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

知识类型: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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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税务志1989-2005》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1195
专题名称: 城市维护建设税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26/001
起始页: 0069.pdf
专题类型: 税收

专题描述

1989年,继续执行1985年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省政府发布的《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或个人,都是城市建设维护税的纳税义务人。以实际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同时缴纳。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对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征收城市建设维护税。纳税人在被查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市建设维护税进行补税和罚款;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不征收城市建设维护税。 从1994年1月1日起,进行税制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原税率和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3税的实际缴纳税款为依据计算征收。同时,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2005年,福建省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131.032亿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税务志1989-2005

《福建省志·税务志198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1989-2005年福建税务的发展情况,重点记述这期间福建税制管理体制改革与发展的历程,充分反映全省税务工作者“为国聚财、为民服务”的精神风貌,全面展示福建税收的地方特色和时代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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