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

知识类型: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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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税务志1989-2005》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1191
专题名称: 营业税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26/001
起始页: 0062.pdf
专题类型: 税收

专题描述

1989—2005年,福建省先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两个营业税税制,征收营业税844.832亿元。 (一)起征点 1989年营业税起征点:经营商品零售业务和饮食业的,月销售收入额350元;经营其他业务的,月营业收入额120元;从事临时经营的,每次(日)营业收入额15元。 从1994年起,福建省规定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4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2002年12月,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2003年2月,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执行期限不受截止日期的限制。7月,将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县级以上(含县级)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1500元,乡镇以下(含乡镇)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1000元,房屋租赁不分区域统一提高到月营业额1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2005年12月,调整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起征点不分区域统一提高到月营业额5000元,房屋租赁仍维持为月营业额1000元。 (二)优惠政策 1989—1993年,福建省对国营商业企业和供销社调拨、批发小百货商品,减半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国营粮食企业调拨、批发议价粮食、食油业务收入,暂缓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国营企业经营化肥、农药、农牧渔业用盐、种子种苗、农用塑料薄膜、农机产品及其零配件、饲料等商品批发业务,为照顾企业经营困难,暂免征批发环节营业税。对航站服务费收入中的国内飞机服务费收入和手续费收入,暂免征营业税。对于散装水泥专用车队的运输营业收入,从经营月份起给予免征营业税一年的照顾。对客运单位为筹集资金,加快本省基础设施建设,按规定向旅客加收的交通建设基金,其中缴交给养路费征收站的部分,免征营业税。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运输队(或汽车队),凡收取运费收入的,不论是否实行独立核算,也不再区分对内、对外服务,都应当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但有的单位车辆对外临时支援的收入,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可给予免税照顾。对煤矿矿区内部运输(含井口到发运站煤台)免征营业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所属宾馆、招待所、旅行社、华侨大厦的营业收入,符合以下三种情况暂予免征:①各单位办的小型招待所,按年计算每月收入平均不满250元的;②少数民族招待所,收入不敷支出的;③宾馆、招待所、旅行社、华侨大厦的食堂,专为住宿旅客就餐的收入。乡镇企业和农民个人从事下列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①从事加工、修理、修配的业务收入,包括接受扩散加工的零部件、半成品和装配业务的加工费收入;②乡镇建筑安装企业,从事修缮的业务收入和按国家规定的预算价格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的业务收入;③乡镇企业除经营商业、饮食、旅社、照相的业务收入和机动车船(包括拖拉机)的运输收入外的劳务、服务收入;④乡镇企业为国营商业、供销社代购代销的手续费收入。省财政厅还规定:乡镇企业自产自销的工业、手工业品,免纳批发环节营业税,乡镇办冷藏库(如兼制冰等)、仓库免征营业税。 从1994年起,福建省对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增加税负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经营期限内,最长不超过5年,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没有经营期限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最长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对安置的“四残”(盲、聋、哑、肢体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含35%)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可免征营业税。享受税收优惠为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性学校举办的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夜大、业大、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等)举办的校办企业。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免税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售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 从1995年1月1日起,党校办企业享受校办企业免征营业税优惠。 1996年,省政府研究决定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营业税退还审批权限为“逐级上报省地税局审批”。至1998年底,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五年返还政策到期,全省地税系统审核超税负返还企业896户次,审批应退营业税款1.686亿元。1996年起,对新办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和省定贫困乡镇办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可暂缓征收营业税3年。1996年11月补充规定,“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是指经各级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博物馆。 1997年,明确享受税收优惠的对象是指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持有全国统一颁发的“残疾人证”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综合残疾的残疾人。 1998年,对下岗职工从事保险代理营销业务取得的佣金收入在2000年底前减半征收营业税。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1999年5月1日起,对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000年,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医疗服务收入营业税。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以下简称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001年4月,明确享受税收优惠的文化活动场所是指被纳入各级文化主管部门管理范围的省、市、县(区)乡镇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文物保护单位,以及总工会系统所属的工人文化宫、工人俱乐部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文化活动场所如果在进门时不收取门票,而在场馆内举办的各种展览、文学讲座、艺术讲座、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活动分别收取费用的,视同第一道门票收入给予免征营业税。 2002年5月,对省科技主管部门所属的财政全额拨款的科技馆举办的科普知识展览所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2003年6月1日起,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等)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2003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2003年5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对纳税人从事饮食业取得的餐饮收入、从事旅店业取得的客房收入和餐饮收入、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和出租汽车公司取得的运输收入减半征收营业税。 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从2004年1月1日起,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从2004年4月1日起,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 从2005年1月1日起,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免征营业税明确是指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雇工8人(含8人)以上,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照新办服务型企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2005年底以前,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以及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对境外单位转让上述播映权等无形资产应扣(缴)的营业税。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税务志1989-2005

《福建省志·税务志198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1989-2005年福建税务的发展情况,重点记述这期间福建税制管理体制改革与发展的历程,充分反映全省税务工作者“为国聚财、为民服务”的精神风貌,全面展示福建税收的地方特色和时代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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