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统一税

知识类型: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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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税务志1989-2005》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1188
专题名称: 工商统一税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26/001
起始页: 0038.pdf
专题类型: 税收

专题描述

1989年,福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仍沿用1958年政务院颁布的《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并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制定相应的补充办法。 1990年5月,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对福州马尾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台商投资区开发的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生产性企业,以及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设备、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免征工商统一税;对其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工商统一税,内销产品,照章征税。在福州台商投资区台商投资企业中工作或在台商投资区内居住的台商人员,携带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凭有关证明文件,在合理数量内免征工商统一税。6月,对境外运输公司只就从中国口岸起运的水上国际运输业务收入按4.025%的综合税率征税;对国内运输公司负责的境内陆上运输业务收入,按税法规定征税。7月,对拉链产品收入减按8%征税。 1992年8月,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若干电子产品减征工商统一税。减征后税率为:电子钟表6%;电视机、显像管、电冰箱5%;空调机6%;电子计算机5%;录像机10%;吸尘器5%。 1993年1月,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纺织品、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税率实行减征。减征后税率为:化学纤维、毛条、其他纺织品5%;毛针织品、毛复制品、人造皮毛7%;其他毛纺织品12%;录音机、放音机、收音机、扩音机、唱片、唱机5%;照相机7%;电风扇8%;自行车10%。3月,又对生产糖、啤酒等产品减征工商统一税。减征后税率为:机制蔗糖14%;甜菜糖5%;味精10%;罐头食品5%;啤酒25%;金笔18%;铱金笔、圆珠笔13%;护肤护发品25%;香皂10%;肥皂、药皂5%。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届第五次会议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1994年1月起,适用增值税等条例,取消工商统一税。 1989—1993年,福建征收工商统一税28.676亿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税务志1989-2005

《福建省志·税务志198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1989-2005年福建税务的发展情况,重点记述这期间福建税制管理体制改革与发展的历程,充分反映全省税务工作者“为国聚财、为民服务”的精神风貌,全面展示福建税收的地方特色和时代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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