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税

知识类型: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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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0198
专题名称: 建筑税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170.pdf
专题类型: 税收

专题描述

建筑税是为了集中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加强基本建设管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而开征的一种新税。1983年9月,国务院公布《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同年11月,财政部颁发《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施行细则》,从1983年10月1日起执行。12月,省财政厅发出通知.布置全省财税部门做好开征建筑税工作。 凡一切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地方政府以及所属的城镇集体企业,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企事业单位留用的各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及其它资金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都要缴纳建筑税。 建筑税以自筹基本建设的全部投资额和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额的10%计征。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超过该项目全部投资额20%,或者新增建筑面积超过原有面积30%的,视同基本建设,按该项目的全部投资额计征建筑税。属于国家预算内投资与各项自筹投资合建的项目,按照自筹投资额计征建筑税,不能单独计算自筹投资额的,按自筹投资额占全部投资的比例计征建筑税。免税项目是:一、能源(包括节约能源)、交通、学校教学设施和医院医护设施等的投资;二、中外合资企业的投资;三、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项目以及相应配套工程的投资;四、利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国外社团和华侨赠款进行的项目以及相应配套工程的投资;五、经专案批准免税的投资。 1984年1月,福建省决定增加免税范围为:一、乡政府及其所属的集体企业;二、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项目中的国家投资(指国家预算内的基本建设拨款和中央财政中的其它专项建设拨款三、属于节约能源项目的建设投资;四、用于铁路(包括站房)、铁路专用线、公路、公路专用线、铁路和公路桥梁涵洞、运输管道、水运、河道、港口、码头、机场、邮电通讯设施等生产性建设项目的投资;五、各类大、中、小学校和各部门、各单位附属的子弟学校、干校、夜校、幼儿园、托儿所等教学设施的投资;六、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和各部门、各单位附属的医院、医务所(室)、卫生所、防疫站、门诊部、住院部等,以及对卫生部门办的医疗性质的疗养院(所)的医护设施投资;七、国营企业单位与农村社队企业、城镇街道企业联合投资建设项目,按照投资比例分别计算征免;八、企业用矿山维简费安排的矿山开拓延伸部分的投资;九、盲聋哑学校教学设施和医院医护设施的建设投资,以及收养孤老烈属、残废军人、患慢性病或精神病的复员退伍军人的优抚事业单位和收养社会孤老、孤儿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用自筹资金安排建设的投资;十、国内个人捐赠款,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建设项目。 1987年6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同年8月,财政部颁发实施细则。新颁条例变动部分有:一、纳税义务人由城镇集体企业扩大到所有集体企业,并增列集体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二、税率由10%的单一税率改为差别税率,增列了20%、30%两档税率;三、免税范围,增列科研部门的科研设施投资;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安排的由贷款发放的大中型项目基本建设投资;经批准发放的专项基本建设投资;用于社会福利项目和治理污染、保护环境项目的投资以及因遭受各种自然灾害而进行的恢复性建设投资。 从1984年1月至1988年12月止,福建共征收建筑税19517万元,占同期工商各税总收入的1.81%。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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