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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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厦门年鉴.2006》 图书
唯一号: 130120020210001230
颗粒名称: 房产管理
分类号: F293.33
页数: 4
页码: 53-56
摘要: 本文记述了2005年厦门市房产管理的情况,其中包括了调整高档住宅和普通住宅界定标准、利用税收杠杆调控房地产市场、《厦门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执行暂行办法》公布实施、加强拆迁评估工作监督管理、思明区中华片区旧城改造建设启动等。
关键词: 厦门市 房产管理

内容

【调整高档住宅和普通住宅界定标准】 2月1日起厦门对高档住宅和普通住宅的界定进行调整:将别墅、度假村以及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售价超过7000元的住宅界定为高档住宅,其他住宅为普通住宅。2月1日以前已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仍按原政策执行。根据有关规定,所购住宅属普通住宅的,契税税率按1.5%征收,所购住宅属高档住宅的,契税税率按3%征收。
  【利用税收杠杆调控房地产市场】 6月1日起,厦门市严格税收征管,调控房地产市场:一是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二是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土地房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三是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3)成交价格在7000元/平方米以下。房地产管理部门每半年会同有关部门测算住房平均交易价格,形成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成交价格标准,向社会公布。四是6月1日之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不符合普通住房标准,不得减免契税。
  【《厦门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执行暂行办法》公布实施】 该《暂行办法》于10月公布实施。《暂行办法》规定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或使用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责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迁。被执行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拆迁人应向拆迁管理部门提交强制拆迁的书面申请。拆迁管理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后方可向当地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执行机关在收到准予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告知其在15日内自行搬迁。被执行人逾期仍拒不搬迁,执行机关应在自动搬迁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依法实施强制拆迁。强制执行拆迁通知书的送达方式主要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必要时,可以由公证机关对送达方式进行公证。
  【加强拆迁评估工作监督管理】 12月,厦门市从7个方面加强拆迁评估工作监督管理:一是拆迁人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对评估方案、评估办法、政策依据、补偿对象、补偿标准、补偿金额以及标的物种类、规格与数量等信息,均应在拆迁所在地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和举报,并设立举报咨询电话。二是房屋拆迁评估费应主要按房屋建筑面积计收,不得按评估总额计收。三是市国土房产局要对同一片区的征地拆迁确定合理的评估办法,并监督评估机构执行。对特殊情况需采用不同的评估办法的,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四是评估机构对评估标准及结果负全责。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在签订补偿协议前,提请市拆迁资产评估专家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为了保证评估鉴定的公正性,对争议较大的评估项目进行评估鉴定时,要抽取外地专家参加,并且外地专家在鉴定小组中应占有一定的比例。五是建立拆迁评估机构年度考核制度。一般拆迁项目由市(或区)国土房产局(分局)监察室派出监察人员到场监督抽取过程,重点拆迁项目由市或区纪委(监察局)派出监察人员到场监督,监察人员到场前不得抽取评估机构。六是市物价局与市国土房产局要定期向社会公布资信良好、业绩突出的评估机构名单,对违反承诺、评估不公、评估失误、不负责任、抬高或压低评估标的价格、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等不诚信行为给予通报,对行为轻微的要暂停资质升级,对行为恶劣的要暂停拆迁评估业务资格,构成违法行为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七是明确拆迁评估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市物价局为拆迁评估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对拆迁评估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能;市国土房产局为拆迁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对拆迁评估行为的动态管理职责。
  【思明区中华片区旧城改造建设启动】 该项目占地约4万平方米,拆迁房屋总面积8.40万平方米,其中,住宅房屋面积7.16万平方米,非住宅房屋面积1.25万平方米。拆迁总户数929户,其中住宅783户,企事业单位146家,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以产权调换为主,货币补偿为辅,货币补偿补贴金额合计为5297元/平方米。该改造项目计划建设房屋面积约8.35万平方米,主要以购物、餐饮、住宿、休闲娱乐和观光旅游为一体的“一站式”消费场所,寻求纯商业用地与历史文化的结合。项目改造建设于7月启动,预计2008年初建成并投入使用。
  【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六项措施】 5月27日开始,市国土房产局采取六项措施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一是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不得签订预售合同,不得收取定金等任何费用。二是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向社会公开销售信息,未售房产不得限制购房者洽购。三是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土地房屋权证之前,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四是实行实名制购房。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不得为其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五是根据《厦门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7月1日起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即时登记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进行网上即时登记备案,禁止私下交易行为。六是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变更或注销手续,未向买受人明示法定事项等行为,依照《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予以查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等行为,由主管部门公开予以曝光,将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依法从严查处。全年商品房销售情况见表2至表7。
  【正式开通“网上房地产”】 2005年,厦门市被定为全国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试点城市之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要求,于6月底正式开通“厦门网上房地产”(www.xmjydj.com),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主要功能包括:公示房地产预售项目信息和楼盘表信息,实行商品房认购合同及预售合同网上备案,建立交易信息查询、分析和发布制度,按图索房以了解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信息;在信息公开方面,系统采用“即时”的房地产交易数据,“即时”动态更新楼盘表,发布本市在售楼盘的销售信息(包括已售、可售、幢数、面积、户型、价格等);在规范交易上,实现了商品房认购合同及预售合同网上备案,提供了每个项目的批准状态,预售许可证编号、抵押、查封及销售状态信息,并用颜色标注每一具体楼盘房产状态。
  【实行新的房地产三级市场指导价】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三级市场的价格管理,规范税费缴纳行为,防止低报成交价逃避税费征收,避免国家税费流失,市国土房产局重新调整房地产三级市场指导价,于10月1日起实行。新的指导价在原有指导价的基础上略有调高。在办理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若申报的成交价高于指导价,按申报的价格征收税费;若申报的成交价低于指导价,则按房地产三级市场指导价征收税费,或以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作为征收税费的依据,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的群众可以两者择其一。
  【非成套公有住房允许出售】 6月,市政府办公厅就非成套公有住房出售问题作出批复,明确规定:除已纳入旧城改造计划的中华片区、百家村片区、厦港片区、同文顶片区和营平片区内的非成套公有住房暂不宜出售外,其他片区非成套公有住房均可出售。
  【开展财政拨款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情况调查】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货币化补贴具体发放办法,保证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及时发放,2005年上半年,市房改办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情况调查摸底工作,基本摸清了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情况。截至2005年6月310,市、区财政已向行政事业单位1.81万名职工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2.53亿元,尚未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1.28万人。
  【调整企业住房提租补贴政策】 10月,市国土房产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对企业实施住房提租补贴政策进行调整。一是重申文件下发前企业向职工发放住房提租补贴的标准,即最低不低于40元,最高不超过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或退休金)的10%;同时规定文件下发前未执行住房提租补贴政策,且当前仍不具备经济条件的企业可不执行住房提租补贴政策。二是2006年1月1日起全面停止对在职职工发放住房提租补贴,企业可根据经营状况将在职职工的住房消费含量直接在用工制度和职工工资结构中调整和消化。三是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职工,不再另行发放住房提租补贴。四是对2005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的职工,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在现行的住房提租补贴标准内,继续按月发放或选择按5至10年的期限一次性发放。
  【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发放额超50亿元】 截至9月底,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累计发放总额突破50亿元大关,累计为51949户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50.6亿元。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由2002年初的39.83%提高到80.75%,位居全省同行业首位。住房公积金贷款占全市按揭市场的份额比例由2001年不到2%上升至16%。
  【住房公积金缴存突破60亿元】 截至12月底,全市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共计6073个,缴存职工24.6万人,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总额达63.42亿元,归集余额35.8亿元,住房公积金归集额近三年年平均增幅达31.3%。2005年,归集住房公积金15.05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2.63亿元,增长21.81%;新增归集单位682个,新增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2.82万人。已有34.6万人次职工因购建住房和退休等原因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26.6亿元,占归集总额的43.3%,先后为53460户家庭、约7.7万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53.51亿元,支持职工购房面积约460万平方米。
  【开通968128住房公积金业务语音查询系统】 12月20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开通968128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业务语音查询系统,为群众提供24小时全天候自助查询服务,查询内容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多项业务。群众足不出户就可以了解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贷款余额、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流程和所需要的材料,以及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介绍等。
  【实施《厦门市直管非住宅用房租金征收办法》】 该《办法》从10月1日起施行。实施的目的,一是改革现行不能体现房屋价值的租赁价格体系,二是遏制因现有公房店铺租金偏低而出现的转租谋利现象,三是增加财政收入(据测算,每年实际可增加直管非住宅用房租金收入约1600万元)。该《办法》实施后,直管非住宅用房承租户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期限为一年,即2005年10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止。对退出的空置非住宅用房一律实行公开招租。
  【侨房管理新政策出台】 12月,市政府出台《关于解决我市涉侨房屋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策主要解决“已拆未退”和“已退未还”侨房问题。对“已退未还”的侨房,新政策提出了8种解决侨房承租户搬迁的办法:一是有其他住房,却继续占据侨房不退的住户,由思明区政府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动员其腾退;二是有经济能力的,向市侨办从“专用房源”按特价购买;三是民政补助的,由市国土房产局提供“廉租房”予以安置;四是以后退还的,由侨房住户凭市侨办出具的购房证明,向市住宅办在市侨办的年度计划中购房;五是信托代管的,从2006年起由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市国土房产局以配售和租赁的方式予以安置;六是旧城、危房改造的,落实侨房住户搬迁安置,及时退还侨房使用权;七是采取“退买结合”解决,即宜退还侨房产权的则退还其产权,宜政府赎买侨房产权的则由财政安排资金,赎买侨房产权;八是鼓励侨房业主与住户双方建立新的租赁关系。对于“已拆未还侨房”补偿问题,按照侨房拆除当年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对侨房业主分批以货币形式补偿。但是,该《意见》文件未准许店面、工厂、仓库等非住宅的退还;改造起点以上的非住宅,也不在“已拆未退侨房”的补偿之列。
  【进一步解决商品房产权办证的历史遗留问题】 9月,市国土房产局与市地税局、市财政局联合出台《关于无法取得厦门不动产转让(销售)专用发票的商品房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处理意见》,侧重解决因开发商下落不明等原因导致商品房购房者无法取得购房发票而带来的已购房屋无法办理土地房屋权证的四种情况:一是商品房建设项目开发单位被地税部门认定为非正常户;二是商品房买卖双方签有购房合同并已经房地产交易机构登记备案,购房人已付全额(或部分)购房款但尚未取得购房发票;三是商品房未被司法部门限制权利;四是商品房未被申请抵押。以上四种情形的已购商品房,其所在建设项目已经市国土房产局审核确权,购房人可凭购房合同和支付房款的相关票据等按程序申办厦门不动产转让(销售)专用发票,向地税部门办理营业税等税费的完税手续,按购房当年的契税税率向财政部门缴交契税后,持相关办证材料申办土地房屋权证。但对经审查后购房人有需补交面积差价或补足房款等情形的,购房人须将应补款项缴纳至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专门过渡收款专户后,才能取得专用发票及申办土地房屋权证。(曾卫国 王宇)

知识出处

厦门年鉴.2006

《厦门年鉴.2006》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年鉴主体内容时限为20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在厦门或与厦门有关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动。系统地反映厦门市在该年度经济、文化、政治、人民生活等各个方面的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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