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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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厦门年鉴.2008》 图书
唯一号: 130120020210000428
颗粒名称: 房产管理
分类号: F293.33
页数: 4
页码: 32-35
摘要: 本文记述了2007年厦门市房产管理的记事,概括了启动社会保障性租赁房配租工作、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计算办法、社会保障性租赁房轮候配租操作办法、出台严格控制被拆迁人多购买安置房的措施、建立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制度、房地产评估行业自律公约实施、在全省率先建成住房公积金逐月自动还贷系统等。
关键词: 房产管理 厦门市

内容

【启动社会保障性租赁房配租工作】 1月,市国土房产局正式启动社会保障性租赁房选房配租工作,组织制定《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计算办法》、《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轮候配租操作办法》、《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管理操作办法》、《厦门市引进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轮候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中低收入家庭第一批社会保障性租赁房选房操作规则》、《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调查审核工作流程》等配套文件,形成了系统完整的社会保障性租赁房配租工作政策体系。社会保障性租赁房配租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行市区联动的严格的“五审、二监督、二公示”准入制度,并建立退出机制。2月28日,市国土房产局采用电视直播的形式,组织对首批7639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户轮候号码进行了公开摇号。到12月底,全市共受理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户11634户,公示了1~6000号轮候号申请户资格。公示后,取消轮候资格235户,下调房型98户,1例骗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住户经查实后,作出给予取消申请资格并责令限期退出保障性租赁房的处理。有294户符合条件的家庭入住社会保障性租赁房。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计算办法】 2月13日,市国土房产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联合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计算办法》(试行)。《办法》规定,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标准采用市场租金评估法、成本计算法等方法,以市场租金评估法为主进行测算和制定。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租金为标准租金和调节租金两部分组成。标准租金为租金标准乘以房屋面积,调节租金为楼层调节租金加上舒适度调节租金。楼层调节租金主要考虑楼层高低因素确定,高层(小高层)建筑以住宅部分的第3层作为标准层,多层建筑以第2层为标准层,楼层调节系数为0.002,多层建筑的顶楼按一楼楼层计算。舒适度调节租金根据该套房屋的朝向、通风、采光等因素确定,房屋有一面朝南的舒适度调节系数为0.003,其他房型的舒适度调节系数为零。保障性租赁房的租金按签订合同时公布的租金标准进行计算,在租赁合同期内租金标准不调整。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轮候配租操作办法】 2月16日,市国土房产局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轮候配租操作办法》(试行)。文件规定,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申请人按中低收入家庭(其中孤寡、残疾、优抚对象、军烈属、低保等特殊照顾对象可单列轮候)、公务人员、引进人才等进行分类并各自单列轮候;根据需要可按申请人户籍所在行政区分类并各自单列轮候;其他对象经批准可单列轮候。申请人的轮候号码为唯一的号码。轮候号码必须连续,不得重号和漏号。轮候号码从小到大进行排序;经审核不符合条件被取消申请资格的申请人的轮候号码为无效号码,不得重新使用或更换申请人。首批申请的轮候号码不以提交申请的时间顺序产生,由计算机随机排序确定申请人轮候号码并组织公示;首批以后的轮候号码,按申请人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从首批受理申请的轮候号码的最大号数往下续接。申请人已取得的轮候号码作为确定申请人轮候配租顺序的唯一依据;按本市户籍管理相关政策,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安置的原则进行配租。申请人在申请时必须填报安置意向,在取得轮候号码后如需改变安置意向的,必须重新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按房源情况分批组织配租。特殊照顾对象优先配租。特殊对象经批准可直接配租。
  【出台严格控制被拆迁人多购买安置房的措施】 3月28日,市国土房产局印发《关于城市房屋拆迁中严格控制被拆迁人多购买安置房的通知》,采取三项措施严格控制被拆迁人多购买安置房:(1)实行产权调换的,一般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安置房的实际建筑面积安置;对于原房屋面积小、实际居住人口多(指具有在被拆迁房屋的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的被拆迁户,可在不增加安置套数的前提下结合人口因素适当增加安置面积,以改善住房条件。(2)对增加安置面积仍不能解决居住困难的,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张榜公布后,可准予多购买一套安置房。(3)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增加“被拆迁人购买的安置房经拆迁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才可办理产权证,否则不予办理产权证,且拆迁人有权收回未经审核确认的安置房”等条款。
  【建立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制度】 2007年,厦门市采取四项措施完善房地产市场监测和分析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确保数据采集的及时性、数据传递的准确性、分析判断的科学性。二是全面建立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报告制度,立足“网上房地产”,对每月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在强化市场监测分析研究、掌握市场发展动态的同时,准确、及时地向建设部及省建设厅报送市场监测报告及报表,同时向市住房保障办报送市场信息。三是从3月份开始,恢复《厦门房地产信息》的编辑印刷,在向社会发布市场信息的同时,分别发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和企业,满足市场需要。四是每季度参加一次省建设厅召开的房地产市场运行形势分析会,深入分析市场形势,为主管部门提供准确和翔实的数据信息。
  【房地产评估行业自律公约实施】 1月1日,全市22家房地产、土地评估机构、150多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参加由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组织的《厦门市房地产(土地)评估行业制止不正当竞争及反商业贿赂行为自律公约》签约仪式,共同倡导行业新风,树立行业诚信。《自律公约》主要内容是:(1)制止不正当竞争。约定不恶意降低收费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争揽客户,防止收费过低导致评估报告的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最低收费不低于厦门市各评估机构的共同测算认定的行业成本。(2)反对商业贿赂。约定不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签订业务收入返还协议,不提供回扣性质的钱物或消费,不向相关单位和部门提供变相回扣如中介费、信息费、场地使用租金等,制止各种“潜规则”的恶性蔓延,不恶意竞标。(3)房地产抵押评估报告实行备案制。由评估机构将完成的估价报告经协会审查并加盖备案章后出具,房地产抵押登记机构将只受理已加盖备案章的抵押报告。通过对评估报告实行备案制,可对评估活动进行有序的管理,从而解决了低价恶性竞争、高估低评的不良现象。(4)建立履约保证金和风险保证金制度。通过采取重罚甚至降级来惩戒违法违规失信者,同时奖励守约评估机构,保证自律公约的顺利实施,保障评估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5)依法纳税。每单业务均要开具正式发票,存档备查。同时,统一委托合同,让行业更加规范(见表3)。
  【在全省率先建成住房公积金逐月自动还贷系统】 1月中旬,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的住房公积金逐月自动还贷系统在建行厦门市分行系统内试运行成功。随后,又在受托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的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和兴行等6家银行推出住房公积金同行内逐月自动还贷和跨行逐月自动还贷业务,还贷种类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组合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职工办理逐月自动还贷手续后,受托银行根据公积金中心授权,每月直接从委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住房公积金,转入借款人用于还款的代扣账户内,用于归还贷款本息,职工不必每年到公积金中心、银行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审核及划转资金手续。这项便民利民措施为2007年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开创了福建省住房公积金逐月自动还贷之先河。截至12月31日,全市有1.7万多名职工办理了逐月自动还贷。
  【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 6~9月,厦门市深入开展了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分为宣传发动、自查自纠、执法检查三个阶段。
  专项整治主要针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商品房预售和房地产中介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商品房预售检查的重点是: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销售或认购(含变相销售)问题;商品房销售情况是否与“厦门网上房地产”公示的信息一致;是否按规定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是否按规定向购房者明示法定事项。房地产中介检查的重点是: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情况;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资格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赚差价行为;是否存在违规代理等问题。
  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根据群众举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执法检查,共受理群众投诉举报件36宗,抽查25个商品房项目的预售情况和51家二手房中介机构。立案处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违规销售行为17宗,对3家违法预售商品房的开发企业处罚款42万元,对2家中介机构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代理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对2个违规企业责令整改并分别处以2万元罚款。对18家中介机构涉嫌代理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行为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调】 经省政府批准,厦门市从2007年7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由原来的10%提高到12%。
  【改变用途的乡村企事业用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出台】 7月2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布《关于乡村企事业用地改变用途兴建住宅房屋、店面拆迁补偿安置的处理意见》,该文件从8月1日起实施。《意见》规定,原土地性质为土地部门批准的乡镇集体企业工业用地(或综合楼建设用地),因历史原因部分用地现状已改变用途建设住宅或店面,此类房屋遇拆迁时,如拆迁项目属财政投融资的,且被拆迁房屋是2002年12月1日之前建造,按以下意见补偿安置:一是改变土地用途建设的,住宅房屋的住户按拆迁当年政府安置房配售价1500元/平方米的差额补交差价后,予以补偿安置,安置后的房产可以办理产权。二是合法批准的乡镇集体企业工业用地,因历史原因,由建设部门、规划部门批准其建设店面或综合楼(底层为商业店面)的,对店面在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的基础上,每平方米再按区位房屋补偿价给予补偿。三是对开发单位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住宅、店面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给予相应处罚。四是涉及部队用地的同类情况参照以上意见处理。
  【岛外廉租住房租金补助标准】 10月28日,岛外4个区2007年廉租住房租金补助办法出台,补助标准按岛内现行廉租住房租金补助标准的80%执行,即人均安置面积标准为10平方米居住面积,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居住面积补助标准:一人户16元,二人户14元,三人及以上户12元,每户每月租金补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720元。租金补助资金从市财政每年划拨的廉租住房专项资金中列支。今后如遇租赁市场住房租金有较大变化时,将适时调整租金补助标准。
  【岛外各区房地产交易登记业务实现就地办理】 10月30日,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在海沧、集美、翔安设立工作站,负责办理辖区内房地产交易登记业务。至此,加上先前已设立的同安工作站,岛外各区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业务全部实现“就地收件、就地审批、就地发件”,极大地方便了岛外广大群众。
  【住房公积金信息实现网上查询】11月30日起,厦门市民只要登录厦门市政府、市国土房产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进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建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网上查询系统,成功注册后就可以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了解自己住房公积金的缴交银行、账户余额、近一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明细等内容;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组合贷款的市民也可以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信息,了解到截止到记账日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和累计逾期本金。
  【产权登记年办证量突破10万本大关】 2007年,厦门市共办理城镇土地房屋权属登记11.46万件,比上年同期增长13.24%,创历史最高纪录。自1997年9月厦门市实行“两证合一”以来,每年办证数量逐步提高,已办理城镇土地房屋权证61.37万本,土地证3000本,他项权证7.7万本。
  【加强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12月20日,市国土房产局与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我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作出新规定:存量房交易资金的支付方式由交易双方当事人自行决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强令交易当事人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交易资金结算。对于当事人选择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当事人双方应在经纪合同中明确选择资金结算方式和支付条件,并注明交易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账号。《通知》要求,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在银行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并通过“专用账户”办理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划转。《通知》还对“专用账户”的开设、性质、资金划转、监督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要求经纪机构设立“专用账户”必须在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备案。协会应加强对“专用账户”的监管,对违反合同约定使用资金的行为,将严肃查处。
  【全面完成直管公房维修和租金征收管理市场化改革】 截至2007年年底,公房管理中心完成全市近2.5万套直管公房(其中约2.3万套直管公有住宅由中低收入家庭租住,约2000套直管非住宅公房由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私人等用户租用从事生产、办公、商业经营活动)租金收缴、维修服务等项目市场化改革。
  由于直管公房建造的时间久远,房屋结构及其配套设施落后,且大多已陈旧或破损,加之房屋数量众多、分布区域广、人为使用不当等原因,维修任务十分繁重,以往大包大揽的公房维修管理模式与市公房管理中心职能增加、人员减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市公房管理中心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在厦禾、鹭江等片区通过招标方式进行直管公房社会化管理的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推向全市。这一改革,不仅降低公房维修成本,节省了人力资源,而且有利于发挥公房管理中心管理监督职能,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廉租住房保障政策覆盖全市】 厦门市从2000年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以来,形成了“以实物安置和租金补助为主,租金核减为补充”的模式,市委、市政府连续5年把为“双困户”解决廉租住房的工作列入为民办实事的内容。至2007年,廉租住房已累计安置4812户,共投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1.62亿元。其中,实物安置1292套住房,建筑面积7.2万平方米;实行廉租住房租金补助626户,累计补助安置金额596.08万元;租金核减2894户,累计核减金额893.6万元。年内,岛外四个区廉租住房租金补助标准出台,至此,厦门市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实现了全市覆盖,实现了国务院提出的“应保尽保”的目标。
  【停止使用旧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12月31日,厦门市停止使用旧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从2008年1月1日启用。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修订补充的主要内容如下:
  1.规定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有效用地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出卖人的营业执照、开发资质证书等相关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2.针对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相比,可能出现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中,一项增加而另一项减少的情况,增加共有分摊部分面积超过合同约定面积3%的,买受人不承担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的约定。
  3.为减少商品房交付过程产生的纠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的约定作了修改,约定该商品房应经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合格,以及水、电、气、电话等及小区配套公建、基础设施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方可交付使用。
  4.进一步明确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时限。修改后的示范文本明确约定出卖人办理房屋产权初始预登记以及将办理产权登记有关资料交付买受人的期限,将有效减少因出卖人原因,造成买受人逾期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况。
  5.新版示范文本补充了有关公共部位和公共场所归属、办理预告登记申请人及时限、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合同争议时的处理方式和房屋节能措施指标等内容。
  【停止使用旧版房地产权属证书】从12月31日起,厦门市停止使用旧版房地产权属证书,从2008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房地产权属证书。旧版的共有权证同时废止,用新版的《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代替,通过相应的编号上加以区别。
  新版权属证书一套共两本,一本为玫瑰红的《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一本为深蓝色的《厦门市土地房屋他项权证》。新版权属证书印刷精美,采用多种防伪暗记与标记,新版证书不再加盖“厦门市人民政府”印章,只加盖“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土地房屋权证专用章”与“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土地房屋权证专用章”。(曾卫国)

知识出处

厦门年鉴.2008

《厦门年鉴.2008》

出版者:中华书局

本年鉴主体内容时限为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在厦门或与厦门有关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动。系统地反映厦门市在该年度经济、文化、政治、人民生活等各个方面的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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