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税

知识类型: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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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税务志1989-2005》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1189
专题名称: 产品税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26/001
起始页: 0039.pdf
专题类型: 税收

专题描述

1989年,继续执行1984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1989—1993年,全省征收产品税67.667亿元。 1994年,停征产品税,改征增值税。 (一)征税范围和税目、税率 1990年9月,省税务局规定,企业用未税原木加工板、段、条,按实际销售收入依10%税率征收产品税;用已税原木加工板、段、条,继续减按3%税率征收产品税。11月,省税务局规定,从1991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染料和全胶鞋产品分别减按18%和8%的税率征收产品税。 1992年2月17日和4月20日,省税务局分别作出规定,在1992年内对乳胶制品减按10%的税率征收产品税;对涂料、颜料减按12%的税率征收产品税;对染料产品减按16%的税率征收产品税。 至1993年底,调整后的产品税有11类93个税目347种,设25档和一个单位税额。 (二)计税依据 产品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是应税产品的销售收入。1990年1月,省税务局发出通知,从1月1日起,对企业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应税产品,凡是企业以低于正常价格作价计销售的,税务机关按以下两个原则核定其产品税的计税依据:属于国家规定统一价格或规定具体作价标准的产品,不得低于国家所定价或价格标准;属于国家允许企业自行定价的产品,不得低于企业销售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对企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应税产品,按照新商品的销售价格(即不剔除旧商品的收购价)计算征收产品税。对企业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的应税产品,一律于产品销售时按实际销售收入征收产品税;企业“还本”的支出,不得冲减产品销售收入。对企业采取“价格折让”方式销售的应税产品,如果价格折让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单独注明的,对这部分折让额不征收产品税;如果企业将这部分折让额另开一张发票的,无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将折让额并入销售收入,按照规定征收产品税。 (三)优惠政策 1989年,各地执行省税务局的有关减免税规定。从2月起,对工业企业在1989年3月15日至1989年底生产销售的小化肥(包括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五氧化二磷、钙镁磷肥)继续免征产品税。同时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政发〔05〕号明传电报的紧急通知精神,对工业企业在1989年3月15日前生产的小化肥,也免征产品税。从4月起,各地暂缓征收天然橡胶的产品税。从5月起,各地对国家计委下达的进口计划中所列举的粮食、化肥、农药,一律免征进口环节产品税。6月,省税务局作出调整以税还贷政策的通知:①对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列举可以用产品税归还贷款的产品,按税收管理权限规定层报批准后,继续给予减税还贷。②对工业企业1989年7月1日以前实际使用的银行技改、技措贷款,符合福建省以税还贷规定的,可以按原规定执行到还贷期满为止。③对1989年7月1日以后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含引进技改项目),除生产能源、交通基础原材料等产品确需扶持的,层报省税务局审批酌情照顾外,其他产品不再减免产品税归还贷款。从7月起,为了扶持全胶鞋产品的生产,保证市场供应,对按照规定税率纳税发生亏损或只有微利的全胶鞋产品,酌情给予适当减征产品税。8月,省税务局发出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免税的通知:企业生产销售的31种产品改为33种,一律不得减免产品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贫困县(乡)的学校、供销社、部队新办的供应企业比照新办乡镇企业规定办理。民政福利工厂生产的33种产品,除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因亏损、微利或其他特殊情况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后,可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外,其他产品一律不再给予减免税照顾。 1990年,省税务局作出以下减免税规定。对工业企业在年内生产的小化肥、敌百虫原粉、敌敌畏乳油、乐果乳油、“1605”乳油、甲胺磷、异稻瘟净、辛硫磷、杀虫双、杀螟松、马拉松、磷化铝、杀虫脒、乙酰甲胺磷、除草醚、农用薄膜等农业产品,继续免征产品税;对停工待工企业与停工待工人员经批准从事个体经营,在年内,缴纳税金确实有困难的,除国家统一规定不能减免税的33种产品和规定不得减免税的小企业外,可由企业或经营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税收管理权限规定报批,给予定期减征免征产品税;对被列入省经委、科委试制计划的新产品,同时被列入省税务局编制的新产品减免税名单,经鉴定、确认后可以享受新产品减免税优惠;对省内企业生产的八类涂料(天然树脂漆类、酚醛树脂漆类、醇酸树脂漆类、氨基树脂漆类、过氯乙烯漆类、环氧树脂漆类、聚氨酯漆类、油脂漆类),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逐级上报省税务局审批后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对监狱(包括少年犯管教所)、劳改队(包括劳改工厂、劳改农场)、劳教所(包括劳教工厂、劳教农场),以及按照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单位(积聚亏损或微利的),可以按照税收管理体制上报审批后,给予适当的减免产品税的照顾。 1991年1月,省税务局对化肥产品恢复征税,同时要求各地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对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报批后,酌情予以减征产品税照顾。2月,省税务局发出关于对涂料、颜料、部分化肥产品、农药产品和农用塑料薄膜减免产品税的通知:在1991年省内企业生产的颜料及原八类涂料,按规定税率纳税发生亏损或微利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批后给予适当减税照顾;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三种产品及原生产前述三种产品改产销售小尿素、小磷铵和硫磷铵产品的免征产品税;生产销售的小氯化铵、小复混肥和氨水产品以及原生产销售小尿素、小磷铵和硫磷铵产品的企业,仍按原规定纳税,对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经审查批准,予以定期减免产品税的照顾;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敌百虫、敌敌畏、乐果、硫磷、辛硫磷、甲胺磷、乙酰甲胺磷、异稻瘟净、杀虫双、杀螟松、马拉松、磷化铝、除草醚、丁草胺和氧化乐果等农药产品免征产品税;对农用塑料薄膜免征产品税;对国营农场新办的企业(指设在农村乡镇),除国家和省规定不能减免税的产品外,从投产之日起,免征产品税1年;对福建省确定贫困县、乡(含民族乡)的国营农场新办企业,除国家和省规定不能免税的产品外,从投产之日起,免征产品税3年;对农垦企业生产的农渔机具、专用零配件及小化肥、农药等直接提供给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的,可免征产品税;对农场所属企业以不含税价格供应农场范围内用于公益事业的砖瓦、石灰、水泥制品等建筑材料免征产品税;国营农场自办的小水电站,从投产之日起免征产品税5年。 1993年2月,省税务局作出关于支持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几项规定:对校办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劳务以及学生勤工俭学生产的产品,除国家和省规定不得减免税的产品外,凡用于科学、科研方面的免征产品税;对省重点扶持的贫困县、乡(含民族乡)中小学新办工厂生产的产品,除国家和省统一规定不能减免税的产品和企业外,免征产品税3年;高等学校兴办的被确定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凡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的,给予一定时期免征产品税照顾;各级学校自办的工厂、农场及第三产业企业,除国家和省规定不得减税免税的产品和企业外,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予以减免产品税。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税务志1989-2005

《福建省志·税务志198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1989-2005年福建税务的发展情况,重点记述这期间福建税制管理体制改革与发展的历程,充分反映全省税务工作者“为国聚财、为民服务”的精神风貌,全面展示福建税收的地方特色和时代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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