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

知识类型: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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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税务志1989-2005》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1192
专题名称: 消费税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26/001
起始页: 0065.pdf
专题类型: 税收

专题描述

1994年1月1日,福建省根据国务院1993年12月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国家财政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开征消费税。福建省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有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11种商品。税源主要集中在卷烟、啤酒、汽柴油、汽车等行业,约占全省总税源的98%,地域主要集中在龙岩、泉州、福州、莆田等地市。 1995年1月1日,省国税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的规定。 2002年1月1日起,福建省对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生产环节、进口环节移到零售环节。从2003年5月1日起,对钼金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环节由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改为零售环节。 1994—2005年,福建省实行政策性减免规定,鼓励出口创汇,根据国际通行做法,对纳税人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同时还实行临时性减免,除了已在《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列举外,2002年12月12日至2003年12月31日,对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东南牌DN7161P和DN7161H2型号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2003年2月13日至2003年12月31日,对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尾气排放标准达到欧标Ⅱ的东南牌轻型客车及系列专用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2004年7月1日至2004年9月13日,对企业生产销售达到相当于欧洲Ⅲ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 2004年6月,省国税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停止执行《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第五条“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对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程序取消后,福建省各级税务机关将金银首饰经营单位申报纳税情况列入经常性的专 项检查。 1994-2005年,全省征收消费税313.210亿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税务志1989-2005

《福建省志·税务志198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1989-2005年福建税务的发展情况,重点记述这期间福建税制管理体制改革与发展的历程,充分反映全省税务工作者“为国聚财、为民服务”的精神风貌,全面展示福建税收的地方特色和时代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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