膏捐

知识类型: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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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0204
专题名称: 膏捐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196.pdf
专题类型: 税收

专题描述

即鸦片税,包括“洋药”和“土药”,凡从事销售鸦片的商行、烟馆和个人都必须向政府缴纳“膏捐”。光绪二十六年(1900),福州有一个叫郑蕴和的大商人,承包年缴膏捐4万两,并预先缴交质银1万两,后来因经办不善,拖欠甚多,质银被没收充公。光绪二十七年(1901),把音捐收回官办,年额定为6.5万余两,税率为每销售鸦片一两收捐50文,饬令各州县仿行。光绪三十四年(1908)起提高税率,每售鸦片一两改交小洋3角,每年实征实解约5.2万两。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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