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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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厦门年鉴.2006》 图书
唯一号: 130120020210001413
颗粒名称: 地方立法
分类号: D624.2
页数: 2
页码: 325-326
摘要: 本文记述了2005年厦门市地方立法的情况,其中包括了制定《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制定《厦门市统计规定》等。
关键词: 地方立法 社会法制 厦门市

内容

【概况】 2005年,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制定法规,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改现行法规,及时做好重大法规的报批和市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同时,还积极开展争取扩大特区法规适用范围的工作,配合全国及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物权法》和省《招投标管理条例》等20余项法律法规的立法调研和征求意见工作。常委会及有关专委会还根据党和国家对台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海峡两岸关系的新形势、新特点,结合厦门实际,积极开展促进对台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立法调研和相关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力求通过立法推动两岸经贸文化交流和人员往来,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提供法制保障。
  【制定《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1月13日经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3月27日经福建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2005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9章47条,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拖欠、克扣工资现象作为立法的宗旨和重点。为加强监管力度,法规规定对拖欠、克扣工资的企业限制其招用新劳动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布,并列为重点监察对象。针对建筑企业尤为突出的拖欠工资问题,常委会在听取多方意见及参考外地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特别增加了三方面内容,一是规定未依约结清的工程款发包人应先行支付承包方拖欠的劳动者工资款项;二是规定负有过错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先行支付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三是规定建筑企业追回被拖欠的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较好地保护了建筑工人的利益。
  【制定《厦门市统计规定》】 10月26日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1月19日经福建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2006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共6章34条,从保证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出发,作出了在地统计、网络直报、统计资料的使用和民间统计调查等具体规定,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参见本书经济管理栏目“统计工作”相关条目)(何本伟)

知识出处

厦门年鉴.2006

《厦门年鉴.2006》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年鉴主体内容时限为20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在厦门或与厦门有关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动。系统地反映厦门市在该年度经济、文化、政治、人民生活等各个方面的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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