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

知识类型: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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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税务志1989-2005》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1193
专题名称: 资源税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26/001
起始页: 0066.pdf
专题类型: 税收

专题描述

1989年4月,根据1984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和1986年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对煤炭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的通知》开征资源税。福建省征收范围仅限于原煤。 1993年1月,征收范围扩大到铁矿石。 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征收范围涵盖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和盐。 1989—2005年,福建省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资源税实行差别税额标准,在应税品种之间和主要品种开采者之间税额进行级差调节,资源条件好的,税额高些,条件差的,税额低些。 1994年4月,省政府规定,对《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暂定先对叶腊石、玻璃砂、型砂和明矾石等五种矿产品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对《细则》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资源税的征收视矿种资源的变化分步到位。对已列入《细则》中《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的征税范围,但未划分等级的应税矿产品,根据有关矿种的资源状况,确定适用税额。从1994年1月1日起,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1995年5月,省地税局执行省政府规定:增列石英石(岩)(1元/吨)、玄武岩、辉绿岩(3元/立方米)等3种矿产品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 从1996年7月1日起,对冶金独立矿山应缴纳的铁矿石资源税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按规定税额标准的70%征收。 从1998年1月1日起,石英石(岩)按石英砂税目征收资源税,税额3元/吨,矿泉水税额按3元/吨征收。 从2000年7月1日起,各地执行省地税局与省财政厅联合规定:凡在省内开采未列举征收资源税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均征收资源税。其单位适用税额为: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建筑用砂(含江砂、河砂、海砂、山砂)、水泥用砂,1元/立方米;砖瓦、铸型、水泥配料、陶粒等用黏土,0.5元/立方米;凝灰岩、方解石,1元/立方米;其他未列举石(岩),1元/立方米;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钽铌矿、稀土矿2元/吨,其他为1元/吨。同时,对纳税人开采建筑用砂和其他未列举石(岩)用于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省地税局审核并送省财政厅审批后,可减半征收资源税;对采掘非耕地砖瓦用黏土,并将采掘现场及时跟进整理为可供耕种的人造田地,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征资源税。 2001年4月,省地税局执行省政府规定:对龙岩马坑铁矿及全省其他未列举名称的入选地下铁矿(非重点矿山)单位税额按8元/吨确定,独立矿山仍按原规定执行。 2002年4月,省地税局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含1993年12月31日后从联合企业矿山中独立出来的铁矿山企业)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由此造成地方财政减少的收入,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2004年6月,省地税局作出解释规定:温泉属于“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原矿”,按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适用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0.5元/立方米征收资源税。 从2005年1月1日起,玻璃砂、型砂、标准砂全省统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即按石英砂3元/吨的税额标准征收资源税。从5月1日起,执行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统一提高至每吨2.5元。 1989—2005年,福建省征收资源税11.039亿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税务志1989-2005

《福建省志·税务志198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1989-2005年福建税务的发展情况,重点记述这期间福建税制管理体制改革与发展的历程,充分反映全省税务工作者“为国聚财、为民服务”的精神风貌,全面展示福建税收的地方特色和时代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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