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税

知识类型: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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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0200
专题名称: 土地税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185.pdf
专题类型: 税收

专题描述

土地税包括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民国19年(1930)国民政府颁布《土地法》,规定开征土地税。民国26年11月,国民政府颁发《各省市土地税征收通则》,规定土地测量登记完竣后,应立即举办土地税。福建开始在少数地籍整理完毕的城镇开征地价税,税率为按估定地价每年征15%,自住地按应纳税额八成缴纳。民国31年,将比例税制改为累进税制,地价累进起征点为15万元,超过者就超过部分分9级课税。土地所有权人在一县、市之内所有土地的地价总额在15万元以下的,课15‰;超过起点地价5倍以下的,就超过部分课17‰;超过5倍以上,10倍以下的,就其超过部分课20‰;直至超过起点地价35倍的,就超过部分课民国32年,开征土地增值税。土地所有权转移时,依土地增值总数额,减除免税额,按累进税率征收。税率分4级:土地增值实数额在原地价一倍以下的,按增值实数额课20%;超过原地价2倍以下的,就超过原地价部分课征40%;超过原地价2倍以上,3倍以下的,就超过原地价2倍以上部分课征60%;超过原地价3倍以上的,就超过原地价3倍以上部分课征80%。土地所有权转移时为绝卖的由出卖人交纳;如转移为遗产继承或赠与则由继承人或受赠人缴纳。民国36年,对超过累进起点地价的加征税率,改为在5倍以下的,就超过部分加征2‰;10倍以下的,就超过5倍部分加征3‰;15倍以下的,就超过10倍部分加征5沁;以后每超过5倍,就超过部分递加5‰加至50‰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取消。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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