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因广告承诺赔了10万

知识类型: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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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厦门年鉴.2006》
唯一号: 130134020210000082
专题名称: 一公司因广告承诺赔了10万
文件路径: 1301/01/object/PDF/130110020210000004/001
起始页: 0677.pdf
专题类型: 传说、奇闻

专题描述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厦门市奥普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违约,应赔偿用户赖先生10万元。 2005年2月7日,赖先生购买了一台空气净化器雅风400型,放进刚装修好的新居里。销售商在产品广告中承诺说,该产品“去甲醛,新居3天安全入住,无效赔偿10万元”。然而,赖先生发现效果并不理想,使用净化器的房间还是有异味。经奥普公司同意,赖先生委托市建筑工程检测中心进行检测,数据表明卧室内的甲醛含量超标。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奥普公司发布广告,是传达其产品质量过硬的商业信息,目的是促销;同时,也是对不特定购买者作出的在一定条件下自愿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是被告为自己设定义务的行为。虽然双方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并没有明确约定赔偿条款,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应切实履行在买卖过程中产生的全部义务。

知识出处

厦门年鉴.2006

《厦门年鉴.2006》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年鉴主体内容时限为20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在厦门或与厦门有关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动。系统地反映厦门市在该年度经济、文化、政治、人民生活等各个方面的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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