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废抚恤费

知识类型: 财政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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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0264
专题名称: 残废抚恤费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316.pdf
专题类型: 财政支出

专题描述

残废抚恤费,包括残废军人、国家机关和党派团体的残废工作人员、参战残废的民兵民工的残废抚恤金,以及伤口复发时的治疗补助、伙食补贴、安装假肢和配置辅助器的开支和必须雇用护理人员的生活费等。残废抚恤金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乙级)、三等(甲级、乙级),规定不同的抚恤标准。1952年以前抚恤金以大米计算。1953年1月起改按货币计算。抚恤金标准在1955、1978、1982、1984年作过调整提高,并对在乡三等残废人员原为一次性抚恤改为经常性抚恤。自1985年7月1日起特等、一等每人每月发12元,二等每人每月发6元,三等每人每月发4元。近10多年来残废抚恤费增长较快,1988年支出272万元,比1984年增长0.9倍.比1978年增长2.9倍,比1977年增长5.6倍。残废抚恤金全年平均每人实际开支额:1988年为253元,1984年增长40.6%,比1978年增长63.2%,比1977年增长1倍。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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