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保护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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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安溪县志(1991-2007)上册》 图书
唯一号: 130320020220000051
颗粒名称: 第三节 保护管理
分类号: F407.1
页数: 2
页码: 103-104
摘要: 本节记述了安溪县自然资源与管理的矿产资源与管理的保护管理的矿业秩序整顿、“青山挂白”专项治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矿产品税费征收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安溪县 矿产资源 保护管理

内容

一、矿业秩序整顿
  1991—1998年,县国土、公安、劳动监察等部门共调处各种采矿权纠纷271起,制止违法采矿行为84起,强制执行26起,行政诉讼3起,胜诉3起,治安拘留2起4人,教育2起22人,治安罚款5起19人。取缔非法采矿企业93家(其中小煤矿井23家,压产1.8万吨)。
  1999—2006年,共调处各种采矿纠纷58起,制止违法采矿行为34起,处理违法采矿行为3家,罚款1.5万元,处理越界采矿2起;完成省、市、县督办件104件,办结县人大代表议案、县政协委员提案8件;清理整顿矿山企业371家,关闭非法开采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266家,限期整改矿山企业5家,限制开采的矿山企业149家,责令停产整顿矿山企业8家。
  2007年,县国土资源局与24个乡(镇)国土资源所签订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2月,复产前开展一次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共发出整改通知书174份。与县安监局共同聘请泉州市科泰安全科技服务公司,对12家地下开采矿山企业进行安全检查认定工作。办结县人大代表议案、县政协委员提案4件。
  二、“青山挂白”专项治理
  2004年2月2日,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青山挂白”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精神,全县列出蓬莱镇彭亭采石场、城厢镇员宅东山后采石场、参内乡东湖采石场、官桥镇铁峰山采石场、龙门镇溪坂杉林采石场、魁斗镇省道307线160K等6处为“青山挂白”专项治理点。对专项治理点所在乡(镇)治理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县财政对各个点拨补1万元,对挂钩单位部门拨补3万元—5万元。至2007年,各个“青山挂白”点所在单位累计投入治理经费299.45万元,共关闭省道两侧的花岗岩采石场6家、影响城区景观的花岗岩采石场2家、非法采石场33家。砌挡土墙长50米,筑拦沙坝3条,长242.1米,回填客土1050立方米,清理危石150立方米,筑排水沟长120米。采用生物工程治理面积3.39公顷,种植巨尾桉树、厚英相思树、猪屎豆树、三角梅树、葛藤、芒草等6.4万株,重塑青山绿水的良好生态环境,通过省“青山挂白”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验收。
  三、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根据2006年12月12日《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和县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的决定,从2007年起,全县矿山企业在办理采矿证年检时,必须同时交纳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是年,全县共有85家矿山企业交纳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2198万元,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提供可靠保障。
  四、矿产品税费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1994年,根据国务院颁发《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县矿管办、地质矿产局、国土资源局自是年4月1日起,对全县所有矿山企业统一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1997年1月1日起,矿产资源补偿费改为三级征收,其中,“三资”、省属矿山企业由省地质矿产厅、国土资源厅征收;县国有矿山企业由市地矿局、国土资源局征收;集体、个体矿山企业由县地矿局、国土资源局征收。1994—2007年,全县累计征收集体、个体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556.48万元,全额上缴国库。
  矿产品“三金”与税费征收1999年3月,县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委员会成立,下设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协调办公室和矿产品流通稽查队,对矿产品流通领域进行监督管理。在官桥、龙门、湖上、剑斗、感德等乡(镇)设立矿产品运销申报站,做好矿产品流通领域征收“三金”(管理基金、安全措施基金、简单维护基金)和税费服务。1991—2000年,县矿管办、地矿局、国土资源局累计征收矿产品“三金”、税费2035.87万元,其中,缴纳税金414.45万元,上交县财政780万元,交给其他有关单位841.42万元。2001—2007年,县矿产资源协调管理办公室累计征收矿产品“三金”、税费27533.91万元,其中,缴纳地税2164.41万元、规费25369.5万元。

知识出处

安溪县志(1991-2007)上册

《安溪县志(1991-2007)上册》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引等体裁,以志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全志设概述、专记、大事记、专业分志、人物、附录、索引等。各专业分志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相结合的实际出发,按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顺序排列,共设1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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