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税收稽征制度

知识类型: 制度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0353
专题名称: 福建税收稽征制度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415.pdf
专题类型: 制度

专题描述

宋代,福建征集赋役,实行户籍登记制度,内容为丁男和田地亩数及财产状况。每年征税前编制税帐,或叫管额帐,详细记载各户丁男田亩及豁免定额。夏秋两税完成后,编制“纳毕帐”,记载征收和豁免情况,逐级汇总上报户部。这种管理方式,基本上一直延续下去。清代,按照黄册(户口册)和鱼鳞册(田地丈量册)编制《赋役全书》。福建省在具体征收中,先向“花户”(纳税户)颁发“易知由单”(通知单),内中开列上中下则,正、杂、本、折、钱、粮及总数,由“花户”依数缴纳。后来“易知由单”因内容繁什,民不易晓而停止使用,改用三联单,“凡征收钱粮及豆麦等项,俱如数登填”,“一存州县,一付差役应比,一给纳户执照”。如果“无票付执”,许“民间首告,以监守自盗论”。此后,福建还推行“滚单法”,“于每里之中,或五户或十户为一单。于某名下,注明田地若干,银米若干,夏秋应完若干。分为十限,发与甲首,以次滚催,……其有停搁不完不缴者严惩。”这实际上是用保甲连坐法来催收赋税。清代后期,战乱频繁,福建不少府县户口、土地册籍荡然无存。民国初期,福建“田赋弊窦,最为深重。少数书吏,窟穴其间,私藏册籍,视若己产,衣钵相传,据为利薮。坐视政府无稽考之具,不知田地坐落,粮户之名,业户无征信之资,不知科则重轻,负担多寡”。1993年,福建省财政厅开展整理田赋工作,改良串票,分四联,一联为通知;二联三联为各期执照;四联为存根。至于福建工商税收的稽征管理,史料缺少记载。民国南京政府以后,才有较完整的稽征管理制度。各主要工商税收,都制定了税法,对征收、管理、检查都有较明确的规定。(1)纳税登记制度。各税除明确规定纳税范围、税率外,还规定应纳税的厂商须于开业前向主管征收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内容大抵有商号名称、营业负责人、资本额等。工厂、商号如发生合并、改组、转项、歇业、停业、迁移等情况,应按规定时间向主管征收机关登记,换领新证。主管征收机关应厂商申报事项派员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随时登记入册,呈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查。厂商领证后方得生产或营业。(2)复查制度。厂商应将一年度的生产、售价、资本填写报告单,申报主管征收机关。主管征收机关接到纳税人报告单后进行复查,核定每月应纳税额,按月填发通知书,通知纳税人缴纳。(3)纳税制度。纳税人接到纳税通知书后应按规定时间纳税。如不服主管征收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可提出正当理由与确定证据,由主管征收机关重新核定,但须先如数缴纳税款,如确实有误,待重新核定后,再行退税。税款一律就地缴纳。(4)检查制度。纳税人应将全部帐簿连同有关单据备齐,供主管征收机关核查。上级主管征收机关应于每届复查期间派人至各地抽查,复查厂商的帐簿,以防偷税漏税。厂商如拒绝核查,则处以罚款。如有伪造帐簿者,则处以罚款并补收所欠税款,情节严重的还可处以徒刑或拘役。查验者应对厂商的营业情况保密。(5)簿籍管理。厂商在生产或营业前,应将帐簿在使用前向主管征收机关登记,并填使用帐薄报告单,内容包括帐簿名称、用途性质、册数页数、起用日期和可用时间、内容等,待主管征收机关编号盖戳后即可使用。厂商不得涂改或伪造,并妥为保管,以备主管征收机关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不同时期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稽征管理在形式和内容上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