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未成年刑事审判工作调研报告》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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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厦门年鉴.2008》
唯一号: 130132020210002798
事件名称: 2008年3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未成年刑事审判工作调研报告》
文件路径: 1301/01/object/PDF/130110020210000002/001
起始页: 0589.pdf
事件类型: 社会事件
起始时间: 2008年3月
发生地点: 厦门市

事件描述

【未成年人犯罪调研】 2008年3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未成年刑事审判工作调研报告》。报告显示,近几年厦门市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很快,平均每年刑事案件增长24%。 一、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和类型。 1.未成年人犯罪数量逐步上升。从厦门市两级法院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情况看,全市未成年人犯罪数量自从1999年迈过百人大关后,便开始居高不下并呈现上升趋势,年均增长率达24%。2004年未成年刑事案件骤升至204件,同比增长高达126.6%,未成年罪犯人数骤升至245人,同比增长高达145%,2005年、2006年未成年刑事案件继续攀升,其中2006年未成年人犯罪进入一个新的高峰期,犯罪率由上世纪的5%上升到11.9%,未成年刑事案件升至276件,比2003年增加206.7%,未成年罪犯人数升至386人,比2003年增加286%。 2.未成年人犯罪类型多元化。据厦门中院调查,近年来厦门未成年人犯罪类型呈现多元化趋势。2005年以来,厦门两级法院先后审理多起有多名未成年人参与的利用网络进行盗窃和诈骗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涉及刑法5大类近40个罪名,仍以抢劫、盗窃、抢夺、故意伤害、强奸等侵财及暴力型犯罪居多,其中抢劫罪497人,占未成年罪犯总数的37.9%;盗窃罪388人,占总数的29.6%;抢夺罪98人,占总数的8.2%;故意伤害罪151人,占总数的11.5%;强奸罪21人,占总数的1.6%。此外,票据诈骗、招摇撞骗、猥亵儿童、非法拘禁、介绍容留卖淫、出售假币、贩毒等类型的未成年人犯罪共123人,占总数的9.4%。2001~2006年,厦门市两级法院共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999件,判处未成年罪犯1311人,占同期刑事案件总数的7.8%,占判处罪犯总人数的9.9%。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1.家庭原因:由于家庭功能的缺失、家庭教育的偏差,导致一些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有的家庭不和,父母经常吵骂、打架,父母离异或对子女不管不问或经常粗暴打骂子女,问题家庭养成了问题孩子,使这些未成年人的心理畸形发展,存在性格孤僻、易冲动等人格问题;有的家庭成员间传递情感的方式以表达愤怒、不满,相互指责、贬低为主,教养方式不当造成孩子行为差异、人格缺陷,并以暴力、攻击的方式表现出来;有的家庭父母忙于打工谋生、经商做生意,对孩子平时的不良习惯、错误思想没有及时引导,放任自流,使这些未成年人误交损友。有些未成年人过早地离家外出打工或游荡在社会上,种种诱因而产生犯罪心理,误入违法犯罪的歧途,父母直到案发,对子女的违法犯罪行为毫无觉察。 2.社会原因: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时期,社会上各种不良风气对未成年人的畸形发展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日益泛滥的充满色情、颓废、暴力、拜金的影视片、刊物、淫秽物品以及网络,对未成年人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成为未成年犯罪以暴力为主要手段的原因。 3.学校因素:个别教师有违师德,对违背校纪校规受处分或学习成绩差的同学动不动就批评甚至体罚、侮辱,使这些处于生长发育关键时期的“双差生”产生自卑、厌学心理而逃学、旷课流入社会,出现早恋、抽烟、沉湎网络、打架斗殴等不良现象,游移于犯罪边缘,进而走上犯罪道路。厦门籍的未成年犯近85%属于此类情况。 4.除了以上三个主要原因之外,还有的未成年人因家境困难,交不起学费而辍学,处于学校不管、家庭不管、社会不管的“三不管”状态,加上他们又没有掌握一定的谋生技能,在缺乏充分的心理准备和必要的社会经验的情况下仓促地走向社会,结果是经常三五成群纠合在一起,惹是生非,滑入犯罪泥潭。来自于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偏远山区的受教育程度不高的未成年罪犯中,近90%属于此类情况。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1.共同犯罪较多。未成年人犯罪共同作案、团伙犯罪较多,占未成年刑事案件的69.3%。厦门未成年人共同犯罪分为两类:一类是偶合性共同犯罪。由于未成年人受“人多势众”的心理影响,往往以哥们义气为纽带,以邻居、同学、亲朋关系为桥梁,拉帮结派、交叉影响,在相互不良刺激、感染中,共同的失落感、消极志趣使他们纠合在一起实行犯罪,此类共同犯罪多出于报复、侵财的目的,具有偶发性、突发性的特点;另一类是傍依成年人结伙共同犯罪。有的甚至模仿黑社会组织,有“老大”和“马仔”之分。据对在福建省少管所服刑的未成年罪犯调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占未成年共同犯罪案件的75%。 2.犯罪手段日渐成人。在厦门中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的未成年人有意识地模仿电视、电影上的犯罪方法,作案前精心策划、严密分工,作案后毁灭罪证、破坏现场,扰乱警方视线;有的未成年人在犯罪预备阶段的策划和犯罪过程中组织实施均显得成熟老练,没有心虚、胆怯的表现,采取蒙面、持刀、电击、麻醉等成人化手段作案,且手段残忍,不计后果;有的未成年人利用现代化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电子设备以及枪支、化学医药材料作案,伪造证件、信用卡或利用高科技手段破译、盗用他人密码窃取钱财;有的未成年人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有的甚至采用非法拘禁等手段胁迫未成年女子卖淫等。 3.犯罪年龄日趋低龄。根据厦门中院的统计数据,2001~2006年,厦门市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罪犯共有187人,占未成年罪犯总数的14.3%。其中,2001年21人,占当年未成年罪犯总数(下同)的13.1%;2002年20人,占13.7%;2003年13人,占13%;2004年20人,占8.2%;2005年50人,占18.2%;2006年73人,占18.9%。尽管该年龄段的罪犯所占比例小,但总体呈上升之势。犯罪主体日趋低龄化,平均年龄已经降到16.3岁,有的参与犯罪时不满14岁,甚至有的小学生也参与犯罪。 4.社会危害严重。在审判实践中,未成年人实施抢劫、绑架、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屡见不鲜。2001~2006年,被处刑的1311名未成年罪犯中,被判处无期徒刑的9人,被判处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53人。未成年罪犯被判处监禁刑的比例高达79%,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占21.6%。监禁刑的大量适用,特别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适用,反映出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后果严重。(来源:《海峡导报》2008-03-24)

知识出处

厦门年鉴.2008

《厦门年鉴.2008》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年鉴主体内容时限为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在厦门或与厦门有关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动。系统地反映厦门市在该年度经济、文化、政治、人民生活等各个方面的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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