牺牲病故抚恤费

知识类型: 财政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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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0263
专题名称: 牺牲病故抚恤费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315.pdf
专题类型: 财政支出

专题描述

牺牲病故抚恤费,是发给牺牲病故的军人、国家机关及党派团体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家属的一次性抚恤金。抚恤标准,1951~1954年以粮食支付:牺牲抚恤,低者600市斤(民兵500市斤),高者1200市斤,病故抚恤,低者450市斤,高者900市斤。1955~1978年调整抚恤标准,改付现金:牺牲抚恤180~650元,民兵150元,病故抚恤150~520元,民兵120元。1979~1980年调整抚恤标准:牺牲抚恤为470~700元,病故抚恤为370~600元。1980年9月,对越自卫反击作战牺牲的现役军人、支前民兵民工等人员的家属增发抚恤金300元。1980年6月4日至1984年3月底,经批准为烈士的,其抚恤标准调整为800~1000元。1984年10月规定:凡在1984年4月1日起,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包括战士、民兵、民工、人民群众),其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提高为2000~2400元。1985年10月规定:对1984年4月1日以后牺牲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军人和其他人员,其一次性抚恤金按牺牲者40个月工资计发,生前无工资收入或低工资收入者,一律按军队23级正排职干部的40个月工资计发,已发的而不足40个月工资额的补足之。1986年规定:自1986年7月1日起,凡军队干部、志愿兵、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其一次性抚恤金按因公牺牲时的20个月工资计发,因病亡故按其病故时10个月工资计发(但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无工资收入或低工资收入者,按军队23级正排职干部的工资额计发。1988年支出250万元,抚恤人数756人,平均每人3307万元,比1978年支出39万元,人均1814元,分别增长5.4倍和0.8倍。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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