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

知识类型: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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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0224
专题名称: 农业税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230.pdf
专题类型: 税收

专题描述

农业税亦称土地税,是在革命稂据地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就其农业收入征收的税。 1929年7月,中共闽西根据地第一次代表大会在《土地问题决议案》,中提出:“为补助残废老弱及建设地方公共事业,如创办学校,修路筑坝以及政府赤卫队用费等用途,政府得向农民征收土地税”,“土地税之征收分为三等,最高百分之十五,其次百分之十,再其次百分之五或免税,由各地方斟酌情形分别规定”,“土地税之分配,乡政府收六成,县区政府各收二成”。(②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1929年7月27日。)根据决议精神,上杭县规定土地税的征收分五等,即“米谷够吃者收一成,有余者收成半,有余粮二十担以上者抽二成,只有半年粮者收半成,不够半年者不收”。所得收入“乡政府得五成,区县政府各得二成,闽西政府得一成”(③中共上杭县执委关于税捐问题提案,1929年10月2日。)。 1929年11月,中共闽西特委又对土地税作出新的规定:“土地税之征收以农民所得田地为标准:(1)每人分田三担以下者收半成。(2)分五担以下者收一成。(3)分五担以上者收一成半。以上三等都以双季为标准,单季折半计算。土地税之分配,乡政府得五成,区县两级各得二成,闽西政府得一成。”(①中共闽西特委第十五号通告,1929年11月5日。) 上述这些征税办法,都是以分田数量为标准,分等级确定税率,因为当时是以乡为单位平分土地,在一个乡每人分得的田地数额是相同的,故上述分等税率实际是一种地区差别的比例税率,不是累进税。在革命根据地初创时期,各地对农业税的征收存在着任意性,为此,中共闽西特委总结了闽西根据地建立近一年土地税征收的经验,制定了统一的税则,对农业税作如下的规定:“1.农民领耕田地应照所领田地所收实谷的面积,向政府缴交田地税。2.田地税之税率以分田多少为标准,分单季双季两种征收,不准增加:(1)属于单季田(指下冬不能种水稻者)的税率如下:分三担田以下者抽收百分之五;分三担田以上者收百分之十;分五担田以上者抽收百分之十五。(2)属于双季田(指早晚都可种水稻者)的税率则以早收担数为标准:分三担田以下者收百分之十;分三担田以上者收百之十五;分五担以上者征百分之二十。”(②中共闽西特委《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1930年2月25日。)从此农业税率趋于统一。 1930年9月闽西工农民主政府修订田地税税则,规定田地税税率为:“分五担以下者收百分之十,分五担以上者收百分之十五,单季收一次,双季收两次”,“田地税以干谷为准,按市价作价收款,不收实物”。(③闽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会议《关于修正財政问题决议》,1930年9月。)修正税则实行不久,1931年4月,闽西工农民主政府土地委员会扩大会议指出它存在三个缺点:一是不实行累进税率,富农、中农、贫农一样征税,而没有加重富农的负担;二是不以实际产量计征,而以田地面积计征,使分得坏地的贫农、中农与拥有好田的富农一样负担;三是只收银,不收谷,使无银的农民贱价出售谷子纳税。为此,对税则又作出新的规定:(1)实行统一累进税,雇农、贫农、中农得谷五担以下者收百分之十,五担以上者收百分之十五,富农加倍征收,五担以下者收百分之二十,五担以上者收百分之三十。(2)以收钱为原则,同时也可以纳谷(燥谷)。(3)单季田收一次,双季田收二次,如遇重大灾害,经当地政府批准,可以酌减或豁免其土地税。(④闽西工农民主政府土地委员会扩大会议决议案,1931年4月20日。) 1932年4月15日福建省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根据1931年11月临时中央工农民主政府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而讨论通过的《经济财政问题决议》指出:福建田少人多,农业税的税率确定为每人收得干谷300斤以上为起征标准。烟业、纸业为主要生产,其烟田、竹山等当作田地分配的,应照价折合收税。 1932年7月临时中央工农民主政府又颁布新的《暂行税则》,其中关于农业税的征收又作了新的规定,主要的变化是:(1)富农按劳动力来平均而不以人口平均计算收获与纳税标准,故负担加重了。(2)农业税起征点降低,征税面扩大,税率提高了。这种变化与当时的王明“左”倾错误有关。三次反“围剿”胜利后,决定大量扩充红军,并取消主力红军筹款的任务,使苏区财政困难加剧,因而不得不增加农业税负担。福建因原来税率就高,而且免征额标准也较低,贯彻《暂行税则》后,贫农、中农的负担没有增加,富农则略有增加。 1933年9月,福建贯彻执行临时中央政府的新《农业税暂行税则》。该税则同1932年7月颁布的《修正暂行税则》相比,变动的主要是计算农业累进税的标准不同。《修正暂行税则》的纳税标准是根据每个人每年收获量多少来确定.而《农业税暂行税则》则采用两种标准,即不仅以每人每年收获量多少为标准,还以全家人口多少为标准。《农业税暂行税则》规定:“农业累进税的标准,应按照农民分得土地后全家每年主要生产的收获量,以每人分田实收多少及全家分田人口多少来规定税率( ①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农业税暂行税则》,1933年9月18日,)“因为人多的人家,耕种上比人口少的人家,成本更轻,收获更大的原故。”(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财政部《农业税税率之解释》,1933年9月。)这次调整提高了农业税的税率,增加了群众的负担,其目的也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使地方政府能承担起由于主力红军停止筹款任务后红军的给养问题。 1934年10月,中央主力红军撤出中央革命根据地进行战略大转移后,留下来的游击队停止了农业税的征收。解放战争时期,在福建解放前夕,中共闽粤赣边区委员会于1949年4月召开财经会议,决定建立征收公粮制度,提出边区政府的财政政策的基本方针是“合理负担”,累进税是一切税收的基本精神,公粮按亩征收,其征额原则上不能超过该地区产物收获量3%,如属租佃者,地主负责三分之二,佃农负责三分之一,由佃农一次交纳,然后从地主之田租中扣除。自耕农打八折征收。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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