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 公安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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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溪县志(1991-2007)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0188
颗粒名称: 卷八 公安 司法
分类号: D035.3
页数: 44
页码: 274-317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安溪县公安司法,包括了机构与队伍、政治保卫、惩治刑事犯罪等。
关键词: 安溪县 公安 公安工作

内容

第一章 公安
  1991—2007年,安溪县公安机关以建设“平安安溪”为目标,注重队伍建设,发扬和培育“甘当公仆、爱岗敬业、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恪尽职守、不怕牺牲、求真务实、艰苦奋斗”的公安精神,在保卫改革开放、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打击刑事犯罪、强化治安管理、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第一节 机构与队伍
  一、机构
  (一)县级机构
  县公安局 1991年1月,安溪县公安局(简称县公安局)内设秘书科(含信访室)、政工科、政保科、刑警队、内保科(含挂靠的保安公司)、治安科、行政科、法制科、户政科、出入境管理科、预审科、消防科、纪检监察室13个科室,正科级建制,编制50人,实有50人。1992年7月,纪检监察室更名为纪律检查组。1995年5月,指挥中心成立。1996年5月6日,纪律检查组更名为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年12月,县公安局内设办公室(含信访室)、指挥中心、政工科、政保科、治安科、行政科、法制科、户政科、出入境管理科、预审科、内保科(含保安公司)、消防科、纪律检查委员会13个科室委,编制52人,实有51人。2003年,县公安局内设办公室(含信访室)、指挥中心、政工科、法制科、户政科、出入境管理科、装备财务科、网络安全监察与信息通信科、纪委会、警务督察队10个科室委(其中办公室、政工科为副科级建制),编制56人,实有54人。至2007年,机构、人员没变。
  县公安局森林分局 1991年1月,县林业公安分局为县林业局直属行政机构,列入县公安局序列,副科级建制,隶属县公安局和县林业局双重领导,内设秘书股、治安股,编制5人,实有5人。1996年12月,县林业公安分局内设办公室、治安科、刑侦科,编制15人,实有12人。1999年3月,县林业公安分局更名为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内设办公室、治安科、刑侦科,编制15人,实有13人。2005年,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人民警察过渡为公务员。实有人员13人。至2007年,机构、人员没变。
  (二)直属机构
  县交通警察大队 1991年1月,安溪县交通人民警察大队为副科级建制,受泉州市交通人民警察支队和县公安局双重领导,内设行政股、车管股、驾管股、交管股,编制31人,实有29人,并成立湖头交警中队。1992年2月,县交通人民警察大队更名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科级建制,业务上受市交警支队指导。是年8月,凤城交警中队及“122”值班室成立。1999年12月,官桥交警中队成立。
  2002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内设办公室、车管股、驾管股、交管股,下设凤城、湖头、官桥交警中队,编制45人,实有38人。2006年12月,增设茶都交警中队。2007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内设办公室、车管股、驾管股、交管股、宣传法制股5个股室,下设湖头、官桥、凤城、茶都4个交警中队及已批准未成立的长坑、感德、虎邱3个交警中队,编制59人,实有58人。
  县武警消防大队 1991—1996年,县消防科受县公安局和市武警消防支队的双重领导,现役编制,正连级建制。1997年3月,县消防科升格为县武警消防大队,现役编制,正营级建制,下设一、二中队,受县公安局和市武警消防支队双重领导,有官兵39人(其中合同制消防队员15人)。至2007年没变。
  县武警中队 1991—1997年,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泉州市支队安溪县中队(简称县武警中队),受县公安局和市武警支队双重领导,现役编制,以看守、押解人犯为主要任务,并参与治安巡逻、安全警戒、抗洪抢险、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1998—2007年,县武警中队撤离县看守所内务看守,担负外围武装警戒、协同维护社会治安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等任务。
  县巡逻警察大队 1993年12月,安溪县巡逻警察大队成立,副科级建制,内设秘书股,下设一、二、三巡警中队和巡警机动队,编制15人,实有10人。1996年,县巡警大队编制18人,实有17人。2004—2007年,机构没变,编制16人,实有14人。
  县刑事警察大队1994年7月,安溪县刑事侦查大队成立,副科级建制,内设秘书科、技术科、基础信息科,下设3个刑警中队。1996年10月,县刑事侦查大队更名为县刑事警察大队,内设秘书科、信息科、技术科及刑事案件审理组,下设一、二、三刑警中队,编制55人,实有53人。1999年10月,刑警大队一、二、三刑警中队改为凤城、湖头、官桥刑警中队。2007年10月,撤销刑事案件审理组,成立刑事重案中队。是年,县刑事警察大队 内设秘书科、信息科、技术科、刑事重案中队、打击虚假信息诈骗专业队,下设凤城、湖头、官桥刑警中队,实有人员47人。
  县拘留所 1998—2001年,安溪县拘留所,股级建制,编制6人,实有5人。2007年,机构没变,实有人员6人。县看守所1991—1998年,安溪县看守所内设办公室,股级建制,实有民警23人。至2007年增至25人。
  县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2000年10月,安溪县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成立,副科级建制,内设综合股,下设一、二、三、四经侦中队,编制16人,实有15人。2007年,机构没变,编制20人,实有13人。
  县治安大队 1997年8月,安溪县治安大队成立,副科级建制,内设秘书股,下设一、二、三治安中队和治安机动中队,编制22人,实有20人。2007年,机构、编制没变。
  县国保大队 2002年8月,安溪县国保大队成立,副科级建制,内设办公室、文检室、综合股,下设一中队,编制10人,实有7人。2007年,机构没变,编制12人,实有8人。
  县禁毒大队 2003年7月,安溪县禁毒大队成立,副科级建制,内设秘书股、禁毒一中队,编制8人,实有6人。2007年,机构没变,编制10人,实有10人。
  (三)基层机构
  公安派出所 1991年,县公安局下设凤城、城厢、魁斗、蓬莱、金谷、湖头、官桥、龙门、虎
  邱、西坪、芦田、剑斗、感德、参内、龙涓、尚卿、大坪、湖上、白濑、长坑、祥华、蓝田、桃舟23个派出所,股级建制,实有人员116人。1996年4月,撤销福前农场保卫科,成立福田乡派出所。2002年,全县24个公安派出所升格为副科级建制,实有人员162人。至2007年,机构、人员没变。
  森林派出所 1991年,泉州市林业公安局下设半林、白濑、竹园、感德、丰田5个林场公安派出所,股级建制,编制25人,实有20人。1997年11月,半林、白濑、竹园、感德、丰田5个林业公安派出所下放给安溪县林业公安分局,隶属县公安局和县林业公安分局双重领导,编制29人,实有25人。2005年3月,半林、竹园、感德森林派出所分别更名为安溪县公安局龙涓、虎邱、长坑森林派出所。2006年7月,长坑森林派出所撤销。2007年,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下设龙涓、虎邱、丰田、白濑、长坑5个森林派出所(长坑所已批准,编制6人,未成立),副科级建制,编制30人,实有27人。
  治保委员会 1991年,全县有基层治保会512个,其中,村(居)治保会435个,企事业单位治保会77个,隶属县公安局内保科和当地村(居)委会或企事业单位双重领导。1994年,全县有治保会537个,其中,村(居)治保会438个,企事业单位99个。1997年,各地利用村级换届选举时机,调整充实增设治保会19个,至年底,全县共有治保委员会556个,其中,村(居)治保会438个,企事业单位治保会118个,全县治保人员1368人。至2007年,机构没变。
  保安公司 1991—1993年,县保安公司挂靠在县公安局内保科,内设保安办公室,下设押运部、门市部,由县公安局派员管理。2003年8月,县保安公司开始独立。2004—2007年,县保安公司内设办公室、保安部、技防部,下设押运分公司、门市部,编制8人,实有4人。
  二、队伍
  (一)岗位培训
  1991年,县公安局选送参加省、市公安厅(局)培训39人;参加县公安局自行组织的所长岗位培训、达标派出所指导员培训、新警上岗前培训、刑事侦察培训、户籍专业培训5期210人次。1992—1993年,制定教育培训和岗位练兵方案,实行分级培训和集中训练,先后选送参加省警校、市干校培训77人,所长培训班15人,新警上岗前培训22人,争当合格人民警察培训班6人;参加人民公安大学自学考试38人,毕业19人;参加公安专业中专自学考试5人;参加市公安局抽查考试培训50人。
  1994—1995年,分期分批组织全体民警进行公务员培训、考核,其中,送省警校培训3人,市公安干校培训29人,成人高校自学考试36人,上岗前业务培训2期31人。1996—1997年,选送参加省、市公安干校学习培训8人。先后举办治保人员培训班7期,受训1011人次。1998—1999年,分期分批组织全体刑警、民警参加市公安干校《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执法办案程序学习培训,受训48人次。组织民警参加执法办案程序和“一法两规”全员培训,受训380人次。
  2000—2003年,组织民警参加“三五”普法教育和岗位业务技能培训,受训450人次,顺利通过“三五”普法测试和基本办案素质考核,合格率100%。举办两期兼职法制员培训班,受训47人次。组织民警参加市局法制科举办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讲座,参听民警358人。
  2004—2005年,结合各警种的工作实际,举办教官培训班1期,培训小教官42人。举办新警员培训班1期,受训新警员29人。举办户籍警、内勤警专业知识培训班2期,受训民警45人。举办防暴队伍培训班5期,受训防暴队员100多人。2006—2007年,在参加全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知识竞赛中,县公安局挑选的3名民警在26支代表队竞赛中夺冠。在争创“无违纪基层单位”活动中,有8个科、所、队被评为执法质量优胜单位。
  (二)警察警衔评授
  1992年,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评定授予
  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开展首批人民警察授衔工作。是年12月,市公安局共授予县公安局二级警督警衔14人,三级警督警衔35人;一级警司警衔43人,二级警司警衔37人,三警警司警衔45人;二级警员警衔20人。此后,根据《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规定和民警职务、级别、工作年限、德才表现,每年都有一批民警按期晋升警衔。至2007年,县公安局民警被授予一级警督警衔4人,二级警督警衔52人,三级警督警衔121人;一级警司警衔104人,二级警司警衔74人,三级警司警衔49人。
  (三)创先争优评模
  1991—1994年,组织全体民警开展“爱民月”和“学雷锋,树新风”“忆传统,讲奉献”活动,先后为民办实事、办好事466件,民警捐款救灾26人,涌现出民警李全福勇救落水儿童事迹,共收到群众表扬信92件,锦旗38面。县公安局被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授予“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先进集体”称号。张振忠获公安部人民警察蓝盾荣誉章,郭培扬被公安部评为“全国颁发居民身份证先进工作者”,许土笔被公安部评为“全国优秀人民警察”,陈海庭被评为省级“‘严打’先进个人”,林春水被授予省级劳动模范。
  1995—1998年,围绕“严打”专项斗争,开展“学济南交警和漳州‘110’”活动和爱岗敬业、为民树形象活动,受理人民来信666件,为群众排忧解难280件次,救护伤员20人次,为灾区捐款3.2万元,无偿献血53人,办好事2212件,收到群众表扬信192件,锦旗32面。县公安局16个部门被评为全省“严打”先进集体,6个部门被记集体三等功。吴耿川等6人被记个人三等功。1996年8月17日,县公安局特大拐卖妇女儿童专案组被公安部记集体一等功,林瑞顶、吴广健记个人三等功。1997—1998年,民警被评为省先进个人1人,被记集体三等功8个。
  1999年7月,在全国“追逃”专项斗争中,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189人,超额完成省厅下达任务,县公安局获得全省“追逃”专项斗争先进集体,被记集体三等功6个。2002年6月,县公安局被省委、省政府评为“全省‘严打’整治斗争先进集体”。8月,县交警大队被省委、省政府评为文明单位。11月,侦破沈某殿特大拐卖妇女儿童案专案组被公安部记集体一等功。2003年8月,林振福被省委、省政府评为“全省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经侦大队获全省优秀科所队,全局有8个专案组、6个所队被记集体三等功,10名民警记个人三等功,吴耿川记个人二等功。
  2004—2007年,交警大队被省委、省政府授予“2004—2005年度省级文明单位”。陈前进获公安部“全国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先进个人”,陈克强被评为全省特级优秀人民警察,吴芳生获福建省星星火炬奖章。
  第二节 政治保卫
  一、取缔反动会道门
  1991—1993年,在开展反渗透、反颠覆、反和平演变的“三反”斗争中,县公安机关通过缜密侦查,发现台湾反动会道门“一贯道”道首薛某华、王某忠、何某儒、黄某妍等人,先后在安溪凤城、城厢、蓬莱、湖头、官桥、龙门、虎邱、参内、大坪、湖上等10个乡(镇)16个村(居)进行反动会道门活动,大肆设坛布道,以《仙天大道书》《进修录书》《天道三宝书》《何老前人传登录》等迷惑群众,煽动欺骗群众入道,收取入道费。3年设坛20个,入道人员1547人,其中,有中共党员、基层干部和警察。1994年,县公安机关及时组织警力进行查处,取缔20个道坛,搜缴有关书籍126本,
  照相机5台,三用机3台,录音带26盒及道衣、道具等。依法审查道首薛某华等4人和20名坛主;组织1547名入道者进行学习、教育,之后,入道人员全部退道,遏制台湾反动会道门的猖獗活动。
  1994年,台湾反动会道门“一贯道”在安溪活动失败后,改变了策略,采取从出国劳务人员和华侨入手,通过培训后派入中国,进行反动会道门活动。1998年,安溪凤城镇谢某兰、林某治、张某娟、谢某红、李某恋等人在毛里求斯劳务期间,参加反动会道门组织。1999年6月,得知谢某兰等人回安溪后,台湾“一贯道”遂派出道师詹某杰以旅游形式到安溪,很快将在境外入道的人员组织起来,设坛布道,发展信徒550人。是年10月,县公安机关集中警力依法进行查处,取缔6个坛,没收道具、道衣、经书一批;抓获犯罪嫌疑人3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1人,治安拘留2人;对6名道首依法进行审查;对550名入道者进行集中学习、教育,劝其退道。2005年10月,马来西亚华侨上官某良多次受台湾反动会道门“一贯道”的派遣,在凤城、长坑设坛4个,发展信徒300人。县公安机关及时组织警力进行打击,取缔4个坛,查缴道具、道衣、经书,对道首依法进行审查;对300名入道者进行集中学习、教育,劝其退道,消除影响。
  二、取缔“呼喊派”邪教组织
  1991年,安溪尚有少数“呼喊派”邪教组织成员在活动,时断时续。至1995年,“呼喊派”邪教活动逐渐频繁,聚会点增加。1996年3月,开展取缔“呼喊派”邪教组织专项斗争,取缔“呼喊派”邪教聚会点5个,收缴邪教书籍110本,录放机2台,录音磁带17盒,油印机1台,复制刊物6本,取缔印刷点、复印点2处。依法查处“呼喊派”邪教骨干分子9人,其中,劳动教养6人,治安拘留3人。对参与“呼喊派”邪教活动的98名成员以举办法制教育班的形式进行教育转化。
  1997年,全县“呼喊派”邪教组织几经公安机关打击后,部分顽固分子转入地下活动。1999年,原被劳教释放的南安市“呼喊派”邪教骨干分子傅某足、何某东在安溪县城南市场和龙湖顶科山等地租房设点活动,组织“福音布道团”,到参内、金谷、剑斗、官桥、龙门、虎邱等乡(镇)18个村活动,发展信徒162人。县公安机关组织大搜查,共取缔“呼喊派”邪教聚会点16个,收缴各种邪教书刊、宣传品156册(份),录音磁带4盒,录放机1台、手提电话1部。依法处理“呼喊派”邪教骨干分子傅某足、何某东、林某玉等3人,“呼喊派”邪教活动受到遏制。
  三、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
  1999年7月,在全县开展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专项斗争中,发现泉州“法轮功”邪教骨干分子杨某志2次到安溪活动,并侦察到安溪籍王某芳等2人在外省读书参加“法轮功”邪教组织,立即组织警力对杨某志和王某芳进行教育引导,促使他们停止“法轮功”邪教活动。
  2000年,上海市宝山区公安分局查获安溪籍刘某山和他的妻子乔某,1996—1997年在上海华东理工大学读书期间,参加青浦法会“法轮功”邪教组织。1998年,刘某山和乔某大学毕业后,常到该校梅陇三村、上海海滨公园、体育馆等处参加“法轮功”邪教活动,并于1999年7月23日、10月9日和2000年7月14日三次伙同“法轮功”邪教信徒王某东、向某辉、王某焱、李某玉赴北京上访,以公开练功形式护法,扰乱社会秩序。2000年8月—12月,因不思悔改,被上海市宝山公安分局多次监居教育并刑事拘留15天。释放后,刘、乔两人随户籍关系被上海市宝山公安分局遣送回安溪县蓬莱镇美滨村落户。回安溪后,刘、乔两人仍与外省“法轮功”邪教人员秘密联系,并在家继续修炼“法轮功”。县公安机关及时对刘、乔两人耐心教育,一方面进行法制教育,一方面给予特殊照顾,安排在安溪八中、代贤中学任教,并批准土地免税费建房一幢。刘、乔两人终于幡然醒悟,改邪归正。2001年10月15日,刘、乔夫妇写了《欺世盗名的“法轮功”》揭批书,表示痛改前非,不再参与“法轮功”
  邪教活动。
  2003年,在开展深挖邪教“法轮功”分子专项斗争中,发现龙涓乡杨某娟嫁到台湾后积极参加修炼“法轮功”,并对大陆的亲人进行渗透。县公安机关国保大队及时进行查处,收缴各类邪教宣传品14件、VCD光盘9片。
  2006年3月,发现长坑乡玉湖村王某进行“法轮功”邪教活动,公然散发自制“法轮大法”的宣传材料,当场被抓获,收缴《法轮佛法》和《转法轮》各1本,“法轮大法好”传单300份。经审讯,王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使“法轮功”邪教活动受到遏制。
  第三节 惩治刑事犯罪
  一、打击重特大刑事犯罪
  1991—1993年,全县暴力犯罪、路面犯罪、盗窃犯罪等比较突出。县公安机关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用3年时间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863起,其中,重特大刑事犯罪案件445起,摧毁刑事犯罪团伙119个,抓获严重刑事犯罪嫌疑人284人,缴获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218.73万元,解救妇女375人,儿童39人。1994年,刑侦机制改革,侦察机关实行队建制,建立优化组合搭档制、分片包案制、量化侦破指标制和破案激励机制,提高技术侦察破案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全年破获各类刑事犯罪案件606起,其中,重特大刑事犯罪案件319起,摧毁刑事犯罪团伙53个,成员182人,捕获逃犯54人,抓获犯罪嫌疑人64人。
  1995—1996年,全县刑事犯罪案件有所上升,团伙刑事犯罪和流窜犯罪明显增加,治安形势比较严峻。县公安机关遵照省、市部署,开展“春季‘严打’攻势”和“冬季百日会战”专项斗争,打击现行刑事犯罪活动。2年共破获各类刑事犯罪案件1749起,其中,重特大刑事犯罪案件117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797人,摧毁犯罪团伙173个,捕获逃犯398人,缴获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1084.35万元。破获特大刑事犯罪案件有:1995年“11·25”官桥镇特大盗窃案,“11·26”凤城镇中山路149号持刀杀人抢劫案;1996年市公安局督办的“2·19”故意伤害致死案,“4·29”城厢镇同美村流氓抢劫案,“8.17”龙涓乡美岭村李某枝为首的64名团伙特大拐卖114名妇女儿童案,“12·4”虎邱镇林东村绑架勒索案,“12.16”凤城镇绑架勒索案,“12.20”金谷镇华芸村杀人案等。
  1997—2000年,依靠和发动群众,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8次集中侦破大会战和治安大清查行动,破获各类刑事犯罪案件4194起,其中,重特大刑事犯罪案件2154起,如1999年“4·14”官桥镇驷岭村杀人案,“6·20”西坪镇南岩村抢劫杀人案,“9·25”蓬莱镇岭东村绑架案;2000年“7·21大坪乡抢劫杀人案,“8·28”蓬莱镇凶杀案,“10.26”北石水文站山上女尸案,“10·27”官桥镇善益村廖某梁毒死4人案等。
  2001—2002年,针对暴力犯罪,先后组织“迅雷”“雷霆”“天网”等6次行动和“打黑除恶”大会战。2年共破获各类刑事犯罪案件2856起,其中,重特大刑事犯罪案件1411起,摧毁刑事犯罪团伙210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380人,缴获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887.65万元。破获特大刑事犯罪案件有:2001年“1·9”绑架勒索案,“3·26”威胁炸毁武昌火车站和武汉长江大桥勒索现金20万元案,“4·22”和“6·16”重大杀人案;2002年“2.9”和“9·24”故意杀人案,“5·15”章某生冒充三陪女敲诈勒索党政干部案,“5·24”公路系列抢劫案,“6·21”提供“六合彩”特码诈骗案,“74”长坑乡西溪村投毒杀人案,“8·16”官桥镇仁峰村沈某殿特大拐卖妇女儿童案,“11·26”官桥镇
  抢劫杀人案及以谢某冬为首的城厢“山猪帮”黑恶势力欺压坑害群众的团伙案等。
  2003—2004年,狠抓重特大刑事犯罪案件的侦破,主要有2003年“3.31”和“4·12”重大杀人案,均在发案当天侦破;省公安厅督办的“5.16”“9.21”重大诈骗案及“2·15”“5·23”两起轿车被窃案,“7.12”飞车抢夺杀人案,“11·24”金谷镇盗窃生猪60头团伙案,“11·27”温某凤集资诈骗案,均获及时侦破。2004年市公安局督办的“1.5”重大诈骗案和省公安厅督办的“2·27”抢劫杀人案,“10.2”和“10·25”杀人案,“6·20”北京8家大型商场被恐吓的电子邮件诈骗案,主犯徐某鹏、徐某红被捕归案。
  2005—2007年,开展为期3年“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共破获各类刑事犯罪案件4157起,其中,重特大刑事犯罪案件543起,抓获逃犯559人,抓获犯罪嫌疑人734人。破获特大刑事犯罪案件有:2005年“1·14”城厢镇光德村二环路抢劫杀人案,“3·7”长坑乡南洋村绑架学生勒索案;2006年“3·17”明园大酒店枪击案,“4·23”城厢镇伤害致死案,“5·17”蓬莱镇蓬溪村绑架案,“5·31打黑除恶案,“7·20”长坑乡珊屏村故意杀人案,“8·10”湖头镇美坂村特大抢劫案;2007年以霞浦籍马某景为首的32名为非作歹长达4年之久的“5.15”涉黑团伙案。
  1991—2007年,全县共破获各类刑事犯罪案件15663起,其中,重特大刑事犯罪案件6464起,刑事犯罪案件高发势头得到遏制,社会治安明显好转。
  二、打击经济犯罪
  1991—1999年,全县经济犯罪以企业联营、经济合同、诈骗、走私电器等较为突出。县公安机关在开展打击经济犯罪斗争中,破获各类经济犯罪案件4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70人,涉案金额449万元,缴获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208万元;协助外地破获经济犯罪案件45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6人,追缴赃款316万元。
  2001—2002年,全县出现虚假信息犯罪、变造储蓄卡调包犯罪、提供“六合彩”特码犯罪等名目繁多的诈骗犯罪。县公安机关调查研究,抓住经济犯罪特点,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共破获各类经济犯罪案件100起,涉案金额2299.28万元,抓获犯罪嫌疑人142人;协助外地公安机关办案19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1人,涉案金额6156.10万元。
  2003—2004年,县公安机关制定《安溪县重点整治虚假信息诈骗犯罪专项斗争工作方案》《安溪县打击利用移动电话短信息进行诈骗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先后开展“猎鹰行动”“百日会战”“追捕逃犯”专项斗争,以长坑、魁斗为重点整治区域,分别派驻工作组,进村入户调查摸底,搜索电脑网上资料、移动通信资料;摸清经济犯罪特点,打击虚假信息诈骗犯罪活动。2年共破获各类经济诈骗犯罪案件6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21人,收缴作案手机158部,电脑28台,光盘95片,储蓄卡145张,存折67本,自制发布短信息的群发器(土炮)47个,缴获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2379.15万元。破获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有:2003年“10.29”变造金融凭证团伙案,以胡某明、詹某路、苏某星、黄某林为首的12人,先后在福建、江苏、云南、浙江、山东、广东、重庆、江西等8个省、市作案,变造建行、中行、农行、工行及邮政储蓄等存折、银行卡600多本(张),冒领存款和刷卡消费,涉案金额达1000多万元;2004年“8.31”温某凤特大集资诈骗案,涉案金额300万元。
  2005—2007年,全县虚假信息诈骗犯罪呈高发态势,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2006年3月7日,县委、县政府成立以陈灿辉县长任组长,黄振奋副书记任第一副组长及县政法委、公检法负责人为副组长的打击虚假信息诈骗犯罪领导组。是年7月20日,公安部刑侦局陈小坤处长、省公安厅刑侦总队黄建国副总队长等到安溪作专题调研,市委、市政府派督导组负责督促指导,市公安局组织打击虚假信息诈骗犯罪专业队30人进驻安溪,协助开展整治工作。县委、县政府立即在全县掀起一场
  声势浩大的打击虚假信息诈骗犯罪活动专项斗争。在广泛宣传、教育,发动群众举报和深入排查摸底的基础上,以团伙案、系列案、大案要案为主攻目标,开展镇、村、宅店三不漏的地毯式查访活动,查访33780户,确定重点嫌疑对象704人,一般嫌疑对象871人,抓获犯罪嫌疑人37人。
  17年间,全县共破获各类经济诈骗犯罪案件1315起,抓获诈骗犯罪嫌疑人695人,逮捕189人;摧毁犯罪团伙51个,缴获一大批手机、电脑、存折等作案工具,遏制虚假信息诈骗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秩序。
  三、打击毒品犯罪
  1998年起,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中,首次破获贩毒案件4起,吸毒案件3起,摧毁贩毒团伙1个7人,查获吸毒人员11人,全部送入戒毒所强制戒毒。2003年后,毒品犯罪活动回潮。7月15日起至年底,县公安机关开展“利剑”和“百日扫毒”专项行动,共破获毒品犯罪案件2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9人,缴获海洛因176克,查处吸毒人员47人,全部送入戒毒所强制戒毒。
  2004—2007年,毒品犯罪在安溪个别乡(镇)日渐突出,因吸食毒品而引发的盗窃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等不断上升。县公安机关开展“禁毒严打”和“堵源截流”两大战役,共破获贩毒犯罪案件126起,摧毁贩毒团伙15个,抓获贩毒犯罪嫌疑人64人,缴获毒品海洛因1837.5克,稀释粉底1000克及所有的加工毒品工具;查获吸毒人员345人,其中,强制戒毒255人,劳教36人。破获特大贩毒犯罪案件有:2005年“5·30”感德宾馆贩毒案、“11·1”城区河滨路贩毒案,当场抓获贩毒犯罪嫌疑人3人,缴获毒品海洛因64.5克;2006年“2·27”和“3·8”特大贩毒案,抓获郑某庆等贩毒犯罪嫌疑人5人,吸毒人员17人,当场缴获毒品361克;6月2日,县、市两级禁毒部门联合开展行动,成功破获经营两年之久的贩毒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谭某文、卢某松和杨某翠,缴获海洛因197克及一批制毒工具;6月25日,县、市两级禁毒部门再次展开行动,在城区打掉一个特大贩毒团伙,抓获贩毒犯罪嫌疑人19人,缴获海洛因309克,稀释粉底1000克及一批制毒工具。
  第四节 治安管理
  一、特种行业及公共秩序管理
  1991—1993年,安溪的旅馆、印刷、刻印、旧货收购、信托、典当等特种行业及录像厅、歌舞厅、卡拉OK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快速增多,引发一系列不容忽视的治安问题。本着“保护合法、取缔非法、打击违法”的原则,县公安机关先后组织3次对全县特种行业和公共娱乐场所进行排查、摸底。全县共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381家,《公共娱乐场所许可证》830家;吊销违法经营的《公共娱乐场所许可证》20家,刻印点2点。
  1994—1995年,开展8次专项整治,查处特种行业、娱乐场所案件794起,取缔无证经营特种行业37家,停业整顿18家,吊销违法经营的《公共娱乐场所许可证》96家。至1995年12月,全县有特种行业374家,公共娱乐场所734处。
  1996—1999年,组织48家特种行业经理参加市公安局、市文体局联合举办的业务培训,进一步加强特种行业、娱乐场所治安管理。至1999年12月,全县共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785家、《公共娱乐场所许可证》548家;培训从业人员1215人次,查处违法犯罪案件922起2315人,其中,收容教育94人,劳动教养36人,治安拘留787人,罚款1296人、194万元。
  2000—2007年,建设“平安安溪”,县公安机关坚持管理与规范相结合,建立健全特种行业、娱乐场所管理档案,换发证照,与行业负责人签订《治安管理责任状》和《安全管理责任状》,分期分批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共举办从业培训班6期,参训319人次;取缔无证经营18家,查处特种行业娱乐场所违法犯罪案件35起96人,新增特种行业107家。至2007年12月,全县共有特种行业918家,公共娱乐场所569处。
  二、枪支弹药与民用爆炸危险品管理
  安溪山区狩猎、矿山开采、基建、开山炸石等点多面广,爆炸物品使用量大。1991—1993年,执行公安部《关于收缴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通告》和《关于购买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对流散在社会上的各种枪支弹药、管制刀具,逐项清查收缴人库,共收缴枪支38支,管制刀具1162把。对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安全生产许可证》《开采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管理,核发《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四员证”(押运员证、仓管员证、安全员证、爆破员证),严格审批,凭证定量购买,监督使用。
  1994—1996年,全国实行《民用枪支登记发证制度》,县公安机关对全县所有持枪人员进行登记审核,实行凭证持枪管理,共核发公用持枪证99本,个人持枪证193本,猎枪证16本;收缴非法持有枪支842支、子弹251发,手榴弹3枚,管制刀具734把,黑火药95.5公斤,金属弹丸219公斤,炸药876公斤,雷管43枚,鞭炮788件,处理无证爆破35人。
  1997—2000年,执行公安部《关于处理收缴民爆及打击涉及民爆物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坚持面上管理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开展百日“收枪治爆”专项行动,共收缴枪支263支,子弹108发,管制刀具206把,弓箭12把,手榴弹2枚。查处涉爆案件32起41人,收缴炸药5687公斤,雷管10108枚,导火索5703米,黑火药481.5公斤,导爆管31200米,鞭炮1276件。
  2001—2004年,根据省、市公安机关关于“收枪治爆”专项行动部署,印发“收枪治爆”通告6.55万份,进村入户宣传,坚持堵源与截流并举、收缴与打击并重的原则,共查处违法犯罪170人,收缴枪支233支,子弹2734发,管制刀具120把,炸药3423公斤,雷管9634枚,导火索5592米,鞭炮386件;其中,查获2004年“2·18”长坑村王某明,王某才、王某火等52名违法制贩爆炸物品案。
  2005—2007年,坚持“严防、严打、严管、严治”方针,开展打击违法制贩枪支及违法生产销售危爆物品安全大排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检查确认单》和《整改通知书》511份,责令停业整改42家;查处涉枪涉爆案件55起66人,收缴枪支55支,子弹765发,炸药322.9公斤,雷管1802枚,导火索245米,鞭炮384件,消除安全隐患。
  三、查禁社会丑恶现象
  (一)扫黄禁娼
  1991—1992年,把“扫黄打丑”作为“严打”的主要内容,坚持不懈开展查禁取缔卖淫嫖娼专项斗争,共查处卖淫嫖娼12起84人,容留妇女卖淫1起7人,卖淫团伙1个10人,传播淫秽物品10起32人,取缔卖淫窝点16个88人。
  1993—1996年,继续开展以“扫黄打丑”、除“六害”、加强公共场所整治为重点的专项斗争,共查处卖淫女104人,嫖客124人,引诱容留妇女卖淫69人。其中,1995年9月5日,查获四川籍陈某川、杨某明以招工为名,引诱5名女青年在宾馆、发廊卖淫案;8月22日,查获兴业大厦卖淫嫖娼案,5名党政干部参与嫖娼受到县纪委的处分。
  1997—1999年,开展为期3年的“禁黄禁丑”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卖淫嫖娼活动。1997年查获“10·31”王某献、陈某志在凤城介绍卖淫嫖娼案。1998年查获“8·30”安溪城粮旅社老板陈某贵嫖娼案。
  2000—2003年,全县建立由公安、监察、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参加的整治公共娱乐场所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扫黄打非”专项行动的指导和协调。共查处一批卖淫嫖娼人员,拔掉一批“钉子户”。其中,2002年查获“5.23”清溪桑拿浴蔡某全容留4名妇女卖淫案;2003年查获“1
  ·13”凤城镇吾都村谢某花组织5名妇女卖淫案和“10·27”蓬莱温泉大酒店的卖淫嫖娼案。
  2004年,开展“天网行动”,成立“扫黄打非”行动队,受理群众举报线索,实行责任到人,限时办结案件。至2007年,一些黄色窝点慑于治安常年严查严管,卖淫嫖娼现象随之减少。
  (二)查禁赌博活动
  1991—1996年,根据省、市公安机关部署,对公共娱乐场所进行全面清查,查处赌博案件47起388人,缴获有奖电子游戏机16台,收缴赌资10.77万元,罚款48.94万元。其中,1996年8月22日晚,查获兴业大厦608室聚众赌博嫖娼案,当场抓获许某峰为首的7名赌徒,收缴赌资5.6万元,监控器1台。
  1997—1999年,全县开展“禁赌”和“百日整治”专项斗争,查处赌博案件264起1657人,收缴赌资26.23万元,治安拘留127人,罚款70.39万元。其中,1997年3月2日下午,查获金谷东溪大山顶石竹庙聚众赌博案,当场抓获赌徒25人,收缴赌资8万元;10月25日晚,查获金航宾馆以王某市为首的8人聚众赌博案,当场收缴赌资7380元,赌博机46台。
  2000—2002年,安溪部分茶商以营利为目的,从广东潮州、汕头引进香港“六合彩”开奖码进行赌博违法活动,蔓延到全县城乡,严重扰乱生产、生活秩序和经济发展。全县各级党政和公安机关高度重视,采取措施,成立专业队伍,下发《打击“六合彩”赌博活动紧急通知》,围绕“打头断线,摧毁网络,端窝查点,彻底根除”的工作目标,持续开展查禁、打击利用“六合彩”进行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斗争。共查处“六合彩”赌博案件1544起4303人,治安罚款699万元,收缴赌资255.05万元,收缴赌博机62台。
  2003—2004年,运用法律手段,采取抓现行、设路卡、堵源头的群防群治措施,针对每周二、周四“六合彩”开奖高峰期,集中警力,对发廊、桑拿、路边店等赌博活动多发场所进行跟踪追查,共查处“六合彩”、游戏机、三面铜等赌博案件586起1950人,治安罚款380.97万元,收缴赌资177.5万元,收缴赌博机2165台。
  2005—2007年,全县开展“禁赌1号”“禁赌2号”专项行动,开展禁赌专项行动13次,严厉打击“六合彩”和聚众赌博犯罪。共查处赌博案件959起2929人,其中,查获以谢某炳、谢某仕、谢某锋、林某木为首的涉案人员10人,当场收缴赌资62.6万元。
  第五节 户籍管理
  一、户口登记管理
  1991年,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全县户口登记总数189905户、928410人,其中,男性467600人,女性460810人。1992年,把户口管理工作摆在基层基础建设重要位置,制定《安溪县农村户口规范化管理办法》,建立村级户口协管小组312个,有协管员936人,协助派出所整理常住户口材料25
  万份,为推行户口计算机管理打好基础。
  1995年,执行省公安厅《关于认真搞好农村户口城市化管理的通知》,在凤城等10个派出所搞试点,实施计算机系统管理人口工作。1996年1月1日起,全县实行新生婴儿出生入户凭《出生医学证明》登记落户,其他有关出生证明一律废止。1998年,完成全县农村编钉住房门牌173204块,更换全国统一的“95版”户口底册236205份1035741人,全部纳入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实现农村一户一簿、一门一牌、一村一册、一村一员的户口管理格局。
  2002年,完成全县常住人口信息库,接入全国公安网及统计。2004年,为确保人口统计质量,开展户口核对工作。核对后,全县人口总户数264192户、1066664人。至2007年底,全县户口登记统计274976户、1070209人,其中,男性552791人,女性517418人。
  二、户籍制度改革
  1993年,全县“农转非”指标由省计委下达,县公安机关审批。至1996年,全县办理“农转非”6071人,办理城镇自理口粮9074人。1998年,全县开始放宽城镇入户条件,实行户粮脱钩。
  2003年6月,遵照省政府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在全县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等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取消进城人口计划指标管理,实行以居民合法住所、职业、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依据的户口迁入制度。至2007年没变。
  三、暂住人口管理
  1991年,根据省政府《福建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县建立暂住人口工作站29个,申报点196个,至1999年,全县登记外来暂住人口44775人,办理暂住证34824人,办证率77.8%。
  2000—2002年,安溪外来流动人口大量增加,治安案件高发,县公安机关按照省综治委《关于开展流动人口管理和出租房屋清理整顿行动工作方案》,开展为期10个月的整顿、清理,登记流动人口16315人,办理暂住证15181人,登记出租房屋3078户,发给房屋出租许可证2338家;破获犯罪案件376起571人,遣送“三无”(无固定住所、无有效证件、无经济来源)人员44人。
  2003—2004年,全县以责任区为单位开展对流动人口清理整顿工作,共清理登记流动人口14312人,办理暂住证12760人,办证率89%
  2005—2006年,深入辖区全面摸清出租房屋和承租人情况,与承租人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共清理登记流动人口15525人,办理暂住证14321人,登记出租房屋4425家,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4312份。2007年,县公安局成立流动人口管理服务领导小组,指导基层开展流动人口管理。至年底,全县有31000多个流动人口纳入管理服务范围。
  四、重点人口管理
  1991—1999年,按照公安部规定的“六类三种”对象,加强对重点人口的排查、摸底和列管。全县列为重点人口管理8626人,建立帮教小组3485个,帮教力量9862人,并将帮教工作纳入民警察岗位职责,由民警、村(居)委会、治保会齐抓共管。经管理帮教,全县半年以上停止违法犯罪活动的管理帮教人员有3207人。
  2000—2002年,开展刑释解教人员的重新排查、列管、撤管工作。全县重点人口列管2928人,其中,新列管512人,撤管494人,建立帮教小组2006个,帮教力量6190人。
  2005—2007年,对一些地痞流氓、黑恶势力、打架斗殴团伙成员进行分级分类跟踪管理。全县共列管重点人口3423人,建立帮教小组2495个,帮教力量8918人,其中,对1526人实行定期帮教。
  五、颁发居民身份证
  1991年,颁发居民身份证3万张,至12月底,全县累计颁发居民身份证53.4万张,发证率95%。1992年,为加快身份证颁发工作,县公安机关加班加点,使居民及时领取身份证。至1999年,全县共颁发居民身份证821471张。2000年,全县居民身份证发证结束。
  2004年,全县开始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至年底,共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28.32万张。2005—2006年,共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62.32万张。至2007年,全县共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90.64万张,占16周岁以上应发证人数84.68%
  第六节 出入境管理
  一、公民出国(境)管理
  1991年,县内公民出国、往港澳台地区的人数逐渐增加。县公安机关规范出入境工作,推行“两公开一监督”(条件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依法管理、严格审批、文明服务”的办事制度。全年共批准公民出国(境)1077人次,其中,出国380人次,出境(香港、澳门、台湾地区)697人次。1993年1月1日,对申请出国(境)人员实行申请、上报、批准三公布,提高办事透明度。1996年,认真推行办事(申请人须知、申请手续、进度、时限、审批结果)公开制度,从公开、公正、简化手续入手,解决群众反映的“申请无门,等待无期”的难点问题。至年底,全县批准公民出国(境)11575人次,其中,出国4802人次,出境(香港、澳门、台湾地区)6773人次。
  1997年1月1日,执行公安部《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实行“四统一”(统一申请办法,统一审批条件,统一审批进度,统一收费标准)。1998年,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通知,开始受理公民多次往返港澳地区商务、劳务、就业签注申请。1999年1月,申请往港澳地区定居人员实行电脑打分排队制(将所有申请人的资料录入电脑,由电脑自动计分),按省公安厅公布分数线有序安排往港澳地区定居,实现由限额审批到条件审批过渡。6月,出入境窗口承诺一级审批10个工作日,大大提高办事速度。2002年5月20日,新版《前往港澳通行证》和《往来港澳通行证》开始启用。启用后,实行“县级管理、市级审批、省级制证”的三级管理模式。1999—2002年,共批准公民出国(境)14627人次,其中,出国6332人次,出境(香港、澳门、台湾地区)8295人次。
  2003年12月1日,除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外,公民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免交工作单位或派出所政审意见。申请人领取短期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或出国(境)证件,可委托他人代领或直接登录泉州“金盾网”查询。2004年,根据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法定不准出国(境)人员实行报备工作的通知》,县公安出入境部门建立相应报备制度。至年底,全县共有95个单位3900人报备;收管前往港澳台地区证件、护照521本,报备法定不准出国(境)人员200人。
  2005—2007年,开展“文明窗口建设达标”工作,对接待场所、服务规范、岗位职责、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全面整改完善,同时打击非法出入境中介活动。3年共批准公民出国(境)21096人次,其中,出国10626人次,出境(香港、澳门、台湾地区)10470人次;报备法定不准出国(境)人员
  1274人次。
  1991—2007年,全县共批准公民出国(境)探亲定居、旅游、商务、劳务、留学等63293人次,其中,出国往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尼、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匈牙利、越南、泰国、菲律宾、缅甸、南非、意大利、罗马尼亚、俄罗斯、阿联酋、柬埔寨、荷兰、斯里兰卡、毛里求斯、乌干达、尼加拉瓜等27个国家28411人次;往香港地区30757人次,往澳门地区1183人次,往台湾地区2942人次;报备法定不准出国(境)人员1624人。
  二、入境人员管理
  1991—1993年,加强与县统战、对台、侨务、侨联、外事等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建立健全“三员”(村、居委会外事户管员,涉外宾馆、酒店外事户管员、“三资”企业外事联络员)队伍,形成管理网络,落实入境人员的户口申报工作,保障入境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其合法权益和打击各种入境违法犯罪活动。3年共办理入境外国人、外籍华人614人次,港澳台胞5800人次。
  1994年10月16日—18日,第二届世界安溪乡亲联谊会在安溪召开,县公安局主动与大会筹委会联系,对全县派出所、宾馆、酒店服务员180人进行外管业务培训,并分组深入各住点检查、督促,协调入境人员登记住宿工作,圆满完成美国、日本、马来西亚、印尼、新加坡等9个国家和中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代表1547人的住宿登记及安全保卫工作。
  1996年1月1日,县公安外管业务全省联网,至年底,县公安外管业务实现与涉外宾馆、酒店联网,建立和完善涉外信息管理网站,共办理入境外国人、外籍华人853人,港澳台胞774人。1997—1999年,县公安外管工作实行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共办理入境外国人、外籍华人2604人次,港澳台胞1576人次。处理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8起8人,其中,非法居留的外国人3起3人。
  2000—2001年,遵照省政法委《外事民警八项廉洁规定》和“七条禁令”,加强外事民警队伍勤政廉政建设。2年共办理入境外国人、外籍华人2494人次,港澳台胞2171人次。2001年9月26日,80高龄印尼老华侨林某云回蓬莱探亲期间,患病住院,护照超期半年不能返印尼而心急万分,在县公安出入境部门帮助下,3天内给予办理完整出境手续,受到林某云老华侨派人送锦旗致谢。
  2003年4月12日—6月25日,开展清理整顿出入境中介专项行动,取缔非法出入境中介机构2家;查处2004年2月29日省、市公安厅局督办的安溪53名儿童涉嫌被拐卖新加坡案,抓获人贩子柯某生、柯某志。是年12月,查获新加坡胡某买逾期在蓬莱上智村非法居留1年案和台湾居民刘某潘逾期在龙涓非法居留20天案。
  2005—2007年,对出入境服务岗位进行全面整改,达到外部标识、内部设置、管理标准“三统一”;加强入境人员登记管理工作和对非法入境人员的查处力度。3年共办理入境外国人、外籍华人116人次,港澳台胞2977人次;查处涉外案件3起5人,遣送越南人非法入境2起4人,处理非法滞留台湾居民3起9人,罚款1.7万元。
  1991—2007年,全县共办理入境人员24472人次,其中,外国人、外籍华人7878人次,港胞7394人次,澳胞2806人次,台胞6394人次;查处涉外案件38起106人。
  第七节 网络安全监察
  2002年3月,根据公安部《金盾工程总体设计方案》和市公安局《关于公安通信四级建设的指导意见》,筹集资金30万元,建成局域网和信息网站。3月28日,全市公安系统第一条2M数字线路在
  安溪开通。2003年8月,县公安局把科技强警作为“一把手工程”建设项目,投入资金300万元,建立刑事科学技术室和网上追逃等信息系统,扩大和完善刑侦、经侦、刑嫌调控。11月,全县公安通信“四级网络”建设完成。11月18日,该网络通过省公安厅验收,合格率98%。2004年1月起,网络安全监察进一步规范,建立入网审批、使用登记、保密安全管理制度。至年底,通过网络破案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人,捣毁非法网络窝点4个,封堵非法网站170个,破获网络虚假案件26起,提取电脑数据153份,其中,破获“11·4”命案,抓获犯罪嫌疑人杨某勇。
  2005年,县公安网安部门以安全监察管理为重点,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网上防控体系,密切关注网上动态,及时删除、封堵敌情舆论、敏感时期的谣言和夸大疫情、台风等自然灾害的不良信息。全年共搜集上报网上信息713条,打击网络违法犯罪2起9人,破获刑事案件18起19人,封堵境外反华、淫秽、赌博及虚假信息网站100多家,“六合彩”赌博信息网络和“二手货”诈骗网站8家,抓获网上逃犯10人,抓获故意伤害致死犯罪嫌疑人陈某金、苏某山、黄某艺3人。2006年3月,县公安局投入资金150万元,在县城案件多发部位,新增全球眼100多个,视频监控路线100条,进一步加大全县互联网与信息安全监察力度。
  2007年,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网上“猎狐行动”,破获网上虚假信息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案件123起,勘验涉案计算机417台。组织3次网络大清查及大案要案侦破行动,共清除网上违法信息2.3万条,关闭违法违规网站576个,成功破获公安部督办的新安水泥公司被骗案和假奥运门票网络案,“7·27”系列团伙诈骗案,“9·5”陈某铭特大“六合彩”网站诱骗案,“10·12”“10·31”两起凶杀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吴某才,李某林。
  第八节 交通管理
  一、道路交通管理
  1991—1996年,以“预防事故、缓解阻塞、安全畅通、综合治理”为主导,与县交通、公路、工商、税务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道路交通管理,查处违章超载、无牌无证车辆;重点抓好“春运”安全,客运车辆检验,客运人员安全教育。大队、中队领导参加轮班执勤,疏导交通,纠正违章,清理占道,处理交通事故,有效缓解交通阻堵局面。同时,开展“学济南交警,创一流业绩”活动,进一步规范车管、驾管、交通工作,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1997年,县交警大队成立公路巡逻队,开展道路交通管理大检查、大宣传、大整治。至1999年,出动警力9000人次,检查车辆4万多辆,纠正违章7000辆,扣留驾驶证765本,查扣无牌无证和严重违章车辆1500辆,治安拘留125人次,举办违章驾驶员学习班12期1150人次。
  2000—2005年,全县道路交通管理围绕人民“满意、平安、畅通”三大主题,实行“定人、定岗、定任务”的量化管理,形成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奖惩分明的工作格局。县交警大队主动联合派出所、县公路分局、交通局、运输公司,实行道路齐抓共管,把省道206线安溪至湖头路段列为安溪第二期创建“平安大道”路段和为民办实事的一项“民心工程”,有效控制北线事故多发局面。
  2006—2007年,推进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整合全县机动车管理系统、驾驶员信息管理系统、交通违章管理信息系统、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剧毒化学品运输管理系统、被盗车辆网上追逃信息系统和
  城区红绿灯出入口的电子督察系统,集交警内部计算机网络、通信、音像为一体,构成交通指挥监控科技现代化管理体系。
  二、车辆及驾驶员管理
  (一)机动车管理
  1991—1994年,加强机动车管理,投资20万元,购置电脑,配备专职管理员,把全县机动车各项资料数据全部录入电脑管理。对客运车、教练车、大货车严格审验,严禁年检和检验不过关车辆上路行驶。其中,300辆3年以上没有检验的超龄、老化车辆被强制报废,确保上路车辆运行安全。
  1995年,以换发“92式”车牌证为契机,举办车管员计算机使用培训班、办证员学习班和民警办理换牌培训班,对全县所有机动车进行登记、换发牌证。至1997年12月,共换发“92式”车牌7910辆,新车挂牌2656辆,年检3755辆,补换驾照49本,行驶证62本,补牌419辆,转籍230辆,变更390辆,清理3年无年检摩托车1596辆,农用车725辆,整理材料归档21178辆,报废1586辆。
  1998—2004年,进一步落实“便民利民”措施,与县交通、保险、卫生防疫等部门联合,深入各个交通安全片区,为群众办理牌证、年检、年审工作。共办理摩托车挂牌40650辆,年检54385辆,补证4060本,补牌371辆。2004年8月,在县治安大队配合下,组织对车驾管服务大厅周边充当车托、证托的“二道贩”进行打击,抓获“二道贩”7人。
  2005—2007年,县交警大队与县安监局、交通局、公路分局、教育局等部门联合对全县客运车、校园车、工程运输车、危险品运输车进行重点管理,建立台账,与驾驶员签订期限3年的《安全责任状》。对客货车、农用运输车的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酒后开车、人货混装等违章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共纠正违章案件13485起,超速超载3561起,交通违法357起,拘留无证驾驶73人,扣假驾驶证46本,扣假车牌59辆。至2007年,全县有办理机动车牌证224462辆,其中,汽车类11615辆,摩托车类212847辆。
  (二)非机动车管理
  1991年3月,县治安部门成立非机动车管理处,各乡(镇)派出所成立自行车管理站,开展非机动车年检、换发牌证。1992年,由县治安部门牵头,派出所、交警部门配合,对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进行整顿,组织100多名从事人力客运车驾驶员培训考试,从中录取50人承担城区载客任务。规定收费标准和停靠站点,制止乱收费、乱停放现象。2000年1月1日,人力客运三轮车重新登记,再次换发新牌证。2001年,全县共有人力客运三轮车286辆,自行车18.1万辆。
  (三)驾驶员管理
  1991年,全县机动车驾驶员63932人,其中,汽车类16800人,摩托车类47000人,其他车类132人。1992年1月,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实施。至年底,全县共发放机动车驾驶员行车安全卡2043人(本),纳入年检。开展“安全日”学习教育活动,县交警大队派人包干指导。
  1993—1998年,对全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进行清理认证及教练员资格考试,经过考试和质量认证,有8个培训班、40多名教练员得到认证。培训班学员材料全都整理归档,进一步规范驾驶员培训班的管理。1999年1月1日,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开始实施。3月,县交警大队成立驾驶员违章教育所,配备专职人员,对违章驾驶员进行教育。是年,受教育违章记分驾驶员1.3万多人。
  2000—2005年,落实岗位责任制和便民利民措施,与县交通、卫生防疫、保险等部门组成下乡服
  务队,深入乡(镇),进村入户,开展驾驶员年审、考试、办证等服务。
  2006—2007年,严格执行省交警总队《驾驶员培训考试办法》,落实驾驶员培训责任负责制,严把驾驶员报名、培训、考试、办证合格关。至2007年,全县共有机动车驾驶员203559人,其中,汽车类36000人,摩托车类167000人,其他车类559人。
  三、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理
  (一)交通事故预防
  1991—1993年,县交警大队配有兼职宣传员,负责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共举办交通安全法制学习班4期,参训客运车主、驾驶员1300多人;举办违章驾驶员学习班13期,学员850人;上安全课18场,听课1600人次。1991年“六一”儿童节期间,配合县实验小学举办一场声势浩大的大型踩街,宣传交通法规。1994—1997年,在主干线路旁增设大型宣传标语75处,增设交通标志牌74块,印发宣传材料2.4万份,通过广播、电视向全县干部群众开展为期1个月的交通安全宣传,增强干部群众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1998年3月,成立县交警执法巡逻队,每周二为上路巡逻纠障日。开展5次交通安全防事故整治活动,把全县258辆客运车量化分解给27名交警责任承包,负责驾驶员安全教育和遵守交通规则教育。1999—2000年,县交警大队联合县交通、公路等部门,开展“反违章、压事故”和创建“平安大道”活动,投资30万元,增设巡逻车和警务设施,创建平安路段宣传标语,确保交通安全畅通。与安溪至南安平安大道沿线8个村建立交通安全文明村,与4所小学建立文明交通安全学校,并组建一支40名少年交警队。2001—2002年,县政府协调解决省道206、207、307、308四条主干线事故隐患60多处。对城区无牌证摩托车、营运三轮港田摩托车进行清理整治,取缔营运载客三轮港田摩托车400辆,有效减少城区交通事故。
  2003—2007年,全县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形成由政府牵头、交警主抓、部门配合的齐抓共管格局。对全县事故多发的剑斗至仙荣、官桥至龙门、魁斗至金谷路段进行重点整治,尤其是在茶季、赶集、庙会、学校周边时常引发交通事故进行整治,先后开展交通安全宣传220次,播放安全教育录像370场,巡展交通安全图片142场次,受教育群众256200人次;纠正超速超载51201起,记分处理31000起,扣留违章车辆5390辆,全县道路交通环境明显改善。
  (二)交通事故处理
  1991—1992年,执行市交警支队《关于交管业务的若干规定》,向社会公布“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分类及执行处罚一览表”,推进“两公开一监督”(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办事制度,允许当事人上诉、举报,确保执法公正。
  1993年,县交警大队设立“122”交通事故报警服务台,与“110”联动,提高交警的快速反应能力,实行交通事故分段处理和“阳光作业”。至1997年,先后在曾坑、龙门、澳江、彭亭四个收费站设置电视监控点,及时查处交通事故和侦破交通逃逸案件。1998—2000年,共受理交通事故1902起,其中,特大事故248起,逃逸案件26起;事故中死亡252人,受伤1904人,直接经济损失967840元。
  2001—2007年,建立《办案民警业务考评制度》和《交通事故案件质量评析制度》,对办理出现冤假错案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出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影响办案民警年度绩效考核,保证民警执法的公正性。1991—2007年,全县共发生交通事故8989起,其中,死亡1067人,受伤9900人,直接经济损失534.16万元。
  第九节 预审和监所管理
  一、预审
  1992年,根据省公安厅《关于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由预审部门审查把关的通知》,县公安机关承担报捕案件定性、定罪材料把关工作,负责审理案件证据和随案移交物品,确保案件质量。至1993年,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355起,审结移诉637人,提请逮捕526人,审结率98%。
  1995年,为预防错拘、错捕和无罪判决的案件发生,县公安预审部门认真贯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讯”的预审方针,对报送提请逮捕案件,从立案、侦破、案情报告等方面进行认真细致审理,加快办案进度,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1996年5月15日,受理龙涓李某枝为首的64人拐卖妇女、儿童团伙案。该案发端于1995年,作案73起,被拐卖妇女、儿童120人。县检察院发出批捕通知后,要求县公安局在10天内将59名犯罪嫌疑人追捕到案,预审部门用20天时间把案件审结并移送检察院。
  1998年,全省实行侦审一体化改革。11月,市公安局下发《关于调整公安监管职能的通知》,随后,县公安局预审科撤销,预审职能移交刑侦部门,实行立案、侦查、预审、起诉一体化,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案件审结率。
  1992—1998年,共预审各类刑事案件1996起,起诉犯罪嫌疑人3408人,提请逮捕2867人,追缴赃款及赃物折合人民币37000元,审结率97%以上。
  二、监所管理
  (一)县看守所
  1991—1994年,对在押人员实行“一日生活制度化、内务管理统一化、行为举止规范化、考评奖惩制度化”管理。加强内务整治工作,推行监管民警承包监室责任制、交接班制和领导跟班管理制,保证每天24小时巡视监管不失控,确保监区安全。
  1995—1997年,开展“六无”(无行凶、无暴狱、无闹监、无绝食、无自杀、无脱逃)行动,3年共巡视监管14100人次,处理在押人员违规192起259人次,查处违禁品238件。
  1998年12月23日,执行市公安局《关于调整公安监所职能的通知》,实行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等限制人身自由的监所管理统一由监管部门管理。1999年1月1日起,县监管部门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实行对余刑1年以上罪犯交付监狱执行,对余刑1年以下罪犯由看守所根据法院判决时效代为执行教育,确保预审、起诉、审判、投劳、送改等工作顺利进行。
  2000—2001年,按照省公安厅《看守所等级评定办法》,从队伍建设、管理制度、思想教育、安全工作、设施建设等方面,加强对监所的管理。开展“文明监室”活动,定期对在押人员进行法制、道德、形势、前途等方面的教育。2000年3月,投入资金50万元,安装电脑和监室闭路电视、监控器、报警器、热水器、电风扇、铁床等设施。并对监所勤务制度进行改革,制定管教岗位工作制、监控巡视制、收押提讯制等制度,建立领导带班岗、巡视监控岗、管理教育岗和综合岗(收押、提讯、会见、押解)等一系列岗位管理,使监所勤务模式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合理化和科学化。
  2002—2004年,开展看守所安全执法工作“十不准、十严格”活动,实行日小查,周大查,月检查制度。对看守所办公场所、收押室、食堂、活动场地等进行改造和扩建,至2004年底,改造旧监室
  2幢24间,新建监室2幢20间,共4幢48间,监所总面积18907平方米,建筑面积5527平方米,使用面积809.4平方米,收押量由原来280入增至500人。
  2005—2007年,以创建“监所安全等级达标”活动为契机,推行民警安全、管理、教育三包责任制,发挥监管、教育、耳目、监控“四位一体”功能,严把收押、出所关,杜绝危险品流入监室,确保监室安全。至2007年,实现连续10年零事故,被公安部评为“二级看守所”;被市公安局政治部、监管处授予“10年安全无事故监所”称号。
  1991—2007年,县看守所共收押、刑拘各类犯罪嫌疑人14445人;办理出所(投劳、送狱、刑满释放、撤案释放、监外执行)11299人,公安监管工作跨入全省先进行列。
  (二)县治安拘留所
  1991—1995年,县治安拘留所按照公安部《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管教拘留人员,坚持以法制教育为主,管理手段为辅,推行全日24小时不失控的执法巡视监管制度,发现违规行为和事故苗头及时制止,使拘留人员安心服法,改过自新。5年共收拘各类违法人员1714人,其中,治安拘留1304人,司法拘留100人,收容审查131人,监居179人。
  1996—1998年,施行公安部、省公安厅《治安拘留所达标办法》,从队伍建设、管理制度、思想教育、安全工作、设施装备等方面入手,加大拘留所建设力度,实行民警包监室(人员思想、卫生、安全)责任制和领导跟班监督制,拘留所基本符合有关规定。3年共收拘各类违法人员2669人,其中,治安拘留1971人,司法拘留91人,监居607人。
  2000—2005年,根据公安部《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制定《治安拘留规则》8条,进一步规范对收拘违法人员的管理。2004年,投入百余万元,对圆潭旧办公楼和监房进行改造、添置监室设备,于2005年8月,县治安拘留所从龙湖林美搬回原圆潭拘留所。
  2006—2007年,实施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监所管理工作意见》,开展民警“三懂三会”岗位业务培训和定期演练,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同有序、运转高效的预警应急机制,进一步提高内务管理水平。2年共收拘各类违法人员1127人,其中,治安拘留871人,司法拘留106人,监居150人。1991—2007年,全县共收拘各类违法人员9934人,其中,治安拘留7787人,司法拘留505人,收容审查131人,监居1511人。
  第十节 消防
  一、消防设施
  1991年,县公安消防科装备比较落后,仅有消防车2辆、水龙泵2台、灭火器1支、水枪5支、水带400米、拉梯2架。
  1992—1996年,根据国家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需要,县政府加大消防设施的投入,把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整体规划,逐步解决消防用地、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问题,并拨出专款50万元,添置消防指挥车、高压水泵车、消防栓及破排抢险工具。
  1997年,县消防大队迁至凤城祥云路(深内)营房驻地。县财政先后投入170万元,对消防旧办公楼进行加层扩建,改善营房条件。1999—2001年,县财政拨款273.2万元,添置一批登高、抢险、防毒、防化等先进装备和大功率消防泡沫水灌车、消防指挥车各1辆,扩建“119”火灾受理室、器材室、卫生室等设施。
  2002—2004年,县财政投入223万元,修建消防教育培训基地和移动式消防宣传站;投入60万元,添置依维式和水灌式消防车各1辆。
  2005—2007年,县财政拨款400万元,购置42米登高平台消防车、8吨斯泰尔王水灌泡沫式消防车各1辆;安溪煤矸石发电有限公司出资73万元,购置消防泡沫水灌车1辆。投入127万元,改造城区消防供水管网及人工水源,新增市政消火栓34具,全面提升城区防抗火灾能力。
  1992—2007年,全县共投入消防设施建设1931.4万元,其中,基础设施建设645.2万元,装备
  986.2万元。县消防大队营房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2242.16平方米。有消防车9辆,机动链锯2台,液压剪2支,空气呼吸器32具,防化服18套,隔热服24套,台式电脑25台,手提电脑5台,基本实现装备现代化。
  二、消防监督
  1991—1994年,建立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制度、重点督查制度、危险品经营监管制度及“三合一”厂房整治制度,实行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接受监督的办法,进一步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法人代表责任制。共审核公共建筑图纸14份,监督在建楼房面积2415.13平方米;审核民用建筑图纸57份,监督在建楼房面积10324.27平方米,并提前介入铭选中学、蓝田水库电站两大工程消防设施的图审、批复工作。举办法人代表培训班13期580人,成立义务消防队37支,监督检查重点部门110个,查出隐患61项118条,整改82项195条,经济处罚12万元。
  1995—1999年,加大消防监督力度,重点对公共娱乐场所及易燃易爆物品进行监督,出动官兵180人次,拆除不符合消防安全歌舞厅45家。开展“三合一”厂房专项整治,依法检查监督218家,开出《消防检查意见书》205份,受处罚11家4.8万元,责令停业整改6家,取缔5家,限期整改196家。
  2000—2004年,开展“百日执法”安全整治行动,出动官兵180人次,对大中型商场、农贸市场、宾馆、酒店、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易燃易爆场所进行全面检查,抓好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共开出法律文书1021份,受处罚单位96个;提出整改意见3028条,整改3018条,整改率达99%。按照全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申报确定全县消防安全二级重点单位50家,三级重点单位150家,全部建立档案,录入电脑统一管理,并对重点单位责任人和管理人通过消防安全培训,进一步提高重点单位自我管理能力。
  2005—2007年,县政府组织县公安局、安监局、经贸局、文化局、工商局、规划建设局、教育局等部门联合组成消防安全综治检查组,出动人员1469人次,开展对全县大型商场、酒店、歌舞厅、企事业单位、“三合一”厂房、出租房、学校、医院等380个单位进行检查,消除隐患1613条,当场整改720条,限期整改637条。开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51份,整治“三合一”厂房120家。排查火灾隐患83条,责令限期改正51处,当场改正32处。检查出租房912户,排查火灾隐患1786处,责令自改153处,警告23人,拘留1人。排查中发现小学、幼儿园火灾隐患23处。泉州瑞麦食品公司投入50万元,整改厂房严重火灾隐患;金水桶足浴城投入35万元,整改火灾隐患。
  三、抢险救援
  1991年,公安部《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开始实施,县消防大队由原来单纯的防火灭火职能,转变为抢险救援的多项职能。至1998年,共抢险救援1595起,其中,灭火176起,因灾死13人,伤8人,直接经济损失227万元,挽回经济损失791万元。救助群众92人,保护财产总值100多万元。1997年1月22日凌晨,消防车驾驶员何福财在龙门温泉康泉中心扑灭火灾、抢救遇险人员时,因楼房
  倒塌光荣牺牲。
  1999—2002年,共抢险救援1218起,其中,灭火1076起,保护建筑面积17769平方米,保护财产总值847.4万元,直接损失296.4万元,挽回经济损失551万元;抢险救助142起,抢救人员56人,抢救财产总值6851万元。
  2003—2007年,全体消防官兵努力完成“急、难、险、重”等任务,共抢险救援1334起,保护财产总值1210.33万元,直接经济损失564.33万元,挽回经济损失646万元。其中,2006年4月22日,在凤城南门大桥附近成功营救一名落井女青年。5月18日晚,受强台风“珍珠”影响,大龙湖一艘70吨施工船面临撞向城东发电站水坝,危急关头,消防官兵冒着暴雨展开营救,安全保住价值几百万元的水坝和电站。7月25日,受强台风“格美”影响,连日暴雨,山洪暴发,河水猛涨,金谷大演水电站一名职工被困大坝两日两夜。27日县消防大队接报后,立即派消防二中队队长及班长苏志杰等6名官兵,冒着暴雨赶赴现场施救。其时,由于江面水流湍急,电站水坝泻水冲力太大,连续3次涉水前往施救没有成功。随后,班长苏志杰主动请求与战友两人再次前往施救,当下水游至坝中时,突遇洪峰袭击,苏志杰不幸被巨浪冲下10米多深坝底,因身上保险绳被坝底乱石卡住无法脱身,壮烈牺牲,年仅25岁。是年8月,省政府授予苏志杰抗洪抢险勇士称号;9月,公安部为其追记一等功;10月,武警部队政治部批准苏志杰为革命烈士。
  第十一节 武警
  1991—1997年,县武警中队建立官兵勤务岗位责任制,完成县看守所内全天候的武装看押、看守、值班等安全保卫任务,并完成逮捕、押解、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应急任务,被省武警总队评为“四无”达标中队。
  1998年,县武警中队由撤离县看守所内务看守转为看守所外围武装警戒,协助县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和处置突发性公共事件。1999年,搞好政治教育和军事训练,提高官兵整体素质和服务质量,除完成县看守所外围警戒任务外,还协助县公安局破获刑事案件193起,抓获盗车嫌犯39人,查处盗车团伙6个20人,缴获赃车46辆,价值31.7万元。
  2000—2003年,县武警中队与县公安、检察、看守所联合开展“共建、共管、共保”安全活动,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先后制止犯人逃跑事件3次,押解人犯100多人次,抢险救灾5次,处置突发性事件3次;参与2002年“1·31”解救人质、“2·6”抓捕黑恶团伙、“6·25”处置大规模群体性械斗、“7·9”追捕逃犯及2003年“7.3”抓捕逃犯,“11.7”卡堵封行动等;立功受奖103人次。
  2004—2007年,按照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先后出动兵力200多人次,完成抓捕、押解罪犯、解救人质、抢险救灾、处决人犯、处置群众性械斗、打黑除恶等任务,参与2005年“8·2”警戒任务、“12.17”处置抢劫行动。完成中学、银行、防爆大队、交警大队军事训练4期
  2.3万人次;立功受奖44人次。
  第十二节 森林公安
  1991—1993年,县森林公安分局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办法》制定保护森林资源方案,开展打击毁林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共查处森林三类案件(刑事、治安、林政案件)557起,其中,刑
  事案件31起,治安案件18起,林政案件50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7人,没收木材134.84立方米,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0.26万元。1992年,与各主要林场订立“山上管严、山下封密、专人守护”的护林措施;与邻县边界乡(镇)签订护林联防公约,稳定全县边界林区治安秩序。
  1994年,组织对全县83家木材经营企业进行整顿,取缔无证木材收购点23家,木材加工点22家,维护木材经营秩序。1995—1998年,开展以“打现行、破大案、抓逃犯、破积案”为重点的打击各类毁林违法犯罪活动,实行破案定量指标考核制,组织精干警力深入林区,发动群众,调查取证,共查处森林三类案件1107起,其中,刑事案件156起,治安案件33起,林政案件91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95人,没收木材853.44立方米,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90.99万元。1999年,开展森林“百日治安大整顿”,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
  2000—2001年,开展林业“严打”(南方2号、3号)行动,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2002—2003年,开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共查处森林三类案件323起,其中,刑事案件97起,治安案件2起,林政案件22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9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81.74万元。
  2004年,开展侦破森林火灾案件大会战和“候鸟2号”行动。2005—2007年,开展“长剑1号、2号、3号”行动和查处违法开垦林地种茶专项行动,对破坏生态林、国有林、毁林种茶等犯罪活动进行严厉打击。共查处森林三类案件690起,其中,刑事案件129起,林政案件561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5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70.13万元,没收木材45.28立方米;补种树木3.16万株,退茶还林0.8公顷;保护野生动物鸟类13目34科155种,兽类7目19科38种,其中,国家一级保护动物6种,二级保护动物35种,省级重点保护动物19种。
  1991—2007年,全县共查处森林三类案件2677起,其中,刑事案件413起,治安案件53起,林政案件2211起,抓获犯罪嫌疑206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74.18万元。县公安局森林分局获省级先进集体7次,记个人三等功14人。
  第二章 检察
  1991—2007年,安溪县人民检察院(简称县检察院)认真贯彻执行“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检察工作方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改革检察工作机制,开展反腐败斗争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为全县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2003年后连续三届被省委、省政府授予“文明单位”称号。2006年,获得“首届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贡献奖”。
  第一节 机构与队伍
  一、机构
  1991年,县检察院内设办公室、政工科、刑事检察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
  控告申诉检察科、林业检察科、调查研究室9个科室,派驻县税务局检察室、县供销联社检察室、县农行检察室、感德镇检察室,编制55人,实有54人。配备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3人,党组成员4人。
  1993年3月,县检察院派驻县劳动局劳动安全检察室。10月,增设民事行政检察科。11月,撤销驻县供销联社检察室、县农行检察室、县劳动局检察室。12月,派驻官桥镇检察室。1997年1月,刑事检察科分设为审查批捕科和审查起诉科,调查研究室并入办公室。8月,撤销驻县税务局检察室和驻感德镇检察室。1998年1月,经济检察科更名为反贪污贿赂局。7月,撤销驻官桥镇检察室。
  2004年8月,县检察院机构改革,内设办公室、政治处、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林业检察科、监察科、职务犯罪预防科、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司法警察大队13个科室和1个直属机构,编制83人,其中,工勤8人,实有74人。配备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3人,党组成员7人。
  2005年12月,渎职侵权检察科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2007年,县检察院内设机构没变。编制90人,其中,工勤8人,实有79人。配备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3人,党组成员8人。
  二、队伍
  1991—1995年,开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坚定干警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信念。组织干警认真学习邓小平视察南方重要谈话,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干警头脑。同时,健全和完善检察工作管理机制,实行百分岗位责任制和考评制度,促进检察工作法制化、制度化。
  1996—1998年,针对检察队伍中存在的思想、作风、纪律和组织等问题,开展队伍教育整顿和“敬业爱岗、为民树形象”活动,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制定公务活动接待标准及有关制度,完善考勤、值班制度,各科室根据业务特点制定工作范围、工作责任、工作时限以及错案追究责任制,认真落实检务公开制度。
  1999—2001年,以创“五好”检察院为目标,开展“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教育和抓“三基”创“五好”活动,通过市、省检察院创“五好”检察院复查验收。1999年3月,在全市率先推行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建立主诉检察官办案小组,并制定16条工作制度,明确主诉检察官职权和责任,极大提高办案效率。同时,建立听庭评议制度,聘请9名退休的政法人员和律师为诉讼评论员,提高干警的公诉水平。2000年,在反贪局、民行科、控申科试行主办检察官制度,各建立1个—2个办案小组,在实践中完善主办检察官责任制。
  2002—2003年,开展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公正文明执法”和做“学习型”检察官活动,县检察院被评为省级先进文明单位和市级依法治县先进集体。深化公诉工作改革,推行普通程序简易审制度、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制度和试行量刑建议制度,建立健全办案流程、安全防范等系列办案制度,规范办案程序,保证案件质量。严格按照高检院《查办职务犯罪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要求,从案件管理、质量保障、安全制度落实等方面,对考评办法进行分解、细化,制定办案组量化考评方案,加强对每起自侦案件跟踪考评。
  2004—2005年,深入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全面排查党性党风存在的问题,并认真归纳、剖析,建立和完善谈话诫勉、交心谈心及关于监督执法行为的办法等各类规范化机制,引导干警不断加强党性修养,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发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
  2006—2007年,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积极开展优秀法律文书评比、业务知识竞赛等岗位练兵及争先创优活动,完善听庭评议制度,形成全员性、多层次、立体化的培训机制,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健全谈话诫勉制度等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进一步更新执法观念,严肃执法纪律,端正执法作风,强化执法责任,在队伍中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职业理念。
  第二节 刑事检察
  1991—1995年,刑事检察科与县公安局、法院配合,对71件重特大案件主动提前介入,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依法从重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受理县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案件817件1499人,经审查批准逮捕728件1290人,不批准逮捕79人。受理县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免)诉案件810件1351人,经审查提起公诉717件1116人,移送泉州市检察院起诉36件115人,免诉81人。
  1996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性“严打”斗争,参加“破大案”“打抢劫”“摧团伙”“攻坚追逃”等统一行动。是年,提前介入县公安机关侦查重特大案件34件143人,介入预审48件148人。受理县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案件314件708人,经审查批准逮捕302件678人,纠正漏捕72人,不批准逮捕12人。受理县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免)诉案件349件661人,经审查提起公诉304件493人,比1995年提起公诉件数和人数分别上升31.6%和48.9%,追诉11人,免诉42人。
  1997—1998年,按照新修订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打击恶性暴力犯罪、流窜犯罪、团伙犯罪、流氓恶势力犯罪和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等重特大刑事犯罪活动。受理县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案件457件809人,审查批准逮捕423件732人,其中,批准逮捕重特大案件犯罪嫌疑人85人,起诉重特大案件犯罪嫌疑人68人。1997年,魁斗镇陈某清因承包开采魁斗村高岭土矿与群众发生纠纷,召集李某波等40多人到魁斗村殴打群众,造成严重后果。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批准逮捕40人。
  1999—2000年,在全市率先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试点工作,建立主诉检察官办案小组,为审查起诉工作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受理县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案件750件1231人,经审查批准逮捕696件1120人,不批准逮捕54件111人。受理县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848件1264人,经审查提起公诉754件1086人,决定不起诉23件42人。同时,扎实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向县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5份,纠正违法通知书6份,检察建议3条。在审查起诉工作中,追诉9人,追漏罪名24件,改变定性51件;对一审判决提起抗诉7件。
  2001—2002年,以“严打”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为重点,参与整治“六合彩”赌博、反“抢劫、抢夺”等专项斗争。批准逮捕“严打”重点案件319件539人,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犯罪25件44人。提起公诉“严打”重点案件390件565人,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20件32人。批准逮捕“六合彩”赌博案156件214人,提起公诉186件247人;批准逮捕“两抢”案131件235人,提起公诉134件228人。
  2003—2004年,开展创建“平安安溪”活动,参加打击“六合彩”赌博、虚假信息诈骗及“百日会战”等专项斗争。批准逮捕信息诈骗犯罪嫌疑人162人,提起公诉181人;批准逮捕“六合彩”赌博犯罪嫌疑人36人,提起公诉47人;批准逮捕“盗抢”案犯罪嫌疑人445人,提起公诉503人,报送市检察院15人;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438庭,案件有罪判决率100%。对60件被告人坦白认罪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加快案件审理进度,确保集中力量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就14起案件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并被采纳。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深化“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与相关部门合作在慈山农业学校共建“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
  2005—2006年,开展创建“平安安溪”活动,积极参与打击虚假信息诈骗、赌博犯罪、“法轮功”邪教组织等专项斗争。受理县公安机关移送逮捕刑事案件1093件1651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016件1493人。受理县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251件1850人,经审查提起公诉1137件1616人,报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41件116人。2006年,犯罪嫌疑人王某芳利用互联网散布“法轮大法好”等邪教言论,其行为已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即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批准逮捕,并依法提起公诉。
  2007年,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集中办案骨干,把黑恶势力犯罪、有组织的团伙性犯罪作为打击重点。批捕黑恶势力犯罪48人,提起公诉33人,依法严惩以马某景为首的30人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有力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同时,对初犯、偶犯和轻微犯罪案件及未成年人犯罪,采用轻缓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是年,对28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决定。试行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制度,对轻伤害、交通肇事等案件,注意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促成双方和解。对调解成功的42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第三节 经检反贪
  1991—1993年,县检察院经济检察科加大贪污贿赂犯罪大案、要案查办力度。受理经济犯罪案件92件,立案侦查64件86人,移送审查起诉35件46人,免诉16件20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损失150万元。
  1994—1995年,重点查办“三机关一部门”(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房地产、旧城改造、工程建设、土地审批等方面犯罪案件。立案28件28人。其中,查办党政机关领导干部19人,正科级干部4人,副科级干部11人;查办司法工作人员2人,
  查办经济管理部门人员11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80万元。
  1996—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涉税及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依法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不再由检察机关侦察。其间,经检反贪工作查办万元以上经济犯罪大案和窝串案有新的突破,办理经济犯罪案件59件68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56件61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20万元。
  1998年,新成立的反贪污贿赂局认真学习、执行新修订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加大办案力度。至1999年,立案侦查经济犯罪案件37件42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800万元。特别是在查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工作人员经济犯罪案件中取得新的突破,如剑斗电厂厂长徐某德等人截留国有资产226万元,私分国有资产127万元,单位受贿56万元,个人贪污69780元,立案4件4人。该案涉及的3个罪名中有2个(私分国有资产罪、单位受贿罪)是《刑法》修订后的新罪名,对此,福建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法制经纬”栏目作了专题报道。
  2000—2002年,开展“追逃”专项行动和“双清一查”工作。立案侦查经济犯罪案件30件31人。对5名在逃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开展搜捕行动,抓获1人,投案自首3人。清理查办职务犯罪中积压线索10件,久侦不结案件2件2人,审查撤案1件1人。
  2003—2005年,经检反贪着重从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及农村基层干部腐败问题入手。受理经济犯罪案件线索102条,立案侦查经济犯罪案件34件42人,侦结后提起公诉38人,不起诉4人。其间,投入15万元,建立警务区、特审室,为查办案件创造良好办公条件和执法环境。
  2006—2007年,贯彻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精神,加大对窝串案尤其是行业系统性职务犯罪窝串案的查处力度。查办职务犯罪窝串案8件11人,打击和预防商业贿赂职务犯罪,查处商业贿赂案6件7人。在看守所设置检察专用审讯室等保障性设施,实施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12小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第四节 法纪检察
  1991—1996年,法纪检察坚持以执法监督为中心,共受理各类法纪案件175件,立案侦查32件51人,其中,刑讯逼供案5件8人,非法拘禁案10件13人,玩忽职守案5件5人,渎职7件9人。
  1997—1998年,突出办案重点,查办侵犯公民权利和渎职犯罪案件。共受理各类法纪案件24件,立案侦查13件14人,其中,徇私舞弊4件4人,非法拘禁2件2人,玩忽职守6件7人,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1件1人。
  1999—2003年,法纪检察科加紧与批捕、起诉、反贪等科局的沟通,加强与县纪委、监察局等部门的联系,注意从他们查处的案件中发现线索。共受理初查涉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犯罪案件40件,立案侦查8件8人。
  2004—2005年,把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案件作为反腐败斗争和执法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受理各类法纪案件8件,立案侦查玩忽职守案1件1人。
  2006—2007年,反渎职侵权局把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作为加强法治、维护稳定和促进发展的重要内容和职责。受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3件3人,立案侦查3件3人。
  注:免诉或不起诉栏,1997年前称“免诉”,1997年后称“不起诉”。
  第五节 监所检察
  1991—1995年,搞好监所检察规范化制度建设,并通过省、市检察院达标验收。配合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打击“牢头狱霸”和重新犯罪活动,查办林某福偷逃案,发现、制止重大拐卖妇女、儿童、强奸案犯吴某平等人阴谋脱逃。
  1996—1997年,配合“严打”斗争中心任务,维护监管的正常秩序。在收押人犯突增的情况下,督促配合监管部门依法抓紧人犯的消化和安全保卫工作,对监所安全防范措施提出检察建议56条次。
  1998—2002年,驻所检察室对看守所在押人员采取规范化登记和公示制度,对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假释、缓刑的罪犯实行有力监督。贯彻中央政法委关于严禁超期羁押的有关通知精神,开展超期羁押情况专项检查,发出《纠正违法报告书》12份。
  2003—2004年,加强驻所检察室规范化建设,达到省人民检察院“三级规范化”标准。“非典”期间,严格落实《关于切实做好公安监管场所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全力协助监管
  机关做好“非典”防范工作。
  2005—2007年,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察工作、“留所服刑罪犯安全防范专项检察工作”“留所服刑罪犯请假专项检察工作”和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等专项活动,及时发现和纠正监管场所的各种违法问题。审查并建立118个被判缓刑、15个被剥夺政治权利、11个监外执行、2个假释罪犯的考察档案。发现并纠正监外执行漏管罪犯59人,对20名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罪犯进行跟踪考察监督,其中,督促执行机关对1名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收监。驻所检察室由“三级规范化检察室”晋升为“二级规范化检察室”。
  第六节 民事行政检察
  1993—1998年,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坚持以抗诉为主要手段,以抗准为原则,维护正常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共受理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的申诉案件82件,立案62件,其中,提请市检察院抗诉14件。同时,做好息诉工作,对法院判决正确的案件,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坚持耐心、讲法、说理的方式,使当事人服判,共息诉20件。
  1999—2000年,试行主办检察官制度,制定《民事行政检察科主办检察官制度实施方案》。建立主办检察官办案小组和主办检察官责任制。共受理申诉案件44件,提请市检察院抗诉7件,建议市检察院提请省检察院抗诉3件。
  2001—2005年,重视受理公民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的申诉案件。共受理申诉案件75件,其中,提请市检察院抗诉6件,建议市检察院提请省检察院抗诉6件,建议法院再审6件,对判决正确的做好息诉工作,息诉26件。
  2006—2007年,加强对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民事行政裁判的监督力度,在追究2005年“7·18”妨害公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案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实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零的突破。2年间,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7件,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39735元。
  第七节 控告申诉检察
  1991—1994年,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认真办理和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共受理来信、来访1477件,坚持“耐心疏导,细心教育”的原则,发挥控申信访工作的“窗口”作用。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拉近检察机关与群众之间的距离,提高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效率。抓好文明接待室规范建设,1994达到文明接待室标准。
  1995—1998年,坚持检察长批阅重要信件制度。对重大举报、控告和各级领导签办、督办案件,检察长直接掌握,组织查办,及时反馈。共受理来信来访1395件,
  1999—2003年,成立评估小组,规范举报线索的评估工作,加快举报线索的分流和查办。举报中心印发宣传材料6000多份,出版举报宣传栏3期。购置电话举报自动受理系统并投入使用,方便公民举报。2003年,控申科接获记者热线举报村干部黄某成涉嫌经济问题,县检察院迅速派员进行调查,没有发现被举报人存在经济问题,将调查情况报市检察院备案,并及时回复记者热线,消除错告而带
  给干部的负面影响。
  2004—2006年,改进接访方式,为民解忧。共受理公民控告、申诉、举报730件,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开展检察长接待日、举报宣传等活动149场次,及时化解矛盾,没有发生检察环节中的涉法上访问题。2007年,控申举报接待室被省检察院授予“全省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
  第八节 林业检察
  1991—1994年,林业检察以打击毁林犯罪、积极保护森林资源为重点。共受理县林业公安移送审查批捕案件25件54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9件32人,不逮捕16人。受理县林业公安移送审查起诉案件29件57人,经审查提起公诉22件38人,免诉18人。同时,配合县林业公安和林政部门开展林区综合治理工作。
  1995—1999年,重点打击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活动。共受理县林业公安移送审查批捕案件18件29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7件24人。受理县林业公安移送审查起诉案件69件110人,经审查提起公诉50件85人。
  2000—2002年,加大保护森林资源力度。共受理县林业公安移送批捕案件21件28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51件66人,经审查提起公诉40件51人,不起诉4件8人,改变定性1件1人,退回补充侦查2件4人,县林业公安撤回1件1人,撤销1件1人。
  2003—2006年,安溪茶产业迅速发展,毁林种茶犯罪较为严重,林检科结合实际,抓住重点,开展森林资源综合治理。受理县林业公安移送审查批捕案件30件31人,经审查批准逮捕28件29人,不批准逮捕2件2人。受理县林业公安移送审查起诉73件75人,经审查提起公诉69件71人,不起诉3件3人,县林业公安撤回1件1人。
  2007年,全面推动涉林犯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作,及时告知受损失单位提起民事附带诉讼或单独提起诉讼。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6件,同时建议考虑当事人实际赔偿能力,采取以工代赔、植树代赔等方式,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3.97万元。
  第九节 预防职务犯罪
  1991—2003年,县检察院由自侦部门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抓好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
  2004年,县检察院设立职务犯罪预防科,针对典型职务犯罪案件,重点开展个案预防工作。在查办县防疫站李某山等人贪污案件过程中,发现该站财务管理混乱,及时发出检察建议书,协助修订财务管理制度,促进该站财务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是年,召开职务犯罪预防座谈会6场,举办法制讲座4场,听讲人数250余人,组织观看警示录像片2场100多人次。
  2005—2007年,县检察院与县纪委、县监察局投资10万元,在县检察院建立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组织3万多名党员、干部参观、学习。通过展示典型案例,剖析案情,敲响警钟,加强对原发案单位的回访调查,帮助有关部门完善管理制度,防止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开展个案预防4件,发出检察建议书5份。
  第三章 审判
  1991—2007年,安溪县人民法院(简称县法院)以“建过硬班子、带合格队伍、创一流业绩”为目标,坚持队伍教育培训,不断探索审判改革,充分发挥各项审判职能,法院队伍建设和审判工作与时俱进。共审、执、结各类案件71826件,其中,刑事案件6669件,民商事案件35435件,行政诉讼案件296件,林业案件248件,执行案件29312件;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41316人次,为维护政治安定、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第一节 机构与队伍
  一、机构
  1991年1月,县法院内设办公室、纪检组、政工科、信访科4个科室和刑一庭、刑二庭、民庭、经济庭、林业庭、行政庭、执行庭7个审判庭,下设城关、蓬莱、湖头、官桥、西坪、感德、长坑7个人民法庭。3月,刑二庭撤销,刑一庭更名为刑庭。7月,法警队成立。10月,信访科更名为告诉申诉庭。1996年1月,法警队升格为县法院司法警察大队。10月,监察室成立,与纪检组合署办公。1998年1月,撤销长坑人民法庭并入湖头人民法庭。8月,再次成立刑二庭,刑庭同时更名为刑一庭;成立研究室。1999年1月,纪检组改为县纪委派驻机构。2000年8月,撤销告诉申诉庭,成立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2004年8月,政工科更名为政治处,民庭更名为民一庭,经济庭更名为民二庭。2007年底,县法院有内设机构13个,直属机构1个,派驻机构1个,派出机构6个。
  二、队伍
  1991年1月,县法院配备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政工科科长、纪检组组长、信访科副科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法警等。至2007年底,县法院有院长、副院长、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研究室副主任、司法警察大队长、副大队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法警等,在编干警员工107人,其中,审判员67人,助审员13人,书记员17人,法警5人,工人5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4人,占干警员工总数的97.2%;三级高级法官1人,四级高级法官11人,四级高级检察官1人,一级法官19人,二级法官32人,三级法官12人,四级法官1人,五级法官1人;司法警察中有二级警督1人,三级警督1人,二级警司1人,三级警司1人。
  第二节 刑事审判
  一、失火犯罪案件
  1991—2001年,村民的防火意识不断增强,加上农民上山劳作逐渐减少,失火案件也逐步减少。11年间,共审结失火犯罪案件67件。
  2002—2007年,内安溪许多村民不断擅自在山上开垦茶园,外安溪村民上山扫墓烧纸钱经常引发森林火灾,失火案件频发。2004年,县法院在森林失火多发区集中进行专项审判,有效地提高村民的防火法律意识。7年间,共审结失火犯罪案件74件,占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16.5%。
  1991—2007年,共审结失火犯罪案件141件,占刑事案件2.11%。
  二、交通肇事犯罪案件
  1991—2001年,全县居民拥有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不断增多。安溪地处山区、地势险峻,有些居民无执照驾驶或未具备安全技术驾驶,交通事故案件频发,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不断上升。11年间,共审结交通肇事犯罪案件136件。
  2002—2005年,为应对交通肇事犯罪案件逐年上升趋势,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限,提高法官办案速度与质量,对交通肇事犯罪量刑进行细化规范。2006年,县法院出台《关于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细化量刑标准指导意见》,使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量刑逐渐标准化。至2007年7年间,共审结交通肇事犯罪案件319件,占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71%。
  1991—2007年,共审结交通肇事犯罪案件455件,占刑事案件6.82%。
  三、故意伤害犯罪案件
  1991年,随着“严打”成效的显现,全县故意伤害案件有所下降。1996年起,故意伤害案件又逐渐上升,其中,故意重伤案件尤多。至2001年,共审结故意伤害犯罪案件207件。
  2002—2007年,社会上有些人拉帮结派故意殴打伤害他人,故意伤害案件不断增多。7年间,共审结故意伤害犯罪案件314件,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案件53.2%。在审理故意伤害犯罪案件中,县法院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大胆采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重化解矛盾纠纷。
  1991—2007年,共审结故意伤害犯罪案件521件,占刑事案件7.81%。
  四、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
  1991年,安溪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不断上升。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决定》,提高对拐卖人口的法定刑罚标准,并对明知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依法予以惩处,加大打击力度。县法院以此为契机,连续5年开展“打拐”专项斗争,并多次前往龙涓乡、长坑乡等案件多发地区召开集中宣判大会,有力地打击违法犯罪分子。至2001年,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262件。
  2002年,全县“打拐”专项斗争取得明显成效,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逐年减少,案件中以拐卖儿童的案件居多。至2007年,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61件,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案件10.3%。
  1991—2007年,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323件,占刑事案件4.84%
  五、抢劫犯罪案件
  1991年,全县抢劫犯罪活动呈上升的趋势。县法院按照中共福建省委召开的沿海地区社会治安工作会议的精神,开展为期两年的打击抢劫犯罪专项斗争。1993年,按照中央、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部署,连续9年开展以打击“车匪路霸”为重点的反抢劫专项斗争。至2001年,共审结抢劫犯罪案件292件。
  2002年,继续以打击抢劫犯罪为重点,坚持“快立快审、从重从严、边打击边教育”方针,开展专项审判活动,结合“两抢”专项审判活动集中召开宣判大会,并到学校上法制课,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至2007年,共审结抢劫犯罪案件335件,占侵犯财产罪案件18.5%
  1991—2007年,共审结抢劫犯罪案件627件,占刑事案件9.4%。
  六、盗窃犯罪案件
  1991年起,县法院按照中央和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部署,开展为期3年的反盗窃专项斗争。至2001年,共审结盗窃犯罪案件999件。
  2002年,全县盗窃犯罪案件仍居高不下,呈现“七多”(入室盗窃及盗窃机动车辆多,犯罪分子年轻人多,本地人作案多,团伙作案多,累犯多,销赃渠道多,因赌博而引起的盗窃案件多)趋势。至2007年,共审结盗窃犯罪案件629件,占侵犯财产罪案件34.7%。
  1991—2007年,共审结盗窃犯罪案件1628件,占刑事案件24.41%。
  七、诈骗犯罪案件
  1991—2001年,全县诈骗犯罪案件以合同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卡诈骗等犯罪为主。11年间,共审结诈骗犯罪案件226件。
  2002—2007年,安溪有极少数的犯罪分子不断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他人钱财,致使安溪成为全国信息诈骗犯罪的重灾区,省、市、县多次组织“猎狐行动”等专项打击虚假信息诈骗活动。县法院依照
  《刑法》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诈骗等案件掌握数额标准等问题的规定》,出台《关于诈骗犯罪案件细化量刑标准指导意见》,针对诈骗数额、犯罪情节、相应刑罚及罚金作出规范,防止和杜绝“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保证办案质量。先后在凤城镇、魁斗镇、长坑乡等虚假信息诈骗活动重灾区召开公开宣判会25场,收到较好的威慑效果。6年间,共审结虚假信息诈骗犯罪案件696件,并处罚金1058万元,占侵犯财产罪案件38.3%。
  1991—2007年,共审结诈骗犯罪案件922件,占刑事案件13.83%。
  八、赌博犯罪案件
  2000年,香港“六合彩”赌博传入安溪,并不断蔓延,县法院审结的赌博犯罪案件大量上升。至2001年,共审结赌博犯罪案件142件。
  2002年,县政法机关加大对“六合彩”赌博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六合彩”赌博犯罪活动不断变换手法,从公开转入地下。至2007年,共审结赌博犯罪案件185件,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案件30.9%。
  1991—2007年,共审结赌博犯罪案件327件,占刑事案件4.9%。
  九、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1991—2001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部署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示精神,加大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把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案件作为打击重点,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取得重大成效,共审结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30件,其中贪污案件44件,受贿案件86件。
  2002—2007年,县法院审结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以挪用公款罪居多,审结25件,占贪污贿赂犯罪案件38.5%;其次为受贿罪,审结24件,占贪污贿赂犯罪案件36.9%;此外,还有贪污罪、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分别审结13件、1件、2件。7年间,共审结贪污贿赂犯罪案件65件。
  1991—2007年,共审结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95件,占刑事案件2.92%。
  除上述9类案件外,县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还有非法经营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渎职罪等83种犯罪案件,占审结的刑事案件22.96%。
  1991—2007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6669件9527人。在生效判决中,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482人,被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140人,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6226人,被单处罚金20人,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4人,被宣告无罪7人。
  附:典型案例
  一、龚某清等人虚假信息诈骗案
  2004年2月—3月,被告人龚某清、龚某明、龚某兰、蔡某婷、林某美伙同龚某进、张某洁、张某红、蔡某萍(后4人另案处理)等人,在安溪、厦门等地以韩国三星公司的名义,用手机拨打北京、云南等地的电话,谎称该公司在中国举办电话抽奖活动,要求中奖者支付奖品邮寄费、税费、保险费等,并存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李某、茹某志等9人人民币174780.9元,引起全国各大媒体的关注。
  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清等5人伙同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钱财,数额均超过较大,公诉机关指控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龚某清、龚某明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雇
  佣教唆他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龚某兰、蔡某婷、林某美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为受雇佣或协助,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龚某清、龚某明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予以酌情从轻处罚。2004年9月21日,县法院宣判:被告人龚某清、龚某明、龚某兰、蔡某婷、林某美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5年、1年3个月、7个月、7个月,并处罚金计7万元,没收作案工具诺基亚手机6部、银行卡6张。
  二、廖某鸿等人妨害公务、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案
  2005年7月18日16时许,安溪县龙门镇龙美村村民林某旗驾驶一辆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往同安方向行驶,行至安溪县龙门镇湖山路段时,从后视镜看到车后有警车,因害怕被查处而加速行驶,致摔倒受伤。随其后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官桥中队警员见状,即将林某旗送往安溪县龙门医院救治,并进行现场勘察等工作。被告人肖某球、蔡某标、林某东等人在现场大喊交警撞死人,没处理就要走,要打就来等,煽动围观群众一起拦截勘察现场的警车、围攻交警。至23时多,被告人廖某鸿、肖某桂、郑某洪、肖某球、蔡某河、陈某灿、林某荣、白某辉、施某贤、林某筑、林某锋、沈某溪、白某央、白某地、施某桂、林某两、林某华、施某全、蔡某标、蔡某田伙同肖某龙、林某福、林某接、林某东、白某荣、林某辉、沈某剑等人(均另案处理)先后到该交通事故现场,伙同林某旗家属及周边群众,以交警的警车撞死人未处理为借口,持石头、砖头、锄头、木棍等,对处理事故的交警及赶赴现场维持秩序的县公安局局长方某群、副政委陈某庭、民警李某章、陈某炎、刘某辉、王某宗等人进行围攻、殴打,并砸、掀翻警车17辆和过路的轿车1辆,致30多名警察受伤,18辆车辆被毁。经法医鉴定,方某群、陈某庭、李某章、陈某炎、刘某辉、王某宗、陈某芳、高某清、王某、陈某绵、黄某峰、谢某春、谢某军、许某坚、叶某溢15名警察的伤情属轻微伤,支付医疗费合计人民币11324.27元。经有关部门鉴定,该18辆车辆受损价值人民币403194元。
  由于在此前被告人廖某鸿还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告人廖某钦涉嫌故意伤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及寻衅滋事犯罪,被告人林某平、林某民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也一并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县法院认为:廖某鸿等21名被告人,采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廖某鸿等20名被告人,用砸、掀翻的方法,故意非法毁坏警车等18辆,损害国家财物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廖某鸿、廖某钦、林某平受招集伙同他人,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廖某钦参与他人,采用点燃汽油瓶的方式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廖某钦、林某平、林某民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述一人犯数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县法院判决:被告人廖某鸿犯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被告人廖某钦犯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2个月;被告人林某平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被告人肖某球、郑某洪、陈某灿、施某全、蔡某标、林某荣犯妨害公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均判处有期徒刑9年;被告人林某筑、沈某溪、施某桂、林某锋、林某华犯妨害公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均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被告人蔡某河、白某辉、白某地犯妨害公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均判处有期徒刑8年;被告人施某贤、林某两、蔡某田犯妨害公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均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被告人肖某桂、白某央犯妨害公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4年;被告人林某东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林某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廖某鸿、肖某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廖某坤、黄某真、肖某龙、施某治共同赔偿县公安局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郑某洪、肖某球、陈某灿、施某全、蔡某标、林某筑、林某荣各赔偿县公安局经济损失人民币2.3万元;被告人沈某溪、林某华
  各赔偿县公安局经济损失人民币2.2万元;被告人蔡某河、施某贤、林某锋、白某辉、白某地、施某桂、蔡某田、白某央各赔偿县公安局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林某两赔偿县公安局经济损失人民币19518.27元;从廖某鸿至林某两24名被告人赔偿县公安局的经济损失总金额人民币414518.27元7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林某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孝地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
  被告人廖某钦等19名被告人不服,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县法院原一审判决。
  第三节 民商事审判
  一、债务纠纷案件
  1991—2001年,随着经济社会迅猛发展,债务纠纷案件的内容和结构都发生新的变化,因借贷、买卖、承揽加工、代购代销等产生的债务纠纷日益增多,标的额越来越大。县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依法保护合法的债务关系,对债务人有清偿能力故意拖欠不还的,强制其按约定清偿;债务人确实经济困难,一时无力清偿的,判令债务人分期清偿。11年间,共审结债务纠纷案件7308件。
  2002年后,安溪县域经济不断发展,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及农村基金会大量放贷。由于诚信经营理念的不断深化,起诉到县法院的债务纠纷案件不断下降。至2007年,共审结债务纠纷案件2654件。
  1991—2007年,共审结债务纠纷案件9962件,占民商事案件28.11%,居所有民商事案件第一位。
  二、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1991—2001年,金融部门施行“控制信贷,紧缩银根,收讨贷款”政策,起诉到法院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逐渐增多。县法院增强服务意识,成立调解中心,加大支付令这一督促程序的适用力度,组织巡回办案小组到各乡(镇)巡回办案,主动帮助金融单位尽快收回贷款,并且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帮助金融部门堵塞漏洞。11年间,共审结借款合同纠纷案件4219件。
  2002—2007年,金融部门加强对信贷资金的管理,不断剥离不良资产,金融部门诉到法院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不断下降,而个人、企业诉至法院的借款合同纠纷不断增加。6年间,共审结借款合同纠纷案件5131件。
  1991—2007年,共审结借贷合同纠纷案件9350件,占民商事案件26.39%,居所有民商事案件第二位。
  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1991—2001年,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随着人们的思想观念不断变化,审结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不断增多。11年间,共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2419件。
  2002年,新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县法院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随之发生新的变化,增加由于家庭暴力或婚外情等引发离婚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等新的内容。至2007年,共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1854件。
  1991—2007年,共审结婚姻家庭纠纷案件4273件,占民商事案件的12.06%,居所有民商事案件第三位。
  四、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991—2001年,全县公民之间争地界、争水利、争宅基地等纠纷频发,损害赔偿诉讼日益增加。11年间,共审结损害赔偿案件691件。
  2002年起,按照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人身损害赔偿由原先的伤害赔偿扩大到医疗事故赔偿、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事故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由原先主要是生活资料赔偿扩展到包括生产资料赔偿。侵害公民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案件也不断增加,导致大量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起诉到县法院。至2007年,共审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451件。
  1991—2007年,共审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1142件,占民事案件3.22%。
  五、劳动纠纷案件
  1991—2001年,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得到长足发展,劳动法律关系范围日益扩大,审理的劳动纠纷案件逐渐增多,案件主体和类型也呈现多样化。11年间,共审结劳动纠纷案件354件。
  2002年起,劳动纠纷案件也趋向多元化。至2007年,共审结劳动纠纷案件184件,其中,劳务合同纠纷案件61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86件,工伤损害赔偿纠纷案件37件。
  1991—2007年,共审结劳动纠纷案件538件,占民商事案件1.52%
  附:典型案例
  一、王某贤、易某琴诉安溪县魁斗镇蓬洲小学人身损害赔偿案
  原告王某贤、易某琴的儿子王某斌在被告安溪县魁斗镇蓬洲小学上幼儿园,2002年3月12日15时40分幼儿园放学,老师在家长未到校领走幼儿时,就让王某斌自己回家。15时55分左右,王某斌回家途中走上铁路,被急驰而来的火车撞倒并死亡。
  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疏失对幼儿的保护措施,在幼儿王某斌的家长未到校接领的情况下,就让王某斌独自回家,导致王某斌被飞驰而来的火车撞倒死亡的严重后果,应承担管理、教育和保护不力的过错责任。原告作为死者的父母,负有法定的监护义务,应在幼儿园规定的放学时间到学校接领其回家,两原告监护失职,应承担次要责任。
  据此,县法院判决:被告安溪县魁斗镇蓬洲小学赔偿原告王某贤、易某琴因其儿子王某斌死亡的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计20914.41元。
  判决宣告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二、吴某雄与黄某月离婚案
  1990年12月23日,原告吴某雄与被告黄某月经人介绍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1991年12月8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1992年10月8日,生育婚生女吴某凤。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1998年春节,双方又因家庭琐事吵架,被告即回其娘家居住,自此两人分居至今。女儿吴某凤则随被告一起生活。1998年间,原告吴某雄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县法院经审理,以双方虽于1998年春节分居,但感情尚未破裂为由,于1998年6月2日作出不准离婚的民事判决。之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未能改善,感情继续恶化。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黄某月于1999年12月23日,生育女婴吴某丽、吴某燕(双胞胎)。2001年2月27日,原告再次
  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原告提出吴某丽、吴某燕(双胞胎)非其亲生女,要求作亲子鉴定,法院准予原告的申请。但被告则称该双胞胎是与吴某雄共同生育,多次推诿、拒绝配合作亲子鉴定。
  2001年11月27日,在县法院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乃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吴某雄与被告黄某月自愿离婚。婚生女吴某凤由原告吴某雄负责抚养并自行负担抚育费。女孩吴某丽、吴某燕由被告黄某月自行抚养并负担抚育费。原告吴某雄于2002年2月1日前付给被告黄某月经济帮助款人民币1万元整。被告黄某月放弃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
  第四节 行政审判
  一、自然资源行政诉讼案件
  1991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为审理自然资源行政诉讼案件提供法律依据。至2001年,县法院共审结自然资源行政诉讼案件121件。
  2002年起,土地侵权、土地处罚行政案件,土地、宅基地、房屋被征用拆迁等纠纷案件,超越批准范围采矿、买卖出租和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等案件时有发生。至2007年,共审结自然资源行政诉讼案件55件,其中,土地行政案件9件,林业行政案件9件,拆迁行政案件27件,其他自然资源行政案件10件;判决维持7件,判决撤销3件,确认违法或无效1件,驳回起诉7件,原告撤诉35件,其他裁定2件。
  1991—2007年,共审结自然资源行政诉讼案件176件,占行政案件59.46%。
  二、公安行政诉讼案件
  1991年,县法院受理公安行政诉讼案件增加收容审查、劳动教养、消防管理等,故受理的公安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增加。至2001年,共审结公安行政诉讼案件58件。
  2002年,受理的公安行政诉讼案件继续上升,并以治安案件为主。县法院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治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只就公安机关的后一次裁决是否符合事实和合法进行审理。至2007年,共审结公安行政诉讼案件41件,其中,治安行政案件21件,其他公安行政案件20件;判决维持17件,判决撤销5件,确认违法或无效1件,驳回诉讼请求1件,驳回起诉5件,原告撤诉9件,其他裁定3件。
  1991—2007年,共审结公安行政诉讼案件99件,占行政案件33.45%。
  附:典型案例
  张某豆不服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案 2000年5月16日,县委和被告县人民政府联合下文成立安溪县整治“六合彩”赌博活动领导小组。2001年3月14日,授予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参与“六合彩”赌博活动的人予以没收和罚款、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票等职权。2002年1月24日,原告张某豆因涉嫌传销“六合彩”,被县整治“六合彩”赌博活动领导小组直接查处。是年1月30日,县整治“六合彩”赌博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原告涉嫌传销“六合彩”赌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七条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原告处以没收11000元、罚款3000元。县整治“六合彩”赌博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该办公室于2002年1月30日收取原告人民币14000元时,仅出具福建省代收行政罚款收据1张,并未出具处罚决定书和告知原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原告在庭审过程中,增加新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0元,但没有提供逾期增加诉讼请求的正当理由。
  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县委和被告县人民政府共同成立的安溪县整治“六合彩”赌博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主体不适法,且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未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未出具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应予撤销。鉴于本案原告有涉嫌违法的事实,撤销该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失,因此,本案在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罚时,应由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即由被告将本案移送给有权处理的机关进行处理。原告在庭审中增加新的赔偿请求,但没有提供逾期增加诉讼请求的正当理由,不予准许。
  县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县人民政府对原告的处罚。被告县人民政府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天内将本案移交给安溪县公安局进行处理。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县法院一审判决。
  第五节 林业审判
  1991—2000年,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开展打击毁林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有效打击各种毁林犯罪活动;及时调处一大批纠纷时间长、争议面积大、案情复杂的老大难山林权属纠纷,同时,审结一批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10年间,共审结各类林业案件114件,其中,盗伐滥伐林木、森林失火犯罪等林业刑事案件71件,山林权属纠纷、承包合同纠纷等林业民商事案件19件,林业行政案件24件。
  2001—2007年,全县林业案件有所下降。县法院虽仍保留林业庭这一内设机构,但未配备专职审判人员。林业各类案件由各相关审判庭受理并负责审判。7年间,共审结林业刑事案件124件134人,其中,森林失火案件94件94人,毁林案件13件15人,盗伐林木案件13件21人,滥伐林木案件4件4人;林业民商事案件3件,林业行政案件7件。
  1991—2007年,共审结林业案件248件,其中,林业刑事案件195件,林业民商事案件22件,林业行政案件31件。
  附:典型案例
  李某水盗伐林木案 1994年10月至1995年6月,被告人李某水在黄某法的招集下,分别伙同黄某法、李某木、李某福等人(另案处理),携带单手锯,先后13次窜到国有安溪半林林场及龙涓乡山坛村,盗伐半林林场老坪林地福建柏(国家二级珍贵树种)23株,立木材积1.84立方米;盗伐山坛村的杉木3株,立木材积0.167立方米。
  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伙同他人盗伐国家二级珍贵树种福建柏多株及其他林木,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且应认定盗伐林木数额巨大。鉴于被告人有3次作案时未满18周岁,认罪态度好,酌情从轻处罚。
  县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水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第六节 案件执行
  1991—1998年,县法院改变过去在执行环节上的“软弱”状态,充分运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搜查、查封、扣押、拍卖财物和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等强制措施,对在案件执行中围攻、殴打执行人员等违反《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人员坚决采取罚款、拘留等惩罚措施,并注意采取诉前保全、财产保全及教育引导等措施,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不断缓解“执行难”局面。同时,坚持执行庭常年执行,各业务庭审理与执行相结合,全院统一集中执行等执行活动,案件执行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8年间,共执结各类案件7111件,执结标的金额5743.79万元,其中,1991年319件95.33万元,1992年505件281.9万元,1993年562件298.4万元,1994年673件385.27万元,1995年949件312.5万元,1996年994件780.39万元,1997年1346件1237.91万元,1998年1763件2352.09万元。
  1999年7月,中共中央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随后,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高度重视,采取一系列办法和措施,县委转发县法院《关于开展“执行年”活动工作方案》,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县委成立以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为组长的执行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拨出专款用于执行专门经费;县委、县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分别在新闻媒体、党政会议上强调,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县法院成立执行领导小组和执行办公室,按全院干警总数的15%比例配足配强执行人员,行政庭和法警大队也参与协助执行,内设11个执行小组,建立全院的执行台账,将各基层法庭的执行工作纳入统一的组织管理之中,实行岗位责任制,量化目标责任到人,执行工作取得新突破。是年,共执结各类案件2032件,执结标的金额2527.3万元。
  2000—2007年,进一步规范纪律约束和外部监督机制,实行定期交叉轮换案件执行和举报、登记制度;推行案件执行体制改革,将强制执行权分离为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增强案件执行的监督制约力度;实行三原则(定人、定案、定时)和三分离(执行款、收费、执行人员)以及执行台账微机管理;完善案件执行工作机制,构建协助案件执行工作网络,动员社会力量共同支持和配合法院案件执行工作,形成党委领导、人大常委会监督、政府支持、各界配合的案件执行工作新格局。8年间,共执结各类案件20169件,执结标的金额53757.2万元,其中,2000年2626件4157.85万元,2001年2827件5226.9万元,2002年3283件9187万元,2003年3037件4370.74万元,2004年2695件7653.58万元,2005年2226件8324.7万元,2006年1708件9141.03万元,2007年1767件5695.4万元。
  1991—2007年,共执结各类案件29312件,执结标的金额62028.29万元。
  第七节 告诉申诉与审判监督
  一、告诉申诉
  1991年10月,贯彻“立审分离”工作制度,县法院成立告诉申诉庭,负责立案、信访、复查申诉案件,充分发挥联系群众的“窗口”作用,对来信来访工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和申诉权利。至1999年,共接待和处理群众来访来信23445人次。
  2000年8月,县法院撤销告诉申诉庭,成立立案庭和审判监督庭,信访工作由立案庭负责。县法院充分发挥好窗口排查矛盾、化解纠纷的职能作用,形成法院、乡(镇)、村(居)三级联动信访网络,畅通群众的起诉申诉信访渠道,积极推行信访预约制度、案件回访制度、信访摘报制度、来访改下访制度、重点案件“会诊”制度,强化信访干部“信访工作无小事”意识,抓好信访工作“一把手”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院长接待日活动。至2007年,共接待群众来访6146人次,处理群众来信11725件。
  1991—2007年,共接待和处理群众来访来信41316人次。
  二、审判监督
  1991年,县法院的案件复查工作由告诉申诉庭负责。随着法官法律专业知识的强化及法制意识的提高,县法院审结的案件质量有较大的保障,受理的申诉再审案件较少,至1999年,共复查(再审)各类申诉案件164件。
  2000年,为构筑“铁案工程”,减少并杜绝审判质量不合格案件的发生,县法院采取多项措施,出台《审判质量评定办法(试行)》,建立法官“廉政、效能、案件质量”三项档案,强化审限跟踪监督等;对再审信访件做到件件有答复,发现确实存在错案或自行评定错案,由院长提请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至2007年,共受理申诉案件32件,结案30件;决定再审案件17件,已结再审案件15件,其中,维持原判1件,改判10件,其他处理4件。
  第四章 司法行政
  1991—2007年,安溪县认真组织实施“二五”“三五”“四五”“五五”普法教育,不断提高公民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民主意识,促进社会各项事业依法管理;及时受理并调解各类民间纠纷,综合运用思想教育、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化解民间热点、难点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转化;积极做好律师事务、公证事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秉持“贫者必援、弱者必帮、残者必助”服务宗旨,为社会各界特别是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采取切实措施,做好“两劳”(劳改、劳教)释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第一节 机构
  一、县级机构
  (一)行政机构
  县司法局 1991年,安溪县司法局(简称县司法局)内设人事秘书科、法制宣传教育科、基层工作科,行政编制36人,事业编制2人。1996年,行政编制24人,工勤编制2人。2002年,县司法局内设办公室、政工股、宣教股、基层股、公证律师管理股,行政编制22人,工勤编制2人。至2007
  年,县司法局机构、编制没变。
  (二)事业机构
  县律师事务所 1991年,安溪县律师事务所(简称县律师事务所),有执业律师11人(行政编制)。1993年,县律师事务所分设为安溪县凤声律师事务所和安溪县侨务经济律师事务所,共有执业律师12人。1995年,安溪县侨务经济律师事务所更名为安溪县一心律师事务所,有执业律师3人。2000年10月,撤销安溪县凤声律师事务所和安溪县一心律师事务所,改制组建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和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共有执业律师14人。改制后,执业律师退出编制,自筹资金、合伙经营,自我发展,实行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2007年,全县律师事务所没变,共有执业律师16人。
  县公证处 1991—2000年,安溪县公证处(简称县公证处),编制8人。2001年,公证体制改革,公证处成为县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6人。2002—2007年,编制7人。县法律援助中心2000年12月,安溪县法律援助中心成立(简称县法律援助中心),股级建制,编制3人,至2007年没变。
  二、基层机构
  乡(镇)司法所 1991年至2002年7月,全县24个乡(镇)均设立司法办公室(简称司法办),各配备司法助理员1人—2人。2002年8月,全县基层司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21个具备条件的乡(镇)司法办改为司法所。2006年9月,3个乡(镇)司法办改为司法所。至此,全县共设乡(镇)司法所24个,为县司法局派出机构,编制40人。2007年2月,城厢、龙门、参内3个乡(镇)司法所分别配备副科级所长。
  乡(镇)调解委员会 2003年,设立乡(镇)调解委员会,由各乡(镇)分管领导兼任主任,司法、公安、法庭、土地等11个所、站负责人为成员。至2004年,全县共设立乡(镇)调解委员会24个,调解委员286人。2007年,全县24个乡(镇)调解委员会中,有22个达到省颁规范化建设标准。
  村级调解委员会 1991年,全县共有村级调解委员会444个,调解委员1554人。1995年,成立居委会调解委员会9个,调解委员35人。2007年,全县453个村级调解委员会中,有411个达到省颁规范化建设标准;共有调解委员1271人。
  非公有制企业调解委员会 2005年,成立首个非公有制企业调解委员会——英发工艺品有限公司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3人。
  第二节 普法教育
  1991—1995年,安溪实施第二个五年普法(简称“二五”普法)教育。1992年,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开展纪念〈宪法〉颁布实施十周年宣传活动的决议》,并组织县公、检、法、司干警上街开展法律咨询与宣传教育活动。县广播站开辟“纪念宪法颁布十周年”宣传教育专栏。县司法局组织干部、职工、师生2万人参加省、市举办的《宪法》知识竞赛活动。1994年,开展以《宪法》修正案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学习教育活动。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司法局联合制定实施《安溪县中小学法制教育工作意见》,全县各中小学开设法制教育课,做到教师、教材、课时(每周不少于一个课时)“三保证”。至1995年9月,全县参加普法教育人数60万人,占普法对象85%,其中,干部普法率100%。是月,县“二五”普法教育通过泉州市检查验收。
  1996—2000年,安溪实施第三个五年普法教育。1996年,县普法领导小组举办执法、司法干部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普法教育培训班2期,参训476人次,学习《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土地管理法》《税法》和《经济合同法》等。1999年6月,县司法局与县政法机关配合,在全县广泛开展《预防未成年犯罪法》宣传教育活动。同时,安排执业律师与各中小学挂钩,定期为青少年学生上法制教育课。8月,在慈山农中设立预防青少年犯罪教育基地,组织各校学生参观学习。10月,各中小学开展“学生带法回家”活动。2000年4月—9月,县普法办举办“六合彩”赌博违法人员法制教育学习班3期,学员258人,使“六合彩”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得到遏制。至10月,全县参加普法教育人数85万人,占普法对象98%,其中,在校学生普法率100%。是月,县“三五”普法教育通过泉州市检查验收。
  2001—2005年,安溪实施第四个五年普法教育。2002年,县司法局制作社会治安“严打”整治成果图片,在全县乡(镇)、农村、厂矿、学校等巡回展览,并分发相关法制教育材料4.8万份(册)。2004年2月,县普法办创办《茶乡法治园地》专刊,结合县情进行普法宣传教育,推进创建“平安安溪”活动。3月,县司法局、县妇联、县联谊律师事务所共同组成法律帮教小组,到县看守所对40多名在押女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律帮教活动。9月,城厢镇经岭村工业区设立外来务工人员法制教育基地。2005年8月初,举行全县处、科级干部普法教育考试,参试913人,参试率99.1%,及格率100%。至此,全县参加普法教育人数90万人,占普法对象97.5%。是月中旬,县“四五”普法教育通过泉州市检查验收。
  2006年,安溪实施第五个五年普法教育。是年,县司法局配合县委组织部举办新提拔的副科级干部普法教育培训班,参训104人,学习《宪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经测试,及格率100%。2007年6月,县司法局与县禁毒办、县教育局等部门联合,在慈山农中等5所学校和长坑乡衡阳村等2个村委会创建禁毒教育基地。9月,分别在安溪第八中学和魁斗镇佛仔格村创建打击虚假信息法制教育基地;制作打击虚假信息诈骗犯罪法制宣传图片20版460份,分发各乡(镇)巡回展览,受教育群众87万多人。
  第三节 人民调解
  1991年,安溪各级调解组织共受理并调解各类民间纠纷1298件,调解成功1243件,成功率95.8%。1993年,全县处于经济发展初期,经济合同纠纷、矿山开采纠纷较多,共受理并调解经济债权债务纠纷49件,调解成功46件,成功率93.88%。1998年,全县大兴茶产业,开垦茶园纠纷突出,共受理此类纠纷31件,调解成功29件,成功率93.55%。2002年,全县因城镇改造、道路拓宽产生的民事纠纷较多,各级调解组织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化解纠纷,共受理此类纠纷87件,全部调解成功。
  2005年,成立县人民调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加强民间纠纷排查化解指导和协调工作。在县直机关及乡(镇)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月例会制度,并派出督导组参加例会,对各类民间纠纷积案及重大疑难案件实施跟踪指导和挂牌督办。共调解成功各类民间纠纷1840件,其中,积案132件,重大疑难案件69件。至2007年,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共受理并调解民间纠纷26941件,调解成功25759件,成功率95.61%;防止非正常死亡45件53人,防止民转刑案件75件,化解群体性纠纷38起。受理与调解的民间纠纷中,婚姻纠纷占13.5%,经济债权债务纠纷占38%,房屋宅基地纠纷占28.6%,生产经营纠纷占12%,其他民间纠纷占7.9%。
  第四节 法律服务
  一、基层法律服务
  1991年,全县乡(镇)法律服务所遵循“巩固、提高、发展、完善”方针,认真做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担任政府、企业、个体户法律顾问共21个单位,代理民事诉讼、非诉讼案件61件,代写法律文书38件,解答法律咨询117人次,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17万元。
  1995年,实行基层法律服务改革,全县24个乡(镇)法律服务所均与司法所分离,按照企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县司法局鼓励基层法律工作者向“两不四自”(不占行政编制、不靠行政经费,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方向发展。全县乡(镇)法律服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增至86个单位,代理民事诉讼、非诉讼案件137件,代写法律文书105件,解答法律咨询213人次,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49.5万元。
  2001年,按照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对全县基层法律服务所和人员进行整顿,保留登记10个单位,执业人员46人,其中,专职29人,兼职17人。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作相应调整,建立执业人员聘用制、效益浮动工资制等制度,基层法律服务逐步走向规范化。共担任法律顾问113个单位,代理民事诉讼、非诉讼案件235件,协办公证68件,办理见证26件,代写法律文书356件,解答法律咨询395,人次,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75万元。
  2007年,全县乡(镇)法律服务所担任法律顾问36个单位,代理民事诉讼、非诉讼案件117件,代写法律文书161件,解答法律咨询285人次,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68万元。
  二、“148”法律服务
  1999年5月,县司法局开通“148”(谐音“要司法”)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简称“148”电话),实行12小时(白天)专人值班。9月,全县各乡(镇)司法办也全部开通该专用电话。至年底,“148“电话共接收法律咨询电话157个次,接待群众来访23人次,提供法律援助8件,解决民间纠纷54
  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32件。做到事事有解答,件件有回音。
  2000年4月,“148”电话号码改为全省统一的“96148。至年底,共接收法律咨询电话1098个次,当场解答894个次,接待群众来访136人次,提供法律援助16件,解决民间纠纷24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69件。是年7月,城厢镇砖文村居民谢某因宅基地纠纷,打“96148”电话,要求提供法律服务。“96148”工作人员及时给予代写法律诉讼状,推荐辩护律师,最后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避免经济损失6万元。2003年8月,“96148”值班室与县法律援助中心整合,该项法律服务由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受理。“96148”电话号码改为“12348
  三、法律援助
  2001年,县法律援助中心相继在全县设立妇女法律援助站、军人法律援助站、职工法律援助站、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站、看守所法律援助站、残疾人法律援助站及各乡(镇)法律援助站等法律援助机构31个,形成法律援助网络,免费为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援助。2002年,县司法局、县法律援助中心等单位联合开展“为弱势群体撑起一片蓝天”活动。共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198件,其中,代理刑事辩护65件,代理民事案件133件。2003年,县法律援助中心设立法律咨询自动解答系统,为当事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法律援助,共接收解答法律咨询及援助电话1681个次。此后,随着法律援助宣传和工作不断深入,群众对法律援助认知程度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量呈逐年增长态势。2006年12月,县法律援助中心被省人事厅、省司法厅评为“2001—2005年度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并受到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通报表扬。至2007年,全县法律援助机构共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1312件,其中,代理刑事辩护722件,代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590件,提供法律咨询9434次,受援人数9434人次。
  第五节 安置帮教
  1993年,成立县“两劳”释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各乡(镇)相应成立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和办公室,共同做好“两劳”释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全县安置“两劳”释解人员135人,安置率100%,重新犯罪率在2%以下。
  1996年9月,调整充实县“两劳”释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成员由县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妇联、团县委等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县安置帮教办),挂靠县司法局。1997年,全县接收“两劳”释解人员350人,其中,刑满释放315人,解除劳动教养35人,全部得到安置,重新犯罪率在2%以下。
  2000年,全县“两劳”释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采取“三定三包”(定对象、定时间、定责任,包教育、包管理、包转化)办法,建立帮教小组259个,成员777人。共接收“两劳”释解人员271人,其中,刑满释放250人,解除劳动教养21人,全部落实安置。
  2004年8月,县安置帮教办协调有关部门,组织“两劳”释解人员在金谷、感德等镇开展制茶技术培训,参训36人;11月,在蓝田乡开展食用菌技术培训,参训24人,扶持和引导他们走劳动致富道路。
  2005年,全县建立由户段民警、村(居)干部、离退休人员、帮教对象家庭成员及其亲朋好友等组成的帮教小组739个,把帮教责任落实到人,对帮教对象实行定期回访、跟踪管理。分别在凤城、城厢、官桥3个镇设立安置帮教基地,共安置“两劳”释解人员16人。
  2007年,县安置帮教办按照“以人为本、以诚相待、以情动人”帮教原则,开展“两劳”释解人
  员走访、谈心活动,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和生活状况。对其中12名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帮助对象,及时与有关部门协商,将其列为低保对象,每月共发放低保金1290元,人均月107.50元,使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全县共接收“两劳”释解人员717人,其中,刑满释放604人,解除劳动教养113人,全部得到妥善安置,重新犯罪率在2%以下。
  第六节 律师事务
  1991—1992年,县律师事务所先后受聘担任县土地局、县人事局、县财政局、县供销联社和安溪茶厂等25个单位常年法律顾问,代理各类案件124件,其中,代理刑事辩护71件,代理民事、经济诉讼案件41件,代理非诉讼案件12件,共挽回经济损失12.87万元。在刑事辩护中,法院采纳从轻减轻处罚的案件2件3人,无罪案件1件1人。为当事人代写法律文书125件。
  1996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律师执业进行规范。同时,聘请县政法委、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县政协办公室、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等部门领导为社会监督员,加强律师执业监督。是年,各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60个单位,其中,政府系统12个、企业27家,其他21个,代理各类案件196件,其中,代理刑事辩护114件,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174件,代理非诉讼案件18件;为当事人代写法律文书198件。
  2003年,全县各律师事务所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实行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办案程序、办案时限和赔偿责任“五公开”;建立办案质量反馈卡制度,律师在办案时,需向当事人发放评议卡,做到一案一卡。是年,受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70个单位,代理各类案件570件,其中,代理刑事辩护212件,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334件,代理非诉讼案件24件。
  2007年,全县各律师事务所共受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78个单位,代理各类案件791件,其中,代理刑事辩护282件,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451件,代理非诉讼案件58件;为当事人代写法律文书666份。
  第七节 公证事务
  1991年,县公证处办理公证2775件,其中,国内民事公证1602件,经济公证457件,涉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公证335件,涉外公证381件;业务收费15.37万元。1995年,贯彻执行《福建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健全各项管理机制和工作制度,扩大公证业务范围,主动介入福利彩票销售公证,服务慈善事业,全县办理各类公证1805件。
  1999年,县公证处实行公证员工作岗位责任制。公证员积极开拓经济领域公证证源,共办理公证2081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268件,占全年办证数12.88%;业务收费25万元。公证数量和业务收费分别比1995年增长15.2%和93.5%。
  2002年,县委、县政府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工程招投标、抵押贷款合同、计划生育“二女户”安居工程、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拍卖等项目,必须向公证处申请公证,使公证业务进一步拓展。共办理各类公证1305件。
  2007年,县公证处办理公证815件,其中,国内民事公证194件,经济公证75件,涉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公证255件,涉外公证291件;业务收费17.63万元。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1991-2007)上册

《安溪县志(1991-2007)上册》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1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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