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安置和双拥工作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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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厦门年鉴.2008》 图书
唯一号: 130120020210000778
颗粒名称: 优抚安置和双拥工作
分类号: D632.3
页数: 2
页码: 511-512
摘要: 本文记述了2007年厦门市优抚安置和双拥工作的基本情况。其中包含:完善社会优待制度、拥军支前、复退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提高重点优抚对象抚恤标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发放等。
关键词: 民政 优抚安置 双拥工作

内容

【完善社会优待制度】 年内,厦门市认真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参战退役人员有关政策,修订颁发《厦门市拥军优属办法》,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等10个配套文件。对优抚对象和军队退役人员做到“六个纳入”,即纳入优抚慰问对象的范围、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范围、纳入再就业公共就业管理和服务重点范围、纳入临时困难救助对象范围、纳入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纳入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
  【拥军支前】 全年为驻厦部队官兵发放生活补贴2000多万元,投入580多万元用于改善部队水、电、路等基础生活设施建设,重点帮助驻高山海岛连队解决吃水难等问题,投入部队信息化建设和科技练兵专项资金1750万元。
  【复退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全年共接收退役士兵582人,其中,需安置的449人,安置办结率100%;有431人办理自谋职业,自谋职业办理率96%。年内,市、区两级共发放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待分配期间生活费共1007.252万元。计划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27人,实际接收安置55人。
  【提高重点优抚对象抚恤标准】 8月1日起,厦门市调整提高各类抚恤对象补助金标准。(1)烈属。城镇由每人每月658元调整为743元,农村由每人每月440元调整为480元。(2)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城镇由每人每月658元调整为723元,农村由每人每月440元调整为480元。(3)病故军人遗属。城镇由每人每月634元调整为704元,农村由每人每月427元调整为472元。(4)在乡复员军人。城镇由每人每月527元调整为577元,农村由每人每月285元调整为335元。(5)在乡红军老战士。由每人每月1460元调整为1650元;(6)红军失散人员。城镇由每人每月884元调整为944元,农村由每人每月670元调整为730元。(7)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及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100元。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发放】 2007年,厦门市发放各类优抚对象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共2070多万元。其中,发放重点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和补助金780多万元,下拨中央下达的2006、2007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经费470多万元,发放义务兵家属优待金730万元,发放优抚对象临时困难补助金50多万元、各类医疗补助救助金40多万元。
  (岳世州 洪锦丹 陈高峰)

知识出处

厦门年鉴.2008

《厦门年鉴.2008》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年鉴主体内容时限为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在厦门或与厦门有关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动。系统地反映厦门市在该年度经济、文化、政治、人民生活等各个方面的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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