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税

知识类型: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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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0225
专题名称: 山林税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232.pdf
专题类型: 税收

专题描述

山林税包括竹麻税、茶(油茶)税、梓(木梓)税、果子税、茶叶税等。 闽西革命根据地是最早征收山林税的地区。竹麻〈指破成碎片未浸石灰之竹片,是造纸的原料)的山林税,最初规定分二个等级征收。为鼓励农民幵垦荒山,闽西工农民主政府规定,开垦荒山者十年内免收山林税。1930年2月闽西工农民主政府规定:“山林税只收竹麻税,照生产数量征收百分之十五,其余不收。”(③中共闽西特委第二次扩大会议《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1930年2月25日。)永定县工农民主政府对征收山林税规定:“按照竹木出卖价格,五十元以内者征收百分之四;百元以内者,征收百分之五;二百元以内者征收百分之六;三百元以内者征收百分之七;以上每加一百元,递加收一成。”(④永定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关于税收问题决议案》,1930年2月。)山林税按年计算,分两季征收。 1930年9月,闽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修订税则。新的税则规定:“农民领耕的茶山、竹山,没有当田地分的,以户为单位,按每年出产的竹麻价累进征收山林税,五十元以下者征百分之五;一百元以下者征百分之十;二百元以下者征百分之二十;五百元以下者征百分之三十;五百元以上者另定。水果税依生产额而定:三十元以下者不征收,五十元以下者抽收百分之十;一百元以下者抽收百分之十五;二百元以下者抽收百分之二十;三百元以下者抽收百分之三十;五百元以下者抽收百分之四十;五百元以上者另定。茶税、梓税按此税率标准抽收。”(⑤闽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修正财政问题决议案》,1930年9月。”)根据此决议精神,上杭、永定等县对山林税的征收分别作出了规定,上杭县规定:“山林税只收竹麻税,按产量征收百分之十五,其余不收,详细办法由各区自定。”(①上杭县第二次工农兵大会《暂行税则》,1930年9月。)永定县第十区规定:“照竹麻额征收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②永定县第十区第一次工农兵代表会议《财政问题决议》,1930年11月18日。) 茶(油茶)、梓(木梓)税的征收标准是:生产价值30元以下者免征;50元以下者征10%;100元以下者征15%;200元以下者征20%;300元以下者征30%;500元以下者征40%;500元以上者另定。(③唐滔默《中国革命根据地财政史》,中国财经出版社1987年版,第108页。) 1933年10月,中央财政人民委员会部颁布《山林税征收细则》。闽西工农民主政府执行上述规定,茶叶税按干茶斤数计征,每户年收茶叶10斤以上者起征,富农则从5斤起征,采用12级全额累进。贫农、中农税率5%到18%;富农6%到22%。果子税按实收果子卖价计征。每户年卖款10元以上起征,富农则从5元起征,12级全额累进,最低最高税率与茶叶税率相同。 山林税按实物折征现金。折价标准由县政府参照市价规定。竹麻、茶籽、茶叶每户实际收获量和果子的每户卖款数由个人申报,区、乡政府评定,据以计算应征税款。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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