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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2008年7月1日《厦门经济特区科技进步条例》施行
知识类型:
事件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厦门年鉴.2009》
唯一号:
130132020210001128
事件名称:
2008年7月1日《厦门经济特区科技进步条例》施行
文件路径:
1301/01/object/PDF/130110020210000001/001
起始页:
0521.pdf
事件类型:
经济事件
起始时间:
2008年7月1日
发生地点:
厦门市
事件描述
厦门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推出并实施地方性的科技进步条例。2008年7月1日,《厦门经济特区科技进步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同步实施。《条例》有五大亮点:一是首设产学研发展基金,专项用于支持产学研开发项目。鼓励企业之间、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之间联合建立行业公共技术研发服务平台、技术创新联盟、工程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究开发机构,增强企业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能力和标准制订能力。二是科技经费投入增加1个百分点。厦门市科技计划经费支出(含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科技事业费用和科技专项费用)应占市财政可供安排财力的4%以上,其中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应高于2.5%。三是个人专利首次给予资助。个人获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将获政府资助。四是引进重大技术、装备实行审查制度。企业引进国外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地方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并通过咨询论证;企业利用财政性资金引进国外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制定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并报送有关行政部门审查。五是科技顾问走向前台。各级政府在对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科学技术的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做出决策之前,必须进行科学咨询、论证。
知识出处
《厦门年鉴.2009》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年鉴资料收录时限为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面、系统地反映厦门市在该年度经济、文化、政治、社会发展等各个方面的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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