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尾捐

知识类型: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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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0213
专题名称: 契尾捐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197.pdf
专题类型: 税收

专题描述

契尾捐,实际上是契税的附加,人民持契向官府报税时,于正税之外每张加收若干,作为地方特定用途的经费来源。光绪三十二年(1906)由藩司详定章程,规定每张契纸准收工本费也称料价银5钱,同时随收学堂经费2钱,由县府在契尾上盖戳为记,如有不敷支用,还准各州县酌量加收,最高可以比原额加一倍,即每张契纸加捐4钱。这样,许多县份纷纷加收,使人民增加一层负担。据宣统年间统计,全省64个县每年约用契纸4.6万张,可收契尾料价银6253.3两,另外附加官契纸价1426余两,附加学堂经费9454余两,三项合计共达1.7万余两。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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