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11日市政府批准印发《厦门市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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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厦门年鉴.2006》
唯一号: 130132020210004526
事件名称: 2005年4月11日市政府批准印发《厦门市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
文件路径: 1301/01/object/PDF/130110020210000004/001
起始页: 0124.pdf
事件类型: 社会事件
起始时间: 2005年4月11日
发生地点: 厦门市

事件描述

2005年4月11日市政府批准印发《厦门市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新《规定》明确在全市辖区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各类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建项目的配套费按规划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的配套费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实行企业投资建设、政府按成本价统一收购的拆迁安置房、危改安置房、落实华侨政策安置房、农村城市化安置房等政策专用房,采用划拨方式供地,配套费按标准全额征收。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按不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且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其他税费之和确定。租赁用地的土地租金计收标准根据具体用途,等于基准地价系数修正值除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划拨土地使用权、限制性出让土地使用权,在房屋建成并办理土地房屋权证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方可进入房地产市场转让。该规定于2005年5月1日起实施。

知识出处

厦门年鉴.2006

《厦门年鉴.2006》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年鉴主体内容时限为20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在厦门或与厦门有关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动。系统地反映厦门市在该年度经济、文化、政治、人民生活等各个方面的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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