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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2008年10月1日起厦门市调整各类重点抚恤补助金标准
知识类型:
事件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厦门年鉴.2009》
唯一号:
130132020210001333
事件名称:
2008年10月1日起厦门市调整各类重点抚恤补助金标准
文件路径:
1301/01/object/PDF/130110020210000001/001
起始页:
0596.pdf
事件类型:
社会事件
起始时间:
2008年10月1日
发生地点:
厦门市
事件描述
2008年10月1日起,厦门市调整各类重点抚恤补助金标准。(1)烈属。城镇由每人每月743元调整为842元;农村由每人每月480元调整为534元。(2)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城镇由每人每月723元调整为820元;农村由每人每月480元调整为534元。(3)病故军人遗属。城镇由每人每月704元调整为798元;农村由每人每月472元调整为525元。(4)在乡复员军人。城镇由每人每月577元调整为654元;农村由每人每月335元调整为373元。(5)在乡红军老战士。由每人每月1650元调整为1871元。(6)红军失散人员。城镇由每人每月944元调整为1070元;农村由每人每月730元调整为813元;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且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130元。
知识出处
《厦门年鉴.2009》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年鉴资料收录时限为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面、系统地反映厦门市在该年度经济、文化、政治、社会发展等各个方面的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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