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15日《厦门市矿业权出让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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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厦门年鉴.2006》
唯一号: 130132020210004545
事件名称: 2005年10月15日《厦门市矿业权出让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
文件路径: 1301/01/object/PDF/130110020210000004/001
起始页: 0128.pdf
事件类型: 社会事件
起始时间: 2005年10月15日
发生地点: 厦门市

事件描述

2005年10月15日《厦门市矿业权出让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暂行办法》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和毗邻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出让价款由市国土房产局负责征收。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按年征收,由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岛内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市国土房产局直接征收,岛外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岛外各区国土房产分局负责征收。采矿权人在终止采矿活动时,应当结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市财政局负责矿业权出让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的监缴入库工作。矿业权出让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国有资源性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必须按规定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并实行银行代收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业务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其开支范围包括矿业权评估费、广告费、咨询费、中介机构佣金、场地租金、票据管理、矿产资源勘查、保护支出等费用。

知识出处

厦门年鉴.2006

《厦门年鉴.2006》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年鉴主体内容时限为20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在厦门或与厦门有关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动。系统地反映厦门市在该年度经济、文化、政治、人民生活等各个方面的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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