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差额上缴(或拨补),超收分成,一年一变”到“财政大包干”时期

知识类型: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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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0351
专题名称: 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差额上缴(或拨补),超收分成,一年一变”到“财政大包干”时期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393.pdf
专题类型: 制度

专题描述

自1977年起,福建省在9个地(市)正式建立地区一级财政、地区一级总预算。全省实行省、地(市)、县(市)3级预算管理。县(市)总预算由所属单位预算组成。地区总预算由地区本级和所属县(市)总预算组成。福州、厦门两市分别由市本级和所属闽侯、同安县总预算组成。省总预算由省本级和地(市)总预算组成。地(市)成为一级财政后,主要职权是根据中央和省规定,统筹安排和调剂本地(市)的各项财政收支,并向所属县(市)进行分配、支配和使用划归本地(市)的机动财力,根据省的统一财政管理体制,制订对所属县(市)的财政管理体制。1977年省对地(市)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差额上缴(或拨补),超收分成,一年一定”体制,另给固定留成2500万元。办法是:根据核定给各地(市)的收入和正常支出指标,确定差额上缴或拨补的数额,并参照正常支出占收入的比例,确定超收分成的比例(短收也照此比例分成承担)。当年确定各地(市)超收分成比例:福州和厦门各30%,三明40%,建阳50%,宁德、莆田、晋江、龙溪、龙岩5地区各60%。支出结余,除省另有规定者外,留归地市县使用。预算安排坚持收支平衡,留有余地,不打赤字的原则。省和地(市)的财政收支,按照部门和单位的隶属关系划分。收入方面:省属企业的收入、盐税,属省级财政收入。地方企业收入、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其他工商税、农业税和特产税等,列地(市)总预算收入。地(市)和县(市)的收支系统划分,均按原规定不变。支出方面:基本建设投资、增拨省属企业的流动资金和省级部门的行政、事业经费等,属省财政支出。地方的各项行政、事业经费,属地(市)财政正常支出。增拨地方企业的流动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和县办“五小”技术改造补助、新产品试制费、人民防空经费、城镇人口下乡经费、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等,由省专案拨补列入地(市)财政总预算。1978年省对地(市)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体制(上半年在6个市试行,下半年全面推行)。办法是以上年的实际收入数为基数,对比本年实际收入比上年增加部分,由省核定各地、市、县的分成比例(福州、厦门两市各20%,三明、南平、漳州各30%,泉州40%,另有20个县各100%,16个县各80%,16个县各70%,4个县各60%,3个县各50%,3个县各40%)。这一年地、市、县超收1.63亿元,按体制结算分成1.13亿元(其中,地区本级0.33亿元,市级0.29亿元,县级0.51亿元)。1979年省对地(市)、县实行“收支两条线,加固定补助”体制,不搞增收或超收。办法是原中央给省的固定留成5000万元,留省2500万元,其余分配给地区本级570万元。县、市级1930万元。县、市的地方税收入全部留给县、市。 1980、1981年省对地(市)、县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体制。办法是以上年实际收入为基数,当年收入比上年增收部分,由地(市)、县按比例分成。增收分成的比例根据各地经济情况,分别核定。县办企业利润留成和5种地方税仍全部留给县(市)。 1兆2~1984年省对地(市)、县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递增缴(补),分级包干”体制。1.收入划分:(1)企业、事业收入按隶属关系分别列省和地(市)预算。商业系统的零售企业、三级批发站(包括食品、蔬菜公司)、商业部门办的工业企业(不包括一千吨以上冷冻厂)和良种养猪场、运输车队收入列地(市)预算。供销社系统、县社实行利改税,所得税全额纳入地(市)预算(二级站收入仍归省)。(2)地、市属企业的基本折旧基金全部留企业作为更新改造资金,不再上交预算30%。(3)工商税、工商所得税留地(市)财政50%,上交省财政预算(4)除福、厦两市外,所有产盐地的地销盐税收入划归地(市)财政预算,其余仍归省财政预算。(5)农业税归地(市)财政预算,其灾情减免留省级安排。(6)其他各项收入按现行办法分别纳入各级财政预算。2.支出划分:列省级财政预算的有:没有偿还能力项目的基建拨款、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农机、粮食简易建筑和省级各项事业行政费。原列地、市、县财政预算的税务机构经费和基层工商管理经费改归省管。列入地、市财政预算的有:地、市、县属各项事业行政经费,具有偿还能力的基建拨款、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企业所需增拨的流动资金,从1982年起改为贷款,不再列入省和地(市)财政预算。凡属不固定的支出项目由省掌握,作为专案拨款,不列入地(市)、县财政支出包干范围。包干办法是:按照上述收支划分的范围,收入以1980年的实际入库数,支出以1980年省核定的预算数,适当考虑1981年收支增减因素,经过调整后,由省核定各地(市)收支和上缴(拨补)基数,自1982年起一定三年不变。上缴地区,每年递增5%上缴省;拨补地区,每年由省按5%递增拨补。地(市)对县(市)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由地(市)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1985年省对地(市)实行“划分收支,定额缴补,增收分成,分级包干”体制。地(市)财政预算收入范围: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资源税(不包括划归中央和省预算收入部分),外资、合资企业工商统一税,行政管理权在地(市)、县的企业所得税、调节税、利润和亏损补贴(不包括划归省财政的部分),外国企业所得税,地(市)、县与外商合资企业所得税、工商所得税(不包括划归省财政的部分),个人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农业税、特产税(木、竹特产税除外)、契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税款滞纳金和补税罚款收入,待开征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地(市)、县所属其他收入等。地(市)、县包干支出范围:地(市)、县财力(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原县办工业利润留成)安排的基建拨款和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及其所属各部门事业费(不包括工商、税务事业费),支援农村生产支出,行政管理费和其他支出等。由中央或省专案拨款的支出,不纳入体制支出范围内包干。财政包干基数的核算办法,以原体制核定的1984年缴(补)数为基数,然后根据新体制收支范围的变动,企事业上下划和第二步利改税后的收支转移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确定新体制的收、支缴(补)基数。超过收入基数的超收部分,实行比例分成,一定三年不变。分成的比例:宁德、龙岩地区,三年内增收部分全留。晋江地区,增收(定比)部分,地区分成70%,省分成30%。莆田市,增收(定比)部分,按基数内支出占收入的比例分成。福州、三明、建阳、龙溪4个地区,增收部分(环比)在7%以内的,地、市按基数内支出占收入的比例分成;7%以上的部分,地、市分大头,具体比例在执行中另定。厦门市实行财政大包干,定额上缴,增收全留。粮食企业财务体制下放,实行盈亏与同级财政挂钩,不参与增收分成,单独包干。各地(市)对所辖县(市)的财政管理体制,由各地(市)自行制定。 1988年按照“下放财权给活力,划分事权给财力,区别对待保上交,层层实行大包干”的指导思想,省对地(市)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定额缴补,增收多留,分级包干,自求平衡”体制。地(市)、县收入划分:除已划为省级财政固定收入和固定分成收入以外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资源税;地(市)、县属企业(含粮食企业)所得税、调节税、利润、亏损补贴;地、(市)、县与外商合资企业所得税;农牧业税、特产税、契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房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事业单位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盐税(产盐县定额征收部分);地(市)、县预算内自筹基建贷款归还收入,债务收入和其他收入。关于征收排污费收入、工商罚没收入、耕地占用税以及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地(市)、县的分成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单独结算。城市维护建设税金17个贫困县和宁德地区以外,以1987年为基数,每年固定上交15%。地(市)、县支出划分:地(市)、县预算内自筹基建拨款、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简易建筑费、科技三项费用;农、林、水、工、交、商、文教卫生科学及其他部门事业费;城市维护费;正常的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价格补贴支出;其他支出;专款支出;地(市)、县债务支出等。中央或省财政专案支出: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以及一些属调剂性的支出等。 收支基数核定的办法:收入以1987年决算为基础,按照上述划分范围计算核定。支出本着保持各级财政既得财力的原则,按照1987年决算收入和原体制确定的分成比例以及某些调整因素计算出各地、市应得财力作为支出基础。粮食企业亏损和差价补贴按1987年省核定的包干基数分别列入收支基数。收支基数核定后,收大于支的,定额上缴;支大于收的,定额补助,一定五年不变。 省对地(市)的分成与包干具体办法:对福州、三明、建阳三地区实行“定额上交、增收分成”,即收入超基数部分采取固定比例留成,福州留30%,三明留60%,建阳留70%,其余上缴省财政。莆田、泉州、漳州三地区实行“定额递增上缴”办法,即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差额为递增上交的基数,每年递增10%上交省财政。龙岩、宁德两个地区实行“定额补助,增收全留”,龙岩暂定为2年,宁德暂定为3年。厦门市仍实行财政大包干。 地、市根据层层实行大包干精神,对所辖县(市)分别采取以下几种包干办法:1.收入超基数固定比例留成;2•递增上交;3.定额补贴,增收全留;4.递增补助;5.定额上交,增收全留。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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