,充分运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搜查、查封、扣押、拍卖财物和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等强制措施,对在案件执行中围攻、殴打执行人员等违反《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人员坚决采取罚款、拘留等惩罚措施,并注意采取诉前保全、财产保全及教育引导等措施,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不断缓解“执行难”局面。同时,坚持执行庭常年执行,各业务庭审理与执行相结合,全院统一集中执行等执行活动,案件执行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8年间,共执结各类案件7111件,执结标的金额5743.79万元,其中,1991年319件95.33万元,1992年505件281.9万元,1993年562件298.4万元,1994年673件385.27万元,1995年949件312.5万元,1996年994件780.39万元,1997年1346件1237.91万元,1998年1763件2352.09万元。
  1999年7月,中共中央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随后,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高度重视,采取一系列办法和措施,县委转发县法院《关于开展“执行年”活动工作方案》,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县委成立以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为组长的执行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拨出专款用于执行专门经费;县委、县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分别在新闻媒体、党政会议上强调,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县法院成立执行领导小组和执行办公室,按全院干警总数的15%比例配足配强执行人员,行政庭和法警大队也参与协助执行,内设11个执行小组,建立全院的执行台账,将各基层法庭的执行工作纳入统一的组织管理之中,实行岗位责任制,量化目标责任到人,执行工作取得新突破。是年,共执结各类案件2032件,执结标的金额2527.3万元。
  2000—2007年,进一步规范纪律约束和外部监督机制,实行定期交叉轮换案件执行和举报、登记制度;推行案件执行体制改革,将强制执行权分离为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增强案件执行的监督制约力度;实行三原则(定人、定案、定时)和三分离(执行款、收费、执行人员)以及执行台账微机管理;完善案件执行工作机制,构建协助案件执行工作网络,动员社会力量共同支持和配合法院案件执行工作,形成党委领导、人大常委会监督、政府支持、各界配合的案件执行工作新格局。8年间,共执结各类案件20169件,执结标的金额53757.2万元,其中,2000年2626件4157.85万元,2001年2827件5226.9万元,2002年3283件9187万元,2003年3037件4370.74万元,2004年2695件7653.58万元,2005年2226件8324.7万元,2006年1708件9141.03万元,2007年1767件5695.4万元。
  1991—2007年,共执结各类案件29312件,执结标的金额62028.29万元。
  第七节 告诉申诉与审判监督
  一、告诉申诉
  1991年10月,贯彻“立审分离”工作制度,县法院成立告诉申诉庭,负责立案、信访、复查申诉案件,充分发挥联系群众的“窗口”作用,对来信来访工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和申诉权利。至1999年,共接待和处理群众来访来信23445人次。
  2000年8月,县法院撤销告诉申诉庭,成立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信访工作由立案庭负责。县法院充分发挥好窗口排查矛盾、化解纠纷的职能作用,形成法院、乡(镇)、村(居)三级联动信访网络,畅通群众的起诉申诉信访渠道,积极推行信访预约制度、案件回访制度、信访摘报制度、来访改下访制度、重点案件“会诊”制度,强化信访干部“信访工作无小事”意识,抓好信访工作“一把手”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院长接待日活动。至2007年,共接待群众来访6146人次,处理群众来信11725件。
  1991—2007年,共接待和处理群众来访来信41316人次。
  二、审判监督
  1991年,县法院的案件复查工作由告诉申诉庭负责。随着法官法律专业知识的强化及法制意识的提高,县法院审结的案件质量有较大的保障,受理的申诉再审案件较少,至1999年,共复查(再审)各类申诉案件164件。
  2000年,为构筑“铁案工程”,减少并杜绝审判质量不合格案件的发生,县法院采取多项措施,出台《审判质量评定办法(试行)》,建立法官“廉政、效能、案件质量”三项档案,强化审限跟踪监督等;对再审信访件做到件件有答复,发现确实存在错案或自行评定错案,由院长提请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至2007年,共受理申诉案件32件,结案30件;决定再审案件17件,已结再审案件15件,其中,维持原判1件,改判10件,其他处理4件。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1991-2007)上册

《安溪县志(1991-2007)上册》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1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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