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费

知识类型: 财政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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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0270
专题名称: 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费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323.pdf
专题类型: 财政支出

专题描述

1962年6月国务院对精简下来的职工规定了安置办法:符合退休条件的作退休安置,不符合退休条件的老弱残职工,可以作退职处理。其中,生活有依靠的,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费;生活无依靠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原标准工资30%的救济费。1965年6月,对精简退职的老弱病残职工提高救济标准,凡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在1961~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的职工,如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依无靠,不论是否领取了一次性退职补助金,一律从1965年7月起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依照本人原标准工资40%发给救济费。1965年支出10万元,1978年支出23万元,增长1.3倍,年平均递增6.6%。1988年支出301万元,又比1978年增长12.1倍,年平均递增29.3%。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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