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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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溪县志(1991-2007)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013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常务委员会
分类号: D624.57
页数: 4
页码: 197-200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91-2007年中共安溪县常务委员会人员组成、工作机构、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及议案、决定重大事项、人事任免工作的情况简介。
关键词: 安溪县 常务委员会

内容

一、组织机构
  (一)常委会组成人员
  1991—2007年,县第十一届至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均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选举产生,由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中一部分为专职,一部分为兼职。县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同县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县第十一、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任期3年,县第十二、十三、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任期5年。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9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4人,委员14人。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9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4人,委员14人。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9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5人,委员13人。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3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4人,委员18人。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7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5人,委员21人。
  (二)工作机构
  1991年,县人大常委会下设办公室(内设秘书科、行政科、代表联络科)、法制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外事侨务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实有人员25人。1996年,县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没变,编制33人(其中行政28人,工勤5人)。1999年3月,办公室增设信访办公室。2003年11月,外事侨务工作委员会更名为人事代表与华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撤销代表联络科。2007年12月,县人大常委会内设办公室、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农村经济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环境与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对外加挂华侨民族宗教工作委员会牌子)编制22人,实有人员28人。
  二、常委会会议
  (一)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及议案
  1991—1993年,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共召开会议22次,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追加财政预算等15项报告,批准12项。听取21个委、办、局有关农业生产、造林种果、对外贸易、税收征管等情况汇报47次。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及政府部门关于依法治县和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汇报,指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994—1998年,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共召开会议43次,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及政府部门执法情况的汇报78次,发出审议意见52项。审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外向型经济、《农业技术推广法》《森林法》执行、农林科技队伍建设、邮电发展总体规划等重要议案,依法作出决议、决定48项。
  1999—2003年,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共召开会议41次,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及政府部门工作报告85次,发出审议意见44项。审议关于“九五”计划执行、招商引资、税收政策、投资环境、科技投入、科技队伍建设、茶叶“农残”控制等重要议案,依法作出决议、决定45项。
  2004—2006年,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共召开会议25次,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及政府部门工作报告50次,发出审议意见30项。审议关于“十一五”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重点项目建设及城市建设管理、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师资队伍建设和学校安全工作等重要议案,依法作出决议、决定32项。
  2006—2007年,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共召开会议11次,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及政府部门工作报告12次,发出审议意见12项。审议关于生态茶园建设、推进全县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等重要议案,依法作出决议、决定15项。
  (二)决定重大事项
  1991—1993年,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先后依法作出《关于在公民中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关于批准〈安溪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的决议》《关于安溪县依法治县实施方案》《关于同意修订〈安溪县实施义务教育规划〉的决议》和《关于表彰全县人大系统先进代表组、优秀人民代表的决定》等22项。
  1994—1998年,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先后依法作出《关于批准城区街、路、巷标准名称的决定》《关于在全县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关于批准〈安溪县科技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纲要〉的决议》《关于城西大桥至邮电局路段城市主干道改造项目的决定》《关于批准〈安溪县旅游业发展规划(1998—2000年)〉的决定》等48项。
  1999—2003年,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先后依法作出《关于批准〈安溪县生态农业建设(1998—2010年)〉的决定》《关于批准县政府实施城区二环路建设的决定》等45项。
  2004—2006年,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先后依法作出《关于同意安溪县人民政府实施〈安溪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关于同意安溪县人民政府实施〈安溪县殡葬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关于采用BT方式建设安溪龙门至同安云埔公路(安溪段)的议案的决议》《关于批准县政府〈关于加强沿溪两岸和省道沿线两侧一重山控制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决议》《关于公民旁听安溪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暂行规定(试行)》《关于做好安溪铁观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及建立安溪铁观音特许经营制度的决定》《关于切实做好“晋江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决议》《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等32项。
  2007年,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先后依法作出《关于修订〈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暂行规定〉》《关于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关于废止〈关于监督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关于按照城市标准规划建设湖头新城的决定》等15项。
  1991—2007年,县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决议、决定162项。
  (三)人事任免
  2004年8月6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安溪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暂行规定》。2007年7月30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该《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就人事任免的范围、程序、期限、任职监督等,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使人事任免逐步规范化、制度化。
  1991年1月至2007年12月,县人大常委会共任免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105人次,任免政府组成人员366人次,任免检察人员107人次,任免审判人员311人次,决定代理职务5人次,接受辞职18人次,补选市人大代表4人次,保证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工作的顺利进行。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1991-2007)上册

《安溪县志(1991-2007)上册》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1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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