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中央、省、县(市)三级财政“以支定收”时期政预算管理体制

知识类型: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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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0348
专题名称: 实行中央、省、县(市)三级财政“以支定收”时期政预算管理体制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390.pdf
专题类型: 制度

专题描述

1953年起,实行中央、省(包括专员公署)、市(指省辖市)、县、市(专辖市)三级财政。省对县、市同样实行“划分收支,分类分成,以支定收,一年一变”的体制。县、市级收入分为固定收入和调剂收入两种。固定收入为:地方六税(①地方六税为: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省辖市、专辖市增加印化税和个人所得税,县、市所属企业收入,公私合营企业利润收入,公债的比例分成收入,公产收入,事业收入,行政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调剂收入:省以工商税、商品流通税的比例分成收入作为用于调剂县、市的财政收入。如县、市预算收入不敷支出时,省以上述两项税收调剂。调剂办法采取比例分成制,分成数的确定以使该县、市预算收入数达到其预箅支出的80%为限,其余20%由省拨款补足。如调剂税超收时,超收部分全部解省。“一五”时期“以支定收”和“超收上交”,所以预算执行结果:县、市级的全额收入5年总和达11.34亿元,扣除县、市分成收入2.75亿元和省补助1.65亿元用于支出外,净上解省6.94亿元(这时期省净上解中央3.66亿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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