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税

知识类型: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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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0201
专题名称: 城市房地产税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185.pdf
专题类型: 税收

专题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8月,政务院公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福建开征城市房地产税的有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建瓯、石码,后又增加南平的城区和莆田的涵江镇。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交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交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交。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地产税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5%;标准房价与标准地价不易划分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价合并按年计征,税率为1.5%;标准房地价不易求得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税率为15%。1952年6月福建省公布《福建省城市房地产税稽征办法》,规定房地产税采用评议方式,评定标准房价和标准地价分别依率计算合并征收。凡开征房地产税城市,均须依照条例第九条规定组织房地产评价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领导,进行评价工作。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当地税务机关先期公告。纳税义务人应在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房地坐落、房屋建筑情况及间数、面积等填具申报表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房地产原评价格在下一年度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延长有效期限不作更动时,纳税义务人可免申报手续,但住址有变更或房屋经新建、添建、改装者,仍应申报。新建、添建或改装的房屋由当地税务机关重行评定价格,并将评价记录副本送房地产评价委员会备查。房地产税分两期交纳,上半年于4月份内交纳,下半年于10月份内交纳。由于开征城市房地产税只限于少数城镇,因此,全省1952年仅征收税款38万元。 1959年8月,对房地产税开征条件修改为:(一)常住人口在2万人以上的城镇;(二)经济较繁荣,建筑物较好;(三)群众一般有负担能力。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南平、建瓯、龙岩、永安、云霄、诏安、同安、莆田、福安等市区和城区,以及涵江、石码、石狮等集镇列为征收地区。其余未列入征收范围的,一律停征城市房地产税。当年征收税款数增加到333万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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