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

知识类型: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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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唯一号: 130034020230000191
专题名称: 个人所得税
文件路径: 1300/01/object/PDF/130010020230000008/001
起始页: 0163.pdf
专题类型: 税收

专题描述

1950年1月,政务院公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列有薪给报酬所得税,福建省未开征。1978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国民经济迅速发展,居民的个人收入有明显的提高,特别是在我国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日益增加,开征条件渐趋成熟。1980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同年12月,财政部颁布了施行细则。福建于税法公布后立即执行。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是在我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国境内外取得的所得,都应按照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不在我国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的,只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征税项目: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5.财产租赁所得;6.其它所得。税率:第一项工资、薪金所得,按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月收入额在800元以下免税;801~1500元,税率5%;12000元以上,税率45%。第二项到第六项按次征收,税率20%。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所得在4000元以下的,可减去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可减去费用20%;剩余所得按20%征税。 1980年10月,福建省规定:爱国人士、华侨、港澳同胞投资或存款于各地建设(投资)公司,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其利率不高于国家银行存款利率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只就超过国家银行存款利率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1986年9月,福建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颁布的施行细则。个人收入调节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差别是: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取得个人收入的中国公民。征税项目是:1.工资、薪金收入;2.承包、转包收入;3.劳务报酬收入;4.财产租赁收入;5.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6.投稿翻译取得的收入;7.利息、股息、红利收入;8.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收入。税率:分超倍累进和比例税率两种。对上列1~4项收入合并为综合收入,超过地区计税基数的,就其超基数的三倍以上的部分,按照超倍累进税率征收。地区计税基数按行政干部的工资类区,分为六类工资区以下一档;七、八类工资区为一档;九、十类工资区为一档;十一类工资区为一档。福建适用七、八类工资区,计税基数为105元。对投稿、翻译、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按比例税率20%征税;利息、股票、红利收入,就每次收入额按比例税率20%征税。 福建从1981年1月至1988年12月征收个人所得税924万元,占同期工商税收总收入0.06%;从1986年9月至1988年12月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683万元,占同期工商税收总收入0.11%。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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