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1日同安区实施建筑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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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厦门年鉴.2007》
唯一号: 130132020210003424
事件名称: 2006年1月1日同安区实施建筑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
文件路径: 1301/01/object/PDF/130110020210000003/001
起始页: 0309.pdf
事件类型: 社会事件
起始时间: 2006年1月1日
发生地点: 同安区

事件描述

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建筑企业申请施工和复工的单位,须先依照工程造价的人工费除以总工期计存工资保证金,并保证账户在未支付完工人全部工资前应长年预留相应存款金额。工人工资必须月月结清,出现欠薪,劳动监察部门迅速动用“工资保证金”代付,再由企业及时补上“工资保证金”款项,若不补上则责其停工或整顿。工程竣工经劳动监察部门审核没有与工人发生劳动纠纷的予以退还。年内145个新开工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专项账户预存款2119万元。至年底竣工4个建设项目,退还“工资保证金”51万元。全年新开工建筑项目没有发生一起拖欠工人工资事件。

知识出处

厦门年鉴.2007

《厦门年鉴.2007》

出版者:海风出版社

本年鉴主体内容时限为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在厦门或与厦门有关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动。系统地反映厦门市在该年度经济、文化、政治、人民生活等各个方面的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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