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知识类型: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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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税务志1989-2005》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1190
专题名称: 增值税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26/001
起始页: 0046.pdf
专题类型: 税收

专题描述

1989年,福建省继续执行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和1987年财政部的《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同时,对纺织品、自行车、铝制品、搪瓷制品、有色金属等生产企业实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试点,即增值税计算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企业对产品生产耗用的原材料等扣除项目,以不含税的成本进行成本核算。 1990年1月,对建材、医药、保温瓶、地毯、手表、洗衣机、电风扇、肥皂等生产企业试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征收增值税。 1993年底,除烟、酒、石化、化工、电子等产品仍实行产品税外,所有工业产品的生产环节都实行增值税。 1994年1月,全国税制改革,产品税与增值税合并,设置增值税。福建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89—2005年,共征收增值税1846.489亿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税务志1989-2005

《福建省志·税务志198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1989-2005年福建税务的发展情况,重点记述这期间福建税制管理体制改革与发展的历程,充分反映全省税务工作者“为国聚财、为民服务”的精神风貌,全面展示福建税收的地方特色和时代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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