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所得税

知识类型: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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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0196
专题名称: 私营企业所得税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168.pdf
专题类型: 税收

专题描述

私营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1988年6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1月财政部公布施行细则,福建自1988年度起施行。1.凡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以及其它行业的城乡私营企业,均为私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2.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和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为私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私营企业所得税依照35%比例税率计征。4.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免征所得税:(1)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2)遇有风、火、水、震等灾情,纳税确有困难的;(3)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税的。5.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发生亏损,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下一年度的所得中提取相应的数额加以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额不足弥补的,可以递延逐年提取所得继续弥补,但连续弥补期限不超过三年。6.私营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988年福建征收私营企业所得税不足万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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