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厦门试点“货物入仓即予退税”政策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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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厦门年鉴.2006》
唯一号: 130132020210004993
事件名称: 2005年2月厦门试点“货物入仓即予退税”政策
文件路径: 1301/01/object/PDF/130110020210000004/001
起始页: 0288.pdf
事件类型: 社会事件
起始时间: 2005年2月
发生地点: 厦门市

事件描述

2005年2月,经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批准,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即予退税”政策在厦门海关和深圳海关关区试点,同时配套出台《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即予退税暂行管理办法》。根据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管理规定,我国现行的是出口货物必须全部实际离境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税收政策。而新出台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即予退税”政策,是指国内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进入实行政策试点的特定出口监管仓库,视同实际出口,海关可立即向出口企业签发出口报关单退税证明联,入仓出口货物即可及时办理出口退税手续。该项新政策可以吸引更多的出口货物利用监管仓库进行拼柜出口,适应了国际采购商对商品进行全球配送的发展需求,促进了仓储企业、出口企业和货代企业等物流企业的共同发展。

知识出处

厦门年鉴.2006

《厦门年鉴.2006》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年鉴主体内容时限为20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在厦门或与厦门有关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动。系统地反映厦门市在该年度经济、文化、政治、人民生活等各个方面的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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