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租

知识类型: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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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0228
专题名称: 店租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236.pdf
专题类型: 税收

专题描述

闽西工农民主政府建立之初,规定:“所有店租及摊子地租一律减半征收。反动豪绅公堂的租金及店税、摊子税等在区以内的由区政府征收,城内的由县政府征收”。1930年2月,闽西工农民主政府对征收店租作出新的规定。规定塒市税减半征收,其系反动土豪财产,由县政府没收,租户即向县政府缴纳店租。店房地基税,按照店税数额抽收5%,向商家提取。同年4月,闽西工农民主政府颁布的《暂行税则条例》,提高了店房地基税税率,规定店房地基税按照店税数额征收10%。 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为统一中央革命根据地各级政府征收店租的方法和手续,于1932年12月发出训令,指出各市店租,必须依据各码头地位及店屋大小好坏,分别增减其租金,不能一律照旧减折;停业及生意清淡开销不到者,可以免税或减租,少数太轻者须重新订正,特别是汀州市店租须一律重新改订,以增加财政收入。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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