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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奖金税
知识类型:
税收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0197
专题名称:
奖金税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169.pdf
专题类型:
税收
专题描述
奖金税是为了限制国营企业滥发奖金而设置的一个税种。1984年6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9月,财政部颁发施行细则。1985年7月,国务院对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作了修订。福建从1985年度起执行。一、纳税义务人,凡未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其发放的各种奖金,都应按照规定缴纳国营企业奖金税,以企业为纳税义务人。二、税率:实行超额累进,按年计征,分级税率为:(一)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四个月标准工资,免税;(二)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四个月至五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30%;(三)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五个月至六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100%;(四)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六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为300%。三、免税项目:(一)发给矿山采掘工人、建筑工人、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工人的奖金;(二)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自然科学奖;(三)经批准试行的特定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四)外轮速遣奖;(五)其它经批准免缴奖金税的单项奖金。 1985年8月,按照国务院发布的《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和财政部颁发的实施办法,开征集体企业奖金税,内容与国营企业奖金税同。1985年9月,又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和财政部颁发的实施细则,开征事业单位奖金税。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财政不拨事业经费,在自费工资改革增发工资外,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五个月基本工资的免税,超过部分,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规定征收奖金税。凡需要财政核拨一部分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在自费工资改革增发工资外,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两个月基本工资的,免税。部分自费、部分依靠国家拨款的事业单位,在工资改革增发工资外,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一个半月基本工资的,免税;超过部分,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规定征收奖金税。凡需要财政核拨全部事业经费,并完全用国家核拨经费进行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超过核定限额的,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适用税率征收奖金税。 1987年2月,决定自1987年度起降低奖金税税率,企业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不超过标准工资四个月的部分,继续免征奖金税;四个月至五个月的部分,税率由30%降为20%;五个月至六个月的部分,税率由100%降为50%;六个月至七个月的部分,税率由300%降为100%;七个月以上的部分,税率定为200%。事业单位奖金税的税率也相应降低,即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免税限额一个月基本工资以内的部分,税率为20%;—个月至二个月的部分,税率为50%;二个月至三个月的部分,税率为100%;三个月以上的部分,税率为200%。事业单位奖金税的免税限额仍按原规定执行。 1988年5月,省税务局通知,决定企业奖金税免税限额由四个月放宽到四个半月标准工资,月人均标准工资不足75元的按75元计税。事业单位免税限额平均放宽半个月基本工资,原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由三个月放宽到三个半月;原免税限额为一个月、一个半月、二个月的,分别放宽到一个半月、二个月、二个半月的基本工资。 福建省从1985年起开征国营、集体企业及事业单位奖金税至1988年12月止,共征收奖金税3839万元,其中国营企业奖金税2903万元,集体企业奖金税479万元,事业单位奖金税457万元,分别占同期工商税收总收入的0.27%、0.06%、0.05%。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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