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税

知识类型: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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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0226
专题名称: 商业税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233.pdf
专题类型: 税收

专题描述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根据地工农民主政府对商人征收商业税(营业所得税),即对商人征收其资本营利的所得税,其税率是依赚得红利数额分等级征收。根据地初创时期,商业税率较低,商人负担较轻,有利于商业的恢复。1930年2月龙岩县通过决议,对商人征收所得税,其税率为:“年有余利二百元以下者免征;二百元至五百元以内者,每百元收五元;五百元以上者,每百元征收百分之十;一千元以上者,每百元征收百分之十五;二千元以上至三千元,每百元征收百分之二十;五千元以上每加百元,征收百分之三十;一万元以上,每加百元征收百分之三十五。”决议还规定:“如有虚报希图少抽者,照原税加五倍处罚。所得罚金,以半数赏给举报人,以资鼓励。” 1930年4月,闽西工农民主政府公布税则条例,规定商业累进税之征收.依据商人(商店、纸木商、工厂、行商)所营业务,于每年或每帮结算后,按赚得红利数额分为下列几等征收:(1)二百元以下者免收。(2)五百元以内者收百分之三。(3)一千元以内者收百分之六。(4)二千元以内者收百分之十二。(5)三千元以内者收百分之二十。(6)五千元以内者征收百分之三十。(7)五千元以上者另订。(④闽西工农民主政府第六号布告,1930年4月。) 1930年9月闽西工农民主政府修改税则条例,对商业累进税降低了起征点,提高了税率。具体规定为:(1)不满百元者免征。(2)二百元以内者收百分之十。(3)五百元以内者收百分之十五。(4)一千元以内者收百分之二十。(5)二千元以内者收百分之三十。(6)三千元以内者收百分之四十。(7)五千元以内者收百分之五十。(8)五千元以上者另订。(⑤闽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会议《修正财政问题决议案》,1930年9月。) 1931年11月,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规定商业税的税率按二百元至十万元的商业资本分为十三个等第,照等第规定税率,征收其资本营利的所得税(即全部营利收入,非征收资本),资本在十万元以上税率另订。 征收方法:依照商店向政府机关所领取的营业证,按其资本多少来规定税率,然后按税率征收营利所得税。征收时间:每年分两期。但季节性生意,在每项生意结束后进行征收。 该暂行税则还规定:(1)凡遵照政府所颁布之合作社条例组织之消费合作社,经县政府批准登记的,可许免税。(2)肩挑小贩及农民直接出卖其剩余产品者,一律免收商业税。(3)商业资本200元以下的一律免税。(4)商人遇险或遭意外损害,报告政府经查验证实者得许免税。(5)对于某种必需的日用品和军用品,得随时由政府免税。(①《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1931年11月28日。) 随着土地革命的深入,革命战争的扩大和红军队伍的发展壮大,经费供给增加。1932年7月临时中央政府修改暂行税则,规定商业资本税从101元至50万元分为十四个等第,按照等第规定税率。资本在50万元以上者税率另定。 新的暂行税则降低起征点,从资本100元起开始征税(包括肩挑小贩在内),同时提高了税率。税则修改后,小商贩的税负增加了2.5倍以上,中商税负增加84.5%,大商税负增加了24.3%。当时福建各革命根据地都依照规定征收商业税。1934年10月中央红军撤离根据地后,停止征收。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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