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费

知识类型: 财政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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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0238
专题名称: 城市维护费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282.pdf
专题类型: 财政支出

专题描述

城市维护费,1950~1955年在市政建设支出款下设城市地籍整理、消防、环境卫生和其他城市事业费4项。1954、1955年简并为市政维护费和其他市政建设费两项。1956~1968年改为城市公用事业支出款下设消防及交通设施、绿化及园林管理、勘察设计费、市政规划费、房地产管理、公共建筑维护费和公共卫生费等7项。1969年起直到1988年,单设城市维护费类和款级科目,款下不设项。1950~1988年支出总和为8.85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2.1%。每年平均支出2854万元。1979~1988年10年支出总和为7.72亿元,每年平均支出7719万元,比前29年每年平均支出390万元,增长18.8%。 财政预算内城市维护费拨款只是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来源之一,此外还有工商税附加、城市各项事业费收入等和1983年先后新增征收排污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城市水资源费收入、土地有偿转让收入等预算外资金,一并拨交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统一掌握使用。单独成立预算外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收支预、决算。主要用于城市公共设施及维护(如道路、桥涵、防洪、排水、污水处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其他)、城市公用事业建设及维护(如自来水、公共交通、煤气、供热和其他)、城市住宅建设及维护(如公共住宅建设和维护,中小学校舍维修补助和其他)、环境保护补助和城市水源建设等。1978年起中央规定各省、市的主要城市(1983年起规定为全部市、县)应编报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收支决算,随同年度财政收支总决算上报中央。1983~1988年全省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收入(包括预算内外资金)总和为165524万元,占同期财政预算内收入总和的10.6%。其中,1988年收入3.69亿元,为1983年收入的1.3倍,年平均递增10.6%。支出总和为15.79亿元,占同期财政预算内支出总和的8.1%。主要用于:公共设施及维护占52.2%,公用事业建设及维护占17.6%,住宅建设及维护占20.2%。其中,1988年支出34713万元,占1983年的2.2倍,年平均递增17.1%。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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